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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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司法局
文件
金市司[2009]38号
关于印发《金华市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严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市司法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
省司法厅,省矫正办,市委政法委,市矫正委各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俞流传书记,市政府劳红武副市长,市矫正委委员
金华市司法局办公室2009年4月25日印发
金华市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社区矫正对象是指:
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类罪犯。
第二条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分别抄送县(市、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抄送县(市、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复印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每月将社区矫正对象电子档案抄送检察机关。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人民法院或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
第五条负责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对象的司法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批准机关的法律文书,向本人及其原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宣布其犯罪事实和社区矫正期限。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第七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八)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经警告处分后拒不改正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司法所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移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和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相关材料,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需提请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并移送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表现材料。
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建议。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如果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的,由公安机关采取网上追逃。
第十三条司法所发现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条件,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将情况通报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同时将情况通报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通知其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宣布,并发给由县(市、区)公安局制作(盖章)的《解除管制通知书》、《缓刑期满通知书》、《假释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
第十五条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提前1个月将材料报送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刑满释放通知书》并通知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宣布。
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矫正地县(市、区)范围的期间,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时间,不计入社区矫正期,由司法所审查并将材料报送县(市、区)司法局审批后,由司法所将《不计入社区矫正时间通知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同时由司法行政机关将《不计入社区矫正时间通知书》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后,不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督管理,或拒绝参加社区矫正各项活动、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时间,不计入社区矫正期,由司法所审查并将材料报送县(市、区)司法局审批后,由司法所将《不计入社区矫正时间通知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同时报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辖区公安派出所。
对不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派出所应主动配合司法所查找。
第十八条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连续六个月脱管漏管的,由司法所将材料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查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改造,司法所可以给予表扬、加分、提升管理处遇、评为乡镇(街道)改造积极分子、评为年度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等奖励。
社区矫正对象具备减刑条件的,依照《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在刑罚执行期内因病情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原审批机关指定有资质的市、县(市、区)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并将情况逐级上报县(市、区)、市司法局审查后,送原审批单位批准延长保外就医时间。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因事需要离开县(市、区)范围,时间在一日以上三日以下,经本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批;三日以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由司法所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本人。
第二十二条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由户籍地司法所将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监狱、看守所寄送的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寄送居住地司法所,委托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监督管理。
期满后由户籍地司法所办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居住地司法所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监狱、看守所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将复印件及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寄送户籍地司法所,进行双列管两头包。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是法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凡持有个人出国(境)证照的必须主动上交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不主动上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证照签发机关依法宣布作废。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备,由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金华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社区矫正对象不计入社区矫正期审批表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民族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刑罚执行
类别
户籍所在地
社区矫正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现居住地
至 年 月 日止
违反监督管理
规定的事实
根据市公检法司关于《金华市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规定》(金市司〔2009〕38号)第 条规定。
不计入社区矫正期 天。
司法所意见
所长签名:
印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意见
科长签名:
印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司法局意见
局长签名:
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此表一式五份,一份存入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辖区公安派出所各一份。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不计入社区矫正时间通知书
:
因你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根据《金华市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规定》第 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上述时间不计入社区矫正期,你的社区矫正期限顺延 天,至 年 月 日结束。
司法所(印章)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注:
此《通知书》一式二份,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一份,另一份存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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