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项目工程示范合03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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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项目工程示范合0324
合同编号:
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练塘首站空压机周边增加照明工程
合
同
书
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立合同双方:
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信服务、共同发展”的宗旨,为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练塘首站空压机周边增加照明工程
1.2工程地点:
练塘首站
1.3工程内容:
人工破除路面混凝土、开挖土石方及回填;预埋暗敷SC25电缆保护管;敷设电源电缆;48WLED泛光灯,户外型电源开关安装;接地线与接地跨接线安装;电缆做头、校线、接线以及调试等工作。
第二部分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文件组成及合同总额
2.1承包范围、承包方式
2.1.1承包范围:
练塘首站空压机周边增加照明工程。
同工程内容,详见施工方案
2.1.2承包方式:
该项目采取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进行承包,除附件【】所列主要设备和材料。
2.2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包括:
2.2.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履行期间内经双方签署的纪要、备忘录
2.2.2本合同条款
2.2.3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2.2.4施工组织方案书
2.2.5工程项目清单及报价
2.2.4其他
2.3、合同总额(或者称为工程总造价):
RMB15695.00元(核定),
(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
壹万伍仟陆佰玖拾伍元(核定)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沪建交(2006)445号文规定,以经审定结算费用的2.8%计取。
第三部分词语定义
3.1甲方(发包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2乙方(承包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3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3.4工程师:
指本工程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3.5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3.6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3.7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3.8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3.9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3.10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3.11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3.12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3.13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3.1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四部分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4.1根据工期定额及使用需要,确定本工程总工期为(7)个日历日(公历日)。
实际开工日以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自责任的条件,并经《项目开工报告》确认之日为准。
4.2进度计划
4.2.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编制本合同项目的总进度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4.2.2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或发包人要求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4.2.3承包人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项目开工报告》指定日期开工,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开工及延期开工
4.3.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项目开工报告》指定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工期顺延的书面要求应明确载明工期顺延的具体天数;未载明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工期顺延的具体天数。
4.3.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推迟后,工期应相应顺延。
4.4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5工期延误
4.5.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4.5.1.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给乙方提供的图纸而影响关键线路上施工进行的;
4.5.1.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足以影响关键线路上施工进行的;
4.5.1.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但承包人违约在先的情形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的,发包人顺延支付工程或暂停支付工程款的情形除外;
4.5.1.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足以影响关键线路上施工进行的;
4.5.1.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确实影响工期,由承包人书面报告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发包人签字认可,工期顺延;
4.5.1.6一周内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5.1.7由于相关联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4.5.1.8不可抗力;
4.5.1.9双方协商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以上情况下,工期顺延应当具有发包人书面认可并确认的工程签证单。
4.5.2承包人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
若承包人未在7日内提出报告,则视为无须工期延长及增加费用。
4.5.3因其他原因或者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4.6工程竣工
4.6.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4.6.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五部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1工程师权利与义务
5.1.1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姓名:
陈文琦职务:
总监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
与监理合同一致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超出监理合同规定的事项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任何根据合同条件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涉及影响工程进度、投资、造价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及决定,需经发包人签认和书面认可方为有效,否则一切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1.2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姓名:
张云飞职务:
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
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进度、质量及进场材料规格、数量和质量的控制管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进度、造价、投资的变更和确认
(其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5.1.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__同5.1.2__________
5.1.4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1.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1.6除本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2.项目经理
5.2.1承包人委派__黄志华____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承包人委派的职权:
限于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所能行使的职权与本合同规定的责任相一致
5.2.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2.3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未经过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争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
5.2.1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予以更换,但承包人的履约责任不能免除。
5.3发包人(甲方)责任
5.3.1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5.3.2开工前向乙方(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管线资料;
5.3.3向乙方(承包人)免费提供器材保管库房:
/;
5.3.4甲方应按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向乙方及时发布/审查甲供设备材料及乙供设备材料清单;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按以下原则处理:
(1)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承包人应在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内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用于工程之前至少28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的等以供检验。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5.3.5甲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承包人(乙方)责任
5.4.1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因该等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责任、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
5.4.2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4.3在开工前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编制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等计划并提交发包人;
5.4.4工程器材进场未交给发包人(甲方)之前,承包人负责保管,在承包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负责出资维修;如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损坏,由发包人承担维修费用;
5.4.5向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每月末的/日提供/份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每季末的/日提供/份季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同时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应在工程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报告);
5.4.6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5.4.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
职工临时宿舍及卫生设施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要求,保持文明清洁。
严格执行政府有关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规定,确保优质、安全、文明完成本工程的建设,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如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
5.4.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另行商定;
5.4.9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并不限于:
/;
5.4.10承包人应在项目完成后,向承包人提出组织实物验收的申请,并在实物验收和交接前负责对项目的照管,并在实物交接后继续履行质保期义务;
5.4.11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
同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证体系和职业健康与安全保证体系。
5.4.12承包人应自行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支付报酬及安排食宿、遣返交通并承担相应费用。
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开支:
(a)遵守劳动法及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
承包人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
(b)承包人应依法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
(c)承包人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
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等。
承包人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
5.4.13承包人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
这些特殊工种包括:
电工、焊工、架子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5.4.14承包人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
发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的专业分包商(如适用);
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
_。
应明确上述总包配合服务包括为专业分包人员提供已安装在现场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厕所、临时住所等)以及工程水源电源接驳点等(如适用)。
5.4.15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第5.4条款各项义务,造成后果和责任的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5.4.15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第5.4条款各项义务而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上述相关的补偿、索赔、赔偿、诉讼及其他费用。
第六部分质量和检验
6.1工程质量
6.1.1工程质量标准:
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B(满足推荐性标准约定的等级)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且不低于88验收规范标准中“优良”等级的水平;
6.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双方同意由工程质量检测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6.2检查和返工
6.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6.2.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工程师验收。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发包方工程师未到现场或者到现场后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但无论发包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如检验不合格,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6.2.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2.4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5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七部分安全施工
7.1安全施工与检查
7.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措施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八部分工程变更
8.1工程设计变更
8.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重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8.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8.3确定变更价款
8.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8.3.2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3.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3.4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九部分付款方式
9.1本项目根据第
(1)种所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结算:
(1)无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
9.1.1本工程无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供结算造价等额的税务部门发票,经发包人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支付至经造价咨询、双方确认的结算造价90%,余款按9.2条款办理。
9.1.2工程因甲方原因进行重大调整(重大调整条款双方另行约定)所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结算款同时调整支付。
(2)无工程预付款、有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
9.1.1本工程无预付款,承包人提供同等金额税务部门发票,经发包人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经核实的工程实际进度的30%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供结算造价全额税务部门发票,经发包人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支付至经造价咨询、双方确认的结算造价90%,余款按9.2条款办理。
9.1.2工程因甲方原因进行重大调整(重大调整条款双方另行约定)所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结算款同时调整支付。
(3)有工程预付款、无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
9.1.1合同生效后在承包人提供同等金额的税务部门发票,经发包人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的7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万元。
9.1.2本工程无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供结算造价全额税务部门发票,经发包人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支付至经造价咨询、双方确认的结算造价90%,余款按9.2条款办理。
9.1.3工程因甲方原因进行重大调整(重大调整条款双方另行约定)所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结算款/□(进度款)(注:
不选定的请划除)同时调整支付。
(4)有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
9.1.1合同生效且在正式开工后在承包人提供同等金额的税务部门发票,经发包人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的7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万元。
9.1.2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在承包人提供同等金额的税务部门发票,经发包人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的7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万元。
9.1.3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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