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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习第一章。
4、推荐阅读文章:
●王利明:
侵权法是什么?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课后思考题
●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法?
哪一个更优?
为什么?
●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如何界定?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本章重点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渊源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与民事法益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
的概念、特征、体系和渊源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二、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我国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自己的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侵权责任法是调整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
侵权责任关系不同于基于原权利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多种,如……
我国侵权责任的方式仍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
(2)其渊源的广泛性。
宪法、《民法通则》、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司法解释、民事习惯等,均为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3)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民法通则》及《民法典》草案中
1、基于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规定在哪一部分?
答: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二~七编”
2、基于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受到侵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主要规定在哪一部分?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八编侵权责任法”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
以《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为例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结构:
以本书体例为例
思考题:
比较《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的立法结构与本书所倡科学结构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民法通则》第六章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一)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二)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等各种具体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三)被告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四)共同侵权
(五)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
(六)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和损害后果分担的规定
(见课程简介部分)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自学)
1.侵权责任法与刑法
2.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
3.侵权责任法与经济法
4.侵权责任法与劳动法
5.侵权责任法与保险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渊源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宪法
2.民法通则
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
4.司法解释
5.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两个重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我国侵权责任法
保护的民事权益与侵权责任关系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法益
二、侵权责任关系
(一)概念
(二)要件和特征
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包括:
1)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法上的绝对权。
2)有条件地保护债权。
3)有条件地保护其他合法利益。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1)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法上的绝对权
既然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法上的绝对权。
那么,公法所确认的权利是否可依侵权法获得保护呢?
试分析以下三个案件的主要不同
1、“齐玉苓诉济宁商校、滕州教委等案”
2、“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3、“青岛市三名中学生诉教育部案”
哪一个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2)有条件地保护债权
侵害债权,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为要件。
如,以侵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故意毁坏标的物或或故意对债务人之身体加予拘束使其不能为债权标的的特定给付者。
又如,背于善良风俗、诱使债务人违约者,或冒充抵押债权参与分配,致被害人的第二序位抵押债权未能获得清偿。
——王泽鉴P175-176
对利益的范围本身也要进行适当的限制:
(1)利益的合法性。
(2)特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3)这个利益必须是可以补救的利益。
(4)在特殊情况下,要根据信赖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就此种利益的存在及其范围已经发生一种合理信赖,不保护这一利益可能损害这一信赖并影响相应的社会秩序。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
》
合法利益,主要有:
A、一般人格利益(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B、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向前延伸:
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
向后延伸: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C、占有(如,漂流物、埋藏物的占有。
D、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
(如,违反法定的、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致害的、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
——王利明(P72-74)
“亲吻权”案件
2001年6月,广汉市某局女职工陶某被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交通分院职工吴某驾车撞伤,吴某在事故中负全责。
经医疗机构鉴定,车祸造成陶某上唇裂伤等多处伤害,属10级伤残。
陶某以车祸致其上嘴唇致残,每次与丈夫亲吻时感到疼痛、造成心理障碍而无法感受亲吻的甜蜜,女儿索吻也不能满足,致使自己的亲吻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某作出赔偿。
问题
●亲吻权的法律性质?
●原告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假如你是该案原告的律师,你将建议当事人如何提出诉由?
(一)侵权责任关系的概念
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侵权责任关系的要件与特征
1.当事人
2.内容
3.财产性与人身性
4.法定性
第三节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引起侵权责任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广义的侵权行为包括加害人自己的侵权行为(狭义的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他人的加害行为以及物件造成损害的情形。
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狭义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是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一种事实行为
侵害的是民事权益
造成实际损害或存在实际损害发生的危险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一般的侵权行为和特殊的侵权行为
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
(二)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未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应为而为
未履行作为义务,应为而不为
(三)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自己的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人与责任人同)
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件造成损害的情形
第四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概念、特征与意义
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意义(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其特征:
(一)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广义的侵权行为存在为前提
(三)其本质:
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侵权责任形式的多样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一)填补损害
(二)教育与惩戒
(三)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
第五节侵权责任法
与其他损害分担机制
一、侵权损害的分担机制
二、侵权责任法与社会保障制度
三、侵权责任法与保险制度
所谓损害分担机制,是指一系列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受害人能够将所受损害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加害人或其他相关主体。
侵权责任,是损害分担方式之一种。
美国医生有个说法:
我们挣钱三分之一是要交给保险公司的,三分之一是要交给律师的,我们只能得剩下的三分之一。
(张新宝)
Liben:
我再讲几句关于保险制度的问题。
一般在美国有关侵权行为赔偿都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在他的最高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为了其自身利益,通常会替被告请律师,而在中国,保险公司不会这样做。
——《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讨会简报》
我们应该始终牢记侵权法所能起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最近发现美国在非致命伤害赔偿中,侵权法只占全部经济赔偿的7%,致命损害事故中仅有22%赔偿依据侵权法获得,很多人依靠保险法获得,而不通过侵权法解决。
当然美国安全制度中的某些重大进步源自侵权法的发展。
面临诉讼的威胁是被告采取防控措施的极大动力。
在美国,尤其在产品责任、医疗事故领域,法律倾向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出现了责任保险的危机,即企业厂商不能以合理的保险费买到责任保险,而被迫放弃开发某种具有危险性的产品或服务。
(说明在美国,侵权责任仍是损害分担的方式之一,但一般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王泽鉴P9)
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言,对于人身意外损害赔偿,各国依其社会经济发展所创设形成的补偿体系,基本上是由倒金字塔型转为正方形,并渐次移向金字塔形。
侵权行为法——无过失补偿制度(如汽车责任保险、劳动保险等)——社会安全保障(如社会救助等)。
台湾仍处于倒金字塔型阶段。
——参见王泽鉴P36
在为受害人提供救济方面,我国大陆也同样处于倒金字塔型阶段。
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分析
甲某因驾车过失撞倒丙公司正在执行职务的工人丁某,丁某受伤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不能工作,花去医疗费若干。
丙公司为丁某在A保险公司投了工伤保险,丁某在B保险公司为自己投有人身意外伤害险,甲某在C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问:
在我国,丁某获得损害赔偿的途径有哪些?
试分析这些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建议参考文章
张新宝: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知识点
权益与义务的关系(原生性的、第一性的通常是私法上绝对权的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作为与不作为、自己加害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关系(变衍性的、第二性的债之关系,它与第一性的法律关系存在着时序上的差异。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本章主要知识点逻辑结构图
视频案例:
《正月里的悲剧》
分析案例中的
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侵权行为的种类
侵权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课后复习
找到复习思考题的答案。
浏览推荐文章,了解其主要观点:
1、王利明:
《谈谈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对象——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上的发言》
2、张新宝: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课后预习
预习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预习思考题:
关于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有哪些相关学说?
谈谈你的观点。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的概念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过错推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范围
美国著名法学家Holmes认为:
“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停留于其所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在。
”
申言之,损害一经发生,对其进行任何转嫁或转移都只会造成社会成本的耗费,因此让损害由遭受损害之人承担是一个良好的政策,但是如果存在需要改变这种状况的特别理由,结果会有所不同。
所谓“特别干预的理由”,就是损害的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
参见王泽鉴P11,程啸P102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是指致害行为发生以后,确认和追究赔偿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过程。
归责原则(criterionofliability),是指确认和追究赔偿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基础。
西方民法和侵权责任法文献中并不使用过错责任原则(principleoffaultliability)或无过错责任原则(principleofno-faultliability),而是使用过错责任(faultliability)或无过错责任(no-faultliability)。
实质上,在英美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为(criterionofliability),即责任的标准或责任的基础。
张新宝,研书P25
二、归责原则之意义
类型化的基本依据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举证责任
抗辩事由
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统帅作用、提纲挈领的作用。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
确立与演进
主要参考文献
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研究(上)》
《侵权责任法原理》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演进
一、古代的结果责任
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且该行为构成了损害的原因,行为人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归责上,采客观原因主义,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古代的结果责任方式主要有:
复仇、罚金。
古代结果责任的方式一:
复仇
复仇是古代法律的特征,如同态复仇、血族复仇。
复仇的作用:
一方面满足被害人或其家族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对将来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复仇是古代法律文明尚不发达的表现之一,还没有充分意识到区分行为人主观过错的需要,人们注重的是客观上所遭受的损害。
早期罗马法《十二铜表法》规定,现行窃盗如系夜间或昼间携带凶器时,格杀勿论;
如系昼间无凶器而其人又为自由人时,则由政务官加以鞭打之后,委之被害人,被害人可将其卖为奴隶;
若其人本为奴隶时,则可由达尔丕亚岩坠杀之(第8表14)。
我国古代习惯法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说法。
古代结果责任方式二:
罚金
一方面,农业社会需要和平,而复仇行为破坏秩序,不符合团体利益,一氏族向他氏族给付赎金的习惯逐渐形成;
另一方面,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物质的补偿终较心理快感具有实益,于是理智战胜情感,复仇方式遭废弃,罚金制度卒告建立。
罚金向国家支付者为刑罚,向被害人或其家族支付者,则为损害赔偿。
“自由的日耳曼人只有僧侣才在极少的情况下有权殴打他们,他们只有在背叛自己的部落时才被处死,在其他场合,任何过失,甚至杀人也可以用罚金来赎罪。
——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公元5至6世纪的日耳曼习惯法规定了偿命金,杀害一个奴隶罚25索里达,杀害一个官员罚1300索里达。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沿革:
从古代的结果责任到过错责任
古代的结果责任乃是人类智力和判断力低下的结果,也是人类文明不发达的表现。
过错责任在19世纪的建立和发展,是侵权行为法长期发展的结果,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参见王利明P219
过错责任的含义
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如果加害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在归责上,强调加害行为主观上的可非难性。
一般认为,过错责任原则为早期的罗马法所创。
公元前5世纪早期罗马法的代表《十二铜表法》就有几处提到了“过失”。
该法第八表第10条规定:
“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
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皆明确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其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均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15至16世纪,英国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过错责任。
旧中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典草案》都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的主要原因:
(1)经济发展的需要。
与古代的结果责任相比,过错责任有利于人们的行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符合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发展需要。
(2)社会价值。
“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理念的调和。
19世纪人们崇尚个人的自由和理性。
(3)道德观念。
个人就自己过失行为负赔偿责任乃正义的要求;
反之,若行为人已尽应当之注意,在道德上无可非难,应不负侵权责任。
古代的结果责任,客观归责,有损害即有责任。
近代的过错责任,主观归责,强调加害行为伦理上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从而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
古代的结果责任发展到近代的过错责任,反映了人们对于产生侵权责任原因的认识上的巨大进步。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
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现代化大规模生产的发展,新型侵权行为出现,过错责任原则面临严峻挑战。
这些新型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工厂事故;
2、高度危险作业;
3、环境污染;
4、产品缺陷等。
这些新型侵权行为的特征:
1.加害行为的间接性。
如环境污染致害。
2.加害行为的高科技性与复杂性。
其危险之避免、缺陷之认定,均取决于科技发展水平。
3.损害范围的广泛性与损害程度的严重性。
受害者众多或是同一地区的居民,损害多具有永久性、不可治愈性,乃至殃及后代。
4.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科技含量高,原因多样,举证困难。
面对这些前所未有的问题,受害人要完成过错的举证责任,得到损害赔偿变得越来越困难。
于是,人们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1.最初,人们只是试图通过对过错责任原则进行扩张解释——过错推定——来应付。
2.后来,人们转换侵权归责的基础,在“过错”之外寻求新的可归责因素,找寻分担损害的新途径。
这个新的途径,在大陆法系为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原则的确立,而在英美法系则为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
无过错责任确立的主要理由:
1.以填补损害为立法价值取向。
2.分配正义要求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
(1)特定企业、物品或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
(2)在某种程度上仅该所有人或持有人能够控制这些危险。
(3)“谁受益,谁负担”,“利益之所归,损害之所属”,乃公平正义之要求。
(4)因危险责任而生的损害赔偿,得经由商品服务的价格机能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件的“可归责性”:
1、行为或物件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危险性
2、加害人的优势地位(如对他人或物的掌控上、经济上)
古代的结果责任:
强调客观原因主义。
过错责任:
强调行为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归责的基础在于“过错”。
无过错责任:
强调对损害的填补,归责的基础在于“行为或物件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危险性”和“加害人的优势地位”。
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归责原则体系
归责原则体系,是指各归责原则所组成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
归责原则系统化的标志在于:
各归责原则彼此间是协力合作、相互补充的,各归责原则的确定是合理的,并能指导各类侵权纠纷的归责、充分实现侵权法的全部规范功能。
我国学界有不同观点:
1.一元归责说
2.二元归责说
3.多元归责说
学界典型的几种主张
1.以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王利明,P208)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杨立新教授的¡
°
三元说¡
±
3.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张新宝教授的¡
二元说¡
参与学术讨论(seminar)的方法
搜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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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资料:
总结出各方观点及其论据。
初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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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自己的观点并论证之:
列出讨论提纲。
总结归纳:
讨论后,及时总结归纳,得出较为成熟的结论或写出小paper。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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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对象与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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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二、过错责任之适用
三、关于过错推定
(一)过错责任的基本含义是:
耶林曾言: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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