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台广告代理合同律师审核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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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广告代理合同律师审核标准版
[2011]ZS.J08
合同编号:
电台广告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电台广告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办理审批手续、发布电台广告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广告内容及要求
(一)内容:
(二)制作要求: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广告正式播出前天将播出台别、长度、播放日期、时段及制作要求、电台广告文案提交给乙方。
2、乙方按照甲方的制作要求制作广告文案完毕后日内,应通知甲方收听广告播放音带,甲方核对无误后,乙方方可按合同要求播放。
(三)播出计划(见附件2)
1、播出频道/台别:
2、播出规格/长度:
3、播出起始日期:
4、每日播出次数:
5、每次播出时段:
6、其他要求:
7、播放计划表:
8、套餐类: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广告费用单价(含税价)为元(大写),暂定次数为,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具体广告费用按甲方实际验收的广告次数乘以单价结算。
该单价已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制作费、录音费、材料费、合成费等全部费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再以任何理由予以调整。
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3、乙方播出广告并向甲方提供有效播出证明后,经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双方办妥结算并在扣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等款项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结算余款。
4、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先向甲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且在扣除相应税金后支付。
第三条验收标准
乙方播出广告后日内应向甲方提交经所投放电台盖章的有效播出证明及广告播音带供甲方验收,如广告出现错漏播现象,甲方有权要求由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专业监播公司出具的监播证明(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以此为依据进行验收来确定广告的实际结算额。
第四条双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予乙方。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本合同约定制作、办理审批手续、播出经甲方验收确认的广告。
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播出甲方的广告,播出时间与指定时间相差±5分钟以上则视为错播。
5、乙方制作、播放的广告应遵守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且乙方应保证甲方免受此等责任的追偿。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将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按时、完整播出甲方广告,否则,乙方将按照“错一扣一,漏一扣二”(即发生错播、发生漏播的,甲方不支付当次广告费用,且发生错播的乙方应按当次广告费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发生漏播的乙方应按当次广告费用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原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在应付未付广告费用中抵扣。
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若乙方的工作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或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自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之日起,甲方有权每日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0.2‰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自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之日起超过日,乙方的工作仍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或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并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未能按甲方确认的广告样带内容播出广告,甲方除不须向乙方支付该款项外,乙方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另行赔偿,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知识产权
1、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稿件、广告成品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不得侵犯甲方提供的原始资料及所有稿件、广告成品的知识产权,否则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保证其提交的广告成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利,否则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转让条款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本合同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
(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1、甲方通讯地址为:
;乙方通讯地址为:
。
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交的住所地址、通讯地址及其他登记文件等的合法有效性;如有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如因提交的资料不实或相关资料变更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通知送达不到的后果,其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一方按本协议确定的另一方通讯地址寄出的函件在寄出后五天即视为送达对方。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其它约定:
附件(共件):
1、廉洁协议
2、播出计划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附件1
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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