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民办院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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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民办院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民办院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XXXX-XX-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各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企业及校属其他法人实体经营单位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向各类普通教育、专科生、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学生、等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入学考试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指面向学生或社会服务对象收取的各类培训班学费、住宿费、出具的各类证明、补办证件工本费、补办实习就业登记表和顶岗实习手册、场租费、版面费、测试费等。
代收费是指面向学生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教材费、医疗保险费、意外保险、校园一卡通补办费、户口迁移费、暂缓就业户口邮寄费等。
第三条 学校各项教育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收费政策和规定,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单位,负责学校收费日常核算及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收费管理规定,负责起草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二)负责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初审及申报、备案;
(三)负责学校日常收费及收费核算工作;
(四)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完成收费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学校收费科工作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第五条 收费科作为业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收费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防范收费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
第三章 收费立项、审批与备案程序
第六条 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备案手续。
学校重大收费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审批;日常性收费事项的审批实行主管财务院领导、财务处长联签制。
未经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第七条 收费立项和审批、备案程序为:
行政事业性收费拟收费单位在收费前(或刊登招生宣传广告)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程序审核,报广东省教育、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公布执行。
(一)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费
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费分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服务性培训收费。
1.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
承办单位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提供“继续教育施教基地名单”等相关材料,经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部负责人与主管院长联签审核后,由财务处报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2.服务性培训收费:
举办单位按照《xxxxxxxx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申报和注册手续,经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负责人与主管院长联签审核后,由财务处汇总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因特殊原因需减免收费标准的,由继续教育中心提出书面说明,经单位主管院长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二)考试费
1.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考试收费,首次实施收费,拟收费单位应于收费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提交院长办公室会议审议审批。
2.校内单位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的各项考试收费,首次实施收费,拟收费单位应在取得委托单位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委托书复印件后,于收费前10日向财务处备案。
3.各类考试收费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组织或指导实施。
(三)面向校内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1.各单位面向校内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发给我校的教育收费许可证中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服务性及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首次实施收费的单位,应在收费前10日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收费。
(四)其他服务性收费
学校各部门面向校内单位或社会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性费用,首次实施收费,拟收费单位应持收费立项申请或申请收费报告的审批复印件到财务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四章收费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校教育收费实行亮证收费,获批准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学生或收费对象进行公示。
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不得对外进行招生宣传和收费。
第九条 学校《收费许可证》由财务处向价格管理部门申办。
第十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统一组织收取,各单位委派会计或兼职收费管理员协助办理。
财务处收费管理人员和各单位委派会计在日常收费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
无委派会计单位应指定一名在职人员作为兼职收费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兼职收费员需报财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参与收费,兼职收费员的变更需向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由各单位委派会计或兼职收费管理员负责管理收取,财务处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各收费项目退费计算,国家和广东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计算退费。
国家和广东省没有明确规定的,各单位可参照相关规定或根据成本补偿原则制定项目退费规定,退费规定应在收费前告知收费对象。
收费收入由学校统筹使用的,退费由财务处审批。
收费收入归各单位实行项目管理的,退费审批由收费项目管理部门按项目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开展收费工作时,必须使用财务处提供的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制或自购票据,不允许打“白条”,或不出具票据进行收费。
第十四条 收费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核销,按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学生收费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学费收费工作是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各有关部门、学院应充分认识学生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收费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实行缴费注册制度。
第十六条 财务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管理和维护学生收费管理系统,为相关部门提供的各类学生收费信息资料,建立学生缴费数据库;
(二)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学生各项信息变动通知,在收费系统中及时变更学生收费信息内容,调整应收款数据,并及时办理各项抵交、应收、退费等手续,根据上述信息向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欠费查询渠道,敦促欠费催缴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规范收费工作的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在学生收费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负责“新生缴费指南”的发布;
(二)负责向财务处提供新生银行卡制作所必需的资料;
(三)负责协调、处理与招生收费相关的事宜。
第十八条 教务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按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收费必需的信息资料;
(二)负责管理和维护学籍管理系统与收费系统的对接,确保学籍系统学生缴费注册信息的准确性;
(三)及时向相关部门送达学生信息变动通知,保证各职能部门管理系统与学籍管理系统学生信息的一致性;
(四)负责协调、处理与学生收费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各系在学生收费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按时向财务处提供各类学历、非学历新生收费数据库建立所必需的信息资料;
(二)负责管理和维护系部综合管理系统与收费系统的对接,确保系部综合管理系统学生缴费注册信息的准确性;
(三)及时向相关部门送达各系信息变动处理通知,保证各职能部门管理系统与系院综合管理系统学生信息的一致性;
(四)负责协调、处理各类系部与收费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条 学生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的相关工作,协助财务处做好助学贷款的学费抵缴及发放工作;
(二)负责办理学生学费减免与资助、学生绿色通道办理、以及学院奖学金的抵缴及发放工作;
(三)负责审批学生本年度学费、住宿费的缓缴申请;
(四)负责宿舍管理系统与收费系统的对接,负责各类学生的住宿应收款数据的生成;
(五)负责协调、处理与收费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各系在学生收费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诚信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责任感;
(二)充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
(三)严格审核各类学生本年度学费、住宿费缓缴申请;
(四)指定专人负责各类学生缴费收据的领取和发放;
(五)负责协调、处理与收费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中心作为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的直接管理单位,在学生收费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广东省及学校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制定学生日常收费管理细则,并报财务处备案;
(二)根据自身教学特点建立学费收费管理系统;
(三)明确各教学点、合作办学单位收费权限和义务,以及欠费催缴责任,确保各类学生应缴费用的及时足额收取;
(四)对各教学点、合作办学单位收费负有监管责任;
(五)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收入的入账工作;
(六)负责协调、处理与收费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 教学管理部门和各系必须加强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和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学校实行学费收缴率与学院预算下达经费挂钩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 学生缴费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类学生应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及学校规定的缴费时间和方式缴纳各项应缴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缴费实行以委托银行批量扣费和自行缴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等正当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全日制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缓缴申请,缓交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缓缴申请经学院审核,学生处以及系院审批,送财务处备案后,学生方可办理预注册手续。
因不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而延误选课的,责任自负。
在缓交期间,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筹集到学费的学生,应积极主动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通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手续且缴清住宿费等费用者方可进行有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等款项应优先用于缴纳各项应缴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时缴清应缴费用,又不按规定办理缓缴、助学贷款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拖欠应缴费用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未办理学籍注册的学生不予选课、不予考试,不予记录成绩,不予办理答辩手续,同时不得参加在校生各种评优评先、比赛推荐,不享受在校生奖学金;
(三)对恶意欠费学生由学院以适当方式告知其家长,并将其欠费的有关情况归入个人诚信档案,必要时可通过校内外媒体予以曝光,或寄送有关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退学、出国等学籍变动的,应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条 学生因学籍变动涉及应退所交费用的,必须凭缴费收据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退费金额依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收费文件规定计算;退费时间依据学校教学及宿舍管理部门开具的休学、退学、退宿等相关通知的时间计算。
第三十一条 欠费学生因各种原因批准休学、退学的,必须缴清在校期间应缴费用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交清当年应缴费用,办理休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同意可不办理退费手续。
复学时,凭教务部门开具的复学通知,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期满因不能复学而办理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退费办法按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三条 毕业时仍无法足额缴清在校期间应缴费用的学生,需与学校签订《毕业生清偿欠费协议》,并由学生所在系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在财务处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收费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收费检查监督制度。
财务处、审计处,应将校内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各单位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收费(或代收费)单位应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收费依据、收费凭证、账册等有关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当事人责任,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违纪违规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未经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对收费项目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不使用合法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五)无财务收费专用章、私刻财务收费专用章或使用行政公章进行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学校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收费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等法人实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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