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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污染和处理
江西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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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年月日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一、电子垃圾污染概述………………………………………………………2
(一)电子垃圾的概念……………………………………………………………………………2
(二)电子垃圾的特征……………………………………………………………………………2
二、我国电子垃圾污染现状………………………………………………………………………3
(一)电子垃圾数量迅速增加……………………………………………………………………3
(二)电子垃圾处理速度落后于产生速度………………………………………………………3
(三)电子垃圾回收利用体系缺陷……………………………………………………………3
三、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3
(一)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3
(二)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4
四、国外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及借鉴………………………………………………………5
(一)欧盟关于电子垃圾污染的立法及相关措施………………………………………………5
(二)日本处理电子垃圾问题的立法及相关措施………………………………………………5
(三)国外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之借鉴………………………………………………………6
五、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完善…………………………………………………………7
(一)关于立法对象问题…………………………………………………………………………7
(二)关于立法原则问题…………………………………………………………………………7
(三)关于法律制度的建设……………………………………………………………………7
(四)关于法律责任问题…………………………………………………………………………9
注释…………………………………………………………………………………………………9
参考文献………………………………………………………………………………………10
电子垃圾污染防治
摘要:
近年来,随着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普及,电子垃圾污染环境问题衍生壮大,现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
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从各方面防治环境污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举措,电子垃圾污染带来的诸多弊病将其对环境的破坏力全面暴露。
然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电子垃圾污染环境不论从重视程度上还是防治规章上均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所以必须加强和完善立法,把对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只有这样才能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促进整个社会全面健康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关键词:
电子污染;法制轨道;可持续发展
一、电子垃圾污染概述
(一)电子垃圾的概念
目前,国内学者对电子垃圾下的定义可以归纳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的理解认为,电子垃圾是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
广义的理解认为,除了消费者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垃圾还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其零部件、边角余料和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及废弃零部件。
也有学者认为,电子废物(E-waste或wastefromElectronicsandElectronicEquipment,WEEE)又称为“电子垃圾”,是指电子电气产品在达到使用寿命后报废后的产物。
根据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电子信息产品的术语解析“
(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我国受法律管制的电子废弃物只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所规定的部分。
从上述概念来看,电子垃圾应该是达到使用寿命,彻底报废后的电子电气产品。
彻底报废后的电子垃圾包括现有的所有电子电气产品,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的电子电气产品不断研制和开发,电子垃圾包括的内容还将不断扩大。
(二)电子垃圾的特征
1.电子垃圾具有毒害性
电子垃圾的机壳塑料和电路板上都含有有毒的阻燃剂,显示器、显像管和印制电路板里含有以硅酸盐形式存在的铅元素,电路板上的焊料为铅锡合金,而铅会破坏人的神经、血液系统以及肾脏。
半导体、电池和电路板中含有锡,电池中含有镍、铿、锅和其他金属,这些重金属对人体都有害。
电子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不同于废水、废气和噪声。
它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呆滞性大,扩散性小。
如果将废旧电子产品掩埋在土壤中不做任何处理,所含的铅就会通过地下水渗透出来,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如果对这些废旧品进行焚烧,会释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对空气造成污染;如果将它们随意丢弃,这些重金属就会流到地下水中引起严重污染,从而危害整个生态环境。
由此可见在这个层面上,电子废物中有害物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可能要比水、气造成的危害严重得多。
2.电子垃圾危害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灾害性
电子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不同于废水、废气和噪声。
它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呆滞性大,扩散性小。
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水、气和土壤进行的。
其中污染成分的迁移转化,如浸出液在土壤中的迁移,有害物质在水体中转化吸收以及在生物体中的富集,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其危害可能在数年以致数十年后才能发现。
[3]由此可见在这个层面上,电子废物中有害物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可能要比水、气造成的危害严重得多。
3.电子垃圾具有可回收利用性
电子垃圾是一种蕴含巨大价值的再生资源。
以废电脑主机为例,铜、铝、钢铁、塑料等约占其重量的90%,其中钢铁占54%,铜铝占20%,塑料占17%,线路板还含有贵重的金、银、钯等金属;在报废电脑主机、显示屏分拆处理后的下脚料中,可回收利用的废塑料和废铁约各占35%。
”①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是在循环经济理念下,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减少资源消耗,缓解资源压力以及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必然需要。
二、我国电子垃圾污染现状
(一)电子垃圾数量迅速增加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现代电子设备进入家庭和办公室。
这些电器如果按照10-15年的使用寿命计算,那么现在已步入报废高峰期。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平均要报废电冰箱400万台,电视机500万台,洗衣机600万台,此外目前我国还有近500万台电脑、上千万部手机进入淘汰期。
②由于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电等电子产品的普及率越来越高,电子产品的报废数量也就随之增大如今家电等电子产品的普及率越来越高。
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广度和深度都将得到进一步的拓展。
“洋垃圾”漂洋过海进入我国的可能性相应地增大了。
就美国来说,美国西部“回收”的电子零件中,大概有50%到80%最后运到了亚洲国家。
据“硅谷防止有毒物质联盟”和总部设在西雅图的“巴塞尔行动网络”报告说,从1997年到2004年美国约有3亿台电脑报废,至2005年美国在每一台新电脑投放市场的同时就有一台旧电脑加入到报废的行列。
如果以80%计算,其中的2400万台废电脑可能进入到亚洲。
③在利润的驱使下,美国的“回收”厂商和亚洲的进口中间商展开了大规模的电子废物贸易。
(二)电子垃圾处理速度落后于产生速度
目前,我国广东贵屿镇、清远龙塘镇、南海大沥镇、浙江台州地区、河北黄骅市、湖南省及江西省等地都存在着电子垃圾的拆解场和集散地,而且其中大多数都在用“十九世纪的技术来处理二十一世纪的废物”。
每年处理逾百万吨来自美国、日本、韩国等地的电子垃圾,由于处理手段极为原始,只能通过焚烧、破碎、倾倒、浓酸提取贵重金属、废液直接排放等方法处理,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生态恶果。
我国的废旧家电循环利用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其中80%的废旧物品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处理及利用,造成电子垃圾污染的扩大。
④
(三)电子垃圾回收利用体系缺陷
良性循环的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处理电子垃圾的问题上,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回收电子垃圾体系。
一个完整的垃圾处理系统包含有两个阶段:
一是拆解,二是废弃物的进一步回收利用,使其成为可利用的原材料。
如果拆解、回收利用工艺落后,将对环境造成第二次污染。
在国外,仅电子垃圾拆解就已经形成了非常专业的分工,不仅有专门负责拆解的公司、专门负责电路板回收的公司、还有专门提炼贵重金属的公司等。
相比之下,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完全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自发进行的。
现有回收渠道主要有:
经销商通过“以旧换新”方式折价收购;走街串巷的个体收购者上门收购;搬家公司收购消费者在搬家时抛弃的废旧家电。
由于这些回收方式,所回收的废旧家电有的直接销往农村,有的卖给旧家电经销商经维修后在旧货市场上销售,不能卖的部分当作垃圾扔掉。
此外,这种低技术处理还带来了诸如资源浪费、个别经销商非法拼装和销售质量低劣的产品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后果。
三、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我国有关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很多,大纲型的主要有:
1989年12月26日颁布并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1996年4月1日颁布实施,2005年4月1日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3年1月1日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专门性法律、法规及草案主要有:
由国家环境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已于2007年3月1日施行;正在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和《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出于立法困难等多种因素,迟迟未能颁布实施,只有部分被引用到地方条例或法规,不具有统一性和全民效力,因此不在这里作重点论述。
对于污染防治性的法律还包括有: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等。
(二)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率仅相当于世界先进水平的30%,每年可以回收而没有回收的再生资源价值高达500亿元。
”这一资源严重浪费的现实和电子废弃物环境污染的严峻局势,主要是由于我国对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的不足造成的,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
1.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回收管理体系
我国还没有正式实施一部完善的电子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尚没有健全的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没有一个法定的部门对其管理负责,所以管理现状十分令人担担忧。
因为没有电子产品的相应报废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垃圾的安全处置问题,没有规范的回收渠道,也无相关的优惠政策扶持电子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以至到目前还未真正以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生产者的产品设计、生产和循环利用,培养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观念和环保观念,导致回收电子垃圾的小贩和小型简陋拆解作坊的泛滥。
2.没有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电子废弃物的处理主要涉及生产者、消费者、收售者和再加工者等相关主体,但在各部立法中均未明确各主体法律责任,这样对于法律的适用就形成了障碍。
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虽然明确了生产者延伸责任,但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使其约束力和执行力大打折扣。
同时,该法在生产者责任中主要设置了行为责任,但生产者的信息责任应该也是其延伸责任的一部分。
缺乏这一“标识制度”,消费者难以知道废物回收、再生或者其产品生命周期所有阶段造成环境影响的信息,同时也阻碍了废弃物的回收。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政府行政管理规定较为充分,但对行业自律管理则未重视,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而且该法没有一部好的程序法来保障其实施。
总之,它的规定比较原则,与之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的作用只限于宏观调控上,在经济上缺乏效益性,技术上缺乏科学性,执行上缺乏可操作性。
⑤甚至许多关于电子垃圾回收利用的问题无法可依。
3.环保部门各机构权责不清
1989年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各相关部门的分散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但在实践中却存在部门间相互推诿责任,不能依法办事的情况。
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制定本法,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进行管理和监督。
必要时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以及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的授权,难以分清主管的部门和各部门的负责范围,同时在过往立法中各部门的职权早已存在交叉和抵触,这样难免导致职权的重叠,往往就是多部门管辖的社会资源浪费或推卸责任的无人管理。
4.立法相对落后实际情况
现在由于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的大融合,政府间在经济交流过程中有获得了相对较多的利益,但也有一些负面影响。
发达国家出于本国利益而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电子废弃物,就是行业内说的电子废弃物的出口问题,但我国的法律目前还未能有效加以管制。
在立法中对于电子垃圾回收的责任、电子垃圾拆解利用应遵循的规范、电子垃圾回收利用的特许经营制度、对电子垃圾回收利用的监管机制、对无利用价值废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标准等规定缺乏。
这将直接阻碍回收事业的发展,间接的加重了电子废弃物的环境污染。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唯一一部关于电子废弃物管理的专门性法律,在这方面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
如《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
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这种进口、出口标准的不一,明显是利益方权利和义务的保护,不但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同时也加重管理的经费。
最重要是导致了政府执法的混乱.我国应加强电子垃圾污染专门立法,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
四、国外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及借鉴
(一)欧盟关于电子垃圾污染的立法及相关措施
1998年7月,欧盟颁布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法》,要求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必须负责回收利用包括电脑、移动电话、电视机、冰箱和洗衣机等在内的电子废弃物。
2001年5月,欧洲环保委员会制定了欧盟地区电子废弃物回收标准,规定电子产品生产厂商必须最少回收90%的废弃电冰箱及洗衣机。
在个人电脑方面,回收比率达到70%。
⑥对于目前已在使用中的电子产品,制造商按其市场占有份额分摊交纳费用;自2006年起禁止在电子产品中使用包括铅、镉等重金属在内的危险物质。
在政府的倡导下,电子产品的再循环利用在美国政府、生产厂商和消费者中有着较好的认同。
长期发展中,电子垃圾拆解已形成完善的专业市场分工,有专门的拆解公司和电路板回收公司。
设计既容易回收,又对环境损害较小的电子产品,也已成为一些知名公司的研究重点。
2004年8月13日,欧盟各成员国完成了电子垃圾立法工作,欧盟《电子垃圾处理法》正式出台并于今年8月13日正式实施。
它是依据2002年欧盟的两个指令完成的,这两个指令分别是《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两个指令涉及的产品包括10大类,近20万种,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信息产品。
目前欧盟已成为我国家电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约占我国家电出口市场的四分之一,因此这样一来将会给我国机电出口造成很大的影响。
(二)日本处理电子垃圾问题的立法及相关措施
1.立法情况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较早对电子废物进行立法的国家。
日本早在1998年6月公布了《家电再生利用法》,并于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家电再生利用法》是日本以法律手段促进循环型社会建立过程中的循环经济立法的一部分,是《循环社会推进基本法》下的一部下位法。
该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和空调四种家用电器。
该法规定零售商有义务接受消费者丢弃的电器,并且制造商有义务从零售商那里把这些电器拿走。
而且,零售商有义务把丢弃的电器转交给制造商,而制造商必须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循环和再利用。
同时,零售商和制造商可以从消费者那里收受收集、运输和循环他们丢弃的家用电器的费用。
2003年10月又规定对家用电脑实施强制回收,在销售环节交纳回收处理费。
《家电再生利用法》还规定家用电器零部件及材料的回收比例标准,具体为空调不少于60%;彩电不少于55%;冰箱不少于50%;洗衣机不少于50%。
2.主要法律制度
(1)生产者回收制度
规定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制造、进口的家电有回收义务,并要求回收利用率。
例如《家电再生利用法》第九条:
零售商在以下情况,如无正当理由,必须从特定家用电器废弃物排放者处,回收该排放者在特定家用电器废弃物排放场所排放的特定家用电器废弃物。
(2)消费者付费制度
消费者须让指定回收企业回收废旧家电,并支付一定回收费用。
例如《家电再生利用法》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及消费者,应通过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期,努力抑制特定家用电器废弃物的排放,同时在排放特定家用电器废弃物时,为确保实施对该特定家用电器废弃物进行再商品化,必须妥当地移交给特定家用电器废弃物的收集者、运送者、或再商品化者,通过对其支付相应的费用,配合他们采取措施以实现本法的目的。
(三)国外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之借鉴
纵观国外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制定及主要规定,我们发现日本是国际上较早对电子废物进行立法管制的国家。
《家电再生利用法》是日本以法律手段促进循环型社会建立过程中最初形体,初步奠定了由生产到消费,再由回收到再利用的一个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美国则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同时也是电子垃圾的最大制造国。
巨大的电子垃圾生产量使得美国不仅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同时在原有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的基础上,在政府政策扶持下,很快一批技术成熟、管理完善的废旧家电的处理企业应运而生。
由政府和企业相互配合,从而使电子垃圾的治理成效显著。
再回顾欧盟各国,最初由于成员国法规的原则、政策与出发点不同,直接导致了相关利益方权利和义务的差异,严重的阻碍了贸易的公平和市场的统一。
直到欧盟于2000年6月于2003年2月13日通过了废旧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令》和第《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指令》。
现在,统一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法律体系也在各欧盟成员国中形成,并在各国的循环经济构建中发挥作用。
这些国家有关电子垃圾处理的配套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与他们这些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相比,我国的经济技术水平、社会化服务能力和环保意识等方面都有一定差距。
因此我们需要将这些先进经验认真加以分析研究,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关法律或政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废旧家电产品回收利用管理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为此,建议我国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五、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关于立法对象问题
我国立法的对象范围,应遵循立法前瞻性原则,考虑到电子产品的发展速度,应“宜大不宜小”,尽可能扩大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对象,让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成为家电制造行业的一条基本准则。
因此,我国的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的对象应尽量涵盖所有的大小家用电器,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收录机、电脑、家用锅炉、打印机及墨盒、传真机、手机、微波炉、电话机等。
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将消费量大、废弃量大、难于回收处理和危害大的产品列为重点对象。
(二)关于立法原则问题
我国在制定电子废弃物法时,必须遵循“立足国内,眼光向外”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而非照搬国外的经验。
我国消费者长期以来习惯了“以旧换新”等模式,突然间接受国外“谁废弃,谁付费”原则或许难以行得通。
我国应确立“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法律应对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消费者应承担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例如,零售商有回收所零售的电子产品,并有妥善交给制造商的义务,消费者有将电子废弃物给零售商,作价回收的义务等。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1.全过程管理原则
对固体废物(电子垃圾)实行全过程管理,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它是指对固体废物(电子垃圾)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进行一体化的管理。
应明确电子信息企业要从产品源头到产品末端采用循环再利用模式,把电子信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纳入资源循环利用的过程,明确提出有关资源再生利用基本方针及生产、流通、消费、回收者对促进资源再生利用的责任和应采取的措施
2.“三化”管理原则
“三化”是指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则。
“三化”原则是各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立法中普遍适用和富有成效的原则。
减量化,主要体现在生产环节,推行电子产品的生态设计,以便从源头上减少电子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并便于电子废物的循环利用;资源化,尽量再回收,通过对“电子垃圾”的修复、翻新、等手段,将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恢复原状继续使用,或将使用后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通过回收、加工、提取作为基本资源重新利用。
无害化是指对无法回收利用的电子废弃物,要通过合理的处置使之对环境的危害最小或没有。
3.产生者处置的原则
当前国际上处理废旧家电的原则是“谁生产,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
在解决电子垃圾问题过程中,从管理操作层面看,核心问题是解决好利益与责任的平衡。
立法旨在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制造商应对其设计、制造的家电产品从“生”管到“死”,承担产品废弃时的管理费用,并允许制造商将这笔费用摊入成本。
如果产品的回收利用性不好,那么废弃时的处理费用就高,摊入成本后,新产品的售价高,从而影响产品的市场份额。
(三)关于法律制度的建设
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要完善我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制度,就必须先完善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所谓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通过将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阶段,促进改善生态系统全部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状况的一种环境保护政策原则。
完善我国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构建,主要通过对生产者以下三个方面的立法规范:
1)经济责任。
生产者需要承担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回收成本,这些成本可以由生产者直接支付给回收处理者,或通过向特定的基金组织缴费,实现集中管理。
这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设的基础。
2)行为责任。
规定生产者在哪些阶段需要采取哪些行动参与产品的物质管理及其回收应达到的目标,这是生产者对产品的环境责任。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不能单靠政府的支出和管理,通过法律规定生产者对产品售后的跟进,再加上政府辅助和群众的监督,是“从源头上”解决电子废弃物污染的有效措施。
3)信息责任。
要求生产者通过不同方式提供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环境影响特性信息,包括绿色标志制度,以及在产品的不同部上清楚的标明所使用的原料和物质组成和回收方案等,用以指导购买者,以便利于回收和处理。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通过对产品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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