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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来刑法学的回顾与反思
30年来刑法学的回顾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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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2009-6-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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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仁文
一、30年来刑法学发展的主要动力
(一)刑事立法促进刑法学的发展
刑法研究可以脱离于法条,但如果一个国家连刑法都没有,则肯定其刑法研究不会景气。
正如有学者考察指出:
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呈二元互动的关系,中国近现代刑法学发端于沈家本在20世纪初主持进行的变法修律运动,正是刑事立法的需要推动了中国近现代刑法学的生成与发展,反过来,刑法学的发展也推动了刑事立法的完善。
新中国建国后,明令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使依附于它的刑法学知识也遭废黜。
破中有立——建国初期国家先后制定了一些应急性的单行刑事法规,如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与此同时,从1954年开始起草系统的刑法,到1957年6月28日,已经写出22稿(其后因反右中断,到1962年恢复,1963年写出第33稿,其后“四清”运动、接着“文化大革命”,稿子在文件箱里一睡就是15个年头,直到1978年重新恢复起草工作)。
在此期间,我国刑法学界翻译出版了一些前苏联的刑法教科书和专著著作,并在借鉴其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上,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讲义》(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等本土化著作。
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刑法草案被束之高阁,刑法学研究即告中断,不仅罪刑法定这样一些贴有西方刑法学标签的刑法原理被打成右派的发动言论,连从苏联引进的犯罪构成理论也被打入冷宫,“‘犯罪构成’一词不能再提了,犯罪构成各个要件不能再分析了。
” 此后的20余年,中国的刑法学研究陷入停滞和瘫痪状态。
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对法制工作是个转折点”。
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说:
“我们还要依据新宪法,修改和制定各种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
”此后,谈民主、谈法制的空气逐渐浓厚起来。
是年10月,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指出:
“非常需要搞社会主义法制。
”“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这次谈话以后不几天,中央政法小组就召开了法制建设座谈会。
从10月下旬开始,组成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对33稿进行修订。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于12月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三中全会的精神,对于刑法起草工作,无疑是巨大的指导和强有力的推动。
” 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后改称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彭真主持下,“对立法工作抓得很紧”。
刑法草案以33稿为基础,根据新经验、新情况,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又做了较大修改。
1979年7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这部刑法,并决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此,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开始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刑法的颁布直接推动了刑法学研究,据有学者统计,刑法颁布前,主要是“文化大革命”之前的十七年,发表的刑法论文仅有176篇,而刑法颁布后至1985年底的6年多时间里,发表的论文有近2300篇,约相当于过去的13倍。
虽然我们对此还可以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社会大背景中寻找原因,但刑法文本的出现,以及刑法的实施所引发的大量疑难问题,无疑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极大的内驱力。
对此,有刑法学者热情地描述道:
“经过了将近20年的寂静之后,随着我国第一部刑法的颁布,刑法学在各部门法学中一马当先,首先跨越了历史的断裂层,顾不得抹去长久的冬眠而残存在心灵上的噩梦,以一双不太适应的眼睛迎接理性的光芒,很快在法苑中立住了脚跟,恢复了大刑法昔日的自信,并睨视着其他尚在草创之中的部门法学,俨然以老大自居。
”
由于历史的惯性,1979年颁布的刑法仍然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如总则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
”该条的内容本来是刑法制定的根据,但在前面的章的标题中却被称为“刑法的指导思想”,“由此可见立法者强调的是意识形态对刑法的指导意义”。
又如分则第一章中的“反革命罪”,之所以用这么一个政治色彩浓厚的名称,是因为“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什么是反革命罪,以便划清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界限,这是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一个传统做法。
” 与此相呼应,我国刑法学界也将1979年刑法解读为“一部闪耀着毛泽东思想光辉的刑法”, 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我国刑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概括为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思想等。
但是,随着整个国家的改革开放和重心转入经济建设,刑法研究中的这种“大词”开始慢慢褪去,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现实问题:
一方面,对刑法典的注释和刑法施行后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解答成为刑法学界的迫切任务,另一方面,犯罪领域的新情况和新特点促使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出反应,而对这种反应的理论准备和理论论证乃至理论评析又成为学界不可回避的问题,如经济犯罪的日趋严重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及《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等一系列打击经济犯罪的单行刑法;社会治安的恶化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通过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 1983年又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腐败犯罪的加剧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等。
据统计,自1981年至1997年新刑法通过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此外,还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
经过这些不断补充,刑法中的罪名由1979年刑法典中的130个增加到263个。
现实中的问题加上立法上的反应成为刑法学研究新的知识增长点,例如,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对经济犯罪的研究逐渐成为刑法学界的一方热土,相继出版了许多这方面的著作,如欧阳涛等著的《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刘白笔、刘用生著的《经济刑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陈兴良主编的《经济刑法学》(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杨敦先、谢宝贵主编的《经济犯罪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陈宝树主编的《经济犯罪与防治对策》,等等。
1988年,立法机关把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
从那时起,刑法学界花了相当多的精力来研究刑法完善问题。
到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被全国人大通过,其中许多地方包含着学界的心血,如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改“反革命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新刑法共规定了413个罪名,这些新罪名连同总则中新增的“单位犯罪”等制度,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平台。
随着新刑法的实施以及大量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出台,刑法研究的课题进一步拓展。
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的转型还在继续之中,这在一定意义上注定了对新刑法的修改补充不可避免,从1998年至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刑法共进行了7次修改,即199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后来的六个刑法修正案,目前立法机关正在酝酿刑法修正案(七)。
这一现实一方面打破了97年部分刑法学者关于新刑法是一部“稳定的刑法典”的预言,另一方面也使刑法的修改完善继续成为刑法学者关注的对象,其中也包括刑法修改的形式,即由过去的《决定》、《补充规定》变为系列修正案。
可见,我国刑法学的恢复和发展,是与新时期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紧密相连的。
(二)改革开放催发刑法知识的更新
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刑法学复苏,是建立在50年代苏联刑法学知识的基础之上的。
1982年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法学》(高铭暄主编,法律出版社),基本沿袭了苏联刑法教科书的体系和原理,其“犯罪构成体系几乎是特拉伊宁的翻版”。
这说明当时的刑法学主流知识是苏联刑法学。
但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刑法知识也出现了两个新的增长点:
一是台湾地区刑法学著作的引入;二是国外刑法学译著的出版。
也许是意识到“历史虚无主义不利于刑法学的研究发展”,自80年代初,一批台湾刑法学著作被陆续影印在大陆出版(今天以知识产权的观点来看,无疑是一种盗版)。
关于台湾地区法学研究对中国大陆同行的影响,许章润教授曾经指出:
“80年代初、中期对于台湾法律学术的欣纳,恰是对于被迫中断的法学与法律传统的接续,或者说,是清末变法改制开其端绪的近代中国法学与法律传统,在1949年以后一树两枝、各有型制的情形下,于80年代初、中期出现的传统的汇合。
” 陈兴良教授也坦承:
他在1983年前后买到韩忠谟的《刑法原理》一书的影印本, “初读该书,对于当时初入刑法学之门的我辈来说确有眼界大开之感,并且如饥似渴地中汲取学术营养。
”他于1984年发表的第一篇论文《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就是从韩氏书中借用“间接正犯”一词来对我国刑法规定进行理论解说的。
其后,他的第二篇、第三篇论文均是从台湾地区学者的刑法学著作中引进的学说与概念,而这些“均为当时我国教科书所不见”。
时至今日,两岸刑法学者的交流已趋活跃,当年版权页上写着“内部参考,批判使用”字样的前述《刑法原理》等书已在大陆正式出版简体字本,不仅如此,大陆出版社还陆续整理出版了一批民国时期的刑法学著作,如陈瑾昆的《刑法总则讲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吴允锋勘校)、王觐的《中华刑法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姚建龙勘校)等。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越来越多的外国刑法学论著经过编译和翻译传入我国,其中既有大陆法系的,也有英美法系的,它们为封闭了数十年的我国刑法学打开了一扇大门,开阔了刑法学者的眼界。
早期影响较大的有:
1984年和1985年分上、下两册分别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刑法学》(甘雨沛、何鹏著)的,“该书内容庞杂,虽然存在文字艰涩且无注释的不足,但其丰富的资料对于处于饥渴状态的我国刑法学界不啻是一道盛宴。
” 1986年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日本刑法总论讲义》(福田平、大塚仁编,李乔等译),该书简明扼要,体系清晰,对启蒙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198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美国刑法》(储槐植著),为人们了解美国刑法理论提供了便利。
进入90年代,大批的刑法译著和外国刑法典源源不断地汉译出版。
译著中,既有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李斯特的《德国刑法教科书》(施密特修订版,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等历史名著,也有大塚仁的《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耶赛克的《德国刑法教科书》(自第5版起增加魏根特为共同作者,并且“他将承担本教科书将来的修订工作”,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等当代名著。
译著的来源既有德、日等在我国有传统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有法国、意大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还有美、英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俄罗斯等转型后的国家。
也许是我国清末刑法改制对大陆法系刑法的选择所致,也许是我国承继的前苏联刑法理论本来就来自于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改造,加上我国改革开放后留学日本、德国的刑法学人较多,使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在我国影响不断增大,以致有的中国刑法学者在批判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时,发出了“除了以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取而代之以外,别无出路”的感叹。
不过,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新世纪以来,美国的刑法学译著明显在增多,如2004年出版的弗莱彻的《刑法的基本概念》(王世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罗宾逊的《刑法的结构与功能》(何秉松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哈佛法律评论.刑法学精粹》(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等。
《刑法的基本概念》是“美国法律文库”之一,而“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项目之一,它还将继续推出包括刑法在内的众多美国法学著作;而《哈佛法律评论.刑法学精粹》也只是法律出版社翻译出版《哈佛法律评论》诸多“精粹文集”之一。
如果说前者代表了两国之间的官方交流意愿,那么后者则代表了民间的美国情结,两相结合,美国刑法理论对中国未来的影响不可限量。
除了专著和教科书的翻译,外国刑法典的翻译也在不断推进,现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刑法典大都有了中译本。
对于这些翻译,一位外国作者将其理解为“中国对外国文化开放的表示”(耶赛克为其《德国刑法教科书》所作的中译本序言中语)。
尽管翻译的质量良莠不齐,但总的来讲,它对促进我国刑法学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这从近些年来我国刑法学者的著述引注中就可见一斑,过去那种很少有引注或一有引注就单一于马恩列斯著作的局面已经大大地改观了。
(三)国内外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问题是时代的格言”(马克思语),现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催生着刑法学向更宽和更深的领域发展。
这里,试举两例加以说明:
首先,让我们看看国际刑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犯罪特别是国际性和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犯罪频繁发生,与此同时,冷战的结束减少甚至消除了各国政府在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方面的意识形态分歧,这使得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建立变得更加容易。
1993年和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分别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审判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和在卢旺达境内发生的种族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
1998年,联合国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各国外交大会上又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2002年,据此规约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
此外,联合国还在一些国家设立或帮助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国际化刑事法庭,如根据条约按照特别颁布的国内法律设立的柬埔寨混合法庭,根据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的法规在科索沃法院中使用国际法官和检察官,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设立的对严重罪行拥有管辖权的特别分庭,作为条约法院设立的塞拉利昂混合法庭,以及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法院以特别分庭的形式设立的混合法庭。
这些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建立及其运作,大大地丰富了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积极参加国际刑法实践,例如,我国先后有三位法官在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工作(李浩培、王铁崖和现任的刘大群);我国也积极参加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整个谈判过程,虽然最后没有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对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的发展一直十分关注,并多次表示,对参加规约持开放态度,希望在适当的时候加入规约。
国际刑法领域的这些新动向以及中国政府对国际刑法实践的态度,使中国刑法学界也更加关心这一新兴学科在中国的发展,例如,最近几年,中国刑法学界对《罗马规约》的研究相当活跃,有关这方面的国际学术会议频繁举行。
而国际刑法整体上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光2007年就出版了三部国际刑法的专著(朱文奇著的《国际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黄风等人著的《国际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马呈元著的《国际刑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与国际刑法相关,我国相继签署并批准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其中不少涉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要求国内立法协调发展。
由是,不少刑法学者以这类国际公约为参照,探讨我国刑法的完善,如有的学者结合《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该公约我国已签署尚待批准),对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立法提出了完善意见; 又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后(我国已签署并批准该公约),刑法学界对我国刑法与公约的要求所存在的差距也做了比较多的研究。
此外,国门的打开,为犯罪分子外逃提供了方便,近年来,我国贪官外逃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如何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以及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如针对国际上通行的“死刑不引渡原则”,,有国内学者提出废除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也成为刑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其次,再来看刑事政策这门学科是如何热起来的。
从本世纪初开始,我国刑事政策的著作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抛开教材和译著,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主要有:
中国政法大学‘何家军’(何秉松教授的弟子们)的刑事政策系列研究(刘仁文的《刑事政策初步》,曲新久的《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侯宏林的《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等);北京大学梁根林教授的刑事政策系列研究(《刑事制裁:
方式与选择》、《刑事政策:
立场与范畴》、《刑事法网:
扩张与限缩》);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的刑事政策研究系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刑事政策检讨》等);中国人民大学谢望原教授等的刑事政策研究系列(《中国刑事政策报告》系列、《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等;北京师范大学卢建平教授、赵秉志教授的刑事政策研究系列(《刑事政策评论》系列、《刑事政策专题探讨》等)。
” 为什么会出现此种情形?
我想主要还是来自社会的呼唤和需求:
规范刑法学和注释刑法学不能满足当前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时代呼唤我们依据犯罪态势来形成科学的刑事政策,进而引导刑法的制定与实施,使刑法更有效地惩治犯罪;持续20多年的“严打”刑事政策,到了该反思的时候了,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又使“宽严相济”这一新型刑事政策合乎逻辑地被推导出来,如何实现“以宽济严”,为刑法学者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依法治国、人权入宪的新形势下,刑事政策如何“在法治的篱笆”内活动,以达到相辅相成的作用?
还有,不管是受西方“恢复性司法”、“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的影响,还是本土自生(如监狱人满为患自然要求减压),总之,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制度走在了立法的前面,在实践中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对这些新兴事物作出理论解读和回应,乃刑事政策的题中之意。
由此观之,刑事政策的方兴未艾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30年来我国刑法学取得的基本成绩
(一)学科建设在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均取得了重要进展
从广度看,我们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刑法学科群,包括注释刑法学(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刑法教义学)、理论刑法学(刑法基本原理和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各国刑法之间的比较)、国际刑法学(以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为主要研究对象)、区际刑法学(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以及台湾等不同法域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刑事政策学等各个子学科。
其中像刑事政策学这样的学科其实还包括了刑事诉讼、刑事执行等领域的内容,国际刑法学、区际刑法学也是如此,但这些学科主要还是由刑法学者来开拓的。
从深度上看,“刑法学界自8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从注释刑法学向批判型及建设型的理论刑法学的努力,应当看到其成绩是显著的。
尤其是90年代以来,刑法学界的诸多有识之士的勤奋耕耘,使我国的刑法理论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 这方面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刑法专业槽的形成。
刑法本身的性质,要求刑法学成为一门精确的科学,因为“最精确的刑法,只能来自最精确的刑法学”。
而要使刑法学达至精确,“法言法语”武装起来的理论和技术就不能或缺,甚至具有基础性意义的概念也至关重要。
回顾过去30年法学刊物上发表的刑法论文,我们不难看出有以下特点:
一是刑法学研究刚恢复时,有许多刑法论文作者并不是专门从事刑法研究的,这从一个侧面反应出当时刑法研究的准入门槛比较低;二是当时学界热衷于争论“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等“非刑法问题”,但后来这类问题就慢慢地让位给“罪刑法定”、“犯罪构成”了;三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的理论色彩越来越浓,无论是犯罪论的改造,还是期待可能性的借鉴,还是违法性认识、客观归责、法益等讨论,不要说非专业人士无法参与,即便是刑法学人,如果其知识结构老化,或者对该问题缺乏研究,也难以对话和沟通。
这说明,至少在规范刑法学里,谁都能探过头去啃几口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二)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提供了较有力的理论支持
先说刑事立法:
1979年的刑法典是在1963年形成的第33稿基础上修改、补充而成的,其中的每一稿都包含着我国老一辈刑法学者的心血,例如,高铭暄教授就回忆道:
他本人“从1954年10月至1979年7月,除开工作停顿的时间不算,基本上自始至终地参加了起草拟订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工作。
” 欧阳涛研究员也回忆说:
他于1978年被重新吸收入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在最后定稿时,发现草案在总则中删去了原有的有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处罚规定,在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使用了“诬告反坐”的措辞,他立即向起草班子提出异议,但没有得到采纳。
鉴于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性和时间的紧迫性(当时草案已即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他与法学所的崔庆森等其他几位同志商量,决定通过当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社科院院长胡乔木向中央反映这一意见,指出不能删去有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处罚规定和不宜使用“诬告反坐”这一封建法律术语的理由。
他们的这一意见最后被中央采纳,使得通过后的刑法在这两个问题上更加完善。
1988年,立法机关将刑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此后,刑法学界围绕刑法的改革与完善开展了一系列的学术活动(如召开以此为主题的年会),并出版和发表了许多这方面的专著和论文, 应当说,理论界为新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废止类推制度,改“反革命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所作的理论论证是比较充分的。
当然,并不是学者们的所有意见都能被立法机关采纳,如新刑法在限制死刑问题上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却与绝大多数学者的期待相距甚远,这不能简单地用理论准备不足来解释(事实上,对某些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废除死刑已几成刑法学界的共识)。
再说刑事司法:
1979年刑法颁布后,刑法学界在刑法注释上下了很大的工夫,为司法实务界掌握刑法作出了贡献。
不要小看这种注释,也不要拿今天的眼光去批评当时的注释水平,考虑到当时法制重建刚起步、整个司法队伍的业务水平还比较底,我们就不应否认这项工作的历史价值。
实践性是规范刑法学的本质特征,也是其繁荣发展的源泉,因此也注定了为实践释疑解惑的注释刑法学的生命力。
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向纵深发展,对刑法解释的需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这也是近些年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解释方法、解释原理孜孜以求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刑事司法领域,学者们还通过参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讨论等方式来献计献策。
当然,如同刑事立法一样,有这种参与机会的毕竟只能是少数刑法学者,大多数刑法学者还是通过自己的文章或著作来提出问题与建议,或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与评论。
在这种解读与评论中,也不乏对某些司法解释的批评,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有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后,围绕该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必要性等问题,在法学界引起了一场争论(争论的始作俑者却是来自刑法学界之外的朱苏力教授)。
我认为,无论是辩护还是批评,都是言说者的贡献,它有利于真理愈辩愈明,有利于法的运作在博弈中获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三)刑法研究方法呈现出多样性
研究方法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正如黑格尔所指出:
学科的方法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
新时期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方法论作出贡献的第一本书是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该书所采用的刑法哲学研究方法对学界形成很大的冲击力:
原来刑法学还可以这样研究!
由此带动了理论刑法学的研究并引发一系列这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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