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的土地转让不管用于何种用途都需政府审批同意.docx
- 文档编号:2190786
- 上传时间:2022-10-27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0.89KB
划拨的土地转让不管用于何种用途都需政府审批同意.docx
《划拨的土地转让不管用于何种用途都需政府审批同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划拨的土地转让不管用于何种用途都需政府审批同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划拨的土地转让不管用于何种用途都需政府审批同意
划拨的土地转让,不管用于何种用途都需政府审批同意
上诉人北京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农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10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业公司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昌平农委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超出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在法庭辩论终结一年后仍同意昌平农委在2017年变更诉讼请求,且一审法院主动收集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合作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不符合合同约定,违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
合同内容体现的合同目的和某业公司与昌平农委的权利义务安排,该合同并非买卖合同,该合同中“合作期间国家征地,土地补偿款规农委所有”的条款体现了该合同并非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过户是为了合作项目运行的便利。
即使《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只导致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合同整体和合同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项目经过行政许可。
一审法院基于调取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认定《合作协议》涉及土地的用途为养殖用地错误,该审批表并非不动产登记簿,其内容不能对抗不动产产权证书。
诉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为养殖用地和综合开发,而《合作协议》约定的生态观光园项目符合上述土地用途,某业公司在实际建设中违反土地用途属于履行违约、建设违法,不构成合同无效的要件,且某业公司事实上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昌平农委辩称,不同意某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开庭,法庭辩论并未终结,故昌平农委变更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材料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合作协议》约定土地过户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十三陵农场的北京市地籍调查表的记载,争议土地的用途为养殖用地,虽然《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用途养殖用地及综合开发,但土地管理部门并没有综合开发这一土地用途,故本案涉及的土地应用于养殖或与养殖相关的用途。
《合作协议》签订后,昌平农委已经明确告知某业公司涉诉土地只能用于生态农业开发,但是某业公司进行了与农业项目不符的违章建设,其中一部分违章建筑被拆除,某业公司在诉争土地上建筑别墅、进行融资,引发多宗债权纠纷,其违规行为未获得批准,故导致《合作协议》无效。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某业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昌平农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昌平农委与某业公司于2003年8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2.某业公司将10-(05)582号、10-(05)5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返还给昌平农委;3.本案诉讼费由某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994年1月4日,昌平农委发布《关于成立东沙河上游治理工程指挥部的通知》,内容为:
为加强东沙河上游地区的河道工程治理和管理,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成立昌平县东沙河上游地区治理工程指挥部,职责包括全面负责、协调、组织东沙河上游地区河道的综合工程治理。
确保工程治理的科学化、高标准,负责组织治理工程后的绿化美化工作,负责治理后的综合管理、工程保养维修。
以河养河,利用东沙河上游地区的资源,开展多种经营,并组织其他创收活动,逐年减少直至取消国家对河道的投入。
1996年4月12日,十三陵农场的北京市地籍调查表载明:
涉案土地使用者名称为昌平县东沙河上游治理工程指挥部,性质为全民,上级主管部门为农委,土地座落于十三陵水库大坝东侧,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
预编地籍号为10-05-582、583号,两宗地的四至都以埋设的界碑为准,实际用途为养殖用地。
1996年7月8日,昌平县东沙河上游治理工程指挥部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依据政府指示精神,申请将十三陵农场果园四队的沙坑地划拨给其使用,他项权利为土地的整治及开发。
1996年8月12日,昌平区人民政府出具2份《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载明:
地号为10-05-582、10-05-583号土地的初审意见均为:
1、该宗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依据为:
农村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2、该宗地为养殖用地。
3、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准予登记,昌平县土地管理局作为发证机关的批准意见为“同意”。
1996年8月12日,昌平县土地管理局颁发10-(05)5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东沙河上游治理工程指挥部,地址为十三陵水库大坝东侧,地号为10-05-582,用途为养殖用地和综合开发,四至:
因该宗地无明显地上物,以五根“昌土”界桩坐标连线为界(后有附图和坐标点数据),用地面积为24152.338平方米。
同日,昌平县土地管理局又颁发10-(05)5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东沙河上游治理工程指挥部,地址为十三陵水库大坝东侧,地号为10-05-583,用途为养殖用地和综合开发,四至:
因该宗地无明显地上物,以五根“昌土”界桩坐标连线为界(后有附图和坐标点数据),用地面积为24381.103平方米。
2003年8月5日,昌平农委与某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
为促进昌平区经济发展和美化环境,进一步完善十三陵水库景区周边观光、旅游和医疗保健疗养服务配套设施,治理改善水库大坝下游河道以东沙滩地容地貌。
经双方协商,决定共同合作开发十三陵水库下游东沙河以东昌平农委所有的七十三亩国有土地(四至和面积以土地证为准),用于营造绿色生态环境、旅游观光服务设施综合开发项目,拟建北京绿岛生态园,并成立北京绿岛生态园有限公司(暂定名称);合作期限五十年,自2003年8月10日始至2053年8月9日止;合作方式为:
昌平农委以73亩国有土地(包括地上物及设施)作为合作开发投入一并交给某业公司使用,合作期满后,如再继续合作,另行商议;昌平农委7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过户到合作项目,由某业公司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某业公司负责出资投入规划建设合作项目,预计首期投入3000万元;利益分配:
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某业公司经营不论盈利与亏损,均须分批支付昌平农委460万元作为昌平农委地上物和附属设施补偿及合作收益所得;付款方式:
在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交付100万元、2003年12月31日前交付100万元、2004年8月30日前交付100万元、剩余的160万元于2004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权利义务:
昌平农委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报批等手续的办理,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支持;昌平农委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及地上物和附属设施移交给被告使用,并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地上物原承租人的关系,保证某业公司如期施工;某业公司负责该项目的依法规划、建设、经营、注册纳税,承担法人责任和义务,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报告起草和申报首规委报批工作,某业公司依据本协议合法开发经营,对合作后产生的企业及项目持有独立经营权和决策权。
合作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超过被告付给原告的收益所得部分,归昌平农委所有。
地上物及附属设施的经济补偿费归被告所有。
2003年12月10日,某业公司向昌平农委发出《某业公司关于天池湖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建设项目的请示》,载明:
某业公司拟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北京天池湖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总占地143亩,开发期限为50年,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透视围墙,道路两侧及生态园区内栽种景观树3000株,对园区西侧多年失修损坏的溢洪河道堤坝200多米进行改造加固和修缮。
建5000多平米的生态温室植物观光园。
对现存在的垂钓设施进行有序的改造,将其建设成集垂钓、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建造40亩美观自然的海滨浴场,同时可容纳数千名游客戏水。
建3000平米单体结构的欧式客房、餐厅及3000平米能容纳百名职工食宿的设施以及园区内后勤保障的有关建筑。
占地20亩建设规范完善标准的停车场。
园区内种植草坪和多种观赏树木。
园区内配套建设多人座椅、石桌、石蹬、楼榭亭台等在湖水边的周围,采用异型奇石和美观的石栏石柱加以美化和装饰。
综上,该园区坐落于旅游圣地十三陵周边,游客川流不息,该园区以其独特的建筑和怡人的园林景观,还有环境优雅吸引游客的室外海滨浴场和垂钓园,势必引起社会众人的期待和关注,它的建成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特对上述报告项目内容提出开工申请,妥否,请批示。
2003年12月15日,昌平农委回复《关于北京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天池湖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的批复》,载明:
你公司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1.同意你公司在农委所属的78亩土地和农委租赁的65亩土地,共计143亩土地兴建北京天池湖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2.建设要严格按照上报的建设标准进行,如改造、加固和修缮溢洪河道500米,建7000平方米的生态温室植物观光园,不得随意变更,只限于生态农业建设项目。
3.该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区政府《关于对外租赁承包农用地引入开发项目的有关规定》,凡涉及农业项目内一些非农设施建设用地(包括浴场、客房、餐厅及附属设施等),要严格控制,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
农委租赁十三陵镇果园四队的65亩土地,租赁期限至2013年5月1日止,如需延长期限,农委负责协调,由公司同十三陵镇重新签订延期合同。
2004年11月24日,某业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张德利出具收条,载明:
今收到农委东沙河工程指挥部土地证两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1996字10-105-582号、1996字10-105-583号)。
另查,合作协议签订后,某业公司向昌平农委交付款项明细如下:
于2003年8月10日交付100万元,2004年11月15日交付20万元,2008年2月4日交付10万元,2009年2月26日交付30万元。
再查,2003年9月19日,北京天池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于2004年9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到涉案土地处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
涉案土地以朝凤北路为界分为南北两块,其中路北侧地块铺设硬化路面并建设有红色别墅若干栋,部分别墅内有人居住生活;路南侧地块修建有假山、景观及L型2层和3层的框架建筑物。
庭审中,昌平农委陈述称:
1.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为东沙河上游治理工程指挥部,但该指挥部没有主体资格,是昌平农委的下属机构;2.昌平农委曾经告知某业公司,涉及建设问题必须按合同履行并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但某业公司后来依然进行违章建筑的建设,于路北侧建设了沿街二层楼和别墅,二层楼后被拆除,别墅现出让给别人居住;路南的L型楼房现在是烂尾楼状态。
整个院子没有和农业项目有关的设施;3.涉案土地的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实际用途均载明为养殖用地,故涉案土地的性质应当依此确定。
即便是综合开发也应当是与养殖有关,并不能进行违法建设。
某业公司则陈述称:
1.路北的房屋并不是别墅,而是生态观光园的接待用房,路南的房子是办公用房,因为农委没有依约协助建筑物的报批手续,所以没有建设手续,某业公司为此借了大额资金,后来不得已在没有进行实际经营前先租给了一些人使用建筑;2.土地用途的综合开发,指的是政府将土地进行投入以弥补经费不足,所以建生态园进行综合开发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也符合昌平县政府关于绿化东沙河的指挥精神;3.某业公司按照农委的批复进行了相关建设,农委一方面作为一方主体签订合同,一方面作为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的行为进行了批复。
双方均认可,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没有取得职能管理部门的审批和许可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事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昌平农委与某业公司于2003年8月5日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昌平农委将该涉案国有土地及地上物、设施交由某业公司使用,但不论盈亏均由昌平农委收取某业公司460万元作为补偿和收益所得,且昌平农委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合作项目公司名下,由某业公司负责投入资金进行开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划拨 土地 转让 不管 用于 何种 用途 政府 审批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