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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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
阳江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渔业发展转型升级,保持我市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6〕8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结合阳江实际,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用好油价补贴调整资金,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逐步完善渔业资源保护、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推动我市现代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跨越式发展。
(2)基本原则。
一是循序渐进,平稳推进。
以2014年阳江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清算数为基数,根据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逐年减少用于油价补贴的资金。
加强宣传和引导,确保油补政策调整平稳过渡,保障渔民、渔区稳定。
二是保障重点,转型升级。
按照渔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安排“兜底”资金,调整提高补助标准,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任务。
鼓励渔民淘汰渔船,转产转业;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重点鼓励拆旧建新,拆小建大,拆木建钢,带动海洋捕捞生产向外海转移,促进捕捞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取之于渔,用之于渔。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解决捕捞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支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支持开展渔业资源养护及生态修复;支持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渔港航标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渔业安全装备建设;支持渔业+互联网建设;支持渔业与光伏发电一体化建设;支持开展渔民(含港澳流动渔民)生产技能培训;支持开展渔业生产秩序整治行动。
四是市县统筹,切块下达。
根据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拟定的市级统筹资金,用于全局性渔业发展重点项目和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切块到各县(区)的资金根据渔船数量、主机功率、养殖面积及有关涉渔项目资金计划需求等因素下达,在确保各县(区)完成市下达的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任务前提下,结合实际,灵活安排。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根据县(区)每年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对下一年度资金切块安排进行动态调整。
五是明确责任,层层落实。
落实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主体责任,市级实行“市长负责制”,通盘考虑解决渔业发展、安全生产、渔区稳定等问题。
县(区)级人民政府实行“县(区)长负责制”,对辖区内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有关工作负总责,对下达的任务和切块资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主要目标任务
通过调整优化补贴方式,实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与用油量脱钩,健全渔业支撑保障体系,力争到2019年,将我市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使我市国内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进一步减少,捕捞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捕捞强度得到有效控制,渔业现代化迈出坚实步伐。
(一)海洋捕捞渔船减船任务及分年度实施计划。
2015-2019年共需完成减船543艘、53087千瓦。
其中:
2015及2016年合并实施,减船284艘、32469千瓦;2017年减船102艘、8658千瓦;2018年减船80艘、6494千瓦;2019年减船77艘、5466千瓦。
(二)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任务及分年度实施计划。
2015-2019年共完成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370艘。
其中:
2015及2016年合并实施,更新改造渔船133艘;2017年更新改造渔船89艘;2018年更新改造渔船89艘;2019年更新改造渔船59艘。
三、资金安排
本次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以2014年我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补贴清算数351624万元[其中,内地渔船288382万元(不含深圳),港澳流动渔船63242万元(含深圳)]为基数,每年将补贴资金的20%部分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由中央统筹用于渔民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等重点工作;其余80%部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由省政府动态调整下达,统筹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民转产转业等方面。
我市切块下达到各县(区)资金,将根据各地渔船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任务及有关涉渔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对下一年度资金切块安排进行动态调整。
(一)省下达我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省下达计划任务及要求,并根据各县(区)编制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总体方案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切块下达。
(二)省下达我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市级统筹和切块下达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市级统筹资金用于全局性涉渔重点项目和争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如果年度市级统筹没有资金需求计划,下达我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划块到各县(区)。
切块下达到各县(区)的资金确保完成渔船油补发放、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任务,并支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等,由各县(区)渔业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并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资金使用内容
(一)市级统筹资金。
主要用于远洋渔业、渔业渔政信息化、渔业执法装备、渔业保险、渔业种业工程、支持渔业+互联网建设;支持渔业与光伏发电一体化建设;渔业品牌建设;渔业资源调查与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渔船设计与政策宣贯等方面。
具体资金视年度项目需求情况灵活安排。
(二)切块下达资金。
切块到各县(区)的资金根据渔船数量、主机功率、养殖面积等因素下达,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在确保完成渔船油补发放、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任务前提下,结合实际,由各县(区)统筹用于渔民培训、渔业资源养护及生态修复、休禁渔补贴、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等。
1.确保渔船油补发放。
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原则上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规定的油价补贴标准上限,分档定额测算补贴金额。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备案。
为保证油补发放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可按照油价补贴资金总额的2%安排工作经费。
2.确保完成减船转产任务。
坚持自愿申请减船的原则,通过政府赎买方式压减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渔船。
优先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中小型渔船以及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根据2014年底沿海各县(区)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占全市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的比例,将减船任务分解到各地。
减船补助资金按照“早减多补、晚减少补”的原则,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5000元/千瓦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如下:
2015-2016年8000元/千瓦,2017年7000元/千瓦,2018-2019年6000元/千瓦。
减船转产任务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地渔船数量情况下达。
各地要根据我市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编报年度减船和资金计划,及时部署落实。
鼓励加大减船转产力度,降低捕捞强度,对完成市下达任务外的海洋捕捞渔船(含省库渔船)、内陆渔船,参照国家减船转产政策,由各有关县(区)统筹安排资金赎买淘汰。
3.确保完成渔船更新改造任务。
渔船更新改造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配套支持的原则,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符合国家“双控”政策,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钢质、玻璃钢渔船予以补助。
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对新建钢质和玻璃钢的南沙骨干渔船给予50%的配套补助;对新建船长30米以上的其它钢质渔船给予30%的配套补助。
渔船更新改造任务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地渔船数量情况下达。
各地要根据市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编报年度资金计划,及时部署落实。
鼓励加大渔船更新改造力度,在完成市下达任务后,有关县(区)可统筹安排资金,对海洋捕捞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以及内陆渔船更新改造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参照中央补标准执行。
4.支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
为缓解渔民生活困难,维护渔区稳定,对执行休禁渔制度的渔民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标准为休渔渔业船员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禁渔渔业船员每人每年补助1100元,各有关县(区)应在省下达的“休禁渔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统筹安排“兜底”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各有关县(区)政府要制定休禁渔补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支持开展渔业资源养护及生态修复。
进一步加大经济物种增殖放流力度,增加放流品种、数量和范围。
开展土著鱼类和名特优品种苗种繁育技术研究,突破繁育生产技术难关。
开展放流水域渔业资源本底调查和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合理确定放流品种、数量、时间和水域。
加大土著鱼类和名特优品种增殖放流力度,改善水域生物种群结构。
开展大型海洋牧场建设,实施人工鱼礁(巢)、大型海藻种植增殖、红树林人工种植、渔业环境整治等生态修复工程,改善水域环境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在重要渔场、产卵场开展渔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
6.支持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发展现代水产养殖业,加快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支持标准化池塘改造、工厂化养殖、循环用水、废水处理、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等。
支持特色水产品种养殖,推进建设渔业示范园(区),配套完善水产养殖常用检测仪器设备,开展防疫检疫,推行标准化、无公害、健康养殖,支持水产养殖与光伏发电一体化建设,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7.支持渔港航标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区)应以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主,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为辅,统筹安排,科学规划,提前开展项目可研论证、编制,做好项目储备。
重点对渔港(避风锚地)的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港池、航道、系泊、锚地等进行升级改造,对港区道路、通讯导航、监控、供电、照明、给排水、消防、公共卫生、污水污油和垃圾处理等进行配套完善,提高渔业避风能力,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满足海洋渔船就近避风,全面提升我省渔港等级和规模。
对旧航标进行改造升级,提升遥感监测水平;增加新航标及执勤点分布,提高布局密度;建设渔用航标遥感监控系统一体化平台,建立相关应急反应机制;打造一批现代化多功能渔港航标,凸显渔业和海洋文化,提升其附加值。
8.支持渔业安全装备建设。
各地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支持的同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海洋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消防、救生器材、通导终端的配备,升级改造AIS和北斗终端,保障北斗卫星终端船位监控数据及时推送和运营维护服务。
重点为60马力(含)以上渔船安装升级版AIS终端,同时,在完成AIS终端基础上,为100马力(含)以上大中型渔船加装升级版北斗卫星终端。
加强渔船船位动态监控,逐步实现“看得见、联得上、叫得回”的目标。
救生器材配备可适当兼顾网箱养殖等海上渔业作业人员。
9.支持开展渔民(含港澳流动渔民)生产技能培训。
为提高渔民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渔业船员持证上岗率,提升渔民转产就业能力,解决渔业产业用工难的问题,各地要大力开展转产转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对参加职务船员培训、安全培训的学员,按培训费的50%给予补助。
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必须开展实操评估考试的新要求,扶持渔业船员实操实验室建设,提高船员实际操作水平。
对经省海洋与渔业局资格认定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新建驾驶模拟操纵实验室、轮机模拟操作实验室,按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予以补助(具体以发票实际金额为准)。
获得资金补助的实操实验室作为渔业船员考试的指定考点、承担相应等级考试任务。
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制定并组织实施。
10.支持开展渔业生产秩序整治行动。
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渔具政策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各类非法作业的力度,整治“船证不符”、违法违规使用渔具和污染渔业水域等行为,确保政策调整顺利推进。
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涉渔“三无”船舶、违规渔具清理销毁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提高对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市县长负责制,明确地方政府保障渔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做好衔接配套,确保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突出政策导向,对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和项目实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渔民群众乃至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及时、主动指导渔业企业、渔民和其他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三)抓紧编报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
县(区)政府要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制定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于8月底前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备案。
各有关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合实际,抓紧编制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等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
自2017年起,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四)加强资金管理。
各地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资金管理,遵循“谁安排,谁负责”。
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基建立项等相关管理制度。
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加强工作督导,强化目标考核,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项目的申报、立项、补助发放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广泛宣传告知,自觉接受监督。
(六)加强绩效考评。
各县(区)要组织对项目开展全面的绩效考评,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和可实现的绩效目标等进行评价。
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附件:
1.阳江市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阳江市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3.阳江市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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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 国内 渔业 捕捞 养殖业 油价 补贴 政策 调整 总体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