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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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
(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
(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
(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八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
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
(三)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十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
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
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发挥引领作用。
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并视情况削减所在省(区、市)培训基地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
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
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培训招收
第十七条探索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逐步推进区域间招收统筹协调。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
第二十条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
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申请培训人员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
第二十二条培训基地要及时向当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送招收录取信息,各省(区、市)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二十三条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市)支援欠发达地区省(区、市)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各有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签定对口支援协议,发达地区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每年应当面向欠发达地区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培训招收重点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地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在起步阶段,年招收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发达地区培训招收数的10%,随着培训工作的推进,适当增加招收规模。
招收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议回原派出地区工作。
第五章培训实施
第二十四条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五条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
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
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七条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
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核准。
第二十九条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
过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制订结业考核要求,建立理论考核题库,制订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提供考核指导;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核题库抽取年度理论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附后)。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
附件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规则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16位,按照“年份代码(4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专业代码(4位)+培训基地代码(3位)+该培训基地该年度结业人员顺序号(3位)”的顺序制定。
各代码之间留半角空格。
2.年份代码为培训对象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年份。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编写。
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代码统一设置为4位数,专业代码详见表2、表3、表4。
5.培训基地代码及该培训基地该年度结业人员顺序号由各地根据给定的代码位数规范地编写。
按照上述规则,以北京市2017年通过内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某学员为例,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为2017110100001001,共16位数字。
表1.各省(区、市)行政区划的前两位代码
省(区、市)名称
代码
北京市
11
天津市
12
河北省
13
山西省
14
内蒙古自治区
15
辽宁省
21
吉林省
22
黑龙江省
23
上海市
31
江苏省
32
浙江省
33
安徽省
34
福建省
35
江西省
36
山东省
37
河南省
41
湖北省
42
湖南省
43
广东省
44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
海南省
46
重庆市
50
四川省
51
贵州省
52
云南省
53
西藏自治区
54
陕西省
61
甘肃省
62
青海省
63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
表2.临床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培训专业代码
内科
0100
儿科
0200
急诊科
0300
皮肤科
0400
精神科
0500
神经内科
0600
全科
0700
康复医学科
0800
外科
0900
外科(神经外科方向)
1000
外科(胸心外科方向)
1100
外科(泌尿外科方向)
1200
外科(整形外科方向)
1300
骨科
1400
儿外科
1500
妇产科
1600
眼科
1700
耳鼻咽喉科
1800
麻醉科
1900
临床病理科
2000
检验医学科
2100
放射科
2200
超声医学科
2300
核医学科
2400
放射肿瘤科
2500
医学遗传科
2600
预防医学科
2700
表3.口腔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培训专业代码
口腔全科
2800
口腔内科
2900
口腔颌面外科
3000
口腔修复科
3100
口腔正畸科
3200
口腔病理科
3300
口腔颌面影像科
3400
表4.中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培训专业代码
中医
3500
中医全科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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