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配眼镜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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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配眼镜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验配眼镜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验配眼镜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验配眼镜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2006]413号)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验配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8年12月2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8]55号
3许可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申请要求
4.1申请人资格
4.1.1申请人主体条件
a)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连锁企业的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店)和其所属企业(以下称连锁店)应采用相同的管理体系。
连锁店的性质可分为子公司、分公司、直属连锁店和联营联销(开在商厦并与商厦具有联营联销性质而无法取得单独营业执照的)。
各连锁店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总店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申请人应是验配眼镜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具体产品见表4.1.1。
(验配眼镜是指包括验光、出具验光处方单,按处方单要求选择镜架、镜片,磨边装配,检验及校配整个过程生产出来的产品。
)
企业类型分为“完整验光配镜”、“统一加工”和“配镜加工场所”三种:
——完整验光配镜:
验光、配镜加工均可在本店中完成的场所;
——统一加工:
在本店进行验光、但配镜加工由连锁企业统一安排的场所;
——配镜加工场所:
没有验光,仅为本连锁企业进行配镜加工的场所。
4.1.4申请人申请模式分为:
a)总店模式:
总店与其连锁店联合申请的模式;
b)单店模式:
指单店或总店或单个连锁店单独申请的模式。
以单店模式申请的
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验光配镜条件。
4.1.5具有完整的验光配镜条件,同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可以与其它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该企业可以是具有完整验光配镜或验光或配镜条件的)进行“联营”。
申请人应具备完整的验光配镜条件,申请模式按照总店的联营联销模式办理。
表4.1.1验配眼镜发证产品
序号
单元
企业类型
单店
总店
连锁店
1
验配眼镜
完整验光配镜
完整验光配镜
完整验光配镜
统一加工
统一加工
配镜加工场所
配镜加工场所
管理
4.2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8]55号)的规定要求;应按《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1、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验光区和加工区
2、加工区的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b)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
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
f)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新办(见表4.3.1)
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3.2变更:
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4.3.2.1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
---如迁址;增项(增店);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其它(关店、完整验光配镜变化为统一加工、完整验光配镜变化为配镜加工场所、统一加工变化为配镜加工场所、统一加工变化为完整验光配镜、配镜加工场所变化为完整验光配镜、配镜加工场所变化为统一加工)
(见表4.3.2.1)。
4.3.2.2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4.3.2.2)。
4.3.3补领证书(见表4.3.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4.3.4期满换证(见表4.3.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4.3.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4.3.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验配眼镜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4.3.1新办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以总店模式申请的还应提供各连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5*
联营联销合同
2份
原件
注:
连锁店的性质为联营联销的应提供。
(1)合同中要有该连锁店的内部名称(该名称含总店与商厦的主体名称),
(2)合同要注明合同期限。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2.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企业实际变更的内容一致,表述尽量仔细全面。
如迁址迁到何地;新增店的名称;其他变更是关店、完整验光配镜变化为统一加工、完整验光配镜变化为配镜加工场所、统一加工变化为配镜加工场所、统一加工变化为完整验光配镜、配镜加工场所变化为完整验光配镜、配镜加工场所变化为统一加工等;
(4)申请表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以总店模式申请的还应提供发生变更的各连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许可证
1套
原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1.1.1
1套
复印件
2
5*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7
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1)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
除迁址外,其他变更类型均应提供《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2.2名称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没发生变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以总店模式申请的,连锁店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原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1)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2)以总店模式申请的,连锁店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该店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生产许可证
1套
原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1套
复印件
6*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此证明。
8*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3补领证书(企业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坏无法辨认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书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3.4期满换证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以总店模式申请的还应提供各连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联营联销合同
2份
原件
注:
连锁店的性质为联营联销的应提供。
(1)合同中要有该连锁店的内部名称(该名称含总店与商厦的主体名称),
(2)合同要注明合同期限。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生产许可证
2套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
(2)证书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6*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5注销生产许可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申请注销的原因
2份
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许可证
1套
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的企业名称与变更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1套
复印件
5*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4.4行政许可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的收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申请时每增加一个A类或C类店加收费用440元;对于B类店,按比例进行收费,当B类店的总数不超过5家,按每增加一个B类店加收费用440元;当B类店的总数为6~25家,按5个B类店加收费用;当B类店的总数超过25家,按8个B类店加收费用。
5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受理人审核要求
5.1.1新办(见表5.1.1)
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5.1.2变更:
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5.1.2.1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
---如迁址;增项(增店);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其它(关店、完整验光配镜变化为统一加工、完整验光配镜变化为配镜加工场所、统一加工变化为配镜加工场所、统一加工变化为完整验光配镜、配镜加工场所变化为完整验光配镜、配镜加工场所变化为统一加工)
(见表5.1.2.1)。
5.1.2.2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5.1.2.2)。
5.1.3补领证书(见表5.1.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5.1.4期满换证(见表5.1.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5.1.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5.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验配眼镜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5.1.1新办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份
原件
(1)网上填报系统打印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与网上填报的内容一致;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5)申请书中申证单元、企业类型与表4.1.1中的名称一致;
(6)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填写齐全。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
以总店模式申请的应提供各连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
4*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
(1)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文件中的企业生产地址与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一致;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
5*
联营联销合同
2份
原件
注:
连锁店的性质为联营联销的应提供。
(1)合同中要有该连锁店的内部名称(该名称含总店与商厦的主体名称);
(2)合同要注明合同期限;
(3)加盖总店、商厦的公章。
备注
3、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4、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5.1.2.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网上填报系统打印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与网上填报的内容一致;申请表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变更情况的描述清晰、仔细、全面。
如迁址迁到何地;新增连锁店的名称;其他变更是关店、完整验光配镜变化为统一加工、完整验光配镜变化为配镜加工场所、统一加工变化为配镜加工场所、统一加工变化为完整验光配镜、配镜加工场所变化为完整验光配镜、配镜加工场所变化为统一加工等;
(5)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填写齐全。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以总店模式申请的还应提供发生变更的各连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4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
4
生产许可证
1套
原件
(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证书的名称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一致。
1套
复印件
5
5*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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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镜 产品 工业产品 生产 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