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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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指引
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指引
鹤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鹤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目录
1、社会保险基本知识、、、、、、、、、、、、、、、、、、、、2
2、参保(退、停、续)须知、、、、、、、、、、、、、、、、、2
3、社会保险缴费指引、、、、、、、、、、、、、、、、、、、、5
4、申领社保待遇须知中、、、、、、、、、、、、、、、、、、、8
5、企业社保费征缴标准、、、、、、、、、、、、、、、、、、、10
6、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表、、、、、、、、、、、、、、、、、、、11
7、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表、、、、、、、、、、、、、、、、、、13
8、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及标准、、、、、14
9、企业医疗保险待遇、、、、、、、、、、、、、、、16
10、征收社保费的法律依据、、、、、、、、、、、、、、、、18
11、欠缴社保费的法律责任、、、、、、、、、、、、、、、、26
12、业务电话、、、、、、、、、、、、、、32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因生、老、病、死残和失业而暂时或永远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2、社会保险有哪些项目?
现阶段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
(1)养老保险;
(2)工伤保险;(3)医疗保险;(4)生育保险;(5)失业保险。
3、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境内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城镇个体户、劳务输出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退、停、续)须知
一、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1、凡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经济组织,必须在成立30日内到市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时必须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码、住所、经营或办公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人、开户银行帐号等。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如单位注销、吊销、结业、企业更名、地址改变等)单位必须在30日内凭有关文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或变更手续。
2、单位招(聘)员工全,必须在3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办理时须提供该职工姓名、身份证、缴费工资、一寸免冠头像相片一张。
具体手续是:
先到地税机关申报缴费,然后到社保局领取社保手册。
被保险人离职、失业、退休或死亡,单位须在当月25号前凭有关文件、证明办理停保手续。
具体做法是:
先到社保局办理人员减员确认,然后到地税机关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被保险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调出江门市四市三区或由江门市四市三区以外调入的)调入和调出单位要分别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1、鹤山市内调动,调出单位必须凭调函在当月办理停保手续,调入单位须持当事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手册》办理参保手续,社保关系暂不转移。
2、调出本市的(不含江门市四市三区),调出单位必须在当月25号前持有关部门开出的调函、当事人《社会保险手册》等办理转出手续,同时须提供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的名称、银行帐号和基金接收函。
江门市四市三区调出调入的社保关系暂不转移。
3、调入本市的,调入本市(由江门四市三区外调入)的,调入单位须持持当事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转移清单。
一寸免冠头像相片一张等办理参保和转入手续。
二、续保须知
1、被保险人中断投保后又重新参保的,单位或当事人可凭其劳动合同、社保手册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2、原在国有、市属单位工作的职工,因某种原因(触犯刑律除外)离开单位而中断投保的,个人可按规定重新续保,按现行缴费水平补缴社保费(也可以不补缴,但中断投保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办理时本人须填写登记表,带备社保手册及一寸免冠头像相片一张。
四、向前补缴社保费的具体规定。
1、凡单位没有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和缴费的在册职工,本人要求补缴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补缴。
2、补缴的追溯期限:
原固定工从我市实施退休费统筹之月算起,在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已离开单位的原固定工,只能从一九九三年八月后补缴;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在我市实施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养老保险前参加工作的,从我市实施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1985年1月)、临时工养老保险(1990年1月)之月算起,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算起。
3、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补缴时的缴费比例和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不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4、已离开单位的职工(含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通过企业要求补缴,应提交在原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或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人民法院判决原企业应为其补缴的,按以上办法办理。
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引
一、社保费申报
1、新参保的缴费单位(个人),先到地税局登记分局办理并取得税务登记号之后再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取得社保号之后,才能到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费。
2、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个人)直接到地税机关申报缴费。
3、已参保的缴费单位(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需注销登记及终止缴费的,先到社保局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所属地税机关办理终止缴费手续。
4、缴费单位(个人)按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征收。
目前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方式主要是缴费单位(个人)通过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完成。
二、计征社保费的依据
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缴费个人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
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工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如果缴费个人实际工资、薪金超过本地(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社保费。
三、社保费的缴费工资
(一)原则上缴费单位(个人)须到地税局有联网的金融机构开设缴费专户,以便于实行银行扣缴。
(二)特殊情况下,缴费单位(个人)也可采取交纳现金或转脏支票的方式交纳社保费。
(三)对于定期定额缴税的缴费单位(个人),由地税机关进行批量扣缴、扣缴开票后将票证送其开户银行。
四、社保费缓期缴费的办理
缴费单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到所属地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延期缴费,并填报《社会保险费缓期缴纳申请表》,由有关税务机构核实并按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缓期缴纳的最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五、社保费缴费地点
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设10个税费征收点,具体地址、电话如下:
1、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新鹤路81号电话:
8806189
2、雅瑶地方税务所地址:
雅瑶圩电话:
8288280
3、龙口地方税务所地址:
龙口圩电话:
8733412
4、古劳地方税务所地址:
古劳圩电话:
8766332
5、桃源地方税务所地址:
桃源圩电话:
8211230
6、鹤城地方税务所地址:
鹤城圩电话:
8388283
7、共和地方税务所地址:
共和圩电话:
8300567
8、址山地方税务所地址:
址山圩电话:
8655352
9、云乡地方税务所地址:
云乡圩电话:
8655710
10、宅梧地方税务所地址:
宅梧圩电话:
8633632
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
8883893
申领社保待遇须知
一、申领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1、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本人)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到市劳动保障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须填写《退休待遇审批表》,带备当事人社保手册、身份证复印件及档案原件,因病或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先由劳动部门审批后,再按以上手续办理。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
申领手续参照上述第一点。
3、被保险人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时须持本人社保手册、身份证、出境通知复印件或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单位或其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带备火葬证明材料,申领丧葬费等待遇。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同时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二、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知
1、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60天内,失业职工须持身份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到劳动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持《失业登记证》、《社保手册》、本人身份证到社保局核实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逾期办理的,每超过1个月减少1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手续次月起,每月10日至13日(遇节假日顺延)到社保局签领失业保险金。
逾期不补发。
三、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1、发生工伤事故或被鉴定为职业病后,单位须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及社保局,30天内向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逾期不报的,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2、伤者医疗终结,由治疗医院主管医生出具诊断证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评残鉴定。
3、单位必须在伤者医疗终结或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30日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时须填写《工伤保险待遇表》提供评残鉴定书、工伤认定书,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门诊处方、住院费用清单、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属交通事故工伤的须附交警部门的处理报告;因工死亡的附火葬证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产妇产后半年内,单位必须为其办理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申请时必须填写《女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提供《准生证》《婴儿出生证》、产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难产、双胞胎、剖腹产者另附医院证明。
五、申领医疗保险待遇(住院费报销)须知
1、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住院时出示医保卡、身份证。
出院时结算:
个人支付部分由被保险人直接与医院结算;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保局与医院结算(未能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院全部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凭病历、身份证、医保卡、发票和住院清单到市社保局报销)
2、转院或到异地约定、非约定医院住院。
需征得本市首诊医院(只限人民医院、中医院)业务院长同意,并到市社保局办理登记手续。
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30天内凭身份证、医保卡、住院的病历、发票和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资料到社保局审核报销。
鹤山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2005.7~2006.6)
缴费项目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元)
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
15
各人不同
个人缴费
8
各人不同
失业保险
单位缴费
2
各人不同
个人缴费
1
各人不同
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
1
各人不同
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
0.25
2.39
住院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
4.5
42.98
基本医疗
保险单位
6.5
62.08
个人缴费
2
19.1
说明:
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按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计征。
二、女工生育、医疗保险费按鹤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55元计征。
三、农村户口的员工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由2006年7月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调整为18%。
2005年5月23日
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表
待遇项目
享受条件
计发标准
备注
基础养老金
离休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25%
⑴每年7月调整
⑵调节养老金=1997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
⑶2001年社保年度至职工退休时社保年度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
退休人员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20%
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者
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
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者
2001年6月底前本人指数化月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底前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a01)×(1+a02)×、、、(1+ax)+调节金
1998年6月底前离退休者
原养老金总额—基础养老金
一次性老年津贴
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者
1998年6月底前缴费年限×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次性发放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帐户退款
出境定居人员、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者、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但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死亡者
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个人全部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以及利息)
⑴一次性发放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⑵农民合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请个人帐户退款。
⑶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丧葬费
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一次性发给主办丧事单位或亲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
特困离休干部因病、非因工死亡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⑴一次性发给亲属⑵需有民政部门发给的特困证
特困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有供养直系亲属的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
注: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及其构成:
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投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⑵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并投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表
待遇
项目
享受条件
计发标准
备注
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2、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3、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由本人按月领取,无特殊理由的过期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未领取的,按已重新就业处理。
2、缴费攫取1至4年的每满一年,领取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
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期间医疗费
同上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
失业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⑴连续工作满一年并按规定缴费;⑵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
按本人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乘以缴费月数发放。
女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表
待遇项目
享受条件
计发标准
备注
生育保险
补偿金
顺产
1800
由单位包干使用;用于产妇分娩期间医药费、产假工资等。
难产
2100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及标准
㈠工伤医疗待遇:
⒈工伤医疗费用。
符合国家规定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基金支付。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指定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保局同意。
)
⒉康复性治疗费用。
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基金支付。
⒊康复器具安装、维修、更换费用。
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鉴会确认,所需费用由基金支付。
康复器具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㈡伤残待遇:
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24至6个月(即一级为24个月,二级比一级减少2个月,如此类推。
)
⒉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当办理残疾退休,由基金按月发放(非本市户籍职工迁回原籍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伤残津贴至本人死亡。
标准是: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伤残津贴每年按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办法调整。
⒊护理费。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经劳鉴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
标准是:
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护理费每年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
【注:
一至四级伤残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可与社保局签订协议,由社保局按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同上。
⒉一次性伤残津贴。
以上述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本人工资为基一级伤残计发15个月,二级计发14个月,三级计发13个月,四级计发12个月。
需要护理的,按上述护理费的相应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
㈢因工死亡待遇:
⒈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48个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⒊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月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数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这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怃恤金每年七月随市职工平均工资调整。
企业医疗保险待遇
在规定的诊疗项目及用药范围内,被保险人从缴费次月起可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
㈠ 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需住院治疗时,每次住院起付额(见表1)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超过起付额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与个人按比例分担(见表2)
表1:
起付额
医疗机构名称
起付额(元)
(2003年1月1日起)
市人民医院、中医院
550
妇幼保健院、各镇卫生院
450
市外三级医院
900
市外一、二级(含地级市)医院
650
表2:
自付比例
医疗费用
(2003年1月1日起)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超过起付额至1500元部分
不需自付
不需自付
超过1500元至18000元部分
25%
20%
超过18000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15%
10%
㈡ 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其个人帐户由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组成。
单位划入部分按以下年龄段和比例逐月划入:
35周岁以下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
35周岁以上至45岁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
45周岁以上至退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7%;
退休后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
㈢ 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患有以下疾病可持病历、检验结果、疾病证明书到社保局申办特定病种门诊待遇。
患有第一类特定病种的,每月门诊费用300元以内;患有第二类特定病种的,每月门诊费用800元以内,个人自付20%,基金付80%。
第一类特定病种是:
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冠心病(只限于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糖尿病(空腹血糖≥7.8mmol/L或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及伴有并发症)、肝硬化(失代偿期)、高血压二级以上(收缩压21.3kPa*160mmHg、舒张压13.3kPa*100mmHg以上),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障碍性病变)形成后遗症、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反复肺感染。
第二类特定病种是:
恶性肿瘤(放化疗期)、肾脏、心脏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
㈣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社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15万元部分,由补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征收社保费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九条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份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
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杜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份,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二条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
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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