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8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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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8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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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81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处罚规定运用原则6
第三章违纪行为的判定及处罚标准8
第一节发生在列车上的收入违纪与处罚8
第二节发生在车站的收入违纪与处罚9
第三节运输收入列报违纪与处罚11
第四节运输收入事故与处罚12
第四章处罚的实施14
第五章附则16
附件17
附件1列车漏少收扣款通知书17
附件2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18
附件3收入违纪问题处罚决定书19
附件4收入违纪问题处罚转帐通知书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内部管理,强化对铁路运输收入的监督检查,严格铁路运输收入纪律,惩罚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各种违纪行为,保证运输收入的完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客貨运输业务和开展延伸服务活动中以及对完成的运输收入在核算、列帐、报缴时,为了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违反有关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意侵犯运输收入和因工作失职致使运输收入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所明确的所有铁路运输收入。
第四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与《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相同。
第五条对违反运输收入管理规定和与运输收入相关的规章制度尚未构成犯罪的违纪问题的处理,适应本规定。
第二章处罚规定运用原则
第六条对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致使铁路运输收入损失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区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追收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调整有关账目。
第七条对构成运输收入违纪行为的单位,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罚款金额除本规定明确规定者外,一般不超过违纪金额的一倍,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可处以违纪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取消年度有关先进表彰的评比资格
第八条对构成运输收入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事实和情节,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纪律,在收入违纪问题中起主要和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主管的部门发生违纪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人员。
对连续发生收入违纪问题或发生严重收入违纪问题的,在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分的同时,可根据事实和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收入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为了谋取个人私利的。
(二)连续发生同一种违纪行为的。
(三)同期查出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屡查屡犯的。
(五)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规定的。
(六)经办人员擅自做主或者主动策划的。
(七)涂改、伪造、毁匿证据的。
(八)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九)玩忽职守,造成运输收入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收入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违纪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二)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三)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四)对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经办人员。
(五)主动检举他人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的人员。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从重、从轻,是指在规定处分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较轻处罚。
加重、减轻是指在规定处分幅度外加重或减轻一档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对查出的本规定沒有规定的收入违纪问题,可比照相类似以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要报处理单位的上级机关批准。
第三章违纪行为的判定及处罚标准
第一节发生在列车上的收入违纪与处罚
第十四条列车上乘务人员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纪行为: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篡改票证、报表或以其他方式侵吞票款的。
(二)为长途旅客开短途票的。
(三)私带无票人员的。
(四)安排旅客(包括持有铁路乘车证的铁路职工)越席乘车的。
(五)无票运输货物的。
(六)列车行李员与车站或货主串通,装载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或其他提供便利的。
(七)违规占用卧铺、座席的。
(八)其他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或客运管理的规定,造成运输收入少收的行为。
第十五条乘务人员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构成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违纪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1000元以上不滿2000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违纪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
未开除的,要调离工作岗位。
(二)构成第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行为之一的,违纪金额按应收款与已收款差额和获取的好处费合并计算。
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违纪金额不滿400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于行政处分;40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1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4000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的处分。
2、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违纪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
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构成第十四条第七款行为的,按所占卧铺、座席补收票款。
(四)属于第十四条第八款行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单位为谋取小集体的利益,构成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苐三款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收入稽查人员在检查列车时,发现列车班组因工作失职未按规定查验列车,或查验不彻底,造成车补收入漏、少收的,稽查人员应开具“列车漏少收扣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对其处以漏收款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罚款。
该项罚款从当月堵漏奖中扣除。
收入稽查人员在本管辖区段内检查外单位的通过列车时,如发现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违纪行为或本条所指的因工作失职造成漏、少收情况的,应编制“稽查工作记录”交该列车的管辖单位的收入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处理。
处理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反馈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
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认为情节严重的未在要求时间内接到处理结果的,可拍发电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发生在车站的收入违纪与处罚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站、段、分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构成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篡改票据、报表或以其它方式侵吞运输进款的。
(二)无票运输货物的。
(三)降低货物,行包计费重量,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四)伪报货物、行包品名或伪造客票号码将包裹按行李托运,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五)对承运的达到整车运输条件的货物故意按零担办理,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六)未经装卸作业原车或原货物重新起票并改变原品名或计费重量,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七)对到达的品名、重量不符的行包或货物应当补收费用而未补收的。
(八)越权、减免运杂费或违反运价下浮规定下浮运价的。
(九)铁路内部非主业单位占用铁路运输设备(如路产专用线等)及路产房屋、站场、设施,车站故意不收或少收、占用者故意不交或少交租用费的。
(十)在办理企业自备车(包括非部属铁路货车范围的内部企业自备车)运输时,车站故意不收或少收、托运人故意不交或少交重车运费或空车回空费的。
(十一)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实际仍由铁路本务机或调车机进行取送车作业,却签订虚假的“机车出租合同”收取机车出租费,致使“取送车费”少收的。
(十二)其他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或铁道部客、货计费规定,造成运输收入漏、少收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构成第十八条第一款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标准予以处罚。
(二)工作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构成第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除向其所在单位追缴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对责任人按其造成运输收入损失的金额,给予行政处分:
1、金额不滿5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免于行政处分;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2000元以上不滿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1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的。
2、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违纪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
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单位为谋取小集体的利益,构成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款行为的,除向其追补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同时处以违纪金额20%至一倍的罚款。
构成第十八条第十一款的,除将其所收取的费用收缴列报运输收入外,另向责任单位追缴其所收费用与应收“取送车费”的差额,违纪金额按应收“取送车费”的金额计算,属于第十八条第十二款行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单位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金额,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未开除的,要同时调离现工作岗位。
1、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不滿5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金额不滿10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滿20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滿5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滿15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4、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四)严重失职,造成运输收入漏、少收的,除向其责任单位追缴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对责任单位处以漏、少收的金额20%至一倍的罚款;对责任者按本条第三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五)对直接责任者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根据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车站及有关单位利用非运用车违反规定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侵占运输收入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运输收入列报违纪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级铁路运输企业及所属站、段、分公司,对巳完成的运输收入在会计核算、列帐和报缴时,为了局部利益,构成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一)截留、挪用运输收入。
(二)逾期列报运输收入。
(三)有意混列收费项目或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对构成第二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外,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构成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行为的,其违纪金额由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收缴,按原科目列报。
并处以违纪金额20%~100%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者要调离现工作岗位,并按违纪金额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违纪金额不滿5万元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违纪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滿50万元的,給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违纪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构成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行为的,处以违纪金额10%~50%的罚款(被查出时仍按原科目列报的,按截留运输收入论处)。
构成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行为的,责令将所混列的会计科目调整处理,并处以20%以下的罚款。
对构成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行为的直接责任者要调离现工作岗位,并按违纪金额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违纪金额不滿50万元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违纪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滿500万元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违纪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实施处分的同时,根据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节运输收入事故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因玩忽职守构成运输收入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的部分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收回的事故责任赔偿列原科目报缴,其中票证事故赔款列“其它收入”
(二)发生运输收入事故时,必须按《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隐瞒事故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对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事故的等级给予行政处分:
1、构成一般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2、构成大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
3、构成重大事故的。
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第四章处罚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各级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对运输收入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对收入违纪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经济处罚决定和行政处分的建议。
收入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请其它部门共同参加对收入违纪问题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发生收入违纪行为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
如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处分超过本单位的处理权限时,要按干部、工人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
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收入管理部门。
收入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收入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认为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时,也可直接向责任单位或有行政处分权限的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
接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的单位或部门,应依照本规定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收入管理部门对构成收入违纪行为的单位,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给予经济处罚时,应向责任单位提出“收入违纪问题处罚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原作出的收入管理部门可加大处罚标准,填发“收入违纪问题处罚转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通知同级财务部门从“上下级往来”中扣划。
各款额较大,一次交纳确有困难的,经作出决定的收入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分期交纳。
第二十七条对于追缴的运输收入,属于本规定第三章第一、二节范围内的,开具“杂费收据”由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列本级运输收入“其它收入”报缴;属于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范围内的,由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列本级运输收入相应科目报缴。
罚款交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转同级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机关(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上一级主管机关(部门)接到复查申请后,应在60天内作出结论。
复查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负有检查、处理责任的单位或部门,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侵犯运输收入的违纪行为如同时构成路风问题时,应将有关材料复印路风管理部门。
对责任者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时,应商路风管理部门共同提出。
第三十一条侵犯运输收入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实施检查的机关或部门将案件连同有关的证据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铁路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铁路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前发《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试行)》(铁财[1999]7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列车漏少收扣款通知书
编号:
客运(列车)段:
年月日,收入稽查,在站至站区段,对你________担当的次列车(列车长)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列车班组未按规定查验列车,造成全列车共漏收元。
根据铁道部《关于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第_____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漏收款%的罚款,计元。
该项罚款从你段年月的堵漏奖金中扣除。
______收入稽查(签章)
年月日
注: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
一份交责任单位,一份交收入管理部门,一份存查。
附件2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
年第号
:
年月日至年月日,我单位对的运输收入工作进行了检查,查出比较严重的收入违纪问题。
建议按照《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第______条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追究。
主要违纪事实材料附后(共____页_____份)。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抄送:
回执
:
你单位年第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收悉。
经进一步核实,我们认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本建议书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交收文单位。
附件3收入违纪问题处罚决定书
年第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的运输收入工作进行了检查。
对查出的违纪问题,按照铁道部《关于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第条的有关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
请于年月日前,将上述款项汇交至运输收入专户上。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逾期不交时,将加大处罚标准通知财务部门直接划扣。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复查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
一份交责任单位,一份交同级财务部门,一份自存。
附件4收入违纪问题处罚转帐通知书
年第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单位的运输收入工作进行了检查,查出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并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收入违纪问题处罚决定书附后),因该单位拒绝执行,按照铁道部《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第______条的规定,请将对该单位追补的运输收入元和罚款元,共计元划扣,转至运输收入专户上。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作为入帐凭证,一份交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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