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汪兴腾煤矿三号井口生产管理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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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汪兴腾煤矿三号井口生产管理办
雍汪兴腾煤矿三号井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矿属各队(组室)的职责,使各队(组室)干活有目标,考核有标准,评价有依据,保证全矿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矿成立生产管理考核小组和仲裁组,对全矿生产进行监督、考核和协调。
考核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办公室主任
组员:
矿级管理人员、采、掘、机、通队长
仲裁组:
组长:
工程师
组员:
煤矿其它领导
第3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违反生产管理的认定,由雍汪兴腾煤矿三号井生产管理考核小组经过调查、了解和分析,三天之内进行认定,并书面通知被认定的连队或组室,每五天进行张榜亮相。
第4条对考核小组的认定不服或认为其认定有误的,可在认定之后一日内向仲裁组提出请求重新认定。
仲裁组可责成考核小组重新认定或直接作出裁决。
第5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有赔偿经济损失、按影响时间所应发生的产值的一定比例扣款、责任自负、经济罚款四种。
第6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只限于雍汪兴腾煤矿三号井的处罚,如因重大责任事故,已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则移交司法机关和上级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7条赔偿经济损失是指由于责任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或丢失,根据责任大小按设备、设施的价值的一定比例赔偿。
第8条影响时间所发生的产值是指责任事故影响生产或非责任事故在规定范围之外的时间而发生的产值,直接影响采煤或掘进而发生的产值按《经营承包管理办法》执行。
第9条责任自负是指由本队(组室)安排工作不当而发生的工资、材料消耗等由本队(组室)负责。
第二章雍汪兴腾煤矿三号井生产管理
第10条井属各队、机关各组室,必须服从分工,听从安排,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搞好生产或本职工作,如因不听从安排、不服从分工,不及时组织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或盲目生产、盲目指挥、不负责、责任心不强,是职工的每发生一次罚款20元,是领导(队干、组长)的每次罚款50元,当井下发生特殊情况时,不服从安排、调动者,加倍处罚。
第11条各队管辖范围内出现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而影响生产,按影响时间所发生的产值扣款,各队所管辖范围的文明生产或隐患,拒绝安排、拒绝整改、无故拖延整改的每项次罚款100元。
第12条各队管辖范围,在工程未完工之前或刚检修好的设备、设施,如出现“前脚走后脚坏”或“拆东墙补西墙”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13条值班调度必须随时掌握全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如不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则每次罚款50元;对出现机电设备事故,调度不安排机电人员去处理,则每次罚款50元,包庇迁就机电人员则每次罚款20元;出现问题记录不清每次罚款20元,记录不清而落实不了事故责任的罚款50元/次。
报表错一项,每次罚责任人10元。
第14条考核小组落实当天安全生产的标准是本办法,如出现无标准可依,有扯皮现象,必须当天安排人员调查或报仲裁组进行仲裁,不得拖班过夜,否则每出现一次罚考核组每人20元。
第15条考核小组不得歪曲事实真相,不得违背有关规定制度而认定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否则每出现一次罚考核每人50元。
第16条考核组有权向组员发出与事故性质相关的人员到事故地点调查事故原因的命令,如有组员不执行则每次罚50元。
第17条工作面有水不治理,采掘队出现水煤,原则上所扣水份由责任队负责。
属人为责任则2车水煤算1车,然后再按折合率计算吨位。
第18条各队队长,不论在那里,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因工作电话联系不通的,一次罚款20元,累计计算,若影响生产造成后果的,经分析承担相应责任。
第19条通风队、机电队、运输队不能随意请假,如不经分管领导批准、请霸王假的每项次罚款50元。
第20条在工作中无论井上、井下都严禁打架斗殴,如发现一次双方各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交保卫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21条每一位职工都有义务汇报或参与处理井上下的安全隐患或生产问题,凡知情人员必须及时向调度汇报。
第22条每一位职工都有义务保护井上下的测量导线点、测量标志或测量工具,严禁随意损动。
若因检修巷道等原因必须损动测量导线或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取得技术人员同意,否则,处罚责任人150元/次/点,损坏测量工具照价赔偿。
第23条各班跟班矿长,在井下交班前,必须向调度汇报当班工作情况,不汇报一次罚款10元(出井后到调度室填写汇报记录)。
第24条雍汪兴腾煤矿三号井生产管理以调度为指挥中心,雍汪兴腾煤矿三号井领导及其它管理人员安排工作,必须经过调度或让调度知情。
若出现避开调度指挥造成工作混乱每次处责任人30元罚款。
第25条调度员必须记录好本班发生的事,并根据当班生产情况指挥生产,若指挥时拿不准方法,须及时向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每出现一次记录不清造成追查分析生产事故时无依据可查,每次罚30元。
第26条严禁向调度汇报虚假情况,特别是工作完成情况及安全隐患情况,如发生事故隐患不报或拖延汇报,没有按质按量完成而汇报完成任务,造成调度指挥失误,影响生产或造成误工的,每次罚跟班队干或班长50元,职工每次罚30元,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27条队长、各组长按规定参加调度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80元,对调度会安排的各项事务,调度会记录应记录齐全并保持完整。
第28条调度会或其它生产会议安排的工作,各队须认真落实,执行若有异议或困难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无正当理由不安排或拖延安排或违背会议所定进行安排,则每次罚队长50元,造成其它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29条各队在每一施工地点开工之前,必须事先接到开工单后方可开工,否则擅自开工罚队长及承包人100元/次,如造成后果由该队队长及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30条各队班组当班所出的煤矸数量必须向调度汇报,如小班不汇报一次罚款20元,出现虚假汇报的每多报
一车罚款5元。
第31条各施工队使用风水管要加以爱护,当班使用过后必须悬挂整齐,不得随意乱扔、乱放、折弯,若造成风水管折断,按损坏的数量照价赔偿。
第32条各队所用的矿车,装矸石不得装得过满而影响运输提升,否则发现一次每车罚款5元。
第34条各队用矿车、花车装料及设备拉出地面,必须在8小时之内下完,超过规定每车罚款20元。
第三章文明生产管理
第35条运输大巷及主要运输石门,抬车用的物料必须清理干净,如用完后不清理,发现有抬车垫车用的木料、料石等杂物,每块(根)罚责任队10元。
第36条各队管辖范围的巷道内积水深度超过100mm,
长度超过5m,每次罚款50元。
第37条两巷必须整洁,经常保持水沟畅通,做到文明生产,如出现两巷脏、乱、差和水沟不畅现象、木料乱堆乱放、杂物、浮矸不清理,每项次罚款30元。
第38条掘进巷道、维修巷道搬家时,必须保持整洁,无浮矸、浮煤、积水、杂物,本队所使用的支架、材料、等必须全部搬走,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39条所掘巷道及维修巷道必须做到文明生产,如出现物料乱堆乱放、水沟不畅和浮矸、浮煤不清理干净,每
项次罚款20元。
第40条开关不上架,罚机电队每台次50元,施工队移动开关时不上架,罚施工队每台次50元,开关架丢失或损坏,罚款责任队每个100元。
第41条井下、地面电缆按规定悬挂整齐,如出现拖地现象,每处每次罚款20元,电缆和其它物件(管子、电
缆、棚子、设备等)绞在一起的每次罚款20元,并承担整
改费用。
第42条各斜井下口落锅道两边无浮矸、浮煤和杂物,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43条矿车翻车时,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如不清理干净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煤、矸翻在水沟里不清理,阻塞水沟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44条通风队必须定期对井下主要巷道的粉尘进行清扫,减少粉尘堆积或飞扬,做不到每次罚队干50元。
第45条炸药库应做到清洁卫生,炸药、雷管摆放整齐,做不到,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46条井下闲置的导风筒,通风队必须指定地点存放并堆放整齐,否则每乱堆乱放一处罚款20元。
第47条检修后的地点,留有物料、浮矸,每处罚款
100元。
第48条地面工业广场应做到物料堆放整齐,分类管理,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
第四章各队生产管理
采煤队
生产管理范围:
溜子(第一台溜子机头至工作面)、回风巷及工作面。
第49条溜槽及溜子大件、开关、综保的回收率为100%,
溜槽每丢失一块罚款200元,大件每丢失一件按原价赔偿,
溜子链条回收率95%,每丢失1米按原价赔偿。
第50条凡属本队当月预采线以内的巷道维修,煤矿不支付计时工。
预采线以外的巷道如必须维修的,连队不安排则罚队干部每人20元/次,所发生的计时工,由煤矿按实际消耗工日支付计时工资,计时工资与生产计划完成率挂构。
第51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垮顶或打破正规循环给生产带来安全威胁的,罚队管人员每人500元,一切处理费用自负,并根据影响的时间所应发生的原煤价值的10%扣款。
第52条本队所使用的通风、通讯、机电设备及设施,由本队管理,如有损坏、丢失而发生的材料费用,由本队负责。
第53条工作面所掘小眼,必须由技术部门认可,方能计报进尺,否则自负。
第54条如因队干指挥不当,对工作准备不充分,无系统性、预见性,本队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而导致生产中断或发生安全事故,则按影响时间所应发生的产值的10%对全队进行处罚或对违纪者每人罚款100元。
第55条溜子电机、开关、综保等电气设备不得水淹、渣埋、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并追查到个人。
若因水淹、渣埋等造成烧开关、电机等,由考核小组鉴定,确属责任范围造成的,责任人或责任队要承担修理人工费、材料费的15%。
影响原煤产量按生产原煤价值的5%处罚。
掘进、维修队
生产管理范围:
所掘巷道从开口点至迎头,巷道的掘进、维修、清理和轨道维护以及使用的安全设备的设置、管理、巷道维护等。
第56条掘进半煤巷道,手工装渣不限煤层厚度,必须分装分运。
使用耙碴机装渣时,煤层厚度在50cm以上必须分装分运,否则按进尺折算煤量每少一车罚款100元,出现翻包煤每车次罚款100元,累计考核。
第57条凡属本队使用的通风、通讯、设备、设施必须严格管理,爱护使用,若丢失或损坏,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58条掘进队少用一根道木扣20元(每2米一根,开拓大巷每1米一根),少一根撑子扣5元(平巷4根,上山6根)。
第59条本队所掘巷道,从开口点至迎头都属本队的维修管理范围(遇特殊情况除外),未经过矿检的巷道由本队负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队支付,经矿检的巷道维修,由井口按实际消耗工日拔给计时工,但必须与完成任务的百分比挂钩。
第60条因本队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而造成影响生产和安全的,根据影响时间所应发生的产值罚款,且处理费用由责任人自负。
第61条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施工而发生事故影响生产的,除按《违章违纪处罚条例》处罚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队负担。
第62条所掘(砌)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每次罚款50元,返工工时费、材料费自负。
第63条维修巷道时,若将管子、电缆等背进巷道支架后面,每次罚款20元,并承担整改费用。
第64条施工队在喷浆结束后,应及时把未用的水泥、速凝剂、黄沙回收使用。
第65条施工队在巷道喷浆过程中,喷落的回塘料应及时清理装车并倒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若施工队或运输队倒运不及时,造成回塘料粘结凝固不能排放的,每车罚款责任队30元,并由责任队安排人员清挖干净。
机电队
生产管理范围:
地面、井下供电设备、通讯设施的维护、安装、修理,以及全矿工字钢的修理和加工,全矿范围内的电缆管理,2寸以上管子的拆、安和管理。
第66条大型固定设备的完好率100%,综合完好率85%,杜绝井下电器失爆。
综合完好率每降1%,扣全队工资总额1%,以此类推。
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67条有计划地安排设备检修工作,提高检修质量,加强巡回检查,不允许发生检修事故,检修计划按月考核。
如未安排检修计划或安排不执行则罚队管人员50元/月,不按检修计划进行检修,扣检修人员工资总额5%,若检修质量不合格,每次罚检修人员及队干每人50元。
第68条煤矿安排的设备安装、拆迁、回收等工作必须及时进行,每天的调度派工单,必须当天完成。
不得拖延或拒不接受任务,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允许安排其他连队的人员,如其它人员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本队支付,无故拖延时间的,每项次按影响时间就发生的产值扣款。
检修、安装的设备,必须在有使用连队负责人在场(如无使用连队主要负责人在场,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也可)或机电安全员在场的情况下,当面带负荷试机5分钟,由使用连队负责人签字认可,如无签字,在使用中发生设备故障的,罚本队管理人员及检修、安装人员各20元。
如烧坏电机,除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处理。
第69条机电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无条件听从调度指挥和安排,必须住矿凡在班中发生的一切机、电故障、相应的紧急工作,不允许讲客观条件,拖延时间,接到调度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到工作地点,否则罚款20元。
处理不好的问题,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及时详细向调度汇报,若因查不明或汇报不清楚、不及时,影响时间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原则上当班的问题必须当班处理结束。
第70条井下、地面电缆由于回收不及时而丢失、损坏的按原价处罚,回收时随意丢失或损坏的除按原价值赔偿外,另对队管理人员及回收人员各罚50元。
第71条2寸以上风、水管,都必须接至石门开口处,否则每差1米罚10元。
各主要岔巷处必须留设风水管岔,缺一处罚50元,管理范围的风、水管出现漏风、水等现象时,必须及时处理,如出现等到井口领导安排时,罚队管人员每人50元,安排后拖延时间,每小时罚队管人员各10元,累计计算。
风、水管由于矿机车跳道所造成的漏风、漏水现象,处理费用由责任者负责。
第72条各机电设备、设施经检查出现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如无配件必须及时向煤矿主要领导汇报,不汇报每次罚队管人员20元。
拖延汇报每次罚责任人员50元。
机电设备、设施出现隐患,以矿井检查出来的除检查部门开具的罚款单进行处罚外,另对队管人员罚每项次10元。
安排后不处理的每项次罚队管人员和被安排人员10元。
第73条应加油的机电设备,每缺油一次罚队管人员或责任人50元/人。
第74条通讯必须完好、畅通,通话清晰,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否则拖延一天罚款20元,累计计算。
第75条每周定期检查一次“四大件”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安通组和调度呈报检查、检修记录内容,凡不检查、不处理、不呈报记录内容,每项次罚款20元,累计计算。
第76条每天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斜巷的钢绳,并将检查记录呈报安矿长,凡是不检查、漏检或不呈报检查记录者,每次罚款责任人20元。
第77条严格按停电通知书进行管理,临时停电必须请示调度,征得同意方可停电,否则每次罚款责任者50元。
第78条每次安装溜子时,安装完工后必须把所剩的链条及时回收出地面,如不及时回收,经检查发现,按每米原价赔偿。
运输队
生产管理范围:
提升井筒、1615等所有运输线路。
第79条机车、矿车运行掉道必须就地及时处理,凡发现掉道痕迹超过50米则每次罚款20元。
机车司机不处理或处理拉坏道而影响生产的,按影响时间应发生的产值扣款,所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由机车司机和跟车人员支付。
不就地处理掉道车拉倒棚子,每次罚款20元,损坏设施影响生产的,按影响的产值赔偿。
拉倒棚子或损坏设施不汇报,别人汇报的翻倍罚款。
第80条矿车三环严格管理,丢失三环,每副由责任队按原价值赔偿。
综合队
生产管理范围:
坑木和建材的进发管理、入井检身、看管工业场地财产及矿车三环,及澡塘管理。
第81条工业场地内的所有物料、设备和矿车三环必须看管好,若因睡觉、消极怠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物料、设备丢失或被盗,按丢失、被盗物件的原价赔偿。
第82条看场人员必须做好当班的入井检身工作,严禁职工将烟火带入井下,严禁喝酒人员、不正常的人员、未获批准的矿外人员入井,不做入井检身工作,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人。
第五章计时工的安排及审批
第148条计时工指计件队(班、组)及人员,因各方面的影响因素,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由井口值班人员和井口调度安排的其它工作。
。
第149条计件队(班、组)如因影响,应在班前或班中四小时前向井口值班人员或调度提出申请,由井口人员或调度安排。
第150条因全井停产,计件队全队安排计时工工作,由井口统一安排。
第151条安排计时工,应量化考核,按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经安排或指定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安排人或值班领导签字有效。
第152第计时条的审批不得超过2日,经签字有效的计时条在签字有效后及时交调度主任进行统计、汇总,待月底考核。
第153条计时工资按经济承包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和井口生产效益挂钩。
其工资随井口完成生产计划的百分比浮动,上封顶,下不保底。
第154条计时条写法应规范,应包括时间、班次、出勤人员、工作量,安排计时工作的人员,以及完成情况等内容。
如虚报出勤,每次罚款20元。
第155条申请计时工时,对工作不能拈轻怕重,不能由申请者自己挑选,但可以建议。
第156条凡有安全威胁的计时工作,安排人必须周全考虑,并在安排时给申请计时工作的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由申请者所在队的记录员或调度作好记录备查。
第六章金属支架及轨道管理
第157条井口设专职人员管理金属支架和轨道,对全井金属支架和掘进迎头轨道进行全面管理。
第158条对需入井使用的各种材料(金属支架、轨道、木支架、锚网、锚杆、水泥、速凝剂、道木、大板、背板等)均经井口分管领导批示,交材料组和综合队、通风队清点后,方可开单装车,材料装车后单据交综合队群检员收单对帐入井,未经批示或管理人员开单的材料不得装车入井使用,因故影响生产的,责任由施工自负。
第159条在某条巷道掘进期间,井口专管人员要做好掘进队金支记录,待该巷道掘进完毕后,由井口专管人员和队干部一同到现场验收对帐。
如支护数目和入井数目不符,缺少部分则算丢失,由掘进队负责。
第160条每个工作面在回采前,由材料和支护管理人员及采煤队长一同到溜子道、回风巷清点安装的溜槽、链条、金支、轨道、道木、夹板等交给采煤队回收,当月应按回收数量验收考核。
第161条每条溜子道在刷改安装溜子前,井口专管人员和刷改队队长一同到现场清点轨道、道夹板、道钉一同交刷改队负责回收。
第162条各队在井下互相拿用自己管辖范围的金支和轨道,必须开书面证明经双方签字后报井口专管人员处,如果无证明而导致数据不清,则算管辖队丢失。
第163条施工队在掘进或回收过程中,因地质变化、压力较大,需临时支护,加、换金支、木支时,应通知支护管理人员清点加、换支护数量,经验收认可有效。
第164条回收出地面的金支、轨道,由安技组、调度清点,清点数据交通风队,通风队同时建帐登记回收、加工、发出数量,按月与支护管理员核对。
若年末普查时帐物不相符,按丢失数量的价值,由通风队、安技组、调度各承担5%。
第165条支架加工组新加工或其它特殊加工的金支,修复的支架必须由井口专管人员清点,并签字验收,月底作为考核支架加工的依据。
第166条每月初,井口专管人员应将地面摆放金支数量交井口看场人员。
到月底,井口专管人员和看场人员一同清点地面金支数。
如有丢失,由看场人员负责。
其公式为:
月初金支数+回收到地面数+新加工数-入井支护数=月底地面数。
月底地面数-实际地面数=丢失数。
第167条井下施工时各队不准偷拿、拆老棚子进行支护,否则每发现偷拿、偷拆每一根罚款200元。
第168条各队在回收金支中确实有安全威胁的危险地段,需提前向支架管理员汇报,由安全员、技术员、支架管理员到现场观察并一同参与回收。
确属安全因素造成回收不了的,不考核施工队。
第169条施工队在回采、检修、回收过程中,无故丢失金支的,按金支成本计算扣罚,累计考核。
因地质变化因素,有安全协助不能回收的应通知安技组到施工现场认定有效。
第170条井口支架专管人员在每月27日须提供出当月支架加工数、各队回收数、使用数和丢失数、支架修复数、支架在籍数、地面备用数等,并做报表交定额组及分管领导,作为井口考核依据,若因不负责任造成数据不清、管理混乱而提供不出数据,则罚支架管理员每次50元。
第171条施工队在掘进或检修需锚喷支护的巷道时,在喷浆前应通知安技组清点已支护的锚网、锚杆数量,丢失数由施工队照价赔偿;通知不清点,每次罚款安技组100元。
第172条地面装车后的金属支架由运输队井运班班长负责,当班运送到指定地点,如数交给使用连队。
第173条回收出的金属支架装车后,由回收连队现场交给运输人员,并将双方确认的数量在车帮上写明,由运输队井运班当班班长负责,当班如数运送到地面。
第174条运出地面的金属支架实行帐表签字管理。
帐表由支架管理员制作并监督使用,帐表应列明拉运人员及根数、群监验收人员及根数、保卫和看场人员及根数、回收连队接收人员及根数、通风队接收人员及根数等栏目。
拉出地面的金属支架由运输人员与群监站当班人员点验后签字,再由群监站人员点交当班保卫和看场人员并签字,保卫和看场人员点交给回收连队卸车,最后由回收连队点交给通风队,签字验收人员对其确认的材料数目负责。
第175条无论是加工、发放、使用、回收、运输、看守等任一环节,金属支架的管理均以相关当事人为责任人,发生丢失、遗失、被盗,按材料的原值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追究违章违纪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176条本办法实施后,以前有关生产管理方面的处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177条本办法应不断完善,如出现本办法未规定到但又影响了井口生产的现象,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补充。
第178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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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汪兴腾 煤矿 三号 井口 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