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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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
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等大牲畜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根据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粮经作物生产需要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规模30亩以上至500亩(含)以下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按种植面积规模0.6%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乡(镇、街道)组织,属地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规划所(站、中心)共同参与的“一乡镇六部门”联合踏勘选址机制,增加设施农用地选址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位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经踏勘论证确需建设的,要因地制宜引导经营者集中建设。
各地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应与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衔接,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要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区域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进行补划,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完成基本农田补划前,不得通过设施农用地备案。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要因地制宜的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四、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编号。
具体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和审核内容如下:
(一)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提出用地申请,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经村(居)委会同意,报送当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组织选址踏勘并意向同意后,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按规定程序审查后备案。
(二)签订用地协议。
经营者申请经初步审查后,与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街道)、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
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使用国有农(林)场建设农业设施的,由生产经营者向农(林)场提出申请,报农(林)场主管部门同意后,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三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编制建设方案。
设施农用地备案时,不再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复垦方案,但应提交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和设施农用地复垦监管协议书。
各地应建立土地复垦备案制,设施农用地备案前,由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
经营者承诺到期完成复垦,恢复原状等内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生产设施用地加强跟踪管理,如经营者到期不复垦,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督促落实,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等内容,报乡(镇、街道)、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存档。
设施农用地年限届满,由经营者自行复垦,由乡(镇、街道)监督验收,报县(市、区)国土、农业部门备案。
(三)用地备案。
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管理作用,协助做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公示工作,并在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县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未经备案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备案信息。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选址和设施用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属设施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和土地复垦内容,是否存在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核通过或发现存在问题的,分别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审核情况告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街道)督促纠正。
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确保农地农用。
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用途和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不符合条件没有通过审查备案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其自行组织拆除复耕,确保设施农业项目到期复垦。
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在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相关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
(四)备案材料要求。
主要包括: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2、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3、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三方用地协议及公示证明材料(公示照片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复印件;4、土地复垦承诺书和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5、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经营者为农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加大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宣传,主动服务、加强指导、简化程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备案前公示、备案结果公告程序,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主管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设施农用地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监督领导,协调各部门联动,建立巡查制度。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并以季度报的方式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台账。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
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土地复垦工作。
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到期仍将继续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主应当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按要求再次签订相关协议后重新申请报备。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全省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适时开展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
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考核。
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要引导新增的设施农用地利用停业、闲置的设施农用地,盘活存量设施农用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认真做好年度设施农用地变更调查。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要求做好新增设施农用地变更调查工作,收集新增设施农用地备案文件材料(扫描文件);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开展新增设施农用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省级变更调查成果质量内业检查时,将组织对县级新增设施农用地变更调查现状变更合理性和备案材料合法有效性一并进行审查,省级现状变更审查未通过(现状变更审查结论为疑似建设用地和补充相关材料的)或未取得合法有效备案文件的新增设施农用地变更图斑不得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增设施农用地变更。
本细则(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2.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3.设施农业用地承包(流转)合同(协议)
4.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5.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
6.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统计表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单位:
公顷
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申请使用年限
设施农用地类型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农业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农业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拟建设施类型
拟建设施规模
申请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昌宁县农设备〔2018〕第号
经营者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用途
使用年限年月至年月
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国有公顷
其中耕地:
公顷
含基本农田:
公顷
公顷
公顷
集体公顷
其中耕地:
公顷
含基本农田:
公顷
公顷
公顷
合计使用土地公顷
用地类型
合计公顷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
公顷
公顷
公顷
村(居)委会意见
经核实,该项目符合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选址合理,用地协议、复垦协议等已签订,同意使用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
意见
经核实,该项目符合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选址合理,建设内容符合有关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县农业局备案意见
经核实,该项目属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建设内容符合有关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意见
经核实,该设施农用项目符合相关规定,已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用地未超过规定控制规模比例。
同意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本备案表一式五份,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各执一份。
附件3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编号
[]县(市区)[]乡(镇)包字[年份]第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转包(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等级
面积(亩)
四至界址
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号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合计
共计亩(大写);亩(小写)。
备注:
二、转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转包(出租)价格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以现金支付:
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共计元(大写:
);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
2、以实物计算:
每亩每年支付公斤(实物名称),共公斤;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出租)费。
2、分年度支付。
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日内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转包(出租)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收回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时交付合同约定转包(出租)的土地。
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5、转包(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转包(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作物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
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臵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约定
(一)转包(出租)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转包(出租)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二)转包(出租)期内,依转包(出租)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的归属约定为:
。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转包(出租)土地的。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迟交付转包(出租)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逾期不支付土地转包(出租)费,经催告后在天内仍未支付的;
4、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
七、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是或否)鉴证。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转包(出租)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单位:
(签章)
鉴证人:
(签章)
年月日
附件4:
设施农用地协议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设施农用地位臵、面积:
甲方经营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乡(镇)村社(组)的农村集体土地公顷,其中:
生产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附属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配套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设施农用地用途:
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养殖),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等附属设施;等配套设施。
五、甲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作为协议定金,并于每年月日前分次,按万元/公顷或实物公斤/公顷,合计万元(大写:
万元)价款支付给乙方。
所交定金可在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最后一年的价款中抵扣。
六、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归承包农户(或甲方,或乙方)使用。
七、土地复垦:
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使用年限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复垦完成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
甲方没有能力复垦或复垦后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应按《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乙方代为复垦,并报乡(镇、街道)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验收。
八、土地交还:
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相关费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及没收定金、地上建筑物等。
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设施农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
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
九、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万元(大写:
)。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定发生争执,由三方双方协商解决。
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组织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
甲方:
(经营者)
乙方:
(村集体经济组织)
丙方:
(乡、镇、街道)
因建设需要,甲方需使用乡(镇、街道)村土地公顷(其中:
耕地公顷),用于项目设施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地年限:
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不得在设施农用地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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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云南省 设施 农用 实施 管理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