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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律师分析】
a隐瞒怀孕事实,虽有过错,但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因公司招聘的人员为财务人员,a是否怀孕并非公司最后录取a的关键原因。
对于员工入职时造假即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况,单位并非当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只有在劳动者虚构或者隐瞒的个人情况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这里的直接相关是指,劳动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足以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显然,a怀孕的事实,对其财务人员的岗位,不构成重大影响,因而用人单位无法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
处于三期的妇女,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包括在三期内,如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及符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都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的,也顺延至三期结束。
对于该项规定,用人单位应予以尊重并遵守。
【用人单位支招】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是否怀孕,客观上会对所招聘的工作岗位产生重大影响的,用人单位在应聘申请表上,可要求劳动者予以告知。
因是否怀孕属个人隐私,劳动者有权不予告知。
但用人单位可在应聘申请表上,以醒目位置提醒,因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等因素,应聘者是否怀孕对履行岗位职责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发现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已经怀孕,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自核该条款是否合理,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
所需岗位需要经常出差,所需岗位劳动强度大等,如属于上述情况,可认为劳动者是否怀孕对履职有着重大的影响。
不合理的设置该条款,仍然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篇二:
孕妇,劳动合同】
篇一:
劳动法关于保护孕妇权益方面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
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
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
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怀孕妇女的权利须知:
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
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
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
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权利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职妈妈重入职场成本分析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
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厂方不可以辞退的,去劳动监察机关投诉吧。
篇二:
孕妇被辞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申诉书
请求事项:
2、请求裁决被诉人补发申诉人自2007年3月16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
日止的全部工资,工资标准按13500元/月计算。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五一劳动节福利费500元。
4、请求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自2007年4月12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
之日止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5、本案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06年9月进被诉人单位工作,在职期间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2007年3月16日申诉人去医院检查发现怀孕,并将此情况报告给了公司。
公司在得知申诉人怀孕的情况下,即于2007年4月11日借故做出终
止与申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于当日要求申诉人办理离职手续。
申诉人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因此,被诉人的行为显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是极其不人道的行为,是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理应被撤销,被诉
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特诉至贵处,请求贵处能依法支持申诉人上述请求。
此致
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
证据材料清单
提交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仲裁机构签收确认:
注:
提交证据材料,需同时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申诉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年月日篇三:
劳动法中一些保护怀孕妇女权益的规定
劳动法中一些保护怀孕妇女权益的规定
一、关于孕妇的聘用保护的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
(如果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您对公司不再享受其他权利。
建议:
等公司违法你解除劳动关系,导致你工资以及其他损失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赔偿。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公司首先赔偿2个月工资)。
2、《劳动法》第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
第42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女职工保护法》孕妇休病假不需要住院证明,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若女职工孕期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生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照病假处理,公司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发放病假工资。
二、关于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相关制度:
1、工资保护制度: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劳动强度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保护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三、关于产假相关制度:
1、产假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哺乳期规定:
上班期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3、丈夫休护理假
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
晚育者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4、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古典胎教音乐试听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司法解释:
夜班劳动,一般是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这段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
”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
第三款规定:
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篇三:
孕妇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能否与孕妇终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前不久,我所在的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顾我已有四个月身孕的事实,单方宣布与我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
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我该怎么办?
【案例评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4条规定:
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动延续到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不适用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企业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当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据此,你所在的公司单方宣布与你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在公司拒绝改正的情况下,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若对仲裁不服,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比较有利于你,并且不违反劳动法的方法是:
你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然后赶紧怀孕,劳动法规定,公司企业不得解聘拒聘孕妇,所以你能得到合同。
然后你会有孕期反映,到医院看病,最好找熟人后门关系,让大夫给你开病假条,然后就这样看病休假。
直到生孩子,你又开始休产假。
总之,如果你在单位里有后门,在医院里有朋友,那么,你将休息至少一年半。
我看了太多这样的例子,给你描述一下,不作推荐,休假有风险,怀孕须谨慎,后果自负。
保胎期间工资
如果你怀孕了,企业不能和你解除劳动合同,更不影响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建议你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优生优育,祝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4条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
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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