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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
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
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
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
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
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
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
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
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借款对象:
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
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 60 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
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
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
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
优先办理。
第八条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借
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
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 50 亩以
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 30 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
金的 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
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
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贷款额度:
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
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
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
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
入资金的 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 40%,即抵押率最高不
超过 40%。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
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
土地
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含 1 年),中
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含 3 年),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
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 1 年,并已经支付贷款到期
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
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土
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
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同时贷款行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
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借款申请书;
(2)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
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5)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
的评估报告;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8)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农业企业
(1)借款申请书;
(2)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4)企业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资料;
(5)企业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相关文件(合同及协议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
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7)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
(8)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9)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11)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可视其规模参照农户或农业企业执行,农村经
济组织参照农业企业执行。
(二)贷款调查:
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管理办法开展
信贷调查及办理相关手续。
调查过程中应审查借款人的资
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
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情况、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土地承包经
营权进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抵押的情况、押品
的评估价值是否真实等。
(三)贷款审批。
该项贷款由贷款行独立调查研究、审批发放。
(四)合同签订。
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承诺申贷材
料信息的真实有效、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资金的支付方
式以及承诺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旦发生客户有严重违
反协议的情形,贷款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回贷
款。
(五)抵押价值评估。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县农委和贷
款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
出具评估报告。
(六)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登记申请应由贷款行和抵押人共
同向登记机关办理。
1、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书面的借款合
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明确抵押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并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 3 日内,向县农村综合
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县农委
备案。
2、贷款行客户经理应与抵押人一同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双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
交下列文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与贷款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3)抵押权人法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人个人身份证;
(4)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5)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3、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
期。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予以
抵押登记后,贷款行应及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
记证》,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情况报县农委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
他人使用,但经贷款行书面同意的除外。
抵押期间抵押人
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农民的土地承
包权、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七)贷款发放:
贷款行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
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
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贷款本息归还:
按季收息,按借据利率全额收回贷款利
息,到期收回本金。
第五章 抵押物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抵押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抵押合同担保的
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抵押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在贷
款行客户经理的陪同下持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事项变更
申请书》;
(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六)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贷款行和抵押
人双方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贷款行放弃抵
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
明材料;
(四)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
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抵押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抵押权登记自动失效。
贷款行
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等
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后,贷款行客户
经理按贷款行《信贷业务跟踪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定期走访客户,严格监控借款人信贷资金运用情况,关注
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同
时,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密切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
实时关注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情况、市场价值变
化情况,切实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贷款行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公布,注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动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减少时,贷款行
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
的担保,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抵押人应按相关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
登记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重新修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抵押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贷款行出
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
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行及时进行依法
处置,对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
方式:
(一)转让。
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
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更。
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
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
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三)变现。
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
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
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
本息的,贷款行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四)诉讼。
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
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在依法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
由县农委协调就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涉及的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贷款行和县农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息
交流沟通机制。
县农委不定期向贷款行通报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流转情况,并向贷款行推荐符合本办法且有抵押贷款
意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贷款行向县农委征询抵押土地
承包经营权所有人及其基本状况等信息的,县农委予以积
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长丰科源村镇银行共同制定、
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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