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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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范本模板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为学年评奖、评优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和能力表现测评四个方面.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能力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职业技能、组织管理以及创新等能力。
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
满分为100分,其中品德测评得分占10%,学业测评得分占60%,文体测评得分占15%,能力测评得分占15%。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得分=品德表现测评得分×10%+学业表现测评得分×60%+文体表现测评得分×15%+能力表现测评得分×15%。
第四条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测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六条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60%,奖励分占40%。
品德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
品德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七条品德表现基本分满分为60分,测评内容包括以下五项: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活动,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三)道德与个人修养。
主要包括:
能够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
(四)劳动与社会实践。
主要包括:
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能够自觉完成宿舍、教室、卫生区清洁等轮值工作,完成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五)学习与进取精神.主要包括:
能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和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以年级(班级)全体学生(或部分学生代表)、辅导员打分的方式,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60分、50分、40分)进行测评取其平均分,其中辅导员打分占10%,学生打分占90%,两部分累加为其品德表现基本分。
第八条品德表现奖励分满分为40分,最低分为0分。
计算公式为:
品德表现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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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者加2分,受到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分别加4分、6分、8分、12分.参加顶岗支教者加3分,被评为优秀实习生者加6分。
(二)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者加2分,获得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者加6分,获得校级“杰出青年志愿者”称号者加10分,获省级及以上表彰者加15分.
(三)义务献血者加3分(不累加)。
(四)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受到班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者分别加5分、10分、20分、30分、50分。
(五)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该宿舍每人加2-5分。
以上各项得分为一学年中该项的最高得分值,不重复累计。
第九条品德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游行、示威或在校内进行宗教传播等活动者扣50分。
(二)未经请假而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到班级、学院批评的扣2—5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
(四)在教室或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者扣10分。
(五)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撤销党内、团内职务处分者扣30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扣4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50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90%,奖励分占10%。
学业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学业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一条学业表现基本分满分为90分,主要评估学生学年所学的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选修课程成绩。
计算公式为:
学业表现基本分=本人学年加权平均分÷年级(班级)或专业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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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学业表现奖励分满分为10分,最低分为0分。
计算公式为:
学业表现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1
学业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省级每篇加10分,省级以上(含核心期刊)每篇加15分。
未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被市级、省级、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4分、5分、6分、7分。
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不累加。
文章为多个合作者,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
(二)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15分。
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申报人高于其他申报人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三)建模大赛、数控大赛、“挑战杯”等与专业相关的比赛,参加省级、国家级比赛者分别加5分、8分;获一、二、三等奖者,校级的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的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0分、18分、16分(同一比赛省级与国家级的加分不累计)。
(四)在国家英语等级考试中,通过英语四级者加2分,通过六级者加4分。
外语专业过级加分标准由外语学院自定。
(五)在计算机等级考试中,通过一级者加1分,通过二级者加2分,通过三级者加3分,通过四级者加4分。
第十三条学业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考试违纪或作弊者,除在其品德表现测评中扣分外,另在学业表现基本分中扣5分或10分。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实践活动,每次扣2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四条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
文体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文体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五条文体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测评的内容包括如下四项:
(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
(二)坚持课外体育锻炼;
(三)国家体质健康标准合格。
以上四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以年级(班级)全体学生(或部分学生代表)、辅导员打分的方式,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50分、40分、30分)进行测评取其平均分,其中辅导员打分占10%,学生打分占90%,两部分累加为其文体表现基本分。
第十六条文体表现奖励分满分为50分,最低分为0分。
计算公式为:
文体表现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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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集体比赛项目主力队员,每届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的50%计分。
参与院级及以上竞赛担任裁判、礼宾人员加1分。
(二)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6分,第二、第三名加5分,第四、第五名加4分,第六至第八名加3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
5倍计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3分、6分、9分、12分;集体竞赛项目获校级前三名的参赛主力队员分别加4分、3分、2分,非主力队员分别加3分、2分、1分;市级比赛的加分按校级的1。
5倍计分;省级比赛的加分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比赛的加分按校级的3倍计分。
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三)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
(四)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
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第十七条文体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不参加校、院组织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5分。
(二)体育锻炼未能达标者扣3分.
第五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八条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
能力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
第十九条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测评内容包括如下三项:
(一)职业技能。
主要评估学校《职业素质培养方案》中所列各项职业技能。
(二)组织管理能力。
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等能力,进行人际沟通和协调的能力,进行宣传鼓动和教育的能力。
(三)创新能力.主要评估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以上各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以年级(班级)全体学生(或部分学生代表)、辅导员打分的方式,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50分、40分、30分)进行测评取其平均分,其中辅导员打分占10%,学生打分占90%,两部分累加为其能力表现基本分.
第二十条能力表现奖励分满分为50分,最低分为0分。
计算公式为:
能力表现奖励分=个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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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按《职业素质培养方案》单项验收为优秀、良好、合格者,分别加3分、2分、1分。
(二)参加与职业技能相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书法等)者,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获得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院级分别另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分别另加5分、4分、3分、2分,市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3分,省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4分,国家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5分。
(三)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院级分别另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分别另加5分、4分、3分、2分,市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3分,省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4分,国家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5分。
(四)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2分,省级刊物每篇加8分,省级以下刊物每篇加4分。
不包括论文集。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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