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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方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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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方案汇编
学分制方案汇编
上海鹏达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
2003.4
前言
学
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是生产力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进步的产物,适应了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及社会进步的需要。
它不再以同一僵硬的模式来培养学生,而是充分承认个体的学习能力和素质差异,允许学生有充分的选择范围,安排自己的学习专业和课程,体现了学习自由的思想,确保学习时限的灵活性,学习内容的选择性,课程考察的变通性,培养过程的指导性。
目前,以学分制为主题的教学管理体制深化改革正如火如荼,方兴未艾。
但是推行学分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诸多因素,其中良好的学校内部的条件和协调的外部社会条件是实行学分制的基础。
内部条件主要指,针对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及其它行政管理都须适应新形势。
学分制的有效实施,需要有较高素质的教务管理队伍,需要对学分制有深刻的认识和研究,对教学工作有较高的管理造诣,能够熟练地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使纷繁庞杂的日常事物变得井然有序。
作为多年从事教育行业软件开发的上海鹏达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在多家教育研究机构及软件权威人士帮助指导下,推出了鹏达校园网应用系统——学分制版,本系统已经应用于多所学校,经学校实践运用,获得了校方的一致认同,并获得2002年“上海市优秀软件产品奖”。
为了帮助学校更好的实施学分制管理工作,上海鹏达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特意收集整理了全国一些具有代表性,实施学分制较为成功的三年制、五年制高职、中专等学校的学分制方案,希望能够为学校的学分制建设作出一点微薄的贡献,使更多的学校和师生能够从这项改革中受益,推动办学质量和效益向更高的层次迈进!
课程设置
根据培养目标、人才规格与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按必修、选修(含限选与任选)设置课程。
(1)必修课:
指为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
必修课包括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
(2)选修课:
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
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i)限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ii)任选课是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
学分与学分绩点
(1)学分:
学分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之一,用字母A表示。
(2)学分的计算标准:
一般课程以16-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践课、体育课、公益劳动、军训等以30-36学时计1学分,改革有成效的综合化课程视情况可以10-12学时计1学分。
(3)学分分配比例:
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三类课程的分配比例原则上是65%、25%、10%。
(4)学分绩点:
为避免学生可能出现的单纯追求学分的现象,采用学分绩点的办法,对学生进行客观评价。
学分绩点用字母C表示,为了和传统的百分制和等级制计成绩的质量标准对照,并便于三好生、学习优秀生等评比,现列表如下:
学分绩点与百分制、等级制成绩对应表(五等8级)
序号
百分制
等级制
绩点C
可否授以学分
1
96-100
4.00
可以
2
90-95
3.70
可以
3
85-89
优
3.10
可以
4
75-84
良
2.30
可以
5
65-74
中
1.50
可以
6
60-64
合格
1.00
可以
7
55-59
0.70
尚可
8
0-54
不合格
0
不可以
(5)平均学分绩点:
用字母G表示。
G=
(i为教学计划中的单一课程下标)
依此计算方法算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总平均学分绩点。
(依i的选择而定)
(6)跨学期进行的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
(7)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的取得在保证出勤率的情况下要求C≥1。
(8)每学期每个学生的单一课程学分绩点在0.7≤C<1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且学期平均学分绩点G≥1.5方可计学分。
选课管理
学分制的核心是选课。
选课管理包括学习方式的选择、学习数量的选择和选修课程的选择三个内容。
(1)学习方式选择:
学习方式分跟班听课与自修学习两种,跟班听课是按学校安排的教学计划进行课堂教学,参加统一考试。
自修学习,学生自己掌握内容与进度,但要报自修计划,学校指定指导教师,学生按计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学习。
原则上多数人选择跟班听课的学习方式,重修或优秀生可以选择自修学习的方式。
(自修管理办法另拟文)。
(2)学习数量的选择:
全日制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学分控制在Amin≤A≤Amax
其中,Amin=
×0.75(取整)
Amax=
×0.75(取整)
注:
学分总数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达到毕业标准的最低学分。
(例如根据机电专业科教学计划学分总数为210学分,Amin=20学分,Amax=40学分。
)
(3)选修课程的选择:
在教学计划开列的课程中,学生分别在限选课和任选课中进行选择,但选择数量一定在学分控制线内,课程一经选定就变成该生的必修课,不能随意停止所选课程的学习,经考核不能取得学分需重修者可考虑更改选课。
(4)对在相关比赛中获奖的学生,可适当加计学分并可减免学分相当的任选课程数量。
(5)考虑到中专学生的年龄和知识水平的特殊性,选课工作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愿选课。
(选课指导教师的有关条例另有规定)
考试、毕业及必要的学籍管理
(1)考试规定:
考核仍实行百分制或等级制,对跟班学习者全校安排统一考核,对自修学习者教务部门依照学生的自修计划安排考核。
学生通过成人教育渠道业余完成了高教自考等课程的学习,只要内容符合专业要求,课程内容不低于我校相关课程的大纲要求,考试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专业科核定,教务科批准,承认学分。
学生自学某门实践性环节获得与实践性教学大纲要求相当、范围相同的国家或社会行业机构承认的专业证书或技术操作证书等,经本人申请、专业科核实、教务科批准,承认实践环节的学分。
本校修读学分必须达到总学分的2/3以上。
(2)毕业标准:
(i)学分总数必须达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最低学分标准(四年制学生最低学分标准为210学分),且必修学分和限选学分达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比例要求。
(ii)总平均学分绩点G≥1.5。
达到上述两项要求,即达到毕业标准。
允许提前一年或延长两年达到上述要求。
对经批准加修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规定学分者,可作为辅修专业毕业,记入学生档案发给证书。
(3)学业成绩优秀标准:
每学年学习数量达到控制学分范围中值以上,平均学分绩点G≥3.10,可定为学业成绩优秀学生。
(4)单一课程成绩学分绩点C<0.7不能获得学分,该课程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能获学分者重修该课程。
(5)重修:
拿不到学分的学生可提出重修,重修次数不受限制。
(因重修、自修学习单独考试而加大培养成本,学校需要加收学费,另拟文)
(6)暂退:
学生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做暂退处理。
学生暂退后仍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需提交申请上报学校批准。
(7)在允许修业期限内取得学分距毕业标准相差10学分之内,由已获有效学分计算出的G≥1.5可作肄业处理,未达到肄业标准的可视不同情况发给结业证明。
学生道德行为学分评价标准的规定
1、依据
学生道德行为评价标准依据《xx学校学分制试点方案》、《xx学校德育大纲》、《xx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制定,目的是实现学校素质教育培养目标。
2、范围
学生道德行为评价标准只涉及对学生履行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评价,不包括对已纳入教学课程的学习、教育内容,如政治课、军训课、公益劳动课、德育课等课程的课业完成情况的评价。
3、原则
学生道德行为评价标准的制定以正面教育、引导、鼓励为原则,激励学生自觉、努力地履行道德规范,培养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道德意识和参与学校管理、建设、主动为社会、学校服务的公益意识。
4、计分及方法
学分分配比例:
基本分80%,附加分20%。
附加分为奖励性学分。
以四年制为基准基本分满分16分,附加分满分4分。
学生道德行为要求应贯穿于学生整个在校期间。
因此,道德行为计分以学期为单位,按学生实际在校学期计算。
如学生在校6学期即修完毕业所需课程,获得毕业所需学分,则道德行为计分按6学期计算;如学生因重修课程10学期方获毕业所需学分,则道德行为计分按10学期计算。
学生在校期间不论何种学制,各学期道德行为学分平均值必须达到基本分的80%,方可获得道德行为毕业标准。
如一名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8个学期,毕业时道德行为学分应达到16×80%=12.8分方可毕业。
道德行为学分实行单独计算,其它课程学分不得充抵道德行为学分。
但如获得道德行为附加分,即可充抵道德行为基本分,也可充抵选修课中自选课学分。
道德行为评分采取百分制,再折算为学分。
每学期道德行为基本学分满分2分,附加学分0.5分。
道德行为基本分评分对应表(表一)
序号
百分制
等级制
学分制积点
备注
1
96-100
优
2
2
90-95
1.85
3
87-89
1.65
4
84-86
良
1.5
5
80-83
1.35
6
77-79
1.15
7
74-76
1
8
70-73
0.85
9
65-69
合格
0.65
10
60-64
0.5
11
不足60
0
附加分不需折算即为学分。
道德行为评分采取阶段性与终结性结合的计算方法。
阶段性计分方法:
每学期期末将所得道德行为分数折计为学分,再将所得附加分累加,即为本学期道德行为学分。
终结性计分方法:
(1)以四年制为基础学制,学生获得道德行为基本分总学分16×80%=12.8分(含12.8分)以上,即达道德行为毕业标准。
(2)用少于四年(8学期)的时间修完全部课程,课程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其实际道德行为基本分实际总学分应达到道德行为毕业标准,毕业标准计算公式为:
实际在校学期数×2×80%=道德行为基本分毕业标准
例:
一名学生用三年(6学期)修完所有课程,获得课程毕业学分,达到学业毕业标准,则其道德行为基本分毕业标准学分为:
6×2×80%=9.6学分
(3)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四学年(8学期)的学生,其道德行为基本分毕业标准仍为16学分。
但各学期道德行为基本学分积点值应对应(表一)各积点值进行折算,即:
16/实际在校学期数=学期基本分标准学分值
学期基本分标准学分值∕2=学分比
表一各积点值×学分比=该生所适用的道德行为基本分对应值
各学期学生实际道德行为所得百分制分数需对应按学分比折算后的新积点再计算为学期学分。
例:
一名学生用六学年(12学期)修完所有课程获得课程毕业学分,达到学业毕业标准,其中在校实际学习五年(10学期)。
该生1-10学期道德行为基本分数分别为:
84、90、78、68、77、89、86、86、90、89,对应表一学分积点分别为1.5、1.85、1.15、0.65、1.15、1.65、1.5、1.5、1.85、1.65,则其道德行为基本分毕业标准学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该生道德行为毕业学分仍为16×80%=12.8
该学生学期基本分标准学分值为16/10=1.6
学分比为1.6/2=0.8
该学生各学期道德行为积点分=表一对应积点分×0.8
毕业时该学生道德行为基本分实际学分总和为:
∑该学生各学期道德行为基本学分积点=∑表一对应积点分×0.8=(1.5+1.85+1.15+0.65+1.15+1.65+1.5+1.5+1.85+1.65)×0.8=11.56≤毕业基本分标准学分12.8
该学生道德行为基本分未达到毕业标准。
如果该生在校期间还获得道德行为附加分,则可以与其所得基本分累加,若达到基本分标准毕业学分12.8分,也可毕业。
4、实施
按学生管理行政体系实施。
5、内容
学生道德行为基本分(百分制)标准(表二)
序号
内容
分数
说明
1
违反学校服装、发型要求不超过1次
5
2
无破坏或故意损坏公物的行为
10
序号
内容
分数
说明
3
因个人原因不参加卫生值日、扫除不超过1次
10
4
无违反学校不得佩带饰物规定的行为
10
5
无考试作弊行为
10
6
无抄袭作业行为
10
7
参加学雷锋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
2(最高10分)
各次活动时间可以累计
8
无不尊重他人劳动的行为
10
9
无违反学校各项纪律规定行为
10
含课堂/宿舍等
10
本班在学校班级月考核中排前5名,每次每人
3(5次15分)
合计
100分
道德行为附加分标准(学分制)(表三)
序号
内容
学分
说明
1
学校学生会团委及班级班团干部能够履行职责
0.025
2
市级优秀学生干部
0.0375
含市级三好生
3
局级优秀学生干部
0.025
4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0.0125
含校级三好生
5
市级先进班集体每人
0.0375
6
局级先进班集体每人
0.025
7
校级先进班集体每人,校级集体奖项前三名(只含集体构成者)每人
0.0125
8
学雷锋先进集体每人
0.025
9
学雷锋先进个人
0.025
以上各项可累计
序号
内容
学分
说明
10
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每2小时(包括社区服务)
0.0125(最高0.25分)
由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校外服务
11
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或在德育方面有其他突出成绩
0.025
与以上各项不重复得分*
合计
0.5分
*说明:
“与以上各项不重复得分”是指如果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或在德育方面有其他突出成绩已经作为(表三)1-10项获得学分的因素,则第11项不再加计学分。
6、管理
不论学分制班级还是学年制班级都要服从和执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学分制班级的学生除按本规定对其道德行为采用学分评价办法外,仍应按学校德育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德育评价,德育评价不合格者,其学籍的处置视同学年制学生,不再给重修的机会。
学生受处分期间不获得任何道德行为分。
本规定为《xx学校学分制试点方案》的具体操作方案之一,由学校学分制课题小组负责解释。
学分制有关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1)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每学年初在开学一周内将本学年学费一次性交齐,没交齐学费者不得参加本学年的学习。
(2)重修课程的学生应按重修课程的学分交纳重修费人民币50元/学分,在重修申请得到学校批准后一次性交齐。
(3)学生参加补考应交纳补考费。
每学期期末考试补考费人民币20元/门,在校期间最后一次补考费人民币50元/门。
(4)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公益劳动等课程重修也应交纳重修费用。
(5)免修的课程,学费不退或照交。
关于学分制导师暂行条例
为了更好地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人才培养,学校决定在学分制中实行导师制,为班级中优秀学生配备指导教师以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习。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1、导师资格
(1)导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资格。
(2)导师必须熟悉专业教学,热心教育事业。
(3)导师必须具备献身教育教学改革的精神。
2、导师职责
(1)导师要根据学生的基础、特长、爱好和专业的培养方向,制定学生培养计划,经专业科审核、教务科批准后由导师具体组织实施。
(2)导师要与班主任经常联系,及时了解优秀学生的学习情况。
(3)导师要配合各任课教师对优秀学生进行定期指导,定期检查学生学习情况。
(4)导师可根据培养计划,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优秀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完成必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5)经学生申请,导师同意,教务科审批,可申请加修其他年级、其他班级(包括其他专业)的课程,加修课程原则上不与本班课程冲突,如有部分冲突,导师认为不影响整门课程的学习,经专业科批准也可加修,但必须完成作业、实践报告等,并参加考试和考查。
(6)由导师提出,教务科批准,优秀生可在借阅图书上享受教师待遇,并允许进入图书馆教师阅览室和资料室学习。
3、导师聘任和考核
(1)导师由专业科科长聘任,每位导师可带3-5名优秀生。
(2)导师每学期由专业科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由专业科科长解聘。
(3)导师的工作业绩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级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4)导师工作经考核合格者,按每生每学期5-10个教学工作量计算津贴。
4、优秀生评选
(1)选拔优秀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在政治上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业务上要求基础扎实,学习优良,刻苦钻研,自学能力强,有较大的学习潜力且身体健康。
(2)优秀生每学年选拔一次。
每学年学习数量达到控制学分范围中值以上(30学分),且按学年计算学生平均学分积点G≥3.3,可评选为优秀生。
(3)优秀生的比例不超过专业年级人数的25%左右。
(4)优秀生由班主任提名,经专业科审定,学校批准,教务科备案。
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1、学生每学期应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修读必修课和限选课,同时也可根据个人能力情况,按《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提前修读其它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或者根据个人爱好修读任选课,并通过考试取得学分。
原则上提前所修的课程或所修的任选课不得超过两门。
2、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准许重修,重修考试及格仍可取得学分。
任选课经考核没有取得学分,也可以通过选修其它课程补足学分。
3、学生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或加修第二专业。
三年制学生可在2-5年时间内毕业,四年制学生可在3-6年时间内毕业。
4、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不实行留级制。
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5、为了给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和社会创业的机会,当修够教学计划中规定的50%以上学分后,在每学期末可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休学。
休学一次时间为1-2年,休学期满一个月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复学。
6、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相应课程进修成绩合格的同学,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教务科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该生可免修其课程,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证明材料由教务科存档备案。
7、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取得学分与毕业学分相差10学分及以内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学校为结业生保留两年补考资格,两年内学生可申请回校补考所缺学分的课程,也可在学校重修这些课程。
取得毕业学分后,学生可持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
8、因故没有参加实习或毕业设计,或经实习、毕业设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同学,按结业处理。
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在适当时间由教务科安排重修一次。
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可持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
9、军训、公益劳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安排重修一次,经考核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10、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原北京市教委颁发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科。
学分制的操作运行及相关管理办法
1.参加学分制试点的同学在入学教育中加入有关学分制的政策教育,选课法、选课方式等内容的教育,使同学们能很好的配合学校做好学分制的试点。
在选课前向学生公布课程的学分,选修课的科目(包含取技能证的选修)及有关课程的介绍。
学生在选课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选课法则自愿选课,填写选课申请表,本人提出自修申请等。
2.按照学校审批的选课申请及自修申请,教务科填写学生到课课表。
学生到课课表一式四份,学生自留一份,教务科留一份,专业科留一份,学生所在班级留一份。
3.学生的选课申请、自修申请、学生到课课表、学分记录、学分绩点统计等以学生个体造册留存。
对学生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及重修、暂退等项学籍管理问题,由教务科负责通知到学生管理部门。
4.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或考查,记分方式仍按普通班的办法进行,转化学分绩点过程由教务科统一完成。
5.学分制相关管理办法
(1)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
(2)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附件2)。
(3)学分制学生道德行为学分评价标准的规定(附件3)
(4)学分制导师暂行条例(附件4)。
(5)学分制有关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附件5)。
(6)学生道德行为学分评价标准的规定(附件6)。
6.学生到课课表的生成、学分的确认与统计、学分绩点的核算、学生成绩统计等均由计算机管理软件完成。
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根据我校制定的学分制试点方案及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选课管理
(1)选课要求
A.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在未得到学校特别批准的情况下,应按教学计划修读各类课程。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进行选课。
学生选课应参照指导性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学校委派有经验的教师给予指导。
B.学生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每学期一般应修读30学分。
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最低不得少于20学分,最高不得超过40学分,如遇特殊情况,学生要求超出规定者,需有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
C.一门课程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时,学生必须全面修读;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学习成绩优秀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不违背选课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提前修读本专业高年级的必修课程。
(2)选课程序
A.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学校有关专业教学计划。
每学期第12周前,教务科负责指定选课指导教师,向学生详细介绍指导性教学计划,使学生明确培养目标和选课的具体要求,对学生选课进行指导。
开课教研组应组织教师参加直接面向学生的选课咨询,在统一指定的时间与地点采用各种形式向学生介绍本门课程开设的层次、规格、教学基本要求以及教学特点等情况,并当场解答学生所要了解的各种问题。
B.每学期第16周教务科公布下一学期课程安排表。
C.每学期第18周由教务科安排、专业科组织学生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表,进行选课登记;选课结束后,专业科将学生选课情况以班为单位汇总报教务科。
D.第20周教务科发放下一学期课程表。
E.每学期第20周教务科将《学生选课情况统计表》报教学校长、存教务科、送达任课教师所在教研组各一份,同时将核准的选课通知单通知学生本人。
学生选课经教务科批准后,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
F.课程选定后,不得退选,若遇所选课程选修人数不足被取消,经批准可补选。
G.修读学生不足25人的课程原则上不设班开课(特殊课程除外)。
H.课程一经确定,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并按规定完成该课程的听课、作业、讨论、成绩考核等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
I.未经批准学生自行听课或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2、免修课程
(1)学生对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某门课程若在开课前已自学掌握,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程已取得学分,可在选课时间内申请免修;
(2)免修需本人写出申请,并提供学习书籍和自学笔记,经所在专业科审核后报教务科批准;
(3)免修课程必须在开课前参加由教务科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参加免修考试者须交考务费;
(4)一学期免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5)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免修。
3、重修课程
(1)学生已修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未取得学分者必须重修,任选课程可重修,也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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