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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融资业务管理,规范债务融资行为,发挥融资集中管理优势,维护整体资金链条安全稳定,保障企业经营发展,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和降低财务费用,根据银监会相关法规、《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是指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融资活动结束后增加企业带息负债的行为。
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其中直接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境外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债务融资;间接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借款、融资性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内保外贷、保险债权、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等间接债务融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务融资管理是指对债务融资的预算控制、论证、决策、执行、分析及日常监管等行为的总称。
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债务融资中的内部资金调剂按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债务融资管理贯彻“预算控制、集中审批、分级实施、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授权可以实施融资的其他非法人实体等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境内、外开展的债务融资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法人治理议事规则,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对债务融资行为行使决策权。
第七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债务融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1.拟定集团整体债务融资管理政策;
2.拟定集团整体年度债务融资预算方案;
3.负责集团整体债务融资预算执行监控,开展对各级企业融资业务的日常审批;
4.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债务融资。
第八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依据集团全面预算和债务融资管理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各项债务融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及控制
第九条年度融资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下管一级、分级编制、上下结合、逐级汇总”的原则,按照集团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求和工作流程进行,包括年初编制的年度预算和中期调整预算。
第一十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年度融资预算应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后上报集团公司,并附上年度融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需求书面分析报告。
第一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依据集团预算年度经营总体目标,结合集团公司需求和各二级公司预算上报情况,经协调平衡形成集团年度融资预算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一十二条根据决策审批结果,由集团公司将年度融资预算批复到各二级公司,各二级公司再根据实际情况分解目标,逐级往下批复。
第四章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十三条融资可行性分析
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年度和季度滚动预算,在开展债务融资活动前做好相应的论证与分析,并提出书面融资方案,为决策提供依据。
对重大债务融资活动,如发行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还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融资方案的内容包括不限于:
资金需求分析、金融环境分析、融资品种分析、成本比选、融资策略、风险分析、还款来源、合作机构和授权事项等。
第一十四条融资决策
(一)在批准的年度融资预算范围内,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本单位的公司章程,在开展债务融资活动前提请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有权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应对融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批,重点关注融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融资方案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批准后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一十五条融资业务办理
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本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或决策人的批准,区别直接债务融资和间接债务融资办理具体业务事项。
(一)直接融资
1.直接债务融资办理的具体业务事项包括不限于:
制作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发行募资,债券上市,同步公告等。
开展直接债务融资的,除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外,还应合理选择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重点对还本付息方案做出系统规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2.直接债务融资办理的具体业务流程为:
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集团资金需求和资本结构,形成发行债券初步方案,包括筹资金额、债券类型、用款计划、承销商、具体实施步骤、合规性分析、可行性分析等,报集团公司首席财务官审查后报集团董事会批准。
集团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债券,由集团总办会批准并出具董事会决议。
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中长期债券,需由集团公司总办会提议,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
须报股东会批准的债券发行事项,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1)债券发行申请;
(2)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3)债券发行方案;
(4)董事会决议;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企业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监事会、企业财务总监按规定发表的书面意见;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股东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发行成功后,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分拨借款并按时收息。
(二)间接融资
1.间接债务融资办理的具体业务事项包括不限于:
提交融资申请、报送材料、实地考察(如有必要)、合同审查、签订合同,提取资金等。
开展间接债务融资的,应重点就合同条款与合作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措施、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履行借款合同审批前,须由集团公司风险合规部对借款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间接债务融资本着成本低、手续合法安全的原则,由财务管理部根据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条件,统筹选择。
因贷款需要给贷款银行提供存款支持的,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调度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存款余额。
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子司大额银行贷款等金融机构借款(流动资金贷款且单笔1亿元以上;非流动资金贷款)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一般银行贷款等金融机构借款(流动资金贷款且单笔1亿元及以下)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2.间接债务融资办理的具体业务流程为:
(1)对于新上项目的筹资需求,先由各二级公司财务管理部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上报项目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项目现金流分析、借款金额、拟贷款银行、用款计划、还款来源与计划、公司资产负债率分析、资金链安全分析等,重点从融资可行性和企业资金链安全的角度分析项目可行性,经过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首席财务官、总经理批准;经过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明确借款主体和贷款金融机构,由借款主体与相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资金借入。
(2)对于其他类型筹资需求,先由各二级公司财务管理部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上报筹资报告,包括借款金额、拟贷款银行、借款利率、用款计划、还款来源与计划、公司资产负债率分析、资金链安全分析等,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明确借款主体和贷款银行,再由借款主体与相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资金借入。
各二级公司按照借款计划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有变动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一十六条融资业务集中审批
根据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实施情况,为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和有效使用,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在集团范围内执行资金统筹管理。
内部资金调剂本着有偿和利率市场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协调。
各二级公司需用资金先由内部调剂,内部资金不足调剂时,再向金融机构借入。
内部资金调剂按照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七条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特别规定
所有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均由集团公司统一决策和发行,其中,私募债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等与净资产不挂钩的品种,在符合发行条件的基础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同意,可以由二级公司独立发行。
第一十八条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
所有投资项目在评审和决策前必须制定完善可行的融资方案。
项目融资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金比例和其他融资来源规模,同时,应考虑多种融资工具,通过有效组合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分散风险。
第五章后续管理及分析
第一十九条集团公司及各二级公司在融资决策时应明确融入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直接融资需严格按照在募集说明书中列示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使用。
间接融资资金用途需符合银行等监管要求。
不得挤用、挪用或从事违规交易,不得发生逾期等行为。
第二十条融入资金后,具体资金使用单位为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应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确保到期前足额资金到账,确保集团在银行间和市场间信用。
第二十一条发行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定期发布财务报告、披露重大信息、按期发布还本兑息公告、完善跟踪评级、按期兑付本金及利息、按照指定用途使用资金等。
如监管部门或主承销商督导需要,还应及时掌握资金去向,收集相关资料、单据,定期发布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融资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定期根据实际情况测算项目还款来源,比对还款计划,若发生不能按期偿付风险应及时按程序提前报告。
如存在调整还款计划的可能,应加强与提供项目融资的金融机构沟通,及时调整还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资金情况,按月分析融资偿还计划,在不影响现金流情况下实施融资规模控制,应在融资协议中明确提前还款条款,能提前还款的要提前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主动沟通,减少因提前还款引起的交易损失。
第二十四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部在编制下年度融资预算时应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上报本公司上一年度融资分析报告,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报的融资分析报告及集团公司本部融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年度终结后40日内向管理层提交集团年度融资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及募集资金资料的管理及归档,对各项债务融资登记造册,建立债务融资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二级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鲁信集团财〔2014〕8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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