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养殖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263758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3.93KB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养殖Word文件下载.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养殖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养殖Word文件下载.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九条 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三章 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
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簿上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条 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养殖水域、滩涂已核发养殖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2〕67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商委《关于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方便渔民、有利发展”为原则,以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和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为宗旨,以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丰富城市水产品供应、增强水产业综合竞争力为目标,适应发展“都市型水产业”以及实施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搞好养殖规划
1、根据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规划布局。
养殖规划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和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凡具备条件的,规划工作可与养殖证发放工作同时进行。
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滩涂,可先行发证或换证。
2、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将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使用功能;
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滩涂,应兼顾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和养殖实际情况并将其纳入养殖规划。
要保障养殖渔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滩涂。
3、结合捕捞业渔民转产转业,沿江沿海区、县应给转产转业渔民留出一定的养殖区域。
4、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实行开发与保护相结合。
养殖生产应当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
涉及城市污水排放口附近的养殖水域滩涂,应先听取环保部门意见,以利养殖水域滩涂发挥最佳效益。
三、做好养殖证核发工作
1、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发放养殖证,不得向渔(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以促进渔业生产,方便渔(农)民,减轻渔(农)民负担。
2、养殖证是确认渔(农)民在养殖水域滩涂享有养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应严格按照调查测量实际情况,绘制养殖水域、滩涂现状分布图和养殖生产区规划图,标明水域、滩涂的四至范围、使用功能等内容。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生产的,发放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以利继续保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对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应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使用功能交叉的,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及以上的使用者。
5、对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应确定养殖使用功能,但不得对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主要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
对兼有航运、养殖等多种功能的江河、湖泊等水域,可以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
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即自然中止。
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以终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落实具体要求
1、区、县政府要加强养殖证核发及管理的统一领导。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工作。
松江、青浦两区已被列为农业部重点联系的完善养殖证制度示范点,要率先实施并完善养殖证制度,力争在今年9月底前,使已养水域滩涂发证率达到80%以上,从而为全面完善养殖证制度提供经验。
2、各区、县要从维护渔民利益、减轻渔民负担、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出发,根据本区、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宣传到位、管理到位,确保完善养殖证制度工作顺利实施。
3、规划、土地、农业、环保、水务、海洋、航道、公安、边防和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区、县有关部门对完善养殖证制度要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必需经费的支持。
各区、县在工作推进中,可以选择有关单位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有序推开,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4、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行政,加大水产养殖管理的执法力度,根据养殖证核发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安排养殖管理执法检查,推动养殖证制度的完善。
5、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作进度统计制度,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完善养殖证制度方面的工作情况。
各区、县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统计登记表按月报市水产办公室。
市水产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主题词:
商业渔业养殖通知
崇明县农业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县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崇府办发〔2002〕57号
为进一步保障本县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完善本县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方便渔民、有利发展”为原则,以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和切实减轻渔民负担为宗旨,以促进渔业结构战略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丰富水产品供应、增强水产业综合竞争
力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工作原则
(一)合理规划的原则。
根据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布局。
养殖规划要符合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滩涂,可先行发证或换证。
(二)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
对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要确定养殖使用功能;
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滩涂,应兼顾规划功能和养殖实际情况将其纳入养殖规划。
要保障养殖渔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滩涂,特别是要给转产转业渔民留出一定的养殖水域。
(三)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的原则。
养殖生产应当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涉及污水排放口附近的养殖水域、滩涂,应先听取县环保部门的意见,以利养殖水域、滩涂发挥最佳效益。
三、工作要求
(一)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鉴于本县养殖生产现状,《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发至各镇(乡)的村、场,由村、场与养殖户签订养殖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的合同内容必须与取得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内容相一致。
(二)养殖证是确认渔(农)民在养殖水域、滩涂享有养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要严格按照调查测量实际情况,绘制养殖水域、滩涂现状分布图和养殖生产规划图,标明水域、滩涂的四至范围、使用功能等内容。
(三)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生产的,发放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以利保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对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应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使用功能交叉的,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使用者。
(五)对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要确定养殖使用功能,但不能对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主要捕捞作业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涉及防汛防台安全等重要的水域、滩涂核发养殖证。
对兼有航运、养殖等多种功能的江河、湖泊等水域,可以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
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以终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为加强养殖证核发及管理的统一领导,各镇(乡)要成立有关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的调查以及勘测制图、资料汇总、审核等工作。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养殖证核发及管理的统一领导,并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并具体指导基层单位做好养殖证的发放工作。
(七)各镇(乡)要从维护渔民利益、减轻渔民负担、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出发,根据本区域卖际,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完善养殖证制度工作的顺利实施。
(八)县规划、土地、环保、水务、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镇(乡)要按照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的办法,以点带面有序开展工作,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精养鱼塘养殖证的核发任务。
崇明县农业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一月八日
农业部文件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渔业信息网2007-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为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完善养殖证制度,维护渔业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我部决定扩大养殖证制度试点范围。
现将《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
2.《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
3.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进度月报统计表
4.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调查登记表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为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水产养殖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
(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品竞争力。
三、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
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水域滩途养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见附件一、二),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
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符合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其相衔接。
四、完善养殖证制度
(一)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
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
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二)发证范围
1.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2.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
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
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
无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或者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以及当地传统养殖生产者。
(三)发证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养殖证主管机关。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审核工作。
1.发证程序:
(1)申请。
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3)批准。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2.养殖证及内容:
(1)养殖证应当载明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养殖水域滩涂地理概位及平面界至图;
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
养殖类型、方式;
养殖证有效期限;
养殖证编号等内容。
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
浅海、滩涂15年,深海30年,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集体水域滩涂或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3)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
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
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终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4.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如底播与筏式养殖,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含)以上的使用者。
5.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
慎重对待敏感区、争议区的发证工作,在未经毗邻水域滩涂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同意或管辖权限不明确的,一律不予发证。
(四)各地在实施养殖证制度时,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从保护渔民根本利益和维护农民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不同经营主体和不同规划区进行研究,积极探索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有偿使用的实现形式。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 水产 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