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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重点难点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重点难点]依法治国
一依法制国的概念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由于法治本身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富强的关键所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关于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观点,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
二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必需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
法治(RuleofLaw)的原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bylaw),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状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
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明显是与法治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从实践看,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行政机关。
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听从。
同时,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需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赐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方式上的这些特别性,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
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自然会增加些不利因素。
因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力图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供应基本的行为规章,使行政机关与法院一样,都受程序约束,以保障依法行政。
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状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
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明显是与法治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打算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一方面,由于行政部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法律给予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
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的制止有赖于行政机关实行措施。
假如行政机关勤政廉政、严格执法,自然会为全社会形成表率,法治的实现也就顺理成章。
假如政府机关不严格执法,甚至循私舞弊、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欺压百姓,视法律为废纸,法的秩序也就荡然无存。
在此状况下,也根本不行能要求公民守法。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握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具有官本位思想传统的社会,崇尚权力比限制权力的观念在社会中更为流行。
假如行政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行政权力将很难过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定导致腐败。
实践中消失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都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难以保障严厉 执行造成的。
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也很少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要求;
而是把“依法”看成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
我们始终把公、检、法称为执法机关,只有执行刑事法律才是执法,才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并不把行政机关也看成是执法机关。
尤其应当看到,行政机关在发挥其行政职能时,与公民、法人之间经常要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是一种命令与听从的关系。
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制订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解释行政法规等,都被认为是行政权的行使,而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必需遵从。
至于这些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极少有人提出疑问。
产生这种偏颇有其历史缘由,这里不作探究。
把行政机关列为执法机关,称为行政执法,是改革开放以后,特殊是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的事。
但至今仍有人只把部分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而将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排解在外。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此以前就不存在行政执法,而是说,人们尚未将实际存在的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从法律的角度来熟悉和要求,恢复其执法机关的地位。
熟悉上的这种偏颇,自然也将增加依法行政的难度。
三要实行依法行政,首先必需树立的观念
第一,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守法观念。
法律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权力,使其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时行政机关必需在法定的范围内并依循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管是实施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实施详细的行政行为,都必需依法进行。
行政机关只有严格执法、守法,其权力本身才具有合法性,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才是正值的。
法治的含义在于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公平的,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较之于一般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由于“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
”诚如美国学者富勒所指出的:
“法治的实质必定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打算是其权利和义务的规章,假如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
”
其次,权力必需受到制约。
在我国,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为了治理好自己的国家,需要通过经过科学分工的各个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
每个行政机关的权限应经过合理配置,其权限都必需是特定的、受到限制的,权力只有受到限制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值行使。
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定导致腐败、肯定权力肯定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
每一个机关都必需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来自于其他国家机构及人民的监督。
对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当然,行政机关也应当主动行使职权,放弃或不行使职权,也未履行其对国家和社会所应尽的责任。
第三,敬重并保障公民、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必需受到政府的充分敬重。
梁慧星教授指出,与专制主义、自然经济的集权型行政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法优位主义,认为“国家利益应肯定优于一切个人利益,国家权力可不受任何限制,国家行为具有自然 合理性;
一切社会领域、一切社会关系均应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支配”。
而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则要求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根据法治的要求,握有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为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可以对社会公众施加义务约束,但各种义务的设定都必需以爱护人民的法定权利为动身点,公共权力应以保障公民、法人的权利作为一切活动的宗旨。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于政府的侵害以后,应有权获得政府的赔偿,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法治秩序。
四依法行政目前所制定的措施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胜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
应当看到,为实行依法行政,我国已先后制订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并已在实施中产生了明显的效果。
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法院已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这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非常必要的。
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惩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旧存在,有些现象表现得还相当突出。
”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应急需解决如下问题:
1.健全对行政规章的审查制度。
实行正常的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制订必要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有效地调整社会和经济管理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应当看到很多政府部门制订的规章因受到部门利益的主导,注意的是“设立机构、行使权力、收取费用、罚款没收”,在制订时缺乏合理的科学的论证。
一些规章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
某些规章甚至为乱收费、乱罚款供应了依据。
从实践来看,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的审查制度对保证依法行政非常必要。
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机关无权对这些规章实行审查。
但依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转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打算和命令,因而对规章实行审查具有宪法依据,只是目前缺乏一套程序和制度的规定。
如应由哪个政府部门担当审查规章的职责,应由谁提出审查的要求,假如规章不合法,应通过何种程序予以修改,甚至宣告其无效,等等这些都需要作出规定。
当前,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方面要对现行的规章进行清理,对不合理的甚至在内容上明显违法的规章要予以修改、废除;
另一方面也要尽快健全规章的审查制度,对规章的制订和出台应严格把关。
2.尽快制订行政程序法,确保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合法。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原则。
依法行政,不仅仅是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合法,而且应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在程序上也应合法。
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惩戒、行政惩罚、行政调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救济等行为时,都必需符合法定的程序,当前,为制止行政机关“乱收费”现象,应当对任何一项收费方法的出台规定一套严格的程序,并对行政机关收费的权限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支出,违反收费程序的责任、对受损害的公民和法人的补救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3.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效率的凹凸,执法人员的廉洁公正,是广阔公民极为关怀且与其利益极为亲密的问题。
但行政执法效果与广阔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明显差距,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对行政执法的合理的监督机制造成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供应了法律依据,但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仍旧有限,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
笔者认为,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了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并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并应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方面,尤其应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应常常绽开一些有针对性的、有效的执法检查,而不能做流于形式的检查监督,对发觉的问题应准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改正,而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准时向人大报告改正的结果。
当然,也应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
对“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应予以制止,对所谓惩罚和收费中的利益分成制度应坚决予以废除,对各种“小金库”和私设的帐户要完全纳入审计的监督范围,从而消退行政执法中因利益驱动而造成的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五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
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
“推动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众所周知,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中最大的弊端是地方爱护主义以及裁判不公。
地方爱护主义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各级地方领导从维护本地当事人和地方的特别利益动身,在执法活动中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横加干预,而一些办案人员也置国家法律及案件事实于不顾,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某些素养较差的法官则以地方爱护主义为爱护伞,徇私枉法,到处为本地当事人开脱责任或谋取利益,同时也用以换取个人的好处及非法利益。
而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法律素养差等缘由而造成的裁判不公在某些地方的法院明显存在,且已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
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
法律公平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需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展,人们逐步熟悉到,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通过其所制定的法律表达出来,因此,执行机关也就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需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法把法院对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审查称为“合法性审查”,也就是把行政机关看成是执法机关,要求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必需合法。
合法的条件是:
证据确凿,即以事实为依据;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以法律为准绳;
并且必需符合法定程序。
这就与司法机关在性质上并无二致。
由此提出依法行政,反映了人们对行政机关法律性质的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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