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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
中文摘要
律师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通过对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但我国目前的律师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律师的政治地位低、律师执业中的权利经常被非法剥夺等。
可以说,律师在我国所处的地位甚是尴尬。
正因如此,现急需完善我国律师制度。
本文通过阐述我国律师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比较研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律师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最后从我国律师制度现状与缺陷中找到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
律师制度;诉讼代理;职业保障;司法公正
Abstract
窗体顶端
Lawyerinsociallifehasalwaysplayedanimportantrole,hesafeguardtheir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byprovidingcitizensandcorporationwithlegalservices.ButChina'scurrentlawyersystemtherestillexistmanyproblems,suchaslawyerspoliticalstatusislow,thelawyer'srightisoftenillegaldeprivation,etc.thatistosay,lawyersinChinaofthepositionisveryawkward.Becauseofthis,currently,wedesiretoperfectourcountry'slawyersystem.ThispaperexpoundsonthelawyersysteminChinaandexistingproblems,andbythecomparativestudyofAnglo-AmericanlawsystemandcontinentallawyersystemandtheirinspirationtoChina,finallywefoundwaysofperfectingthelawyersystemfromthesituationandthedefectsoflawyersystempresentinChina.
Keywords:
Thelawyersystem;Litigationsurrogate;Professionalguarantee;Judicialjustice
试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
经过历史的演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权利得到扩张,法律不再只是统治阶级的专利,而是日益成为调整各种阶级社会关系的一种工具。
但由于司法权仍然是一种为国家所垄断的权力,由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官员所掌握,普通公民在强大的司法机关面前仍然不免显得弱小。
同时,伴随着社会关系的多样化,法律规则也日益走向复杂化,普通公民面对日益繁杂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样存在着许多盲区。
而作为精通法律规范的律师,不仅可以利用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同时因为律师所具有的特殊的司法职业者的身份,使其在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往往能发挥一般公民所不具有的优势。
因此,律师在诉讼中实际上行使了一种“平民司法”的职能。
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律师的参与,司法权才不至于发展成为一种为统治阶级所专制的权利。
一、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家民主政治的逐步推进,律师行业在国家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有涉及,律师队伍更是建设中国法治社会的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
但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法律人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般自由。
由于他们的存在是对公共司法权威的最大挑战,所以律师经常被视为“刁民”的代表而受尽公共机关的排挤。
因而健全和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从整体上降低中国律师业的法律风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完善中国律师制度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助于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制度是基于保护人权而产生的,其创设的初衷就是使公民能够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来防止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滥用,实现权力的制衡,所以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根本任务,也是律师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
虽然说国家也负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对于公民的具体权利保护而言,更多的是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来实现的。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是有些公民却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时律师就可以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律师是处于纠纷之外的法律专业人员,他们能够发挥自身的智慧和力量客观、冷静地处理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辩护。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律师制度是各种社会主体保护其权利的工具。
鉴于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律师制度这一功能尤其值得重视。
所以说,通过修订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律师的执业权利,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使他们的人身权利能够不受侵犯,可以有助于律师更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能否真正的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取决于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掌握和运用。
而律师是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因此,律师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方面具有优势。
在我国,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一项职责,也是我国律师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方式来实现的。
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要帮助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辩护人进行无罪、罪轻和免除刑罚的辩护,并通过对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对刑事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提出和证实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的指控中存在的问题,使人民法院能够认清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中,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并通过适用相关的法律、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以及在诉讼程序上给予当事人法律帮助,从而达到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
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还能起到监督、制约人民法院的作用,以促使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不徇私枉法。
我们通常都认为法官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但是法官也是人,是人就会有犯错的时候,而法官的过错更是会对国家法律的正确适用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律师通过行使辩护权和代理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何适用法律的具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的执行法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另外,律师也可以通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通过担任法律顾问或者代理来参加行政诉讼,这样也可以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正确执法。
律师广泛的参与到相关的法律活动中,可以使涉及法律的各种程序能够更为公正和民主,从而也为法律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在另一方面看来,如果现行的法律是存在缺陷的,通过律师向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这些法律的漏洞和缺陷就会越来越突出,相关的司法机关就会注意到这些问题,最终可以导致某些法律得到修改和完善。
而如果律师有损于任务的完成,其行为也会受到相关纪律和法律的处罚。
可以说律师的每一项工作业务都从一定意义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实现社会主义正义方面,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有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
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发挥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例如在立法方面,虽然律师不是立法者,不能够直接的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但是通过律师的相关执业活动可以对法的制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律师可以在执业的过程中发现我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而律师的工作更是直接面对群众的,可以说律师更了解公民的需要,这样可以帮助律师提出更为有意义的立法建议。
我国的兼职律师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人员,他们对立法往往也可以提出一些科学合理的立法建议。
而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在帮助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制观念,这对于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律师对诉讼案件的参与,保障了诉讼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办理,确保了司法公正,这在广泛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证明。
特别是在一些有律师参与的重大案件中,如张子强犯罪集团案件、成克杰受贿案件、李纪周滥用职权等,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树立了中国律师在维护国家法制尊严方面的良好形象。
律师的地位与执业权利保障,取决于民主法治的进程及一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传统。
只有中国律师业整体政治地位得以提升,只有中国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不断得以推进,才可能从整体上改进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才可能使中国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应有保障,才可能从整体上降低中国律师业的法律风险。
而降低律师行业的的法律风险,可以推进我国民族法治的进程。
因为在中国,律师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而且又缺乏任何形式的强制性权力作支撑。
而律师的相关工作就是要以法治为基本的行为准则,所以说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性质的研究对于构建法制社会有着有着至关重大的意义。
二、当前我国律师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民主政治制度的逐步推进,律师业务已慢慢深入到国家政治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律师队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确实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因素。
律师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上的地位与他们所作出的贡献有着非常鲜明的反差,律师执业权利经常被有关的部门消弱和侵害,执业环境相对恶劣。
中国律师的现状总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地位定位不准确
《律师法》颁布后,对律师的性质作了重新界定。
《律师法》第二条对于律师的身份表述为,“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这一定义包含了几个含义:
首先,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
即公民只有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获得资格证书后才可以称之为律师。
这样可以把律师和其他的法律工作者区分开来,明确了律师是单独的一个群体。
其次,律师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进而履行其对当事人的义务,并不是帮助国家执行公务,这样有别于检察官、法官等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相关法律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
再者,律师是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律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利用其专业知识为当事人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而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提供的是有偿服务,这也与检察官、法官等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不同。
我国《律师法》将律师的性质界定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使律师摆脱了过去国家工作人员的角色定位,这样是向着律师的社会性迈进了一步。
但是这样的性质界定仅仅只是说明了律师的服务对象以及服务内容,并没有从实质上体现律师的本质属性。
首先,虽然法律明确了律师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并没有肯定律师的独立性,尤其律师应当是与政府独立开来的一个群体,可是政府的权力却是全方位的渗透到了律师的执业活动中,《律师法》中有大量对于律师权限的设置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法律明确了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是却没有肯定律师在社会的专业化分工中律师对于政府权力的制约作用,这就等于排除了律师在促进民主政治和社会法制中的作用。
再者,虽然肯定了律师是法律的执业者,但比较注重的却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服务供给关系,没有突出律师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地位,淡化了律师在诉讼程序中平衡诉讼架构的作用,同样也忽视了律师对于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防止司法专制的作用。
这样的性质界定使得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与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之间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虽然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但是律师在促进民主政治、维护社会和谐、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作用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社会公众往往将律师界定为一般的社会专业服务人员,认为律师仅仅只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同时,虽然律师是以一个单独的法律执业者参加到司法活动中的,但是司法机关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律师往往抱有很大的成见,听不进律师的意见,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诸多阻拦,使得律师的辩护或代理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得到律师应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的原因,再加上社会经济体制盛行下的经济利润决定社会地位高低的思想影响,导致出现了部分律师已经在商业利益面前迷失了自我,在他们的执业活动中片面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现象。
(二)律师欠缺相应的职业保障性权利
笔者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赋予某个阶层较多的权利,这无疑可视为其社会地位高的标志。
但是如果权利性规定制定的过于原则化,权利的内容缺乏相关的强制性保障,缺乏可操作性,则这一阶层的社会地位只是形式上高,没有实质上的保障。
我国关于律师行业的立法正好具有这种特点,对律师的法定权利缺乏相应的强制性保障。
例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但律师在执业中的权利却经常被非法剥夺。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被以种种理由反复推辞、最为常见的就是被拒绝安排会见,致使律师心灰意冷,很多都不愿意再接手刑事案件。
而在民事案件中,律师的阅卷权、质证权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也经常被非法剥夺或侵犯。
特别是在个别权钱交易案件、行政干预案件、涉及领导亲戚朋友的案件的庭审中,律师辩律师的,法官判法官的,对一些显而易见的正确意见都置之不理,司法实践向社会证明律师作用极其有限,且可以轻而易举地就被剥夺干净。
这时的法律也往往显得软弱无力。
《律师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这就意味着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愿意与否,法律虽然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但若被调查人不协助,法律也爱莫能助。
我国《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这项规定赋予了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或辩论的权利,但问题就在于律师究竟能在哪些阶段和多大的范围内进行辩护和辩论;而当辩护和辩论的观点与庭审法官不一致时,辩护律师的观点能否得到法官的足够重视,能否享有不被限制、不被粗暴打断的权利;而不只是简单地在判决书中加带一句“律师的辩护(或代理)观点,本庭不予采纳”;在二审阶段(书面审理)律师如何行使辩论或辩护权(应当仅仅限于递交一份代理词或辩护词);如果律师有足够充分的理由主张二审开庭,而法官不愿意,那能否能有一道法律程序可以对此予以评判;律师的辩护或辩论观点能否不受非法追究。
诸如此类的的在律师实现辩护或辩论权时所出现的具体问题也是如今急需要解决的,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缺乏这样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律师法》第37条也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但是这项规定也是没有可实际操作的规定。
(三)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太少
法律与政治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而变化。
律师具有非常良好的参政议政条件,他们是学习法律的专业人员,与公检法机关相比,律师较为频繁接触群众,同时现在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数越来越多,所以说律师具有一定的规模来表达自己和群众的心声,,但是目前我国律师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这其中有律师自身参政议政意识薄弱的原因,也有社会各界不重视的原因。
而在不少的西方国家,律师始终是政治力量的一种后备资源。
律师在社会政治结构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他们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
然而在中国.律师所具有的参政议政能力与目前律师参政议政的现状是非常不适应的,律师并不能获得像西方国家律师所具有的那种政治分量,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律师进入其他政治机构、司法机构从职的可能性较小。
各地除了少数律师被作为“花瓶”选为人大、政协代表有机会参政、议政外,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参政、议政的机会。
而被选举到权力机构当人大代表的律师要更是比到政协的少得多,这样会使律师发挥不了他的职业优势。
就算有有少数被选为参政议政代表的律师,大多也是少数民主党派推选出来的,很少有律师群体推选出来的。
而且目前在我国,如果一个公民想要投身到律师行业中,他就得辞退一切公职,以后几乎再没机会可以步入仕途,更不用说施展政治才能,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律师对政治的热情和抱负。
第二、律师阶层与国家体制内的主导政治力量的对话和交涉能力比较弱。
大多数政府部门或官员会对律师的社会作用持有偏见。
由于律师在维护群众利益的的过程中,其正常工作往往会触及某些相关部门的“地雷”,因此有很多律师被政府当做“刁民”对待,政府人员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也不积极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专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政府依法行政几乎没有律师参与的机会。
现下,最为突出的现象是政府行政机构及其成员因排斥乃至歧视而不愿与律师对话和交涉——除对行政机构有益的事项外,行政权力对律师在执业中所涉及的活动一般都不予理踩。
三、不同法系律师制度的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在西方,自中世纪以来,律师职业就是最受人们尊敬的职业之一,律师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律师在西方法治国家一直是法官、检察官、政治家的主要来源。
律师制度的发展水平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水准,也是各项司法制度得以高效运行的基础。
中国律师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因而有必要研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律师制度并从中找出如何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启示。
(一)英美法系的律师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历史状况根本不同,律师制度的性质、目的和内容也是根本不同的。
在这浅析下英美法系的律师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以美国为例,美国是较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律师制度始于英国律师制度,但他并不是完全的模仿英国律师制度。
美国的律师与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律师一样,从法律上讲,他们是法院官员,律师执照是州最高法院颁发的。
但实质上,美国律师是以法律专业为职业的“自由职业者”,是区别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官的。
由此比较可知,中国的律师与美国律师都是属于为社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两国的性质是相同的。
当然,由于两国的社会性质不同,因而律师服务的性质也会有所不同。
美国是一个由律师统治的社会,从事这一法律职业的人构成了这个社会的贵族阶层。
就律师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优越地位而言,在这个世界上再也找不到第二个国家能够与其相提并论了。
在美国,大多数的立法者是律师,他们制定法律。
而绝大多数总统、州长和政府官员以及他们的顾问和智囊团都是由律师担任的。
美国的各级政府也非常重视律师的法律顾问作用,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几乎存在总统府、五角大楼等在内的所有政府部门,占其中人数最多的是国务院法律顾问团,其负责政府的法律咨询,并为国务院处理国际事务提出法律方面的建议,还参与行政立法和政府决策,代理出庭应诉或替政府出面处理法律纠纷。
在美国,律师还可以担任法官或检察官,律师还可就某个案件受雇于检察机关,办理检察事务。
但律师在执行检察官事务时不得执行律师职务。
美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性质,但从其规定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职业范围来看,都以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观念做基础。
律师作为法律的捍卫者,在保卫社会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对比一下美国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律师律师制度仍存在些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是我国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很少。
律师对立法、国家重大决策方面的影响力比较低。
再来是我国律师没有政治前途。
在美国,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是法官、检察官、政治家的主要来源。
但是在我国,如果一个公民想要投身于律师事业,他就得辞掉一切公职,几乎就没有机会可以施展政治才能了。
最后,我国大多数政府部门或官员都对律师的社会作用持有偏见。
对于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做是与政府作对,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也不积极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会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这样导致律师难以参与到政府的行政工作中。
可以说一个国家有了律师,却没有对律师作出明确的角色定位和相应的权限,这样使得律师就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
所以说应当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让律师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益。
而在我国,司法权仍是一种被国家垄断的权力,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所掌握。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推进中国法制的进程中提升律师阶层的社会地位。
在国家的正式框架中,保证律师的地位与行政和司法系统处于平衡的状态。
这样才能使律师在保卫社会方面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当然,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借鉴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律师界的经验是应该的,但最终还得靠我们自己的实践来达到。
(二)大陆法系的律师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律师制度是其法制社会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德国的法律已经明确了律师的性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法》规定:
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独立的司法人员,是法律事务中独立的、职业的顾问和代理人,律师在法院、仲裁法院或者行政部门活动时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除联邦法律有规定外,任何人都有权在各种法律事务中请律师充当其法律顾问或在法院、仲裁法院及行政部门充当代理人。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想要强调律师意志的独立性,强调律师只是服从于法律之下,而在法律之下,律师也是自由的职业者,其他任何外来的干预都不足以影响律师的执业活动,从而在最大的程度上保障了律师发挥其作用,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也正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律师工作是不具有独立性的。
例如:
一些审判员公开诋毁律师的作用,认为请不请律师都无所谓,反正最终决定权在法官手中;有些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对于律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采取拖延或者拒绝会见的做法。
出现这些问题和现象的根源,在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少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认识到律师独立性的客观存在。
中国虽然已构建起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律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与其它国际法系进行交流并加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
从德国的律师制度中可以看出,德国的律师队伍已经成为法制社会建设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律师不应当仅仅是法律链条中的弱势群体,还应当是可以抵抗公、检、法公共权力的代表。
律师是法律社会中的特殊的中间群体。
我国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但是我国律师的独立性在执业活动中却没有被很好地体现出来。
应当知道虽然律师是从事专门法律职业的,但律师毕竟不是附属于司法机关的。
他是以一种中立以及独立的立场参与诉讼的。
律师在司法正义中更是能起到特殊的监督和批评作用。
所以说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更好地体现律师的独立性。
四、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路
中国律师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中国律师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要在既有体制下改变律师地位不高、作用不强的情况,需要有新思路从小的方面不断地突破来促成律师行业大的改变。
具体来说就是要有一套可以保障律师生存、保证律师社会地位和律师可以发挥其作用的制度。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现行律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准确定位中国律师的地位
根据律师职业的特点,许多国家都将律师称为“自由职业者”。
但是自由职业者并非不受任何管束。
应该说,律师职业作为自由职业,是为了区别法官、检察官等公职人员的一种法律职业。
我国社会也将律师定义为自由职业者。
将律师职业定义为自由职业,表明了律师职业具有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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