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价格论理念更新与现实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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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价格论理念更新与现实意义
“税收价格论”理念更新与现实意义
内容提要“税收价格论”对我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解释了人们为什么必须纳税和政府为什么可以征税的问题有助于克服人们不愿纳税的抵触心理;它解释了政府为什么必须依法征税的问题有助于克服目前政府税费收入的紊乱状态;“税收价格论”还解释了政府支出为什么必须执行法定预算的问题有助于克服目前财政支出严重低效、浪费等现象所有这些都有助于我国财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助于公共财政模式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西方财政理论在我国的广泛传播“税收价格论”开始在我国流行税收价格一词也被频繁使用然而税收作为政府的活动是一种非市场的行为并不直接表现为市场交换而形成的“价格”这就使得人们对于税收价格这一概念或作为时髦名词加以使用而未能真正理解把握之或视为异端邪说而根本否定之
在西方国家从霍布斯的利益赋税说到林达尔的“税收价格论”一直都产生和形成于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因而很自然地具有市场经济的本性是一种服务于市场经济的理论也是其公共财政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过程中借鉴西方国家的税收理论形成我国自己的税收价格观是完全必要的它关系到我国财政理论和实践能否真正转到市场经济基点上来对整个改革具有关键性意义
一
在市场经济下“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不存在于产品与产品的相互交换关系中而直接表现为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对纳税人的无偿攫取表面看来似乎是纳税人单方面的付出是他们个人利益的直接损失正因为如此人们不愿纳税是可以理解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等现象都是人们受利益驱动所产生的直接结果相反“价格”则直接表现为市场活动的组成部分是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人们通过支付价格获得了同等价值的产品补偿而没有遭受利益损失人们之所以支付价格不是受到某种外力的强制而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即如果不支付价格则无法获得所需要的产品无法享受该产品的效用所以人们总认为“支付税收”与“支付价格”是两个对立的范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所具有的不同市场表现形式
“税收价格”一词却偏偏将这两个对立的范畴联成一体将税收的缴纳比拟为支付市场价格似乎是乱点鸳鸯谱其实不然“税收价格论”并不是对人们行为表象的描述而是从市场经济这一根本点出发而得出的结论因而不应囿于常规进行分析
市场经济下的许多消费都是人们共同享受的如社会的治安、垃圾的清理、下水道的铺设、路灯的提供、城市环境卫生的保持、城市道路的建设、城市的绿化等所有这些都具有社会公益性是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服务即都是“公共产品”大家的事大家做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理应代表大家来承担公共产品的提供任务不过天下没有不付费的午餐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要付出各种费用并由作为公共产品消费者的社会成员来补偿这些费用
税收就是政府取得这些费用的基本手段政府将取得的税收安排使用出去以提供各种公共服务是服务于各社会成员个人的利益的因此在市场经济下纳税人是在为自己而纳税如果每个人都不纳税则政府将没有财政收入将无力提供市场所必需的各类公共产品然而公共产品的消费对于社会成员个人来讲或者是生活必需品如同衣食住行一样是须臾不可缺少的或者是提高生产水平、改善生活水准的关键条件这点只要考虑一下诸如全面的停水、停电、停气和中断城市公共交通诸如没有防洪堤保护沿江地区等就可以明了这样社会成员个人将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税收形式让渡给政府使之能够提供公共产品而服务于自身利益就如同支付个人产品价格一样也具有了货币支付与利益获得之间的交换关系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税收也具有了“价格”这一根本性质也是人们为了“购买”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也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切身需要所承担的费用只不过此时人们是将自己的收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用于纳税而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另一部分用于市场购买而支付私人产品的价格
这样“税收价格论”就清楚地解释了人们必须纳税的原因人们是在为自己纳税而不是为政府纳税;人们纳税是符合自己根本利益的而不能仅将目光盯在自己可支配收入的直接减少上进而“税收价格论”就从根本上肯定了政府征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指出了人们纳税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因此“税收价格论”被普遍接受、认同和广为宣扬有助于人们克服对于税收的抵触心理对于改变目前我国税收工作的被动状态将产生巨大的作用
二
然而“税收”毕竟不直接等同于“市场价格”公共产品论指出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共同消费性决定了人们在纳税上存在着“免费搭车”与“囚犯困境”即坐享其成和短期行为等问题从而尽管税收的缴纳事关个人的切身利益但人们仍然有着强烈的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的动机与愿望
这就产生了“支付税收”与“支付价格”的又一个直接差异即市场价格是自愿支付的而税收则是强制征收的政府只有依靠法律权威强制征收才能确保税收正常及时足额的获得才能保证必不可少的政府费用的支付和公共产品的正常供给当然政府这样做是符合纳税者个人的根本利益的
然而强制征税却使得税收征纳中的主动权直接掌握在政府手中市场经济下的政府是一个独立主体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意志和活动能力如果不受外力有效约束和限制其结果将是政府利益欲和权力欲的恶性膨胀税收作为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着政府的利益如果不受制衡其结果必然是税收的失控和泛滥从而侵犯资本的根本利益对市场经济形成致命的危害这样光有个人愿意纳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政府征税活动的正常化
那么适度的税收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税收价格论”对此也作了很好的回答
就“价格”而言它是产品购买者的主动行为是购买者自愿支付的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利他动机而是购买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换句话说只有当不损害购买者利益时价格支付行为才会发生这样如果承认“税收”具有“价格”的根本性质则税收从根本上看也必须是购买者即社会公众的主动行为是他们自愿缴纳的但这又形成了税收活动的表面强制与实质自愿的矛盾
这一矛盾只有通过市场对政府的直接决定与约束即政府课税必须在市场同意和批准下进行才能有效化解而将政府的课税行为限制在正常规模与适度范围内这样在市场经济下社会如何将政府征税时的表面强制真正转化为实质自愿就成为公共财政及税收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西方国家在其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来看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新兴资本和市场对于专制君主的最初胜利之一就是将税收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使得政府除了依据税法之外无权征取任何收入使得政府在税法约束和规范下无法违背市场的根本意愿而实质上形成了类似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这就是一方面政府为市场和资本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市场和资本必须确立相应的税收制度使政府获得应有规模的税收从而避免了政府对市场的侵犯或服务不足的问题
由此而形成的是“市场和资本一税法一税收一政府行为”依次决定的关系在这里税法代表着市场和资本的意愿而约束和规范着政府的课税行为因此税法的确立就是税收价格的确定就是社会公众愿意支付公共产品价格的契约的签署是对政府征税权的认可和授予从而使税收的缴纳从根本上看是一种自愿行为而政府课税则必须依法进行可见“税收价格论”清楚地解释了为什么政府必须依法征税的问题
“税收价格论”的政府依法征税观对我国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已大为提高但法制尚未根本建立起来这在税收问题上尤为突出至今各级税务机构的工作重心仍然是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计划一旦依法课税与税收计划任务发生冲突则只能是税法服从计划任务收“过头税”或应收不收
三
在市场活动中人们之所以愿意支付价格是为了获得所需产品以满足自身的消费欲望而能否获得“支付”是产品提供者的活动能否获得社会承认的标志正是通过同意或拒绝支付“价格”决定了生产者必须依据购买者的意愿提供产品因此“价格”又体现了购买者的根本权益
对于税收的考察也不例外也就是不能将对于问题的分析局限于税收本身、还应扩展到政府支出上去纳税人支付税收给政府就是为了“购买”自己所需的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就代表和体现了纳税人作为购买者的根本权益为此作为公共产品提供方的政府对已经取得的税收应当如何安排使用应当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或者说政府支出的具体安排包括支出的总规模、类别项目及其数额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各项公共服务的数额、质量和内容等其决定权也同样属于作为价格支付者的纳税人也都必须由纳税人来决定即“税收价格”的支付者也同样拥有“消费者主权”
这样社会公众不仅通过税法约束政府的课税行为而且还将进一步决定着政府对税款的使用从而确保了政府支出只能遵循市场和资本的根本意愿在西方近代史上新兴资本和市场正是在掌握了税收权之后通过同意或拒绝纳税进而控制了全部的政府支出和公债迫使君主和政府同意向议会提交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同意政府支出必须遵循议会批准的预算来进行必须接受议会和社会公众的审计与监督从而形成了政府预算制度从根本上约束和规范了政府活动
为此政府支出具有成本补偿的实质是收取的“税收价格”对于公共产品的费用支付这样形成的“税收价格”就意味着一方面产品购买者所支付的价格将是适度的既不会过多也不会过少因为社会公众通过政府预算所作出的公共消费抉择如同个人消费抉择一样同样是理性的;另一方面在“价格”直接约束下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生产和供应也将是适度和高效的而不能违背购买者意愿强制推行不适销对路的产品这样政府及其财政活动如同个人产品的购买和消费一样也必须确保和体现“消费者”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要求
然而就个人产品来看消费者支付价格的购买过程即交换过程同时就完成了消费者对产品数量、质量和内容等的认可和授权公共产品则不然因为它缺乏市场购买过程来直接体现这一认可和授权市场购买是单个企业和个人一对一进行的是私人的个人抉择过程它直接由市场完成;而税收征纳及政府支出则是政府与无数的社会成员发生的是通过公共的抉择过程而不是直接由市场过程来完成的因此社会公众仅通过税法约束政府的税收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以法律约束、规范政府的支出为此政府支出也只能通过法律手段和政治程序的授权来确立
上述税收价格关系得到理论上的承认是有着巨大现实意义的它表明只有依靠社会公众的监督才能有效地克服我国财政实践中严重的低效、浪费、腐败现象因此明确地接受“税收价格”的观念能动地促进和加快我国税收价格关系的完成将有助于对政府预算监督的法律权威使得政府预算详细化、公开化、透明化使得政府的每分钱、每一笔收支的来龙去脉都清清楚楚地展现在各级人大和社会公众面前都交由人大决定都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认可从而大大提高政府及其财政的活动效率大大减少浪费、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
总之“税收价格论”的引入将引起我国税收观的根本变革即从原有的计划型税收观转到市场型税收观上来将有利于摆脱我国目前税收工作的被动状态
来源:
《税务研究》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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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 价格 论理 更新 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