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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三农问题已经从食品平安问题演变成一个以收入、消费和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在现阶段,归结起来“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的生存权和开展权与城市居民的差距越来越大。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的繁荣主要表如今城市方面,农村经济开展要相对落后。
同城市相比,农村开展落后首先表达在投资严重缺乏,根底设施供应明显滞后。
自1998年中央施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虽然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向农业和农村投入了大量资金,明显改善了农村根底设施的落后状况。
但是,在利用财政资金改善城乡根底设施建立上,国家向城市投资多而对农村投资偏少。
例如,1998年至XX年国家连续发行建立国债6600多亿元,其中用于农业和农村的资金约为1897亿元,占28.7%。
XX年,国家又发行国债1400亿元,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为445亿元,占31.8%。
就是这2300多亿元,还包括了大江大河工程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立投资等,而这些投资直承受益的是全社会,对拉动农村经济开展的直接作用并不十清楚显。
在国家集中大量资金投向城市根底设施建立后,使得城市公共品的供应和现代化程度上了好几个台阶。
和国外比拟,目前我国的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现代化程度并不比兴旺国家差,甚至还超过一些国家。
可是,由于农村投资少,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公益性事业开展严重落后,同城市的差距越拉越大。
这里,假如仅以根底设施供应状况衡量城乡开展程度,那么当你进入中国的大中城市就好似到了兴旺国家,相反当你进入中国的农村又好似到了开展中国家。
这种城乡反差既存在于东部沿海地区,也存在于中西部地区。
城乡投资差距不仅反映在根底设施建立方面,而且还反映在民间投资方面。
在20世纪90年代里,农村集体和个人投资增长也远远落后于城市。
从1990年到XX年,城市集体和个人名义投资增长了14.6倍,而农村集体和个人投资仅增长了5.5倍,城市比农村增长速度快1.7倍。
农村投资增长慢,经济开展速度必然也慢,进而农民收入的增长也不会快。
1990年到XX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76.9%,年均增长4.48%,比80年代增长速度几乎慢了一倍。
而同期内,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由慢变快,13年里居民收入增长了159.8%,年均增长7.6%,增速是80年代的1.7倍。
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居民的收入越来越高,与农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比方,1985年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是农民的1.86倍,1990年为2.2倍,1995年上升到2.71倍,到XX年高达3.1倍。
XX年,由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比上年下降了0.5个百分点,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了9%,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到3.23倍。
受收入增长的制约,农民的消费增长也极其缓慢,同城市居民的差距也在拉大。
从1993年到XX年,城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名义上增长了2.58倍,而县及县以下仅增长了1.87倍。
到XX年农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程度是城市居民的1/3,消费差距比80年代扩大了40%以上。
由于农民消费增长缓慢,农村市场需求明显偏冷,导致其在全社会中的市场消费份额出现了萎缩的趋势。
例如,在1990年农村市场消费在全社会中的份额是53.2%,1995年降到40%,XX年进一步降到36.7%,XX年又进一步降到35%。
当前,农村投资缺乏,农民消费增长缓慢,已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开展。
因为,在12.92亿人口中,有9.37亿农民在紧缩投资和压缩消费,势必会给启动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带来宏大的困难。
可以肯定的讲,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要想启动内需首先必须将占全国2/3人口的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鼓励他们投资,刺激他们消费,只有这样中国的经济增长才会有动力。
面对城乡开展差距,有人提出,目前中国的农村状况比过去恶化了,农民的生活程度越来越差。
这种说法有些偏激,甚至对农村缺乏起码的理解。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农民的收入程度、生活状况都比过去大大进步了。
但是为什么三农问题又突然变锋利了呢?
关键是农民的生存权和开展权与城市居民的差距扩大到了某种限度,给人的感官视角造成了异常刺激,引起了社会局部群体的心理失衡,危及到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开展。
1985年以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消费比拟表
年份
农民收入
(元)
市民收入
城乡比
乡为1
农民消费
市民消费
农村市场
(%)
1985
1990
686..3
1995
XX
因此,我认为“三农〞问题集中反映在收入、消费和劳动力转移方面,核心表达在生存和开展上。
那么是什么原因引起“三农〞问题呢?
我认为是由制度和构造造成的,是由我们的制度设计缺陷和构造转换偏向引起的。
首先从制度看,改革开放以前,国家用方案经济、依靠行政力量造就了一个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开放以后尽管我们对这种制度进展了改革,但是在改革进程和制度安排上偏废了农村。
主要表如今两个方面:
第一,八十年代中期以后,我们把主要改革精力从农村转到城市,集中在宏观经济体制和国有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对农业、农村的体制改革重视不够,造成了许多问题积重难返。
第二,农村制度的变迁受到了抑制。
列举四个方面的例子:
1、土地不能市场化。
城市扩张、修筑公路和开发区建立侵占了大量农村土地,这些土地都是以低价强迫性从农民手中征用的,造成巨额土地收益流失。
2、民间金融机构开展受到限制,基金会撤销,民间借贷不合法,造成农村金融从资金总量和机构双重供应缺乏,使农民长期陷入贷款难的境地。
3、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滞后,限制非国有的市场主体进入粮食收买领域。
4、城乡财税体制改革滞后,形成财权和事权不对称,造成越是基层政府财权越小、事权越大,这引起基层政府向企业和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再从构造演变方面分析。
构造转换是一个国家经济开展的根本,经济开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构造转换会刺激经济增长,但是国家在九十年代以后的构造转换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是不利的。
为什么?
一方面,工业的过度扩张,导致了非农产业在大量抽取农业、农村资源的同时,排挤大量劳动力进入,造成农民占有的资源和财富份额下降。
另一方面,受构造转换的影响,财富过度向城市集中,强化了城乡二元构造矛盾。
因此可以讲,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在生存权和开展权方面的差距扩大趋势,既是由市场经济变化引起的,也是由于一些宏观政策不当和制度安排偏向造成的。
二、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
解决或缓解“三农〞问题的出路在什么地方?
首先要强调一点是,目前社会上不应该用过激的言论,也不能用过激的方法来解决“三农〞问题,因为三农问题是由历史造成的,并在历次体制变动中不断累计起来。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企图想让一届或两届政府来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是完全不可能的,不能操之过急,只能重点打破,假如社会上一些人总用一些偏激的言论、并提出一些异想天开的解决方法,对解决三农问题毫无好处。
最近有人讲,解决三农问题关键是要使政权退出农村,我认为这是一种极为幼稚的想法。
因为在市场经济情况下,农民是弱势群体,假如我们的政权退出农村,这些弱势的群体谁来保护,农村的公共品由谁来提供,农村贫困问题由谁来解决。
从世界兴旺国家和开展中国家的经历看,保护农民的生存权和开展权,帮助陷入困境的农民,并向农村提供公共品,都是政府在农村的责任。
很显然,假如让政府退出农村,这些能产生很大外部性的公共事业会立即出现供应缺位。
另外,还有人讲解决“三农〞问题主要在“三农之外〞,我觉得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全面。
因为他把三农的长远问题和近期的问题混淆在一起了,我们不能把寄托于长远的战略手段放到如今来解决三农问题。
所以最后我的结论是,解决三农问题既要在三农之外,也要在三农之内,既要在近期也要在长期。
我认为在“三农之外〞解决“三农〞问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考虑:
首先“在三农之外〞,我们的改革和政策目的是什么?
我觉得核心是要实行向城乡一体化的制度过渡,将来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目的是要把城市和农村、政治和社会纳入一体化的进程。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无论是长期还是近期关键是要解决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围绕这个问题进展人口户籍政策、就业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和财税政策的改革。
这里,有两点需要强调:
第一点是农村税费,目前的农村税费改革不是最终目的,它是一种过渡方案,最终应该实行“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所以尽管目前农村的税费改革有进步,但是它的税制构造设计还是不合理的,仍然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这种歧视性政策从长远看是要消除的。
第二是土地市场开放问题。
如今土地根本上没有市场而言,一级市场由国家控制,二级市场农民不许进入,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终处在被剥夺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为什么会开展这么快,开展本钱会这么低,关键就在于农民有一块地。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开展的一个稳定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之所以在就业不充分的条件下,还能稳定在农村,就是因为农民还有一小块土地。
今后,假如说土地市场还不改革,还是由国家用低价强迫购置土地,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中国的耕地就会大量、迅速地减少,我国的食品平安不但失去了可靠保障,而且农民还造反的,这会直接干扰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开展。
第三是“城市化〞道路选择问题。
目前我们的城市化道路走了一条不符合中国的道路,为什么?
一是现有的城市开展是“关起门来搞城市化〞,把农民关在城外,自己在城内搞现代化,这是为城市居民“锦上添花〞,而不是搞农村“人口城市化〞。
二是我们在城市化道路上搞“天女散花〞,强调大力开展小城镇,错误地认为“小城镇,大战略〞,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问题。
这是一种不符合国情的战略选择,实际上这是一种“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传统观念的延续,它本质上就是不愿意让农民进大中城市,不许他们分享大中城市积累的文明成果。
从国情来看,中国假设要遍地都去开展小城镇,总有一天我国会没有土地可耕,我国的城市化不能仿效美国形式,因为美国的土地资源要比我国丰富得多,而日本的城市化形式值得我们学习,他们的土地、水资源稀缺,人口密集,我国应该与日本一样,走“资源节约型〞的城市化道路,这样可以节约土地、水资源和能源,并能集中使用城市公共设施。
在外部进展改革的同时,农业内部也要进展改革。
在世界任何国家,最终农民群体不可能变成零,工业化后仍会有一局部农民留在农村,政府要关注这局部人口的生存和开展问题。
怎么关注?
近期有几个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第一,对农民的收入要采取直接的支持政策。
我国目前对农民的支持政策不应放在是产量的支持方面,而应是对农民的收入进展支持。
有人说对农民支持要间接支持,有人说要直接支持,我认为目前间接支持和直接支持都要搞,但是要有重点。
有人讲不能对农民进展直接补贴,因为我国财政才能有限,不可能以少数人补贴多数人。
我认为这有两个误区需要澄清:
一是以现行的体制,我们总搞间接补贴能不能坚持下去?
因为我们过去对粮食采取的就是一种间接补贴,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越改补贴越多,XX年补贴700多亿,连续几年来我们对粮食的补贴超过三千亿,这种间接补贴会造成低效益,引起腐败,农民损失大,支付本钱高。
二是中国如今实际上需要进展直接补贴的不是多数人而是少数人。
我国目前用于农、林、牧、渔四大业的劳动力是31991万人,看上去很多,但是我们实际算一下,真正用于种植业的劳动力目前不到两个亿,这两个亿假如剥离了一些东部沿海地区,仅剩一些农业主产区,实际需要补贴的就是一亿人左右。
在12.92亿人中,我国补贴政策的目的锁定1亿人。
因此“我国是以少数人补贴多数人〞是个错误的概念,真正要补的实际是少数人,假如进展直接补贴我们还是有才能的。
第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近期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改革步伐。
总体改革思路应该是,粮食主产区的购销要彻底放开,国家的储藏粮数量要控制在合理平安界限内,国有粮食企业要走市场化的改革之路,对粮农的保护和补贴要与国有粮食企业划断,坚持采取直接的补贴方法。
第三,农村金融改革。
目前,我国推行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力度不够,范围太小,效果也没有农村税费改革那么大。
今后,改革的思路就是要在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沿着金融市场化方向,设计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案,从金融市场主体和资金规模上都增加对“三农〞的供应,用一种平等观念对待农民,让他们能和城里人一样有权利获得自身开展所需要的资金。
我认为想靠现有的金融体系来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本没有可能,必须通过改革发育新的金融组织。
第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和土地市场是联络在一起的。
下一步在土地方面应该优先实行土地市场化,要把土地作为真正的商品进展交易,让土地变成商品,让土地的所有权真正归还于集体所有,不要再让一些城市人和一些中介商来非法剥夺农民。
目前有人讲土地要私有化,我觉得目前提土地私有化不适宜宜,不符合当前中国的国情。
当前土地产权制度最重要的问题是农民应该有物权,农民用土地可以进展抵押,进展投资,要把农民如今的使用权变成一种准商品,这是一个核心问题。
如今强调对土地所有权进展彻底改革的条件还不成熟,什么时候能成熟?
我觉得城市化程度到达60%以后,再来考虑土地的产权制度改革才算适宜,1993年的中央11号文件强调三十年不变,这里面有深入的理论含义和制度背景,它充分考虑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构造转换所需要的时间区段。
如今不宜过早的搞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该在立法上、在土地是商品等方面多考虑些改革方法。
当前在土地市场制度建立有以下几个问题要尽快解决:
一是对经营性用地要实行彻底的市场招标出让制度,土地出让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
二是对于公益性用地,虽然目前只能按照协议出让方法从农民征地,但是征用价格原那么上应以市场价格为标准,假如在征地过程中不能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农民损失的,就必须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最根本的社会保障。
三是通过制度安排要将土地转让的大局部收益归农民所有。
为了确保土地流转的大局部收益归农民所有,建议在农村成立土地财产委员会,委员会由农民选举产生,其职责是代表农民对集体土地出让行使决策权,并决定土地补偿金的使用方向,监视出让土地补偿金的分配。
根据需要,农村土地财产委员会可以是长期固定的农民组织,也可以是临时性质的组织,不管是固定还是临时组织,都必须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为宗旨,以民主决策为原那么,公正公平地为农民效劳。
第五,农村公共品供应。
目前,政府为农村提供公共品不是一种“恩赐〞行为,而是一种责任。
农民跟市民一样有开展权,有生存权,政府应该承当起最起码的公共品的供应,而不应该形成如今的“公共〞财政只对城市人而不对农民提供公共品,或者只对农民提供少量公共品补贴的场面。
公共财政要把公共品真正公平的分摊于城市和农村,如今到了应该用中央财政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公共品投入的时候了。
今年中央政府调整国债使用构造,以数百亿元的规模增加了对三农的资金投入,这是非常英明正确的,可以想见,这样坚持投下去城乡开展差距会越来越小,总有一天还会将这种差距消除掉。
最后,农民要有自己的组织。
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不但要有政府来保护,有法律来保护,而且要由自己来保护。
农民居住分散和消费活动不集中,这种无组织状态是他们在同非农产业进展交易和会谈中地位低下的重要原因。
必须让农民组织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有影响的利益团体,引导和支持他们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参与国家决策,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
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组织是由三类组成的,第一类是在改革以前建立的供销合作社和信誉合作社。
这两类合作社具有上下垂直性质,受中央政府的控制和管理,带有较浓重的官办色彩。
第二类是乡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这些合作组织是人民公社解体后,原人民公社的经济职能转移由社区合作组织承当。
此类合作组织大多依赖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并行使基层政权一局部经济管理职能。
第三类是改革开放以后新发育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
这是农民和其他经营者根据经济开展需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合作制原那么自发建立起来的,这类合作经济组织都采取了自愿参加、共同经营、民主管理和收益返还的组织经营形式,他们在名称上也丰富多彩,有农村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也有农业效劳公司等。
从多年的理论考察,在三类合作经济组织中,最受农民欢送、最有旺盛生命力的是第三类合作经济组织。
今后,要开展和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解决以下两大问题:
第一,目前我国还没有合作组织的立法,各类合作社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无法享受到政策优惠;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总量不少,但构造性矛盾突出。
一方面数以万计的供销社、信誉社和社区合作组织,因体制落后、官气太重,难以为“三农〞有效效劳;
另一方面新发育的合作经济组织又因数量少而满足不了“三农〞的需要。
同时,农民急迫需要的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开展也严重缺乏。
面对上述两大问题,首先,应加强合作社的立法建立,借鉴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泰国等兴旺国家和开展中国家在合作组织立法上的经历,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开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
其次,要大力支持民间合作经济组织的开展,特别是要扶持由农民自发建立起来的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从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等政策上给予优惠。
支持农民开展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应重视其经济要求,坚持自愿、民主、互利的原那么,让合作经济组织自我开展,切忌拔苗助长,防止用行政手段“归大堆〞,导致合作组织开展太多、太滥,并出现行政化倾向;
再次,要加快对第一、二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造步伐,解决合作社由内部人控制和只为少数人牟利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按照合作制的原那么,将其改造成真正意义上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己管理经营,为“三农〞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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