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详细注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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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详细注解
【编者注:
以下系营改增实践中列举范围汇总,仅供参考】
营改增应税范围注释详解
目录
10个征收品目细解1
一、交通运输业1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2
属于扩围对象列举5
不属于扩围对象列举7
其他9
10个征收品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注:
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以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陆路运输服务1。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2。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3。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4。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5。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6。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7。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8。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9。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10。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
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属于扩围对象
1、律师事务所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律师事务所职能范围内的业务不再区分具体事项,全部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搬场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如果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该业务,则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建筑设计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污水处理劳务,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等项目,属于原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财税[2001]97号、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单纯的污水排放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其实质是利用车身为客户提供宣传等服务,属于广告的发布行为。
因此,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广告服务”范围,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7、市场调查业务,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8、电脑维护业务,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9、原营业税文件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9]353号)。
据此,从事广告代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会展企业从事会议展览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船务代理企业从事船代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2、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业检测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13、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且一般纳税人接受该服务属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发票的纳税人不得抵扣)
14、汽车租赁业务,汽车租赁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征收11%的增值税;汽车租赁不配司机的,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17%的增值税。
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固定线路运营的省际长途客运业务,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原口径(三)中的第6条,按照本条政策口径执行。
15、在提供广告服务中,以外购的商品(伞、笔等)或广告客户提供的产品等实物为载体为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16、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
17、河道疏浚服务,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18、码头拖轮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19、花卉租赁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0、试点地区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全部纳入试点应税范围。
21、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不属于扩围对象
1、关于劳务公司:
如果该劳务公司从事的业务是纯劳务派遣的,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2、从事消费卡业务,除第三方支付业务情况外,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4、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建筑图纸审核业务,不论主体是否有专业资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工程监理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7、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高速公路收费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从事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改征方案中的代理业只包含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而且从范围注释总的原则来看是采用了正列举的方式对改征的范围作出界定,对代理业务不做扩大解释。
因此,招标代理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2、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符合生产性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总原则,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3、代理记账、电子申报、共享开票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4、攀岩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果属于提供广告服务的收入,纳入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试点服务,例如进场费、上架费等,仍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6、电信增值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7、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
健康咨询、房产中介咨询、期货咨询、医疗咨询、健康咨询、城市发展规划等项目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咨询服务的范围。
18、鉴证业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列举的范围执行。
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9、股权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0、专业技能培训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与应税服务一并提供且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培训除外。
21、车辆上牌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均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2、代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3、招标行为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4、电梯维护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执行。
25、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6、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7、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8、运钞车运钞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的“其他服务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
29、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其他
1.经税务总局确认,“销售额扣减全额支出”的口径为“收入与支出同口径扣减”。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在申报表中,《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第3栏)为发票金额全额;当期实际减除金额(第4栏)=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且小于等于对应含税销售额)-当期实际减除税额(第5栏);当期实际减除税额(第5栏)=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且小于等于对应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4、试点一般纳税人若在2012年之前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其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试点一般纳税人若在2012年之前已经属于一般纳税人,可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抵扣其2011年取得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耗用的货物和劳务包含的进项税额,但不得抵扣该年用于纳入试点范围项目的货物和劳务所含的进项税额。
5、外地注册企业如果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该分支机构则属于本市的固定业户,应按照规定纳入试点范围;如果未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则该户为外地的固定业户,应按照现行营业税相关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自然人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非贸出证中,如果出现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作进项抵扣,同时被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索要通用缴款书原件,可继续沿用现行非贸程序相关操作,通用缴款书由纳税人作进项抵扣凭证,对境外企业开具相关完税证明。
7、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境外支付的价款,适用《试点事项规定》关于销售额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8、对于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的主体,没有专业资质要求。
9、“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的“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指租赁合同的正式签约日期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
10、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或融资租赁服务,支付给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如果符合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实行扣额方法)
11、跨年度开票问题:
部分业务的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异。
如果某项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1年,纳税人已经在2011年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
但由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在2012年,2011年纳税人未开具发票。
2012年,该应税服务确认会计收入时仍然开具营业税普通发票,申报事项另行明确。
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2年,但在2011年确认会计收入时已经计算缴纳营业税,且未开具发票。
2012年需要开票时,对于2011年预缴部分,按原缴纳营业税额退税;2012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
12、提供仓储服务,其金属储油罐和非金属储油罐的进项抵扣问题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13、营业额或销售额以外币结算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营业税规定和试点后的增值税规定是一致的)。
14、预收款问题:
纳税人2011年收取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时,根据营业税规定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不缴纳营业税。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提供该项应税服务时,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5、“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的“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指租赁合同的正式签约日期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
续签日期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视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执行完毕的,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16、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现行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17、关于融资租赁
(1)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业务应收款项,按期向承租人开具发票。
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企业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租赁物为新购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可在合同中约定首期就设备价款一次性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各期,按租金总额扣除设备款后的余额部分分期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地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应按取得的融资租赁收入,扣除营业税规定的扣除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业务超税负即征即退,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100%。
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为融资租赁业务已缴增值税。
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为当期各项目累计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价税合计数)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相应承担的出租货物成本后的余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
18、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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