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单列市行政级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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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单列市行政级别
计划单列市行政级别
篇一:
行政级别定义及区分详解
行政级别
公务员
划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1994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章职位分类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职务与级别
(一)国务院总理:
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
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
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机关干部行政级别划分
中国行政级别,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
地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长春市朝阳区区长)
县处级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西安市卫生局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
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团长、政委)
县处级副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副县(区)长、副(区)县人大、副(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德阳市民政局副局长、佛山市顺德区副区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副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50团副团长、副政委、武装部长、工会主席、总农艺师、总会计师)
乡科级正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
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各处,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
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
县、县级市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
乡科级以下
就是所谓的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及副连级,(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1团1连连长、指导员、副连长)特别说明
1.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具有行政级别,但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故兵团司令员、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省(部)级,下属各个师的师长、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厅(局)级,下辖的农牧团场的团长、政委为正处级;
3.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
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4.备注:
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等共15个。
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有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
准副省级:
包括除上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等十个市为“较大的市”。
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副省级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受省(直辖市)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副省级新区的区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
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
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
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司(厅)长巡视员
副司(厅)长助理巡视员
处(县)长调研员
副处(县)长助理调研员
科(乡)长主任科员
副科(乡)长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一样,既有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又有严格的数额限制。
篇二:
中国城市行政级别
一、中国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
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是指行政区划的层级,目前,中国城市的行政区划层级共有三级:
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
副省级城市在行政区划上属于地级市。
二、中国城市的7级行政级别
1级:
准国级
香港,澳门2特区(对外享受国家和地区中的地区级,可以单独参加国际的经济,社交,体育活动和申办国际级的活动,如奥运会等,高度自制,有自己的区旗,区徽)
2级:
正部级
4大直辖市:
北京(010)、上海(021)、天津(022)、重庆(023)
直辖市:
是中国一级行政区,政治、经济各方面都直接与中央挂钩。
3级:
副部级
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
副省级城市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的行政地位之称,源自改革开放1980年代,当时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和省会等较大城市一样,具有宪法授予的部分立法权。
按照中国大陆行政区划来划分,“副省级城市”属于省辖市之列的地级市。
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中国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包括重庆共计有副省级城市16个,因重庆于1997年划分为直辖市减少为15个。
其最高行政官员(市长)对应的行政级别为副省长级(副部长级)。
重庆是第一个副省级城市。
计划单列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
所有副省级城市早先都是计划单列市,后来规定省会城市不再设为计划单列市,所以上面的10个计划单列省会都已经相继取消了,现在的计划单列市只剩下厦门、宁波、青岛、深圳、大连等5个非省会城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无需上(:
计划单列市行政级别)缴省级财政。
我国目前的计划单列市有五个,分别是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和厦门。
它们享受着省一级的经济权限。
注:
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主要区别是:
直辖市是一级行政区。
计划单列市仅仅是在经济上享受省级待遇。
按照地理大区的顺序分别如下:
东北地区(4个):
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
黑龙江省:
哈尔滨(0451)
吉林省:
长春(0431)
辽宁省:
沈阳(024)、大连(0411)
华东地区(6个):
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济南、青岛
山东省:
济南(0531)、青岛(0532)
江苏省:
南京(025)
浙江省:
杭州(0571)、宁波(0574)
福建省:
厦门(0592)
华中地区(1个):
武汉
湖北省:
武汉(027)
华南地区(2个):
广州、深圳
广东省:
广州(020)、深圳(0755)
西南地区(1个):
成都
四川省:
成都(028)
西北地区(1个):
西安
陕西省:
西安(029)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其它的都是所在省份的省会。
另外,有相当部分地级市长
期由省委常委(级别高于非省委常委的副省长)兼市委书记,实际享受副省级城市待遇,如苏州、齐齐哈尔、吉林、延边、烟台、芜湖、温州、珠海、三亚、桂林、宜昌、洛阳、延安、格尔木、包头、大同等。
注:
重庆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广州在这些城市中的规模最大,人口超过千万,全市的GdP位居中国第三。
成都在这些城市中是人口最多的城市,位居大陆城市第4位。
4级:
准副省级
包括除上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等十个市为“较大的市”。
5级:
正厅级:
一般地级市
地级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较大城市”。
按照宪法的规定,大陆实行省、县、乡三级地方行政区划体系,“地级市”作为区划概念代管县级市应属于“准行政区划”管理,承袭原属准行政区划“地区”的管理体制。
管理层级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属于地方政权;因其行政地位和地区(地区行政专署)相当,故被称为“地级市”。
地级市市长和行政级别为正厅级,若其为上一级党委的常委则其为副省级。
注:
地级市包括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含计划单列市)。
辖域(一级行政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代管县级市。
20XX年末,中国大陆地级行政区划共计332个,其中275个地级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辖市”指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理的“市”。
“省辖市”为1982年及其以前对之后被称之为“地级市”的称呼。
1983年起开始推行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全部改为“地级市”;与“省辖市”对应的有“地辖市”(或“地管市”)——即直属地区管辖的“市”;“地辖市”自1983年开始改称“县级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据此推理,广义的“省辖市”指除直辖市以外的所有“市”。
狭义的“省辖市”和“地级市”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区别。
6级:
副厅级:
省直管县级市
7级:
正处级:
一般县级市
中国大陆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市,县级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一般为正处级和县长是同级,但如果他是上一级党委的常委,其行政级别就为副厅级。
三、中国城市行政级别的一些误区
3.1、副省级城市由来的背景
现在的副省级市是由计划单列市转化而来。
1983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重庆实行计划单列,以后又陆续批准广州、深圳、沈阳、南京、武汉、哈尔滨、西安、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成都实行计划单列,一共有14个计划单列市。
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在50年代中、60年代初曾实行过两次,实行不久就取消了。
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计划单列与前两次有很大的不同。
前两次只是5项主要经济计划单列,这次是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计划全部实行单列;前两次市政府的权力没有改变,这次则赋予计划单列市政府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力,同时把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原则上都下放给计划单列市管理;前两次未包括财政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收支仍由省财政决定,这次财政计划也实行单列,市财政收入采取三级或两级分成体制,市财政收支主要由中央财政决定;前两次除个别情况外,市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均不能参加全国召开的省一级负责人会议,这次计划单列市政府及其下属机构获得了参加全国性会议的权力,同时,中央及中央各部门发给省的有关经济工作方面的文件,也发给了市。
一些计划单列市同时扩大了行政区划,并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
但是,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继续接受省级行政机构的领导。
1985年7月22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发出了《关于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国工改〔1985〕012号),并规定此工资标准仅适用于以上8市,其他省辖市不得援例。
尽管没有正式承认8个
城市的政府机构升格,但由于工资起点标准的提高,同时又在工资表中列举了局下设处,处下设科长职务,实际上将其委、办、局一级工作部门的机构级别提高了一级,同时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层次──位于局与科之间的处级机构。
其它几个享受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如青岛、成都、长春、宁波等,也先后决定将市直各部门的机构级别提高并增设一个机构层次。
1994年5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人同意,决定将原来的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济南2市正式确定为副省级市,同时取消部分城市的计划单列体制。
将计划单列市确定为副省级市,加强了省级机构统筹规划和协调的地位和作用,减少了省与计划单列市之间因权限划分不清引起的矛盾和扯皮。
副省级市中仍实行计划单列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有的管理权限;不再实行计划单列的,原来中央赋予的权限原则上暂不改变;对原来不是计划单列的,其权限需要调整变动的,由所在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协商后确定。
1997年3月,重庆市由副省级市升格为直辖市。
3.2、副省级城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
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
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
3.3、副省级城市和较大的市的区别
较大的市指的是立法概念上有立法权的城市,较大的市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
国务院第一次审批是在1984年。
较大的市其核心就是“立法权”。
本来,“较大的市”是一个独立概念,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经过国务院特批拥有立法权,才能称为“较大的市”。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
根据该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都被统称为“较大的市”。
这个概念的统一,使“较大的市”成为拥有立法权城市的统一称谓。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经先后4次批准了19座城市为“较大的市”,即1984年10月第一次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共13座城市;1988年3月第二次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7月第三次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本溪市;1993年第四次批准的苏州市、徐州市。
据了解,申报“较大的市”的一般程序为:
拟申报的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省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然后,由国务院具体负责部门派人到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察。
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国家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无须国务院审批,自动成为较大的市。
3.4、省委常委担任市委书记的非副省级城市与副省级城市之区别
这是人们经常会产生误解的一点,就是省会城市和有些非省会的地级市的市委书记是省委常委甚至是省委副书记,就会想当然地认为该市是副省级城市。
其实这是不对的。
一省中地位比较重要的非省会地级市,其市委书记往往也会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比如江苏的苏州市、江西的赣州市等,这也属于干部高配的情形。
市、江西的赣州市等,这也属于干部高配的情形。
篇三:
副省级城市行政级别
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
也就是说,计划单列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
计划单列市机构的行政级别:
计划单列市市政府--副省级
市辖区政府--副地(厅)级
市辖县政府--正处级(使用等同副厅级)
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副厅级
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正处级
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正科级(使用等同正处级)
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处、室)--正处级
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科、室)--正科级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科、室)--正股级(使用等同正科级)计划单列市行政级别对照
计划单列市序列国家标准序列
正市级副省(部)级
副市级正厅(局)级
正局级副厅(局)级
副局级正处(县)级(注:
计划单列市副局级干部是一个介于副厅级与正处级之间的特殊级别)
正处级正处(县)级
副处级副处(县)级
正科级正科级
副科级副科级
科员级科员级
办事员级办事员级
例:
大连市(计划单列市)和盐城市(地级市)
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副省级)=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副省级)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正厅级)=盐城市人民政府市长(正厅级)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厅级)=盐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厅级)大连市中山区虎滩街道办事处主任(正处级)=盐城市东台县人民政府市长(正处级)大连市中山区虎滩街道内设机构(正科级)=盐城市东台县某街道办事处主任(正科级)注: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级别正厅级,并非干部高配的情况,举出此例对应同级别盐城市人民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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