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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关于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白皮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关于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白皮书
前言
公正,需要靠判决来表达;权威,需要靠执行来实现。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2018年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决胜之年。
为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下称“海珠法院”)掀起了攻坚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浪潮,并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一性两化”的总体思路,不断探寻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
为此,海珠法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重拳打击各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势必打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一、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总体概况
近年来,海珠法院始终围绕“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将“一性两化”作为执行工作主线,同时将“持续打造过硬执行队伍,用心做好执行宣传工作”作为支线,多措并举,务求实效。
(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基本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挂图作战。
海珠法院将“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列为今年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调各部门资源,全力支持执行工作。
另组织全体执行干警认真学习上级法院相关会议精神,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压实责任、分类施策、精准攻坚,始终坚持“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并具体制作《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作战图》,分解目标任务,狠抓时间节点,确保事事有分工、件件有期限、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2)对照指标体系,狠抓积案清理。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要求执行质效全方位的改进。
为此,海珠法院认真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自查问题并形成相应的改善建议,在吃透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多种举措,努力促进实际执结率、执行到位金额、办案周期等指标的均衡协调。
(3)加强与人大代表的定向联络机制。
为加强与辖区内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及区人大代表的定向联络机制,海珠法院在8月15日邀请了区人大代表50多人视察了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
过程中,海珠法院着重向人大代表介绍了在加大执行威慑力度、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高效办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规范办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及做好执行宣传工作等方面的做法与成效,并就下一步工作中接受第三方验收评估、构建打击拒执行为长效管理机制以及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了计划。
(二)实施专项行动,重拳打击“失信被执行人”
今年1-7月,海珠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8179件,同比上升22.77%;办结6499件,同比上升48.79%,执行法官人均结案数达342件。
在打击“失信被执行人”方面,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186人、发出限制消费令10372份、限制出境14人、拘留41人。
其中,为集中打击各类失信行为,海珠法院在今年4月份开展了为期三天的“利刃”专项行动,针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虚假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等失信行为集中采取拘留措施,三天共拘留被执行人18人,过程中邀请了10名人大代表全程见证,并联合腾讯大粤网进行网上同步直播,在线观看人数达70余万人。
另外,为集中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在今年5月29日至6月8日开展了环保执行案件专项行动,仅用时十天,即成功执结22件环保执行案。
通过开展以上专项行动,均体现出重拳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坚定决心,为提高社会诚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完善执行联动,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在执行破难的举措中,严厉打击各类拒执犯罪行为是进一步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抓手。
据统计,从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海珠法院向公安部门移送追刑的案件共25件。
其中,2015年为3件;2016年为6件;2017年为9件;2018年1-7月为7件,而通过采取移送追刑措施实现全部执结的为5件,占20%。
可见,移送追刑的案件数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体现出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在逐年加大,为疑难复杂案件的顺利执结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另外,为完善联动合作机制,海珠法院多次与海珠区公安分局、检察院等部门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实践问题进行座谈研讨,并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细化了公检法等部门在办理涉执类刑事案件中的操作规程,打通了各部门有效衔接的通道,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重要的举措。
二、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
(一)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海珠法院已移送追刑的案件当中,涉及恶意转移财产的为9件;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的为4件;拒不迁出场地或房屋的为6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为4件;非法转移已查封财产的为2件。
可见,恶意转移财产的犯罪情形占比较重。
实践当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得到切实的遵守与履行,才能维护司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但大多数时候却因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申请执行人即使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支持,却陷入了权利得不到实现的窘境。
究其原因,在于大部分被执行人在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并非考虑如何履行义务,而是想着如何逃避债务、躲避执行,甚至有些被执行人不是没有能力履行,而是根本不想履行,并想方设法利用欺骗、隐瞒、恶意转移财产、暴力抗法等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缺乏主动履行的意识,而且对这些行为的犯罪性质缺乏基本认知,严重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仁盛之邦,在乎诚信。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移送追刑措施,表明其失信行为已经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道德与经济方面提高了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关键举措,对提高社会的诚信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虽然该规定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方面作出了重要成效,但事实上仍存在大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原因在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并未得到完善,并未能够从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失信的违法成本仍然偏低,并不足以让其认识到失信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
(三)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已移送追刑的案件当中,全部都是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后依职权主动移送,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占比为零。
关于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问题,在2015年7月2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已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这一类案件的自诉程序。
在司法实践当中,因申请执行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对提起自诉的认识不充分等多种原因,使得目前暂无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案例。
三、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对策
(一)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了不让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应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此,海珠区公检法之间将加强配合,建立和落实协同打击机制,并设立打击拒执犯罪的绿色侦办通道,从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协调,并统一执法思想,统一证据标准,适当简化立案、审查等相关程序,切实做到快立案、快取证、快移送,快审理,确保移送追刑案件能够得到高效办理。
(二)加大对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执行宣传
为提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意识,海珠法院将继续深化“专项行动”,并以“专项行动”为载体,综合运用曝光失信、限制消费、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打出组合拳,打出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被执行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切勿丧失诚信底线,更不能与法律对抗。
同时,建立专刊、电视、电台、网站、微博、微信在内的宣传平台,及时传递攻坚执行难的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做好执行宣传,讲好执行故事,提高社会认同感,营造人人守信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完善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
对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应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推进公诉、自诉并行模式,使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更加便捷高效地开展。
在推行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自我辩护权、公开审判权等基本诉讼权利。
对符合自诉条件的,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加强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认识,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的权利,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
典型案例
案例1
假意和解移财产,领刑一年得教训
——麦建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4日,法院判决麦建荣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追偿款95367.81元。
判决生效后,麦建荣未按期还款。
同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月15日向麦建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后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麦建荣承诺在2016年4月5日前清偿上述欠款,并书面保证在案件执行完毕前不转移其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马涌直街的房产,但麦建荣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6年3月30日将其名下的上述房产过户给案外人麦某莲,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6年8月15日,麦建荣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麦建荣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执行。
惟麦建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麦建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有被执行人表示暂没钱还款或者无法一次性还款,提出与申请执行人和解,一般由法院主持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但实际上,有部分被执行人是假借和解为名,表明自己有积极还款的意向,实则妄图麻痹法院和申请执行人,伺机转移名下的财产以规避执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
拒不搬迁变犯罪、及时悔悟获缓刑
——黄佑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1989年,被告人黄佑权暂住于林某娟拥有的物业本市海珠区土华山北岗一巷房屋。
至2013年1月4日,林某娟欲将上述物业取回自住,但黄佑权拒不返还。
林某娟遂于2014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佑权返还该物业。
法院经审理于同年9月19日作出判决,黄佑权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物业归还林某娟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因黄佑权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同年12月10日生效。
后黄佑权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均被驳回。
但黄佑权仍居住在上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黄某权被拘传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黄佑权在案发后已经主动搬离上述房屋,并取得了被害人林某娟的谅解。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黄佑权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佑权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黄佑权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另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已主动搬离了上述房屋,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被告人黄佑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故法院判决被告人黄佑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纠纷、物权纠纷等所引发的搬迁类案件十分普遍,负有搬迁义务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在法院已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并张贴搬迁公告的情况下仍存在侥幸心理,拒绝搬迁,甚至阻挠法院的强制搬迁,殊不知此种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拒不迁出房屋、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所幸的是,本案被告在最后及时悔悟,搬离了房屋,取得了谅解,最后被判处了缓刑。
案例3
房价暴涨占房不搬 释法说理罚款无效
——杨锦斌、张小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小王、小劳两夫妻通过中介与杨锦斌、张小芳夫妇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王、小劳以人民币78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所有的海珠区某高档住宅,并约定小王、小劳需在2016年12月前分3期向杨锦斌、张小芳支付定金人民币234万元。
由于涉案房屋因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双方又签署《房屋租赁暨附条件买卖合同》,约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期间,房屋以租赁形式交由小王、小劳使用。
合同签订后,小王、小劳夫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定金,但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买卖合同部分条款及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争议,杨锦斌、张小芳拒绝向小王、小劳交付涉案房屋。
经协商未果,小王、小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一致认定——杨锦斌、张小芳需向小王、小劳交付涉案房屋。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夫妻两人以唯一住所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经执行法官仔细核查,夫妻两人不仅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大股东,张小芳还是经营着一家烟酒商店,夫妻两人每月收入不菲,加上前期已经收取了房屋定金234万元,完全有能力解决住房问题,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理由并不成立。
对此,经办法官对杨锦斌、张小芳夫妻进行了多次释法说理,并明确告知其在具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将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
但杨锦斌、张小芳却不以为然。
经多番释法、说理没有效果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对两人各处以10万元处罚。
但20万元的罚款显然并未让杨锦斌、张小芳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心生敬畏,在罚款决定书送达之后,既不缴纳罚款,也不交付房屋,仍然坚持要求申请人必须支付购房尾款500多万元才同意交付房屋给申请执行人。
实际上,夫妻两人之所以不愿意搬离涉案房屋,更大程度上是因为涉案房屋的价格已经大涨。
据初步估计,该处房屋相比较合同签订时已经涨价700多万,足足翻了一倍。
正是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夫妻两人迟迟不愿意将涉案房屋拱手让人。
鉴于杨锦斌、张小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在法院对其进行罚款之后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官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后,于2018年7月9日对杨锦斌、张小芳采取刑事拘留。
在冰凉的手铐落在杨锦斌、张小芳手上时,夫妻两人才终于认识到抗拒执行的严重性,立即通过家属腾空房屋并交付给小王、小劳。
同时,主动缴纳罚款20万元,并向小王、小劳支付延迟履行产生的延迟履行金8万元。
至此,一起豪宅交易纠纷执行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随着房地产市场交易的迅猛发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为生活中一类常见的纠纷。
这类纠纷一旦诉至法院,并最终产生了生效判决,那么交易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循法院判决内容执行。
但是随着房屋价格日趋上涨,不少卖家眼红于眼前的巨额利益,即使经法院判决必须向买家交付房屋,他们往往也选择无视法院生效判决。
但这种为高额利益不惜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严厉的处罚。
案例4
法网恢恢终不漏,交齐全款始撤刑
——广州泰衍服装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基本案情:
欧阳某某等13人是广州泰衍服装有限公司的工人,因与该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了仲裁裁决书。
欧阳某某等人自2016年1月25日起陆续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广州泰衍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薪酬合计165514元。
法院立案后向广州泰衍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其名下财产情况,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广州泰衍服装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官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登记的办公场所经营,去向不明。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程某,均无回复,且到工商登记资料中程某登记的户籍所在地查找,程某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年12月,法院将广州泰衍服装有限公司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拟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月,公安机关将其法定代表人程某抓获,程某才终于意识到自己难逃恢恢法网,于2018年1月全额支付了13名工人的工资165514元。
鉴于此,法院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追刑程序。
典型意义:
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严厉打击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已经是近年来法院、公安机关、劳动监察部门等各相关部门狠抓渉民生类事项的重点内容。
近来,一些小公司、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尤其在建筑工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欠薪案件较为多发,有些小作坊、小工厂,由于资金周转或经营者之间的矛盾问题,导致无法发放工人工资现象较为普遍。
个别案件涉案金额较大,被害人数众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此案被执行人共欠13名工人工资共计16万多元,社会影响较大。
被执行人欠下工人工资后,搬离公司注册场地,其法定代表人程某亦下落不明,法院经多次查找均无所获,其行为已经构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移送公安机关布控抓获后,全额结清了工人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据此撤回了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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