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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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能
(一)市应急指挥机构
(二)日常办事机构
(三)县(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三、事件分级
(一)Ⅰ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
(二)Ⅱ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
四、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二)信息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二)Ⅰ级应急响应
(三)Ⅱ级应急响应
(四)响应终止
六、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四)通信保障
(五)培训和演练
七、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三)应急能力恢复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二)管理与更新
(三)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能力,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xx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急处置行动。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在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
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
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
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证全市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粮食安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和县(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一)市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市政府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员:
市委宣传部、市贸易粮食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xx电业局、市农发行等单位负责人。
2.市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负责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2)负责对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督查和指导。
(3)及时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视情向驻金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本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状态升级或没有收到预期效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成员单位职责
(1)市贸易粮食局:
负责粮食行情的分析、购销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应急粮源、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等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以及粮食的储备和调配;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市发改委(物价局):
会同市粮食、农业等部门,负责粮食产、销、调计划的制订;负责粮食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和监督检查工作,向市政府提出采取价格调控和干预措施的建议。
(3)市公安局:
负责应急处置行动中粮库和粮食调运安全保卫工作的指挥协调,维护粮食应急供应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4)市民政局:
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5)市财政局:
按照《xx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6)市交通局:
负责全市粮食应急运输车辆的保障。
(7)市农业局:
负责提出恢复粮食生产的计划及具体措施。
(8)市统计局:
负责与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统计监测工作。
(9)市工商局:
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
(10)xx电业局:
负责做好粮食加工厂电力保障。
(11)市委宣传部:
负责正面舆论引导和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恐慌心理,保持社会稳定,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
(12)市农发行:
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资金贷款。
其他有关部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日常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粮食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贸易粮食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贸易粮食局、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交通局、农发行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动向,向市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指挥部指示,联系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3)与省粮食局、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收集、分析、研究粮食安全信息,实行正常时期定期报告,非正常时期一日一报,对可能出现的非正常情况,及时提出预警报告。
(4)组织修订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不断完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
(5)组织粮食安全应急处置业务的培训和演练,对应急演练及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进行监督,提高粮食安全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
在本县(市)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县(市)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
本预案起动后,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三、事件分级
依据粮食生产、粮食市场状况和粮食安全应急处置需要,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Ⅰ级(市级)、Ⅱ级(县级)两个等级。
(一)Ⅰ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
市区或两个以上县(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二)Ⅱ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
县(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级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四、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市贸易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负责对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市物价局会同市贸易粮食局设立零售价格“安全警戒线”,保持市场粮食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当监测到粮食价格波动逼近“安全警戒线”时,及时报告并发出预警信号。
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实行实时监测,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信息报告
市贸易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粮食、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县(市)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粮食价格波动逼近或超过“安全警戒线”。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
确认出现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县(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紧急报告或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进行评估和判断,确认事件等级,立即启动本级预案,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二)Ⅰ级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出现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小时),负责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
向市政府请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或调剂县(市)级储备粮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或调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或调剂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或调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应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2.应急处置
(1)市指挥部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通报。
(2)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市贸易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县(市)级储备粮调剂计划的执行,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储备粮实行送货制,储备粮货款及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如动用市级、县(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贸易粮食局等部门向市政府提出方案,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
(4)经市政府批准,市指挥部可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县(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市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三)Ⅱ级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及信息上报
出现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市)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县(市)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应急处置
县(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市)级储备粮。
如县(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调剂动用其他县(市)储备粮和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贸易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剂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四)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终止本级粮食安全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六、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市本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保证一定的成品粮储备。
2.县(市)政府必须按照省、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落实好储备计划,条件许可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地方储备粮规模。
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认真落实应急成品粮库存,确保当地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资源。
3.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出现Ⅰ级应急状态的情况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指挥部统一协调下,主要通过市、县(市)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保障需要。
1.建设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市、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2.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市、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批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和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
4.明确粮食应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市、县(市)政府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将名单报市贸易粮食局备案。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和及时供应。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五)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七、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各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1.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2.对应急动用的县(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当地农发行向粮食收储公司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市级、县(市)级粮食储备及商品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
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二)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贸易粮食局负责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市贸易粮食局备案。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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