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员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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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核各級主管對安全衛生管理態度及執行成效。
3.本公司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由雇主或對事業具有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綜理;
由事業各部門主管(領班)負執行之責。
4.本公司(工程或作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執行:
(1)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2)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3)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5)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7)督導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8)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9)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5.各級主管(領班)應執行:
(1)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2)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3)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4)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5)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6)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健康管理。
(7)各項作業之安全衛生監督及指導。
(8)其他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6.本公司所有員工應切實遵行:
(1)本公司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由雇主或主管所指示之安全衛生所應遵行之事項。
(3)參加公司舉辦或指派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對公司為員工實施之勞工體格檢查,及在職員工之勞工健康檢查,員工有接受之義務。
2、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1.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應於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控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依據檢點表實施檢點。
2.起重機械每月自主檢查,操作人員應對吊掛用鋼索、吊鏈、纖維索、吊鉤、吊索、鏈環等用具之狀況,依檢點表實施檢點。
3.衝剪機械之操作人員,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以檢點表實施檢點:
離合器及制動器之機能。
曲柄軸、飛輪、滑塊、連桿、連接螺栓之有無鬆懈狀況。
止複變裝置及緊急制動裝置之機能。
安全裝置之性能。
電氣、儀表。
4.對堆高機、一般車輛等車輛機械,作業人員應於每月自主檢查,依檢點表檢查制動器、連結裝置、各種燈具及儀器、蓄電池、配線、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5.各項作業之檢點若發現有任何異常現象,應向主管報告,經維修確認正常後使可開始作業。
3、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一)一般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1.進行任何作業,應將安全列為優先考量,員工彼此應互相提醒注意安全,主管或組長應巡視現場及作業狀況,遇有不安全的狀況,應立即要求員改正。
2.每一作業,組長或主管應派遣二名員工以上為宜,俾能隨時相互關照。
3.上班前或工作中,嚴禁喝酒、或濫用有害身心、擾亂精神的藥物,主管或組長並應隨時注意部屬之身體及精神狀況。
4.工作人員應穿著工作上所需要的工作鞋,勿穿著奇形怪狀的鞋類;
如拖鞋、涼鞋等,更嚴禁赤足在工作場所行走或工作。
5.工作場所應嚴禁追逐、嬉戲、打情罵俏或惡作劇等行為。
6.工作人員如感覺身體不適,或情緒不佳,不能擔任所指派的工作時,應報告主管或組長改派工作或請假。
7.指派的工作如不能勝任,應明白向主管表明,切勿冒險逞強,害己害人。
8.工作人員應維持廠房及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應在規定之吸煙處休息吸煙、嚼檳榔,不可再走路中或工作中吸煙嚼檳榔及任意拋棄煙蒂、紙屑或亂吐檳榔汁。
9.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場所,一定要確實配戴相關個人防護裝備。
10.任何人員非經正常手續許可,不得擅自拆修機器設備或擅自操作任何機件設備。
11.做任何作業必須事先與有關部門連繫,並了解工作程序、工作方法、設備運用情況、與其他設備關連等,向上級主管或組長報告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主管或組長於必要時應派員監督或協調。
12.對於手工具、機械及設備之護罩、護圍、接地及其它安全裝置不得破壞或使其失效,若發現安全裝置損壞應立即向主管或組長報告。
13.作業時應提高警覺,注意是否會有來車,是否會有物件飛散、落下或崩塌等危險。
14.嚴禁閒雜人等擅入工作車輛作業、吊掛作業、高處作業、缺氧作業等較危險之作業區域內。
15.員工於作業時,應依作業場所之狀況及規定確實使用公司配發之安全帽、安全帶、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耳塞、耳罩、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防護器材,防護器材破損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主管或組長報告予以更新。
16.主管、組長或相關人員進行巡視時,對未按標準作業程序及未佩戴安全防護器材之員工,應隨時予以指導及糾正,並將結果列入考核員工表現之依據。
(二)缺氧作業應注意事項:
1.於入槽、地下室、地下涵管等通風不足之工作場所從事工作前,應先行通風,並向主管或組長報告,待其確認無缺氧或中毒之狀況後,始得作業。
2.前條作業中,主管、組長或相關人員應在場監督,隨時注意通風及人員作業狀況,監測現場氧氣及危害氣體之濃度,並予以必要之協助及應變。
3.作業範圍內,嚴禁抽煙或攜帶打火機、香菸等行為,主管或組長並應確實檢查作業人員攜帶之物品。
4.若有人不幸缺氧或中毒,除非佩戴有完整之空氣鋼瓶呼吸防護具,任何人不得冒然進入救人。
(三)感電災害防止應注意事項:
1.工作時嚴禁打赤腳或穿拖鞋涼鞋,以避免感電,主管或組長並應確實監督制止。
2.搬運物品或吊掛作業時,應避免接近電氣設備或高架輸配電線,若於其附近作業時,應向主管、組長或負責人報告,待其會同技術人員或台電公司以斷電或絕緣披覆並採適當之作業方法後,才可作業。
3.禁止私自接通電氣設備,或拆卸漏電斷路器、接地設備、電氣開關、更換保險絲等使安全裝置無效之行為,主管或組長並應隨時監督制止。
4.遇有電氣設備故障之狀況時,應向主管或組長聯絡,由其指派技術人員進行維修,不得擅自進行檢修。
5.員工應隨時注意,電氣機具之電線、開關的護蓋或絕緣被覆是否損壞,遇有損壞或發生漏電之情形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主管或組長報告。
6.焊接作業前應向主管或組長報告,對裝盛溶劑之空桶,嚴禁進行切割或焊接。
7.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絕緣及耐熱性,其上之絕緣電木若有損害,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主管或組長報告。
8.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前,應會同主管、組長及相關人員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後,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始得作業。
9.前項作業中,主管、組長及相關人員應在現場予以監督,並為必要之協助。
(四)墜落災害防止應注意事項:
1.於高處、開口部分或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作業時,應確實佩戴公司所配發之安全帶,並遵守安全作業之程序。
2.使用爬梯或合梯進行作業時,應注意其穩固性及是否有損壞,必要時主管或組長應另派員與下方固定並協助作業。
3.對於高處作業場所設置之欄杆、護圍、上下設備等裝置不得破壞或使其失效,若發現損壞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主管或組長報告。
4.高處作業應由安全之上下設備或階梯上下,嚴禁不安全之攀爬或跳躍動作。
(五)吊掛作業應注意事項:
1.從事吊掛作業前應檢查吊索及吊鉤之狀況,若有變形損壞或沒有防滑舌片,應立即向主管或組長報告,在更換維修前禁止進行吊掛作業。
員工嚴禁於吊掛物下方行走、逗留或從事作業,作業現場之主管或領班並應隨時監看現場之狀況,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
4、教育與訓練
1.員工對公司實施或指派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2.主管或組長對特殊之作業,應指派接受過該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勞工為之。
嚴禁未受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員工從事該作業。
3.員工未受過該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得擅自從事該作業,主管或組長並應隨時加以注意。
4.非接受過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員工,禁止操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主管或組長並應隨時加以注意。
5、急救與搶救
1.進行急救搶救前應先考量自己之安全,勿冒然進行。
2.任何傷害事故(不論輕重)應即向主管或組長報告,不得隱匿不報。
3.遇感電災害時,應先設法切斷電源並確認無感電之虞後,再施以急救搶救。
4.對危害物災害之處置,應考量危害物質之性質及相容性,運用適當之方法進行急救及搶救(※應列出各危害物質災害之急救及搶救程序,或詳列於物質安全資料表中)。
5.任何急救之處理僅在維持傷者之生命或避免傷害擴大,對於重大傷患應緊急送往醫療院所進一步處理。
6、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1.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佩戴防護器具:
(1)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使用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防護器具。
(2)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員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3)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應使用適當之安全帽、安全護鏡及其他防護。
(4)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5)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有害物中毒、或缺氧危害之虞者;
應確實使用安全帽,必要時應準備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
(6)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確實戴用耳塞、耳罩等防護具。
(7)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使用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使員工確實戴用。
(8)對於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外,並應使用適當之防護具。
(9)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使用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
(10)從事電氣工作之員工,應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2.員工從事上述作業時,應向現場主管或組長領用防護器具,並應確實使用。
3.現場主管或組長應教導並監督員工使用防護器具。
4.員工、主管及組長對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保持清潔,予以必要之消毒,並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性能不良時,應隨時更換,不用時並應妥予保存。
7、事故通報與報告
1.任何事故或意外狀況無論大小、有無人員受傷或機械設備損壞,除立即依權責予以應變處理外,並即向現場主管或組長報告,隱匿不報者,將予以處分。
2.主管或組長在接獲通報後,應立即依情況及規定予以必要之處置,事後並填寫事故報告單交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現場主管或領班應立即向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雇主報告,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雇主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1)發生死亡災害者。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8、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1.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於經過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備查日期及文號:
B096003203)公告實施,所有人員並應確實遵行守則內容。
2.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於本公司或作業場所執行檢查職務,於出示證件後得隨時讓其進入,雇主、員工、現場主管或領班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3.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依法得就勞動檢查範圍為以下之行為,有關人員應予以配合,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1)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2)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3)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4)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4.對違反本守則規定之員工、主管或領班,公司得依情節予以處分,必要時得予以扣款、減薪、降級或報勞動檢查機構處理。
5.對積極遵行本守則之員工足為表率者,或提供相關安全衛生意見以預防職災事故有所成效者,公司得依情節予以獎勵,必要時發予獎金、加薪或升職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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