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二讲 物权债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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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讲物权债权
第二讲物权、债权
一、物权一般
1、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物权法》第180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第223条规定的权利质押,均以权利为物权的客体。
但是,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
2、物权特征
物权的特征包括:
物权是支配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
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
例如,房屋所有人出租、出卖自己的房屋。
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例如房屋所有人自住房屋。
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不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
所说物权是对世权,是指除权利人以外的人均为义务主体。
所说物权是绝对权,不是说物权人不负有任何义务,物权人也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首先是指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其次,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例如一件房屋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至于现实生活中的共有,并非一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而是多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及以物的价值设立担保。
物的归属明确着物在法律上的所有人。
物的利用,是指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
就物的价值设立担保,已成为现代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
根据物之利益的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效力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
物权到底有哪些效力,学术界尚有分歧:
(1)四效力说,即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2)三效力说,即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3)两效力说,即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而追及效力包含在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之中。
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两效力说。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
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就物权间的优先效力而言,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1)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和质权;
(2)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3)如果物权均进行登记,则先登记的物权优于后登记的物权,如数个登记的抵押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4)如果物权均不需要登记,则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如未登记的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发生冲突时,质权优先;(5)如果物权均不需要登记且均不占有,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无优先性问题,如多个不登记的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按债权比例受偿。
就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而言,主要体现在:
(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
(2)在破产程序和强制程序中,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承载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应予特别注意的是,物权优于债权是一般原则,买卖不破租赁为例外。
【题例】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
2008/三/9)
A、甲B、乙C、丙D、丁
3、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妨害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也称为物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发生的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
首先是请求权,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
其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发生。
其三,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其命运和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至于让与物上请求权可以作为动产物权的交付方法,例如第三人无权占有某项动产时,出让人转让其享有的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这是因为双方已经有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以此方法而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不是将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分离而单独让与。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为目的,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索求性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是一种从属性的内容,物权请求权不能转让;而债权请求权可以转让。
(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4)物权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便可;而债权请求权中,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负过错的举证责任。
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BC)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难点辨析】
返还请求权的限制问题,返还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和返还占有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受到两项限制
(1)合同限制,例如,甲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给乙,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甲对乙也不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
再如,在甲与丙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甲对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2)他人取得限制,如果他人已经合法取得所有权,则原所有人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他人合法取得即包括继受取得也包括原始取得。
如善意取得、先占、添附。
三、物权变动一般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物权共享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等。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权利,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物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生产、税收、没收、征收、罚款、国有化、添附、先占、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孳息。
至于继承是否为原始取得,理论上存有争议,一般认为法定继承为原始取得,遗嘱和遗赠取得为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的方式包括:
买卖、赠与、遗嘱继承和遗赠、互易。
继受取得又分为创设的继受取得和转移的继受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他物权,他人因此取得他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立抵押权,他人因此而取得抵押权。
转移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民事行为的方式转移给他人,他人因此而取得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他人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题例】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
2008/三/10)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通常所指的物权变更是指狭义的物权变更,即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更,不包括主体的变更,如质权期限的延长或缩短、地役权行使方法的改变。
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相对消灭,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即物权主体的变更。
四、交付
交付即移转占有。
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交付在法律上产生何种效力,分别有交付对抗主义和交付要件主义。
日本民法和法国采交付对抗主义,即移转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德国法采交付要件主义,即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例如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在甲将财产交付乙之前,甲仍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物权效力。
(1)现实交付。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何为直接占有的转移,当事人有约定按照其约定,例如,当事人约定经验收才视为占有的转移、装车以后才视为占有的转移。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依照交易习惯确定,例如,客户到银行存款,客户将钱送进窗口,即应视为交付完成,而不是营业员清点完毕后才视为交付完成。
至于,清点数与所填数额不符,是确认数额的问题而不是交付是否完成的依据。
当然法律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需要运输,而当事人又未约定履行地点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即视为交付完成。
(2)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不是现实交付,不是直接占有的转移,而是变通的交付方法。
①简易交付。
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题例】
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C?
2004/三/10)
A、8月7日B、8月8日
C、8月9日D、8月15日
②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如果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转让前约定改变原交付时间的,则不为占有改定,不发生交付之效力,即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效力。
特别注意:
《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是在物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又约定。
【题例】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BD,2009/三/91-93)
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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