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抽巷瓦斯抽采补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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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抽巷瓦斯抽采补充规定
瓦斯抽采管理补充规定
为规范底板抽采巷穿层钻孔抽采设计,保证钻孔施工质量,提高瓦斯治理效果,杜绝瓦斯抽采空白带,消除打钻施工期间的瓦斯超限事故,结合焦煤公司瓦斯治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节穿层抽采钻孔设计
第一条底抽巷、瓦斯抽采设计必须与采掘工作面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底抽巷由采掘工程设计部门进行设计,但必须征求抽采部门的意见。
第二条穿层钻孔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利用底抽巷穿层钻孔对采掘区域进行全覆盖抽采。
2、控制煤巷条带的穿层钻孔控制区域应包括巷道及两帮轮廓线以外不少于30m(巷道轮廓线至最边缘钻孔与煤层中厚线交点的距离),钻孔法线距离应不大于预抽期抽采影响半径的两倍。
3、控制回采区域的中、深穿层钻孔法线距离应不大于水力冲孔后预抽期抽采影响半径的两倍(不大于10m)。
第三条底板抽采巷布置在距离煤层法线距离不小于10m的位置,岩柱小于10m大于8m(含8m)时,矿井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并上报焦煤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岩柱小于8m,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底抽巷的布置应保证煤巷条带的预抽,兼顾回采区域的抽采,钻孔应斜向回采方向,便于回采期间卸压抽采。
第四条底板抽采巷穿层抽采设计由防突部门组织编制,必须包括抽采设计说明书及抽采设计图,地质构造区域应单独进行抽采设计。
抽采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技术、安监、抽采、地测、通风、机电等部门会审,签字批准后方可交于现场施工。
第五条抽采设计说明书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拟抽采工作面概况:
包括拟抽采采掘工作面位置、规格参数、开采标高、四邻开采情况、煤层顶底板岩性、煤层厚度、倾角、煤层瓦斯基础参数(瓦斯含量、压力、透气性系数、钻孔百米流量等;抽采范围内及邻近区域地质构造情况以及可能对施工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
2、底板抽采巷设计:
巷道长度、距煤层法线距离、与煤巷平距、巷道标高、支护形式、通风系统等。
3、穿层钻孔技术参数:
(1)抽采钻孔必须控制全煤厚,且必须进入煤层顶板不小于0.5m。
(2)钻孔直径宜选择φ89~108mm,直径超过φ120m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焦煤公司批准。
(3)地质构造带附近、煤质酥软、透气性差等地区应加大钻孔密度。
实施水力冲孔增透措施时,抽采影响半径可根据实际考察确定。
(4)依据选定的钻孔孔径、间排距,设计钻孔深度、倾角、方位角等参数。
开孔位置允许误差±100mm、倾角允许误差±1°、方位角允许误差±1°。
4、抽采钻孔工程量:
钻孔沿巷道布置的行、列、钻孔总数;煤孔、岩孔平均长度、总长度;吨煤钻孔量等。
5、抽采钻孔施工进度计划:
根据巷道施工和钻孔施工的具体情况,安排同时施工的钻机数量、施工人员、施工时间等,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保证尽快抽采达标。
6、拟采取的增透技术措施施工工艺、具体操作程序以及安全技术措施。
7、预抽期及预抽效果:
根据抽采达标要求和应抽瓦斯量、钻孔工程量详细计算预抽期。
8、瓦斯抽采工艺设计:
抽采设备、管路选型、铺设;抽采钻机选型;抽采钻孔封孔工艺;抽采钻孔连接方法及要求;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安装;抽采计量装置安装等。
9、组织管理措施:
管路及附属装置的检查、维护、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钻孔验收、抽采参数测定、分析计算等。
10、抽采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抽采钻孔设计图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生产技术、地测部门提供的采掘工程设计图和瓦斯地质资料为基础进行绘制,比例1:
500或1:
1000,标明地质构造、突出点等内容。
2、包括钻孔平面布置图、分段设计时不同区段的断面布置图、沿煤层走向、倾向或钻孔方向的剖面布置图。
3、抽采钻孔标明设计参数,附钻孔参数表。
4、抽采设计图说明。
第二节穿层抽采钻孔施工
第七条施工穿层抽采钻孔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措施内容包括:
钻机操作、打钻防灭火、防喷孔、防瓦斯超限、防尘、异常情况处理、避灾路线等。
第八条钻孔施工前必须在打钻地点悬挂钻孔施工牌板,严格按照设计参数准确定位。
因遇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变化等情况需改变钻孔施工参数时,必须及时修改抽采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穿层抽采钻孔施工必须使用水力排渣方式,严禁使用压风排渣。
供水管路管径应不小于50mm,供水压力不小于0.5MPa;现场备有不少于2台8kg干粉灭火器或2台6L泡沫灭火器;钻孔回风流3m范围内必须悬挂甲烷和一氧化碳便携仪。
第十条新地区或瓦斯含量大于10m3/t、瓦斯压力大于0.74MPa的地区施工抽采钻孔时,必须使用打钻防喷装置、巷道风流瓦斯收集装置,并严格执行高、低浓度分源抽采,确保施工地点风量充足,合理错开钻孔见煤时间,避免瓦斯集中涌出。
防喷装置抽采连接管路直径应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两根直径50mm管路连抽。
第十一条钻孔施工地点必须安装使用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确保“一孔一视频”;施工钻机下风侧20m范围内安设甲烷和一氧化碳传感器。
第十二条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喷钻、顶钻、卡钻、钻杆脱节、钻头脱落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钻进,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瓦斯超限时应立即撤人停电。
打钻期间以上异常现象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十三条钻孔施工人员必须做好钻进记录,详细记录钻进过程中发生的塌孔、顶钻、喷孔、卡钻等异常信息位置及见煤点、过煤点、终孔点位置,及时填绘到钻孔竣工图上。
第十四条抽采钻孔施工必须建立施工管理台账,准确记录钻孔进尺、钻进过程中发生的塌孔、顶钻、喷孔、卡钻等异常信息位置及见煤点、过煤点、穿煤长度、施工人员、验收人员、施工日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同一施工区域应按照不低于施工钻孔数量5%的比例进行测斜,在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变化较大的区域应提高测斜密度,测斜率不低于10%。
测斜数据必须及时分析、利用。
第十六条抽采钻孔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参数进行施工,煤层条件发生变化需调整钻孔参数时,必须征得设计部门同意并修改设计,经过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准调整。
第三节穿层抽采钻孔验收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建立抽采钻孔验收和区队、业务管理部门、矿管理层的督查监管制度;实施水力冲孔增透措施的矿井,必须建立水力冲孔验收、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钻孔施工及水力冲孔验收记录必须如实填写,原始记录与管理台账必须一致。
钻孔进尺超过设计允许误差时,必须分析原因,否则不得验收。
第十九条钻孔验收记录必须与打钻视频监控数据一致,并建立专门的台账管理。
验收人员实行汇报制度,交接班前将当班打钻情况及验收情况汇报矿调度室及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穿层抽采钻孔施工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必须在2天之内填绘钻孔竣工图。
矿井防突部门应建立日分析、周剖析、月总结的抽采分析制度,对打钻数据及时分析整理,确保无抽采空白带。
第二十一条矿井防突部门对于验收合格的钻孔,应与地测部门结合,及时分析钻孔数据,准确掌握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变化情况。
第四节穿层抽采钻孔封孔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钻孔封孔管理制度,封孔人员对封孔质量负责,封孔人员的姓名必须记入钻孔施工台账和钻孔“身份证”。
每个钻孔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封孔连抽。
第二十三条钻孔封孔应采用“两堵一注”带压封孔工艺。
封堵段采用聚氨酯材料、注浆段用聚氨酯或水泥等材料。
封堵工艺见图1所示。
图1穿层钻孔封孔工艺示意图
第二十四条穿层钻孔封孔段长度应不小于5m,在钻孔岩孔段长度小于15m时,封孔深度应达到煤岩交界处;大于15m时,封孔深度应不小于15m。
第五节穿层抽采钻孔连孔
第二十五条穿层抽采钻孔连接必须有连孔设计,确保质量。
原则上采用软管连接,敷设双排管路时,钻孔与放水管直接相连,敷设单排管路时,钻孔与抽采支管直接相连,减少连接点,软管连接时必须采用管卡固定,并吊挂整齐。
第二十六条封孔管外露长度要控制在150~300mm,并要保持一致;抽采钻孔孔组连接位置要高于支管接头,避免管路不平产生积水。
第二十七条抽采钻孔孔口应安装抽采观察短节及截门,抽采观察短节应安装到截门以里。
第二十八条抽采钻孔孔口应固定钻孔“身份证”标识牌,标识牌内容包括孔号、孔深、方位角、倾角、打钻日期、打钻人员、验收人员、封孔人员。
样式见下表。
钻孔“身份证”标识牌
孔号
孔深
水平角(度)
倾角
(度)
打钻日期
封孔日期
打钻人员:
封孔人员:
验收人员:
第二十九条底板抽采巷所有抽采管路上未使用的连接管口,以及抽采管路、抽采钻孔上的观测孔,必须采用标准件封堵。
第六节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工作面设计落后穿层钻孔抽采设计或随意变更的,对矿井罚款10000元,对矿井技术负责人罚款2000元。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抽采设计不全进行施工或未经审批进行施工的,对矿井罚款1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抽采设计说明书内容不全、设计图不符合要求的,对编制人员罚款50元/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施工钻孔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矿井罚款10000元,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全的,对编制人员、会审人员各罚款50元/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未经设计部门许可,随意变更抽采钻孔施工技术参数的,对施工单位跟班人员罚款1000元/处,钻孔不得验收。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不符合要求组织施工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项。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发现异常不及时汇报并继续作业的,对矿井罚款20000元,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记录内容不全的,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测斜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孔。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无验收、监督制度的,对矿井罚款2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钻孔验收不认真、不符合验收制度的,对验收人员罚款200元/次。
第四十条穿层钻孔抽采管路因连接不合理存在积水现象的,对管理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解释权归焦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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