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警政思想及其实践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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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居然与父亲对簿公堂,显然不孝,应该杀掉才对啊,怎么能不处罚呢?
孔子听说季孙的牢骚后,感叹说:
不教育百姓行孝,却以不孝治罪,这是滥杀无辜;
百姓不孝,原因是在上的不行教化,罪不在民。
因此,孔子主张:
处理案件,首先要以道德教化疑犯,不行,再以贤人事迹劝说,再不行,才以刑罚威胁。
“若是三年,而百姓正矣。
其有邪民不从化者,然后待之以刑,则民咸知罪矣”。
这事被后人概括为“教而后诛”。
从这个故事来看,孔子推崇道德教化,但并不反对依法处罚,只是强调依法处罚必须建立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才能让百姓信服。
因此,孔子是主张道德教化和法律处罚并用的,而不是单一的道德教化,正如孟子所说: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从综合多种手段这个意义上来讲,“综合为治”的思想在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可以追溯到文明之初。
据说舜在担任部落联盟首领时,曾赞扬担任“士”之职的皋陶,能“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即能以刑罚辅助教化,刑教并用,维护好社会治安。
这就是后人所说的“明刑弼教”。
西周初年周公又提出“明德慎罚”,“明德”就是要求统治者道德上能够自我克制,勤于政事;
“慎罚”就是对刑罚的运用要谨慎、公正。
明刑弼教、明德慎罚就是“综合为治”的最早形式。
春秋战国时期,面对“礼崩乐坏”、“天下无道”的社会秩序,诸子百家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提出了不同的警政思想,如:
儒家主张德政,法家主张以“法制”,墨家主张“兼爱”、“交相利”,道家主张“无为”。
但是在相同的历史大背景下,诸子百家又继承了以往“综合为治”的传统,在长期的争鸣过程中,彼此都取长补短,呈现融合、综合的趋势。
如儒家强调德政,但也承认刑罚的作用;
法家“尚法”,但秦王朝也倡尊“礼义”,注意教化,端正风俗;
名家主张刑名法治,但也吸收道家无为思想;
道家主张无为,但也兼收法家、儒家治国主张;
而以《吕氏春秋》为代表的杂家,更是兼纳各家的主张。
这为汉代司马迁总结提出“礼乐刑政,综合为治”奠定了思想基础。
2、司马迁的总结
秦统一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法制”,实行重刑主义,轻罪重罚,遭到了民众的激烈反抗,迅速灭亡。
汉代思想家在思考秦代灭亡原因的基础上,总结先秦以来的诸子治国思想,提出“综合为治”的主张。
西汉前期陆贾、贾谊、晁错等人的政治主张里均含有“综合为治”的意思,但明确提出“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是西汉著名历史学家司马迁。
司马迁(前145—前87年后),字子长,西汉夏阳(今陕西韩城)人,西汉时期伟大的历史学家,著有《史记》,记载了上自中国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代,下至汉武帝太初四年(公元前100年),共3000多年的历史。
在《史记》里,司马迁总结诸子百家的主张,提出了“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警政思想。
在《史记•乐书》中,司马迁从理论上阐述了“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思想。
他写道:
“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
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这两句话的大意是:
礼是用来引导民众的志向,乐是用来和谐民众的声音,政是用来整齐规范民众的行为,刑罚是用来预防民众的违法犯罪,礼、乐、刑、政四者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使民众的行为不邪僻,同心同德,从而达到治理之道(王道)。
司马迁所说的“礼乐刑政”,大致相当于现在的伦理道德、音乐艺术、律令刑罚、行政管理,这四者都是达到治理状态必须要用的手段。
在《史记•乐书》里,司马迁还详细论述了礼、乐、刑、政何以能达到治道。
在《史记》的其他篇章里,司马迁结合西汉初年政府的治理实践,进一步发挥“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思想。
如在《酷吏列传》,针对汉初的酷吏,他评论说:
一方面,法令是治理的工具,却不是达到治安的根本手段,法令越是严酷,盗贼反而更多,因此,实现治安,在于道德,而不在法律的严酷;
另一方面,在治安严峻的情况下,如果不用强健有力的人和严酷的法令,怎么能胜其任而愉快呢?
如果让倡言道德的人来干这些事,一定会失职的。
在《循吏列传》,他评论说:
法令用以引导民众向善,刑罚用以阻止民众作恶。
文法与刑律不完备时,善良的百姓依然心存戒惧地自我约束修身,是因为居官者行为端正。
只要官吏奉公尽职,按原则行事,就可以用它做榜样治理好天下,为什么非用严刑峻法不可呢?
司马迁提出的“礼乐刑政,综合为治”,被此后历代的开明统治者所奉行,在注意运用法制的强制力惩奸除恶的同时,又强调运用道德教化移风易俗,使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得到综合运用。
3、古代“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实践
相对而言,“礼乐刑政,综合为治”,古人在理论系统阐述不多,而重在实践。
史料文献中记载了大量这方面的事例,我们可以初步总结为三个方面。
(1)多角度、系统的、整体的解决治安问题
古人认为,治安问题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因此,要解决治安问题,必须将之作为一个整体,多角度、系统的解决。
例如,集法家大成的韩非主张从发展农业经济、修订刑罚、征收赋税(以备民政救济、军队建设)、禁止私斗等四个方面来解决治安问题;
西汉贾谊《治安策》在列举了汉初诸多的治安问题之后,如诸侯王、匈奴边患、民间服饰逾制、移风易俗、礼制、太子教育等,强调系统解决,“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解决了诸侯王这个关键问题,才能建立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从而解决其它治安问题。
“综合为治”系统、整体解决治安问题,注重从根源上预防。
古人普遍认为贫穷是犯罪的根源,因而主张发展经济、富民是预防犯罪的前提。
管子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儒家主张“养民”,并将其视为德政、仁政之始。
民众富裕之后,还必须推行教化,才能推行行政管理和法律处罚。
即儒家一贯主张的:
先富后教,富而教之;
先教后诛,反对不教而诛。
历代正史所表彰的循吏,基本就是按照上述的步骤治理地方。
(2)多种手段综合运用
“综合为治”既然是多角度、系统的、整体的解决治安问题,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手段,因此,在治理时必然要使用多种手段,此其一。
其二,不同的手段有不同的作用。
如:
司马迁指出礼是用来区别贵贱,是外在的约束;
乐是用来和谐不同的,是内在的情绪;
贾谊指出礼重预防,法重打击,“夫礼者禁于已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因此,各种手段都可以在治理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其三、各种手段之间彼此联系,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儒家重视“礼”的作用,“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各种手段都包含了“礼”的原则和精神。
乐需与礼配合;
刑要按照“礼”的原则制定,即“以礼入律”,唐律为宋元明清所沿袭,而唐律就是“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
政(即国家行政),也以礼为本,“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欤!
”
古人“综合为治”所使用的手段,依使用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官府的强制手段,即官府依据国家强制力使用的各种手段。
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法律、教育、军事、监督等各种手段。
经济手段是富民以预防犯罪;
政治手段主要是行政管理,包括设立官职、制定制度、强制民众承担警察义务等;
文化手段是制定礼乐祭祀,统一意识形态,宣讲圣谕;
法律手段是制定法律和刑罚,侦查、打击犯罪;
教育手段主要是通过兴办学校,宣扬封建纲常礼教,来预防犯罪;
军事手段主要是通过驻防各地的军队,震慑、打击犯罪;
监督主要是通过采访民间舆论,风闻奏事,预防和打击官吏犯罪。
此外,明代还使用秘密警察。
二是民间的治理手段,即民间安全防范的各种手段,内容涉及经济、教育、文化、武装等方面。
经济手段主要是邻里、行业、同乡等的互助,如唐代的私人结社,宋代的行会,明清的会馆等;
教育手段主要是家庭教育、私学社学等;
文化手段主要是各地的民间祭祀和娱乐活动,如家祭、土地祭(社会)、地方神的祭祀等;
武装手段主要指的是基层乡村的结社自保,如长枪会、青苗会等具有武装性质的组织。
上述手段可以通过订立乡规民约、家规帮规等形式来实现,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直接或间接的具有治安功能。
不过,其强制力显然不如官府的强制手段。
对于民间的治理手段上,只要不威胁到君主专制,官府一般是默许民间使用,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倡导或强制民间使用上述手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组织、制度。
如家族、什伍、保甲、里甲、团练、乡约、乡社、乡地、地方等。
(3)多元化社会治安主体
“综合为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不同的手段有不同的主体,由此导致了“综合为治”的主体多元化,即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相互合作、共同参与社会治安。
就国家组织而言,从中央各部门,到省级各机构,再到府州县衙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或多或少都有警察职责。
这里要特别注意军队的警察作用。
学者以往多认为军政不分、军警不分、警政不分是中国古代警察制度的一个特点,但通观史料,军队与行政还是有一定的分工区别的。
《旧五代史》记载周太祖纪广顺三年(953年)秋七月丁酉诏书云:
“京兆、凤翔府、同、华、邠、延、鄜、耀等州所管州县军镇,顷因唐末藩镇殊风,久历岁时,未能厘革,政途不一,何以教民。
其婚田争讼,赋税丁徭,合是令佐之职。
其擒奸捕盗,庇护部民,合是军镇警察之职。
今后各守其分,专切提撕,如职所疏遣,各行按责,其州府不得差监征军将下县。
”这里说得很清楚,户籍管理、司法审判是县衙门的职责,擒奸捕盗,庇护部民,是军镇警察之职,两者不能混淆。
实际上,汉代的郡太守与郡都尉,魏晋南北朝的州郡县与都督府,隋唐的州县与折冲府,宋代的州县与巡检,明代的府州县与卫所,清代的府州县与八旗兵、绿营兵,都存在上述的分工。
但是在古代社会的条件下,基层,尤其是基层乡村,落实“综合为治”必须要有社会组织的参与。
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是中国古代地域辽阔,乡村人口呈分散聚居的特点,由此导致基层数量庞大。
如果官府在基层广设机构、组织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古代的经济条件和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这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官府是无力长期维持的。
因此,自隋唐始,基层治安逐渐由社会组织来承担。
二是礼的本质决定了“综合为治”必须要依靠基层的社会组织。
“礼乐刑政”中,礼为根本,而礼本质上就是根据血缘关系亲疏而规定的行为规范。
不同亲疏的血缘关系,有不同的称呼,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但中国古代亲属的称谓却是非常复杂。
秦汉时期成书的《尔雅•释亲》收录了约100个亲属称谓,清人梁章钜《称谓录》则收录了265个。
这么复杂的血缘关系和称谓,官府当然远不如基层民众熟悉。
在此情形下,以礼为本的“综合为治”就只能由民众自己来实行了。
三是古代科技水平落后,在此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国家的直接管理,只能通过控制社会组织,来管理民众。
因此,自宋代以后,各王朝在基层,尤其是基层乡村,一般不设立基层行政机构,而是由社会组织来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只是在发生盗贼、叛逆等情形下,官府才进驻军队,直接管理。
社会组织维护基层治安,大致有三种方式:
一是民众自发的行为,如邻里互助守望;
二是官府默许或倡导的组织或行为,如唐代的私人结社,宋以后家族组织的建立、制定家规、行家法,宋以后的村社、乡约、社学、社会,明清城市里的会馆,等等;
三是官府强制基层民众建立的什伍、保甲、里甲、团练、乡约、乡社、乡地、地方等组织。
从总体来看,第三种方式最为普遍,即使是前两者,也往往被官府强制承担警察职责。
4、“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经验和教训
“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提出,较为准确的概括了中国历代王朝的警政思想和警政实践,对于我们今天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公安工作,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但是古代“综合为治”中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我们反思。
其一、古代的“综合为治”,是以礼为本,强化等级贵贱,与今天的平等意识不相符合。
其二,古代的“综合为治”中,是强制民众,漠视权力,详订义务,很难调动民众的积极性。
其三,古代“综合为治”的前提是维护君主专制,与现代民主意识不相容。
其四,在古代“综合为治”的实践中,基层无国家机构,无形中就放弃了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监管,客观上放任了基层土豪劣绅、豪族和各种帮匪组织势力的坐大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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