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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培训心得体会
公证员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
公证员培训心得
关于北京岗前培训的学习汇报
20XX年3月20日至30日,有幸受公证处指派到北京参加20XX年第一期公证员岗前培训。
通过学习,我们对公证发展方向、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沿信息:
与公证相关法律、法规新动向
(一)有利消息
1、《公证法侵权过错解释》正在起草,将于20XX年年末或20XX年年初公布。
该法将厘清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责任,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改变目前司法实践中公证案件“公证处全赔”的局面。
2、司法部已经启动公证收费调研工作。
新的公证收费标准将对“1998年版收费标准”进行全方面的修改,目前已有为数可观的全国人大代表以“关乎民生”为由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提案指出特别是在大城市,继承公证费高达万元,费用过高百姓承受压力大,强烈要求下调继承、强制执行公证费。
但是,在证据保全问题上,可能实现约定收费或者计时收费,因为很多证据保全公证费时费工,劳动和收费严重失衡,即使按件收费标准也将提高许多,因此,证据保全公证费将上调。
无论如何,统一公证收费标准,将为行业发展和提高公证公信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4、《民事诉讼法》也即将修改。
民诉法界泰斗张卫平主张:
公证机构证据保全的效力与法院同等,届时公证行业证据保全公证将迎来新的生机。
5、《拍卖公证细则》及《招投标公证细则》正在修改。
修改后的招投标公证细则,改变了现行招投标公证全程监督的规定,可对某一环节进行公证,拍卖公证细则变化不太大。
(二)不利信息
1、《继承法》正在修改,修改中的继承法与公证相关的争议最大的就是很多法学家主张废除公证遗嘱最高效力说,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他认为继承法中赋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没有实际意义,并且在某种角度上限制了立遗嘱人的自由意志。
2、《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稿已经修改完毕,这次修改将不再分立城市、农村两部房地产相关法律,城市房屋与农村住宅将在一部法律中规定。
委托、继承公证可能写入《房地产管理法》,但是买卖、赠与很难列入法定公证事项行列,因为这两项公证涉及面甚广,公证费用较高,负面声音亦很强烈。
二、工作技能Ⅰ: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公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的法律适用《公司法》第76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合
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我们可以设想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将股东的财产份额先由继承人当然继承,股东身份的继承则视情况另行办理。
(二)股权具有人身属性时,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当股东以具有人身属性的权益作价出资时,由于经过了权益作价的过程,股东其实是因为这些权益后面所蕴涵的货币价值而取得股权,与直接以货币进行出资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在以这些权益出资的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同样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人能否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股权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
在现行的《公司法》所规定的5种出资形式中,只有非专利技术可能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会影响一些权利的行使,例如股东会出席权、表决权等,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但是不能由于继承人无法履行这些权利、义务而剥夺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因为上述权利可以通过代理的途径加以实现。
同时《公司法》也采取了缺省性立法技术,赋予公司章程对死亡股东资格继承的优先适用地位。
即在公司设立时制定的章程中或者在日后依照程序修订的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继承人的行为能力作
出限制时,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只能继承股权所指向的财产份额,而不能继承完整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四)一人公司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当一人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死亡后,如果存在多名法定继承人,势必会打破一人公司唯一股东的格局。
然而一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消亡,当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仍然能够通过继承股东资格,将公司()继续经营下去。
当产生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凭借股东资格继承公证书去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形式变更登记,将一人公司变更为多人有限公司,使公司的正常经营得以延续。
也可以通过协商,由一个人继承股东资格,然后再由这个人向其他合法继承人给予货币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
(五)继承人是公务员或者军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公司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中如果出现公务员或者军人,当然不能继承完整意义上的公司股东资格。
因为法律或者政策上是禁止他们经商的。
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公司股权出资份额的继承权公证书,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部分则不予涉及。
(六)如何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公证
首先,应该特别注意公司章程上对股东资格继承有无限
制。
例如,章程规定继承人一律不能取得股东资格身份的,则继承人只能获取财产份额;又如,章程规定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程序后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则应该按照章程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就股东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并且申请人也要求继承股东资格,我们当然可以办理股东资格继承公证。
但要注意在继承人仅仅申请办理股权所指向的财产份额的继承权公证时,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并无限制,则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
工作技能Ⅱ:
强制执行公证中的现存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我国现行公证文书强制执行现存问题
1.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文书适用范围不广泛
我国目前的趋势是有限制的扩张,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既有概括式的规定即以给付为内容的规定;又有司法部、最高法2000年发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列举式的规定。
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仍就模糊不清,这引起了很多的争论。
20XX年颁行的《公证法》,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规定较为笼统。
2000年颁行至今有效的《联合通知》中,对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了详细的列举,其中包括借款、借用、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和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
篇二:
公证员实习总结
公证员实习总结
在实习的日子里,我很虚心的学习,很努力的完成领导交给我的任务,也接触了很多的案件,整理过许多的卷宗,参与过许多讨论,分析过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一切都使我获益良多。
我发觉在公证处里工作的同事们,不管是公证员还是助理更或者是档案管理人员,他们对工作的态度都非常认真,都会都兢兢业业的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从来不马虎大意。
他们那份对待工作认真严谨的态度让我从心里敬佩。
一、录入文件
我所做的工作也许是最简单的,但是我从来不大意,都会认真去做,就拿录入文件来说吧,那些要录入的文件虽然看上去不多,但每份也要在电脑前弄上半天。
不过这也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并且通过每天不断的锻炼,打字速度也获得了很大提高。
本年度一至四月份,在各位公证员的悉心指导下,本人共协助完成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卷宗规范整理,完成了10年的法律援助卷宗信息的网上录入,协助完成了10年的年终检查工作。
二、起草公证书
在后期我被调到外面帮忙,也发现一个案件由开出到结尾都有许多的东西需要我们去学习,去认知。
同时我更明白,作为一个公证人员,要谨记认真与细心二字。
在这一周里面,我终于可以试试自己起草公证书了,记得其中有一件继承案,当时我把案子拿到手时觉得很棘手,因为有涉及到转继承的问题,所以起草的时候每有不懂的地方我都会请教别人。
直到最后公证书起草好了,别人提醒我要再次自己核对当事人的资料。
这时我发现问题了,当事人称自己已故的丈夫是被继承人的独生子,然而我翻查被继承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却发现事实与当事人所说的有相当大的出入。
再次打电话复核时,当事人才老实交代出真实情况。
此次分析案情使我对起草公证书有了更深的认识。
亦令我清楚明白到,作为一个公证人员,要时刻保持理智以及细心认真,更加不可以不懂装懂,马虎了事。
我有七年的法学专业学习,可是在起草的时候,才深深的明白,自己学到的知识还远远不够。
对每个不同的案件,是否存在证据不足,如何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结合不同的案件情况去处理,以前曾牢记的法律知识,一开始的时候似乎只剩下模糊的主体,客体等大概的框架,毕竟每一个案件都有不同的真实的细微的变化,而我们的判断会影响他本应得到的正确对待,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我们要懂得权衡利弊,以尽可能的达到法律的公平。
三、卷宗整理
五月份后,本人由业务一科调到三科,负责卷宗交接、公证书盖章、副本制作、查卷等工作。
卷宗交接是一项既细致而又繁琐的工作,需要熟悉公证工作的各个流程,仔细的将各个流程中的卷宗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同时科学的安排时间,认真、准确地完成交接工作。
在对公章的使用和保管上,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公章的使用,做到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不乱用、滥用;公章的保管,做到妥善、安全,不随意乱放,使用后立即上锁。
在受理副本制作的申请中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尤其是关于财产的公证。
由于当事人对我们的专业词语并不熟悉,很多时候表述的不清楚,对此,我都会认真的查找,耐心的解释。
在此期间,本人还学习并尝试了公证书的拟稿。
每天的卷宗整理,也使我对法律这一门科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终究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仅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
作为一名公证人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专业的法律素养。
刚刚走向社会的我,或许有激情,有干劲,但是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却缺乏经验与理性。
在对一个案件的看法时,时不时受到外界的干扰,一开始的时候还会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或理所当然地相信当事人说的话,但是在与同事严密客观且具有逻辑性的讨论后,或者在一旁观察大家办案的过程后让我明白,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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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看似合理的辩称后面,或许总会隐藏不合法的行为和私心。
而这些,需要的是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公正的心。
通过实习,我更坚信当初学法律的初衷,我读法律,只是想明辨是非,懂得真伪善恶。
这是一个人所应该懂得的一种价值观。
而在物欲横流的今天所滋生了太多的贪污腐败现象又究竟为何,即使我尚且不懂,我也不会去以身试法。
分清是非曲直,真伪善恶,是人的一个基本点。
也许这是一个最难以达到的基本点,而法律恰恰给予了我们一个方向性的指引,使我们在未来的道路上能一路走好。
此次实习,是我一生中宝贵的经历,在即将踏上征程之前,它再一次给了我一次磨练,一个价值的指向。
让我在前进前思考,在前进中成长,在前进后腾飞,“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自强不息,厚积薄发,我将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人,做一个能说会写、有激情、干实事的有为青年。
从而在自己岗位上挥洒更多汗水,尽心履职,勤奋工作,以做出更好的业绩,来回报领导和同事的厚爱。
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监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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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20XX公证员工作总结
20XX年工作总结
二〇一一年即将逝去,再回首,思考亦多,感慨亦多,收获亦多。
对本人而言,二〇一一年的工作是难以忘怀、印记深刻的一年。
工作岗位、工作职能的转换,连带着工作思想、方法等一系列的适应与调整,各种事物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但在繁忙中也融进了收获的快乐。
在处领导的关心呵护下,在科室领导的指引下,在同事们的热心帮助下,本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作风务实,思想坚定,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现将本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在本年度日常工作中,本人能够加强政治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做好个人工作计划,积极保持奋发向上和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
本着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不断加强学习的精神。
工作以来,我能够注意克服事务性工作多、静不下、坐不住等因素的影响,抓紧点滴时间,学习新理论,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治觉悟,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时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并以此指导个人的言行。
树立了”讲工作、讲团结、讲奉献”的个人工作信念,成为自己”基础工作做牢、创新工作突破”的动力。
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使自己在政治上更加坚定、思想上更加成熟、业务上更加精进,为圆满完成各项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年以来,本人在处党组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了“三项制度”建设、“创先争优”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多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上述活动的开展,我深有感触,个人依法服务的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意识更加巩固,我决心做一名无愧于时代的公证员,为岗位增辉,为工作添彩。
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三个想一想”,即想一想为什么入党、当公证员,想一想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想一想今后应该怎么干,不断增强党性观念。
把小事放到大业、小节放到大局之中加以把握,真正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把好第一道关口,守住第一道防线
二、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
本年度一至四月份,在各位公证员的悉心指导下,本人共办理完
成公证270余件,其中大多数为涉外公证。
本人踏实工作,积极认真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公证机关是证明机关,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便民利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本人深刻的认识到公证证明行使的是国家的证明职能,所以公证工作是建立在极高诚信度的基础上,所以本人每次在协助办理公证案件的过程中,都一丝不苟地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引领当事人填写表格,制作谈话笔录,做到实事求是,宁可自己多做职责外的解释、引导工作,也不让当事人多跑路、跑空路,力求做到证据链完整,材料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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