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缺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125199
- 上传时间:2023-02-02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8.33KB
合同缺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合同缺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缺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
自专有部分交付之日的次月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九条(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
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
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
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设立)
各业主同意,当本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南溪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宜宾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公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物业的使用)
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鉴于本建筑区划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小区大门外),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中午12至14时及节假日,不得进行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按照宜宾市的现行规定,不得搭建雨棚、安装防护栏;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包括但不限于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
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第十六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公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八条(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公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
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进行催讨;
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
(二):
(一)依法向宜宾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
第二十二条(违反公约的责任)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
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数额执行;
(二)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连带责任)
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二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
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约的制定)
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二十六条(公约的效力)
本公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公约自本建筑区划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业主签名:
年月日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乙方:
丙方:
南溪县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是指:
开发商经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是指:
业主
丙方是指:
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
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
本物业名称:
长江国际
乙方所购房屋合同/协议编号:
根据国家建筑有关法律、法规,丙方依法选聘甲方作为长江国际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明确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现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与乙方签订《临时管理规约》。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
5、物业管理公司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业务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7、按照国家法规对乙方房屋的装饰装修进行管理,并与乙方及委托装修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8、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实行有偿服务。
9、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必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对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
4、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负有要求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义务。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来访客人等违反本物业的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一切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楼道、楼梯间。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系统、通讯系统、照明、供气系统、消防设施、绿地、路灯、沟、渠、池、井、文体设施。
三、环境卫生
1、公共场所保洁;
2、垃圾日产日清。
四、秩序维护员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24小时门岗、巡逻;
3、做好治安、消防、交通及车辆管理。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管理
1、进出车辆登记,指挥车辆停放在停车区域内;
2、保证小区道路畅通;
3、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管理规定》等装修文件。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整洁,无开窗、无乱搭建。
二、公共设施设备
1、制定维修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维修、保养;
3、正常使用、运行;
1、每日清扫、保洁公共区域;
2、垃圾桶干净摆放整齐;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四、绿化:
无虫害、无枯树、无缺苗,定期施肥、除草、浇水。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车辆凭证进出,一车一证;
2、车辆在指定区域内停放,摆放有序;
3、车辆进出通畅。
六、秩序维护
1、24小时门岗、巡逻,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控制闲杂人员入内;
2、报刊、信件收发。
七、消防:
对所设置的消防器具定期保养。
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
20分钟内到达现场;
合格率100%。
急修:
15分钟内到达现场;
合格率99%。
第四条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限:
收房时预交12个月物业公共服务费,以后按每季度交纳一次。
业主应在该季度第一月2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业主逾期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违约金应按应交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
二、收费标准:
住宅多层按0.35元/㎡&
#8226;
月交纳,住宅高层按0.65元/㎡&
月交纳,别墅按0.5元/㎡&
月交纳,商业及业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收费标准为1.00元/㎡&
月,小区公共区域水、电费用由每户业主按实公摊。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乙方全额缴纳。
四、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由乙方交纳或承租人交纳,但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租赁协议,并明确物业公共服务费及有关费的交纳。
五、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及有关费用。
六、对丙方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乙方免收物业服务费。
第五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及有偿服务费用
一、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代收电费、燃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费用(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执行,乙方对甲方代收予以认可。
二、车库,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100元/个&
月、车库机动车车位150元/个&
月、摩托车车位25元/个&
月、自行车车位8元/个&
月、充电电动车车位35元/个&
月的标准向丙方交纳停车费用;
如乙方购买车位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30元/个&
月
第六条保险
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生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有收费,退还利息。
第八条为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在建筑区划公共区域内发生治安、刑事等案件,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等事件,甲方应承担自己的相应义务,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处理。
第九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相关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丙方:
宜宾分公司
乙方(业主签字):
年月日订立于南溪县长江国际销售中心。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已就购买出卖人开发的长江国际项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
现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合同》之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条对《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买受人选择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一)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
(二)买受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具体为下列第种方式:
1、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90%房款,剩余10%房款在交房时付清。
2、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0%房款;
主体封顶时支付40%房款;
剩余10%房款在交房时付清。
(三)买受人采用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内,向出卖人支付按揭购房的首付款;
余款人民币由买受人向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或者南溪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委托贷款银行将取得的抵押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出卖人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对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补充约定
1、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确认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已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的条件、程序及办理公证、保险等所需费用,并承诺提供的收入证明等资信情况以及其他资料绝对真实、准确,提供的担保人具备担保人所应具备的条件,且完全符合银行规定办理按揭贷款要求。
2、如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或者南溪县公积金中心审核买受人资信后拒绝为买受人提供按揭贷款或要求买受人变更按揭贷款金额、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