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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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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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矿井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
矿长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订
(封面)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矿井名称
矿长姓名
经济类型
隶属关系
详细地址
主 井
井口坐标
x:
y:
z:
开采上
限标高
井田
面积
(km2)
开采下
限标高
设计单位
设计服务年限(年)
矿井生
产能力
(万吨/年)
建井开工日 期
年 月 日
矿井投产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矿井投产验收单位
文号
开拓方式
现采水平
采煤方案
主要采煤
工 艺
提升方式
通风方式
职工人数(人)
全员功效
(吨/工)
地质报告名称审批时间及文号
报告名称
提交单位
审批单位
审批文号
煤种
煤层灰分
煤层硫分
矿井最大涌水量(m3/h)
瓦斯等级
可采煤层层数
煤层倾角(度)
可采煤层总厚度(m)
最大:
最小:
平均:
主要可采
煤 层
煤层编号
间距(m)
年底保有
储 量
(万吨)
工业量
可采量
储 量
基础储量
资源量
采矿许
可 证
证 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开
采
设
计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设计时间
审批单位
审批文号
矿井
主要
生产
系统
状况
提升
运输
通风
排水
供电
生产布局
(可加附表)
井田范围
拐点编号
x
y
资
源
回
收
设计采区
回采率(%)
实际采区
回采率(%)
非正规
工作面
批准采区
回采率(%)
批准单位及文号
矿长资格证
发证机关
证 号
特种
工种
工种
瓦检员
安检员
放炮员
绞车司机
采煤机司机
电钳工
持证
人数
总人数:
持证人数:
持证率:
%
高度通讯
井上下
矿内外
矿山建设
工程安全
设施竣工
验收合格
证明文件
设施名称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灾 害
预 防
措 施
灾害预防计划编制实施
隐患排查与治理
安技措费用提取与使用
重大灾害预防措施审批
环保机构名称
****人数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锅炉总数
烟尘排放量
so2排放量
烟尘排放达标率
(台
(蒸吨)
(吨/年)
(吨/年)
(%)
工业锅炉
民用锅炉
噪声防治
工业广场厂界噪声达标情况
风井场地厂界噪声达标情况
水
污
染
防
治
污废水排放量
污废水外排达标率
回用率
(万t/年)
(%)
(%)
生活污水
矿井水
机厂废水
洗煤水
理及利用
固体废物治
产生量
储存量
综合利用量
处置量
(万t/年)
(万t/年)
(万t/年)
(万t/年)
煤矸石
有毒废物
其它
及复垦
土地破坏
地表塌陷面积
露天矿土地破坏面积
复垦面积
(万m2)
(万m2)
(万m2)
矿井
露天
绿化
绿化面积
(万m2)
绿化系数
(%)
注:
烟尘牌坊达标率按锅炉抬数计算
环保机构审查意见
煤矿企业或煤
矿上级主管部
门环保机构审
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级
煤炭管理部门环保机构审查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有关企业审查意见
矿务局(公司)煤矿上级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煤矿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
1.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严禁进行煤炭生产活动。
(1)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第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
第三,有能满足设计需要的最终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正式的批准文件。
第四,有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采矿设计。
第五,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
第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矿长,必须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第七,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取得授权的矿务局(公司)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第八,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
井下采煤工作面及其他主要作业地点、要害部门必须安设与井上调度部门直接联系的电话。
第九,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排放废气、废水、矸石、噪声及造成地表塌陷的,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一,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有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基本矿图及《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
第十四,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乡镇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第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
第三,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确定的井田范围、储量。
第四,矿井生产系统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生产矿井至少有两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实行机械通风,有合理的通风系统和独立的排水系统。
按照规程规定使用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安全型放炮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第五,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矿长,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第六,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第七,井上井下通讯畅通,矿内矿外有电话通讯。
第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矸石的,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审查合格。
第九,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
第十二,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应有《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及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煤矿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第一,在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和各种安全保护煤柱中从事煤炭生产的,必须有专门的开采设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开采稀缺煤种煤炭资源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在未划定归属范围及正在进行勘探的煤炭矿区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必须报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批准的矿井服务年限终止期间相同。
期满后需要延长的,应说明延期理由,填写延期申请书,并在期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延期;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延期生产。
新建煤矿建成竣工验收时可邀请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参加,投产前必须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变更名称、矿长、隶属关系、开采范围及煤层等事项,应在变更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改扩建煤矿建成竣工验收时,可邀请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参加,投产前必须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丢失煤炭生产许可证时,须在3日内声明作废,并同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领手续,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依法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建立煤炭正常的生产秩序,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煤矿企业应当服从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填报各种有关报表、资料及图纸。
对违反规定的,无证开采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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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 生产 许可证 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