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度复工安全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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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度复工安全培训
2016年3月1日
培训内容、授课人及学时安排
学时安排
100学时
授课人
李文华、刘桂林、陈金保、段佑政、庹中友
培训对象
班组长、矿山工人
时间安排
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3日,每日8学时,13日下午考试
授
课
内
容
课
时
安
排
序号
内容
学时
(h)
1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1
2
毕节市煤矿安全生产禁令、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四个百分之百”
2
3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五个规定)
2
4
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五个规定)
2
5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五个规定)
2
6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监规定的通知(五个规定)
2
7
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五个规定)
2
8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两个3号文)
2
9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两个3号文)
2
10
毕节市安委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关键环节管控的通知(毕安委20151号)
2
11
毕节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兼并重组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毕安委20152号)
2
12
毕节市安委会关于推行煤矿安全生产自证合法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
2
13
国家安监总局第85号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
14
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
45
15
瓦斯防治规定、防治水规定
35
16
小龙井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安全生产系统介绍、安全管理奖惩细则
5
授课安排
1-13项由李文华讲授,14项由张学青、陈金保、庹中友讲授、
15项由刘桂林、李文华讲授,16项由张学青讲授
授课内容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第二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第三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第四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第五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第六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七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
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
(一)必须证照、手续齐全;
(二)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三)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
(四)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
(五)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
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
(六)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
识,做到按章指挥;
(八)必须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
按章作业;
(九)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
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十)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一)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
自查自纠;
(十二)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
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十三)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十四)必须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
(十五)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
(十六)必须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
(十七)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十八)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
(十九)必须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
(二十)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
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
(二十一)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
(二十二)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二十三)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二十四)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
(二十五)必须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
(二十六)必须执行“逢掘必探”、“有疑必停”、“先探后采(掘)”的规定;
(二十七)必须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
(二十八)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二十九)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
(三十)必须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的规定。
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三十一)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
(三十二)必须执行班组长、安全员沿途检查支护的规定;
(三十三)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
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三十四)必须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
(三十五)必须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和物料;
(三十六)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
凡违反此禁令,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四个百分之百”
一是必须100%严格执行“逢掘必探”的规定。
前探钻孔数量必须达到5个以上,钻孔深度不得小于50米,钻孔直径不得少于42毫米。
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掘进过程中,中孔超前距不得小于20米,坚决做到不探不掘。
二是必须100%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
已形成通风系统的煤矿,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放炮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回风系统人员,设置警戒,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的规定;未形成通风系统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地面放炮的规定。
三是必须100%严格落实石门揭煤现场盯守的规定。
煤矿企业煤矿在石门揭煤时,必须编制完善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石门掘进工作面距离煤层10米前,至少要打两个穿过煤层全厚的钻孔,探明煤层瓦斯、地质构造情况,距离煤层5米前,至少要打两个穿过煤层全厚的钻孔,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
当预测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时,要采取瓦斯抽放等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防突措施有效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展石门揭煤作业。
实施石门揭煤前,煤矿企业必须报告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指派监管人员和驻矿安监员现场盯守,确保揭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是必须100%坚决执行先抽后采掘。
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煤矿企业要把瓦斯抽采作为瓦斯治理的重要手段,煤矿必须按规定安装完善瓦斯抽放系统,按照瓦斯抽放设计进行钻场及钻孔布置,配齐有效的检测仪器、仪表,严格执行“先抽后采(掘)”的规定,坚决做到“不抽不采、不抽不掘”,抽采不达标不采掘。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毕署发〔2007〕39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精神,全面落实12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要求,切实吸取纳雍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深刻教训,针对目前我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所暴露出的煤矿现场管理不到位、缺位、隐患多这一突出问题,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排除各生产环节出现的隐患和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发生是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
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立隐患排查治理机构,配置、配齐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切实抓好煤矿“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水害防治、机电管理、提升运输管理、生产技术基础工作等方面的隐患和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做到隐患“班班查、班班排、班班治”。
煤矿企业要坚持生产系统定期排查治理制度,每周必须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坚持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较大隐患,制定专门整改方案,做到五个落实(即:
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
二、加强煤矿通风系统管理
煤矿要按要求定期测风,矿井供风量必须满足生产要求。
煤矿要加强对井下通风构筑物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擅自启封密闭。
煤矿必须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主要通风机二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确保正常运转,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三、加强煤矿瓦斯管理
(一)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成立瓦斯治理机构,保证瓦斯治理所需的人、财、物,严格执行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隐患排查治理要做到作业过程中“班班查、班班排、班班治”。
(三)提高矿井瓦斯管理等级,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
一是要提高对瓦斯治理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瓦斯治理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要先到位,要尽快配备防突钻机,安设符合要求的防突风门和实行远距离放炮等;
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和防突机构要限期完善。
(四)每班每个作业地点,必须配备“一长三员”,即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质量监督员。
安全员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护;瓦检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认真做好瓦斯检查记录,严禁漏检、虚检和假检,对出现瓦斯超限、瓦斯变化异常等现象,要立即撤出人员,停止动力电源进行处理,确定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质量监督员对每个工序环节全过程监控,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要求。
(五)配备充足完好的光学瓦检器,凡入井矿长、工程师、安全员、电工、班组长等必须随身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自救器。
瓦检器要定期校检。
(六)煤矿要正常开展瓦斯地质工作,在采掘过程中要及时对地质构造进行预测预报,在构造带区域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四、加强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管理
(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正常使用,探头数量足够、设置符合规定。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必须24小时值班,并作好值班记录,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报告和及时处理。
(二)煤矿瓦斯抽放系统必须正常使用,要适时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和瓦斯抽放浓度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的时间、范围、效果要满足采掘作业安全的需要。
五、加强矿井防突管理
(一)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煤与瓦斯突出征兆,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征兆:
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间隔时间长短不一,煤壁发生震动或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无声征兆:
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出、片帮掉渣、顶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煤壁发亮,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二)突出矿井要坚持区域性防突和局部防突相结合,并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
在区域性防突中重点考虑保护层开采和建立高负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煤层瓦斯预抽;在局部防突中重点考虑小直径钻孔排放、措施效果检验、安装防突风门和建立压风自救系统等,在放炮时必须坚持回风系统停电撤人、在防突风门外远距离放炮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矿井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由煤矿企业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处理。
六、加强爆破管理
(一)煤矿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爆破专用的两芯电缆,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
放炮母线不得出现明接头。
(二)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炮眼装药结构和连线方式,并在现场作业时严格落实,且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封泥长度符合要求。
井下爆破严禁一次打眼装药,分次放炮。
(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和“三人连锁”(瓦检员检查爆破作业地点瓦斯浓度满足爆破要求后告知班组长;班组长负责撤人和布置警戒后告知放炮员;放炮员撤到安全放炮地点,并确认爆破区域可以实施放炮后,方可进行放炮)放炮制度,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四)采掘作业规程要明确规定放炮站位置,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要实行远距离放炮,人员必须撤到防突风门以外进风流中的安全地点或井口外。
(五)一个区域内爆破作业必须规定放炮顺序,只准一个作业点放炮,放炮时要撤离其它作业点人员,严禁一个区域内多处同时进行爆破作业。
(六)爆破作业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七、加强煤矿水害防治
(一)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透水的预兆,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透水预兆:
(1)干燥光亮的煤变得发暗潮湿,无光泽,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气温骤然下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去有阴冷的感觉;
(2)出现雾气,井下空气含有大量的水蒸气,湿度较大,采掘工作面空气骤然变冷,水蒸气凝成雾气;(3)挂汗:
采掘工作面煤壁、岩壁上聚成很多水珠;(4)挂红:
煤壁浸出的水发涩,有臭鸡蛋味;(5)煤层里发出嘶嘶水叫;(6)底板鼓起,流水有甜味;(7)顶板来压,产生裂缝,出现淋水。
(二)查清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老窑、水库、河流等情况,并将井下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老巷及其采空区、水库、河流的位置、范围、标高等,如实填绘在矿图上,对有水害威胁的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
(三)必须坚持“预测预报,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先治后采”的原则。
(四)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足防水煤柱,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工作。
(五)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探放水措施,并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其排水设备必须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
八、加强煤矿顶板管理
(一)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顶板冒落的预兆,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冒落预兆:
(1)顶板、支架发出响声;
(2)顶板掉渣;(3)煤壁片帮;(4)顶板出现裂缝;(5)顶板脱层;(6)直接顶漏顶。
(二)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根据煤层顶底板岩性、煤层厚度等因素确定支护方式,并在现场作业中严格执行。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法,使用金属支护。
采面基本柱、切顶排戗棚戗柱、上下出口特殊支护及上下巷超前支护等必须要到位、有效;顶板破碎时,必须使用机械回柱,不准人工直接回柱。
掘进工作面永久支护要及时跟上,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距离,临时超前支护必须到位、有效,作业地点严禁空顶作业。
(三)现场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敲帮问顶”的方法有:
1、用钢钎或手镐敲击顶板,声音清脆响亮的,表明顶板完好;发出"空空"或"嗡嗡"声的,表明顶板岩石已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把脱离的岩块挑下来。
2、一手扶顶板,一手持凿子或镐头等工具敲击顶板,若感到顶板震动,即使听不到破裂声也说明已有顶板岩石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及时防范。
(四)严格执行巷道日检制度。
每天必须认真检查矿井系统所有巷道和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
支架必须保持完整架设牢固;断梁折柱及时更换,不准有少棚缺腿的现象。
九、加强煤矿机电管理
(一)煤矿井下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严禁非矿用电气设备下井使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
煤矿必须认真执行电气设备日检、周检和月检制度。
煤矿要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入井制度,入井机电设备及电缆必须保持完好,严禁失爆。
井下电器设备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漏电保护、保护接地)齐全可靠。
电缆接头不得有“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等。
(二)在井下禁止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不准带电检修、搬迁或更换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明刀闸开关。
十、加强矿井提升运输管理
(一)斜井提升(或平硐下山主提升)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必须按规定设置跑车防护装置,挡车栏和阻车器的设置必须符合要求,并有效使用。
(二)必须加强运输车辆的检查,矿车插销和连接闭锁装置要符合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制矿车。
(三)平巷采用人工推车的,车辆之间必须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巷道的弯角处必须安设报警装置。
(四)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防过卷装置、过载保护装置和深度指示器;提升轨道必须安设地滚和托滚;严格执行钢丝绳定期检查制度。
十一、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严格控制采掘作业的集中度,采掘接续要规范、正常。
煤矿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小煤矿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超强度生产;严格按《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和《关于加强我省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黔煤办字〔2007〕263号)规定核定井下作业人数,小煤矿原则上一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5O人,除带班及要害岗位人员在现场交接班外,其他人员严禁在采掘现场交接班。
十二、加快煤矿井下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的安装和完善煤矿井下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以下简称“三条线”)是煤矿生产调度、安全防护、防尘除尘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煤矿防范抵御灾害能力的重要设施。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规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安装和完善“三条线”。
尚未安装“三条线”或系统不完善的煤矿企业,应立即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和完善,年底前必须完成;新设计的基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须将其纳入设计内容之中。
十三、加强煤矿生产技术基础工作
煤矿要编制、完善、落实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采掘接续计划、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生产安全技术措施;正常开展煤矿地质测量工作,保证常用矿图种类及内容满足生产需要;规范采掘接续,采用正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要求。
对不执行的,将分别给予停产整改、停产整顿、罚款和暂扣证照等处罚;对隐患严重,拒不停产整改或整顿的矿井,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本文的各项规定认真逐条逐项抓好落实。
并转发至各乡镇及其煤矿企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
补充规定
毕地安监〔2008〕174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
2008年6月份以来,我区发生了几起典型的瓦斯、顶板、透水、运输事故,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充分暴露出我区一些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尤其是地质资料不清,瓦斯、顶板、水害治理及运输环节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必须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工作。
几起事故分别为:
一、纳雍县阳长镇幺公营煤矿“8·2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08年8月24日9时40分,纳雍县阳长镇幺公营煤矿16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人、受伤5人。
当班出勤的有21人,其中遇难死亡的三人中,当班班长兼放炮员,死于防突风门之外进风侧30米处,瓦检员和工人死于防突风门组之间。
幺公营煤矿为私营独资企业。
2008年矿井进行技改扩能,设计生产能力15万t/a(6万t/a改15万t/a),《开采方案设计》于2008年4月3日经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批复,《安全设施设计》于2008年5月15日经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监察分局批复。
目前,矿井技改扩能工程尚未动工。
初步原因分析:
该矿未采取开采本煤层瓦斯预抽放和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未实施远距离放炮,直接在风门放炮,放炮时未撤人,未关闭防突风门放炮),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
一是幺公营煤矿防突意识不强,对突出危害认识不到位;二是幺公营煤矿对煤矿职工培训教育力度不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井下作业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未认真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是未认真按“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对煤矿进行管理,即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是未严格按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的规定对煤矿进行管理,未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五是该矿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当班班长兼放炮员;六是系统不合理,1609运输巷掘进头未实现专用回风。
二、大方县高店煤矿“7·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08年7月14日18时,大方镇高店煤矿1181回风巷探煤上山掘进工
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死亡4人。
高店煤矿为私营独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在建矿井。
初步原因分析:
2006年1181回风巷探煤上山掘进18m后,被检查人员发现,责令停止掘进并打上了密闭。
2008年7月6日,该矿在未经任何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启封密闭恢复掘进,并于7月14日14时左右揭露18#煤层。
14日中班18时,在掘进过程中放炮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
该起事故暴露出:
一是高店煤矿对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认识不到位,对行署提高瓦斯等级管理的要求贯彻不力;二是高店煤矿未按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的要求组织施工建设,未制定切实可行的作业规程和揭煤措施,既没有按规定对开采的24号煤层和所探的18号煤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也未按“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进行管理;三是未严格执行县级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指令,擅撤密闭进行探煤;四是未按要求编制作业规程,造成二个探煤巷同时作业;五是未严格按行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要求加强现场管理;未严格执行瓦斯管理制度,无专职瓦检员,未执行远距离放炮,未按要求设防突风门;六是探煤上山揭煤未按规定编制专门措施,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措施,无防突措施,无防护措施;七是“三条生命线”未健全,无压风自救系统;八是放炮作业未严格执行“三人连锁”制度;九是工程师离岗培训,事故发生前无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管理。
三、黔西县花溪乡洪水沟煤矿“8.21”顶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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