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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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孤儿及残疾家庭;
⒊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⒋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⒌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⒍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⒎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⒏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⒐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会计核算
第十条贷款额度。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助学贷款”科目下核算管理。
第四章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之前,县级联社应与县级教育局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附件1),并为县级教育局开立“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其向各级请领的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结算经办社返回县级学生管理中心的贷款风险补偿金,支付借款人应还利息和管理中心应划拨给经办社的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
(一)贴息资金来源。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其中:
考入中央所属普通高校和考入地方普通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
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普通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
(二)贷款贴息程序。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年计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结息日。
经办社应依照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法及执行的利率,于每年约定付息日的前40日试算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并按照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其申报贴息资金,并督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当年应贴息资金全部请领拨入其在县级联社开立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内。
经办社于每个约定付息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当地管理中心于次日将应付贷款贴息资金从其专户中划转给经办社,用于归还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或经办社依据合作协议约定于次日在其贴息资金专户内扣划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
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能按合作协议约定的结息日归还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的,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并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
(一)补偿资金来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制度,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所属普通高校和考入地方普通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川省籍学生考入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承担6%;
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普通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承担6%。
(二)风险补偿程序。
县级联社与县级教育局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照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计算,实际损失大于风险补偿的部分,由县级教育局协调县级财政分担。
经办社应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并按照当地管理中心的要求,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其申报风险补偿金,并督促其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当年应划拨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部请领拨入“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内,并于每年的12月21日前将风险补偿金全部划拨给经办社。
(三)风险补偿金的会计核算。
农村信用社应在负债类中设立“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风险补偿资金。
经办社收到风险补偿金,应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再列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社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社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贷款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包括:
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经办社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普通高校确认→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汇款→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贷款申请与初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就读高中学校或在读的普通高校)领取《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见川教〔2009〕38号),填写个人信息;
(二)借款申请人将申请表送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送就读普通高校或高中学校初评后,交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后,将借款申请人名单、申请表及申请人的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经办社。
⒈当年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
⑴申请表;
⑵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⑸借款申请人在经办社申请蜀信卡(无折卡,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⑹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⑺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资料。
⒉在读普通高校学生
⑴《申请表》;
⑶就读高校对学生的鉴定材料,内容至少包括学生所在院系、学习和思想品德表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
⑷普通高校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⑹借款申请人在经办社申请蜀信卡(无折卡,下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⑺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⑻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资料。
并行核实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
经办社在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借款申请人名单、申请表及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贷款调查人员要通过面谈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考察、系统内外有关信息系统查询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登录《中国教育统计网》的“统计标准”栏目或通过其他途径查询高校的名称等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真实性风险的内容、申请资料中未包含但应作为贷款审批依据的内容、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应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及审批。
属城镇居民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审批;
不属于城镇居民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审批,并填写《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2)。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向申请人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签订借款合同。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社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当面签订《助学借款合同》(附件3)。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校确认。
学生持《助学借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附件4)到普通高校报到注册,并将普通高校盖章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回执,在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否则不予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放款。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生就读高校盖章确认的回执后,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统计台账、报表,并向经办社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附件5)。
第二十四条贷款发放和汇款
(一)经办社收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后,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发放贷款(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可按照《助学借款合同》的授权约定,由其共同申请人办理)。
(二)经办社根据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委托经办社转账付款的授权约定,将贷款先转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后,再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汇入《助学借款合同》指定的普通高校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中注明“×
×
院×
系×
专业×
学费__元,住宿费__元”字样,以备普通高校核实,不得支付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二十五条备案登记。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之后,经办社应及时登录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统计工作。
县级联社应按照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送交有关备案资料,作为拨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包括贷后检查、贴息及风险补偿、本息归还、借新还旧与贷款展期、风险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贷后检查。
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后,经办社应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学生所在普通高校、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动态,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确保能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贴息和风险补偿。
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本息归还
⒈利息归还。
学生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约定贷款期限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在校期间欠交的财政贴息资金按规定计收复利,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负责偿还。
⒉还款方式。
借贷双方应协商确定柜面还款、委托扣款、其他方式中的任一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⒊还款方法。
借贷双方应协商确定以下任一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⑴等额本息还款法;
⑵等额本金还款法;
⑶按月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仅限借款期限在1年及以内);
⑷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还款方法。
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无须申请,可以任意提前还款。
⒌借款人在学生毕业前和毕业后一年内(含)需变更还款方式的,应向经办社提出申请,并与经办社签订《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附件6)。
(四)借新还旧与贷款展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因学生继续就读而需展期的,应先征得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其还本付息方法按在校生对待,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原因的贷款展期。
(五)风险管理
1.不良贷款管理执行《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
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可采取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形、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等惩戒措施;
⒉风险分类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六)档案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县级联社应积极争取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应与当地教育、财政、银监部门和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第二十八条经办县级联社应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普通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机制,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体系。
经办社应动态了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也可会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道提前了解当地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情况,建立支持对象名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办事处(联社)应加强对辖区内县级联社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社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十一条此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5部门制定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已生效的助学借款合同,继续按原办法规定办理续贷、贴息和免税等相关事宜,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不再沿用该试行办法的规定签订新的助学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格式文本)
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
⒊助学借款合同
⒋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
⒌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
⒍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附1:
协议编号:
信年字第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格式文本)
甲方名称:
县(市、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名称:
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合行)
乙方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函〔2008〕25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38号)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9〕60号)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业务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机制
甲方作为县(市、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专门协调机构和管理平台,通过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乙方合作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工作,双方愿意共同建立健全业务联席会制度和检查指导机制。
第二条主要合作内容和程序
㈠合作的内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函〔2008〕250号)规定,开展本县(市、区)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放、管、收等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贷款需求调查、家庭贫困高校学生的信息收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发放,以及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划拨、贷款本息回收、不良贷款处置等。
㈡合作的程序
主要包括:
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贴息及风险补偿金专户”→贷款申请、甲方初审→乙方调查、审查、审批→乙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甲方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收到学生就读高校出具的《助学借款合同确认函回执》后,书面通知乙方放款→乙方发放贷款和汇款→双方统计核实贷款情况→乙方向甲方申报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甲方向乙方拨付贴息和风险资金→贷后管理→本息回收等。
第三条合作的生源地信用贷款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函〔2008〕250号)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号)的规定。
其中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社返回给县级教育局,专户存储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资金专户”,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不得挪作他用;
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社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其中县级财政分担部分首先使用县级联社返回给县级教育局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权利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义务
⒈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乙方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乙方不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在不能有效纠正的情况下有权向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⒉甲方负责协调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各级财政和本县(市、区)政府的关系,保证合作业务正常运转;
负责协调学生就读高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学生毕业后单位的工作关系,为乙方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⒊甲方负责在乙方申请开立“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支付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归集应由县级财政分担的风险补偿资金,保证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划拨给乙方。
在贷款贴息资金未按时到位的情况下,负责将乙方申报的贷款贴息资金的复利在乙方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划拨给乙方。
⒋甲方负责于每年的6月、11月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召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联席会,研究、解决贷款发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⒌甲方应同时承担以下职责:
⑴本地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⑵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和借款人诚信宣传,向学生发放《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提供给乙方;
受理借款学生递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申请,收集以下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①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新生
a.《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b.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c.高校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的原件及复印件;
d.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
号等;
e.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经办社开立的蜀信卡原件及复印件;
f.学生与共同借款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g.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资料。
②在校大学生
c.就读高校对学生的鉴定材料,内容至少包括学生所在院系、学习和思想品
德表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等;
d.高校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e.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f.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经办社开立的蜀信卡原件及复印件;
g.学生与共同借款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h.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资料。
⑶组织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助学借款合同》,协助乙方发放贷款和进行合同管理;
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催还贷款及帮助做好其他贷后管理工作;
⑷甲方负责联系学生就读高校,负责收集并妥善保管《助学借款合同确认函(回执)》,收到回执后向乙方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
⑸甲方负责对继续就读高校学生的借款展期申请进行初审,并向乙方出具是否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
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乙方报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㈡乙方的权利义务
⒈乙方有权在未按期足额收到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情况下,停止发放本县(市、区)内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并要求乙方立即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⒉乙方有权对甲方开展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利于贷款资金安全情形的,有权负责对甲方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⒊乙方负责按银行结算管理规定和《助学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的借款人账户后汇入高校存款账户。
⒋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递交有关贷款统计表、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等有关资料。
⒌乙方负责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甲方申报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包括按照当年贷款发放额15%计算的风险补偿金和实际损失大于该部分的风险补偿资金),提交本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向甲方收取或按其书面委托从其有关账户中划收。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限期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㈠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变更、修改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㈡任何一方机构因合并、分立、新设、改制、撤销等原因影响到协议执行的,要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本合作协议项下有关事宜。
如国家政策变化,致使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协商并妥善解决本协议项下有关事项。
㈢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对已经发放贷款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支付、本息回收、贷后管理等方面的义务,除非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终止上述义务。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若任何一方需终止本协议,须在协议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双方。
协议期满,如无书面终止通知或未就有效期达成新的协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下一年。
第八条争端的解决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开始后3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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