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宣钢烧结及高炉除尘改造项目合同12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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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宣钢烧结及高炉除尘改造项目合同1205
、
越南宣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烧结、炼铁环保除尘技术改造总包工程
合同
单位名称:
越南宣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24日
烧结、炼铁环保除尘技术改造总包工程合同
发包方(全称):
住所地:
联系方式:
承包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烧结、炼铁环保除尘技术改造总包工程
2. 工程地点:
越南人民民主共和国宣光省
3. 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详见双方签订的技术附件1。
本工程实行总承包方式,包括工艺、设备设计、制造、供货、安装、调试、操作人员现场培训,最终保证除尘系统正常投运,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须在2018年月日前全部交付使用,并通过发包方验收。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承包方保证设备到达发包方指定现场,且在货到设备现场之日起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如有的话)或发包方发包方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
2)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12小时以上的。
3)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本工程合同总价执行下列规定。
本工程合同价为含税价,即与工程施工、设备设计/安装、运输、调试等一切税和费均由承包方承担(含越南境内产生的税费)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美元具体报价详见“报价书”。
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价、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强制性备品备件、设备/材料(包括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和强制性备品备件)包装费、设计费、技术图纸资料费用、试验费用、培训费、技术服务费(含生活费、差旅费、饮食费、交通费、通讯费、保险费、现场津贴等)、保函费、运输费(从承包方或其他厂商厂区至甲方指定交货地)、出口商检费、国内外税费等。
第四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验
1.本工程所需所有材料及设备均由承包方承担。
2.材料、设备的检验:
1)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查验收,签交物资外观、数量验收合格单后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2)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承包方必须停止使用,并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重新供应合格物资,此种情形出现时工期不顺延。
3)没有合格证书或不符合合同产品质量标准的,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工程。
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均由承包方负责。
4)任何一方强迫对方适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越南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如有的话)或发包方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如有的话)或发包方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职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有的话)或发包方代表。
上述人员非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变更,若上述人员不能胜任合同工作的,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立即予以更换,因此产生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详见技术协议),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原件。
如需要用技术协议之外的材料替换的,则须于替换前30日书面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如有的话)或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代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代表未到场或是到场后24小时内不在验收单上签字,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中国及越南国家现行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
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但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需要的原料等,由发包方提供。
7、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联动试车验收合格单为依据。
8、工程竣工后,承包方须按发包方要求整理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他洽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并发出竣工通知单,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并将工程交给发包方管理。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发包方限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9、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对于属于承包方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修理。
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收到发包方修理通知后5天内未派人修理,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承担,并且质保期延期。
10、验收要求:
工程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双方签定的技术协议(附件1)要求。
技术协议(附件1)为本合同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图纸及施工设计变更
1、承包方交付的经发包方批准的设计图纸(合同生效后15天内提供4套施工图纸及CAD电子版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纸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设计修改通知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
通知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纸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计变更、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更、质地要求与设计实际不符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员工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建议,经发包方同意后实施。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质地、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中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或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期限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负责的事项
1、发包方
(1)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供气、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2)派遣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如有的话)或发包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款拨款签订和其它必须签证。
(3)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1)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电费由承包方承担。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发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5)完工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现场。
(6)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7)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8)承包方派到现场服务的人员应是健康的、合格的、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及技术人员。
承包方应对人员进行教育,并对其在现场的工作和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包方应保证其指现场人员的相对稳定。
承包方人员应服从发包方的指挥和管理。
第八条 工程款价的支付与结算
1、工程款价的支付
所有合同的付款通过电汇T/T按照以下规定使用美元付款。
任何合同付款款项相关的银行费用及/或佣金在越南境内的由发包方承担,在中国境外的由承包方承担。
①合同生效后15天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承包方应已做好设备订货及工程全面铺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②设备(不低于合同设备总额的90%)装船具备发货条件并开具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发包方,经发包方审核无误后15天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总价款的40%作为进度款。
③乙方进场且设备(不低于合同设备总额的90%)到达工地现场清关后15天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总价款的10%。
④工程安装调试结束,经发包方初验合格,且通过联动试车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总价款的10%。
⑤、设备运转正常,邀请越南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测和验收,达到规定的指标,即尾气达标排放50mg/Nm3,捕集率98%,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格的90%;
⑥待合同工程质保期满,发包方无息向承包方支付剩余款项。
⑦达到付款条件时,承包方应提前向发包方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及相关资料后,发包方方履行付款义务。
否则,由于承包方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合乎要求而导致发包方付款延误,发包方不承担责任。
承包方开具并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中国及越南的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
⑧承包方必须保证遵守越南国家法律,按章纳税,不管在越南有无注册机构,其在越南当地政府部门的注册税号,办理许可,缴纳各种税收费用等,由承包方自行负担和自行办理,如按越南国家相关规定确由发包方代扣代缴义务的,发包方依照越南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对承包方进行扣除义务时,承包方不得有异议。
同时承包方需自行负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及清算工作,发包方有权监督指导执行。
⑨、由承包方执行合同产生的所有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承包方承担,在越南产生的税费由发包方代扣代缴,并在工程付款时扣除。
⑩、承包方和发包方的银行:
承包方的银行:
发包方的银行:
2、结算
①承包方编报预结算书,预结算书附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完工清结审批表、交竣工验收单一并装订,交竣工验收单须发包方的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已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予结算,没有按期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程内容的不予按全额包干价结算。
②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并按期全部完成的结算以包干价扣除相关费用、罚款、赔偿金等,承包方承担合同约定内的相应费用风险。
③凡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减少的工程结算,由发包方的工程管理部门开列未完成或减少的工程量清单,发包方按照报价测算当期的计算规则核减合同包干费用。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
设备运转正常,且通过越南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测和验收(须达到规定的指标,即尾气达标排放50mg/Nm3,捕集率98%)合格后无息退还。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当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承包方应按合同总金额日千分之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如逾期超过四十五日的,发包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外,尚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总金额30%支付违约金.
①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计、设备交付、安装验收等;
②未按合同约定(含时间)开具保函和或所开具的保函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发包方要求的;
③其他合同约定的逾期履约行为的。
2、合同履行期间如承包方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合同约定但本款未能一一述及违约情形等)及发包方要求的,承包方应立即予以整改,并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符合发包方要求的工作成果,因此导致的延期交货承包方同意按本条第1款约定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倘若经承包方重新交付及安装试运行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发包方要求的,发包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且发包方前期已支付的款项承包方应予以退还。
3、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永久停工,工期自动顺延且发包方必须在确定永久停工之日起30天内对承包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结算并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
4、除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前均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一方擅自解除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合同履行期间若承包方出现违约行为,双方可就违约行为的纠正进行磋商并达成补充约定,但该等约定并不视为发包方豁免或接受承包方违约行为,承包方仍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分包和转包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分包。
承包方须转包或分包的,其分包的单位及分包方必经发包方书面批准同意,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第十条第2点约定追究承包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仲裁及采用法律
1、甲、乙双方均同意凡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各方均同意将争议交由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之规则进行裁决。
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裁决生效后,各方在此确认放弃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等权利。
2、当纠纷发生时,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该等纠纷适用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易程序审理,并请求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厦门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
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放弃《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答辩、选定仲裁员等仲裁程序时限,并保证对仲裁程序不提任何异议。
同时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针对本案的举证于庭审前完成,如出现任何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证据材料导致案件客观事实与仲裁庭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不一致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协议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越南法律及冲突法规则
第十三条 安全及保险条款
承包方应确保其施工人员遵守施工所在地适用的法律法规,遵守发包方的规章制度,并确保具有在施工地施工的资质,违反本条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导致承包方(含其职员)、发包方和第三方人身财产损伤、损坏、均由承包方负责解决和赔偿。
进场施工前双方签定安全协议。
承包方投保内容:
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及规定的其他一切险。
承包人自身规定要投保的险。
如果承包方没有办理相应的保险,发包方有权代办,所有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或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费用。
第十四条 附则
1.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
2. 本合同签定之前双方签定的技术协议书,在签定本合同后,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3.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含诉讼或仲裁文书)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邮寄方式送至本协议文首载明之地址,任何一方更改收件地址必须于变更前1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法律文件自一方投递之日起5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正本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在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本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详见烧结、炼铁环保除尘技术改造总包工程《第一部分协议书》工程内容中所述。
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修。
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当4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如承包方不能及时抢修,发包方可委托他人抢修,费用从保修金内扣除。
非承包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方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价的10%,金额为: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保修期满后14天内,剩余保修金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方。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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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 烧结 高炉 除尘 改造 项目 合同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