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后习题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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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课后习题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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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一、基本概念:
1、风险:
风险(risk)是某种事件和损失性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状态或多种可能性结果。
2、风险因素:
引发风险事故的潜在原因或影响因素。
3、道德风险:
指人们在精神上或心理上的各种因素所产生的各种情绪或态度,大多是消极的有意识的行为。
4、纯粹风险:
只有损失可能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5、投机风险:
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法,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安全保障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
7、可保风险:
指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风险,这样的风险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二、思考题:
1、风险有哪些基本分类?
风险的分类对风险管理有何意义?
答: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
对风险进行恰当分类,有助于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对风险进行正确识别、估测与评价。
并能针对不同性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
2、风险管理程序依次有哪些?
答:
风险管理程序依次有
(一)风险识别、
(二)风险估测、(三)风险评价、(四)选择风险管理方式、(五)风险管理的实施与评价。
3、风险管理方式及其比较分析。
答:
风险管理方式主要有三大类:
(一)风险规避:
规避即避免,是指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规避因从事该项活动可能导致损失的目的。
避免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
一是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时;二是在处理某种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
(二)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主要包括预防和抑制即防损和减损两种方式,其目的是用来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可分为预防和抑制两种,损失预防是指在风险发生前设法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措施。
损失抑制是指风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各种减损措施。
(三)损失融资:
损失融资主要包括风险自留、风险转移两种方式。
在风险转移方式中,又包括合同安排、套期保值以及其他合约化风险转移手段和保险,其中最重要的风险转移方式是保险。
4、如何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答:
首先,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是用社会化的风险管理方法,最大限度地集中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运用概率统计原理进行准确预测,将单个风险单位面临的风险的不确定性转化为总体上损失的相对确定性,从而实现风险损失的均摊。
其次,保险经营过程蕴含着风险管理,保险本质上是一种集中与散风险的机制,其经营过程也是一种风险管理过程,风险管理思想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始终。
5、如何理解可保风险的条件?
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如何?
答:
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可保风险具有偶然性和意外性,风险的偶然性是指对于个体标的而言风险发生应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的意外性是指风险的发生或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方的故意行为所致,而是具有意外事故的性质。
(二)可保风险具有现实的可测性,风险的发生虽具有偶然性,但可保风险总体上应具有可测性特征,可以运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方法来测定各种风险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损失率。
(三)拥有大量、同质且相互独立的风险单位,并只有少数风险单位受损,以保证满足大数法则。
(四)风险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
(五)可保风险损失的幅度和频率比较适当,这样才可以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也可以使保费在保险人的承受范围以内。
以上讨论的五个方面的条件是某一类风险可被识别为可保风险的前提条件。
然而,就巨灾风险而言,它并不具有可测性或是说某些巨灾风险可测,如因四季更替导致的涝灾,旱灾等,而像恐怖活动这类巨灾风险则不具有可测性。
就巨灾风险本身的性质来看,并不满足上述可保风险条件中的可测性,幅度和频率适当及大量,同质且相互独立的风险单位三个条件,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
再次,由于巨灾风险对保险需求大,损失率高,费率高,有效需求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巨灾风险无法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单独承保。
但是,由于巨灾风险(自然灾害,恐怖活动等)常常会引起社会动荡,并且其损失是巨大的。
因此,可考虑在政府进行扶持,补贴的基础上,通过一些政策性保险对巨灾风险进行承保,这样,既可以减小损失,又可以稳定社会,挽回因巨灾风险损失所导致的经济效率降低。
现已存在的国家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均是成功实行的政策性保险的例子。
第二章:
保险制度
一、基本概念:
1、保险:
保险是以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为本质内容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2、船货抵押借款制度:
当船舶在海运途中急需用款时,船东可以船舶或货物为抵押向高利贷者借款,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须还本付息;如果船货中途发生损失,则可免去借款人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的制度,是贷款与损失保障的结合。
3、劳合社:
由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于17世纪80年代首创。
劳合社本身不是保险公司,是个人承保人的集合体,即所谓“风则为保险商,合则为劳合社”,其性质相当于交易所,是一个保险市场。
4、后备基金:
是从社会总产品中提留的用来应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补偿需要和一些不测事件的特殊需要的物资或货币。
5、保险基金:
是指执行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它是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建立起来的,用于对物质财富因遭灾受损提供经济补偿和对人身事件提供经济给付的一种专项货币基金。
6、社会保险:
由政府机构经办并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为本国(地区)的劳动者或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提供物质保障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7、商业保险:
由保险公司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经营的保险,其本质特征是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而获取利润。
8、政策性保险:
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上的目的,运用商业保险原理并给予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
政策性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
9、强制保险:
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方式强制实施的保险。
10、自愿保险: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订合同方式形成的保险关系。
二、思考题:
1、保险与储蓄有何不同?
答:
两者的区别有
(1)保障性质不同储蓄存款是一种备用款项,具有一定的保障性,可用作购买准备、支付准备和预防准备,包括补偿意外灾害损失。
储蓄是自助行为,它只能提供自我保障,保障程度受制于存款规模。
保险属于社会化经济保障制度,是多数人的互助合作行为,体现一种再分配关系和社会互助共济性质,投保人以较少的保险费支出可以换取比较充分的经济保障。
(2)权利主张不同,储蓄是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储蓄之本利归储户所有,他们可以任意处分,到(随)时提取,而且必然要提取。
保险受合同的限制,只有发生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时,被保险人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可能一无所得。
2、为什么说生命表的产生在人寿保险发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事件?
简述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理论及其意义。
答:
因为早期人身保险费的收缴采用“赋课式”,参加者每人须缴纳等额的保险费,与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无关,结果导致严重的逆选择行为,保险经营极不稳定。
生命表的编制完成,为寿险精算技术和现代人寿保险制度奠定了科学的数理基础。
自然保险理论是依据生命表,按照不同年龄不同死亡率计算出投保人在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
自然保险费理论确立了公平原则,产生了人寿保险总体上收支相等的原理,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年龄大的人参加保险的实际问题。
“均衡保险费”理论是指把每年更新的定期死亡保险期限改为长期性保险,在自然保险费基础上,加上利息因素,经过精确计算,使某一投保人在整个保险期间每年的保险费保持相同水平,不随年龄的增大而变化,这就是均衡保险费(levelpremium)。
均衡保险费实际上包含两部分:
风险保险费(即自然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两个部分。
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理论是在哈雷的生命表基础上对于人寿保险的又一重大贡献,这一理论将生命表应用于人寿保险经营,确立了保费负担的公平原则和寿险精算原理,同时解决了各种年龄投保人购买寿险的实际问题。
3、为什么说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是保险经营的科学依据?
答:
因为,
(1)保险标的损失概率是制订纯费率的基本依据.风险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人们可以运用概率论的原理去测算各种风险事故的损失率,作为制定保险费率的依据。
(2)大数法则对保险经营具有指导意义。
即使有了比较精确的纯费率,并不能完全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如果承保面小,大数法则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实际损失率波动则大,使保险收支差异增大,保险经营仍然存在不稳定因素。
大数法则对保险经营的指导意义在于:
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数量越多,实际损失结果与预期损失结果的误差将越小,实际损失率则越趋近于纯费率,使纯保费总额与赔款总额趋于一致,收支趋于平衡,经营保持稳定。
4、后备基金有哪些基本的组织形式?
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答:
(1)自保形式:
由各个经济单位(包括企业和家庭)分散自筹后备基金,作为生产或生活的备用品(款)以及应付灾害损失补偿需要。
如企业后备基金、家庭储蓄等。
这种形式的后备基金的特点是分散建立,自留自用,数量有限,一般只能应付小额的灾害损失补偿需要。
(2)集中形式:
包括国家物资储备和财政后备基金,后者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的,其特点是当年拨款,当年使用,资金来源和使用都是无偿的。
主要用于宏观经济的调整和平衡,以及重大的地区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的补偿与救济,而不能对个别单位和家庭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3)保险形式:
即保险基金,它是由保险人根据法令或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而建立,专门用于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风险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责任的一种货币基金。
保险基金的特点:
①基金的筹集采用经济方法;②保险费的计算科学合理;③分散筹集,集中使用,使用对象是特定的;④长期积累,投资运用,保值增值。
5、如何认识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答:
保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具有社会经济互助共济性质的经济保障制度。
其职能有:
(一)经济保障:
分散风险与分摊损失,经济补偿与经济给付。
(二)风险控制:
包括预防风险和抑制风险,即防灾减损。
(三)投资理财:
先从保险投资的必要性看,寿险的预定利率是计算纯保费的要素之一,保险公司必然存在投资压力。
从保险投资的可行性看,从收取保险费到组织保险金赔付,中间总是有一定的“时间差”和“数量差”,总有一定数量的保险基金经常处于暂时闲置状态,保险人按规定必须将暂时闲置的保险基金作为责任准备金提留下来,这些准备金以及资本金和公司历年资金积累都可以展开投资运用,使其保值增值。
保险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企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促进财政与信贷收支平衡。
(三)稳定货币流通与市场,抑制通货膨胀。
(四)融通资金,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
(五)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平衡国际收支。
(六)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七)促进防灾防损,减少社会财富损失。
(八)安定人民生活,增进社会福利。
第三章:
保险市场
一、基本概念: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机构。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是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鉴定、估损、理算等事项并出具证明的人。
4、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一定范围人口计算的年人均保费支出,它与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及普及程度成正相关关系。
5、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某国家(地区)当年保费收入占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它反映一国(地区)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或贡献度。
二、思考题:
1、影响保险需求及保险供给的因素有哪些?
答:
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有:
(1)风险因素,保险需求总量与风险程度成正比;风险程度越高,范围越广,保险需求的总量就越大。
(2)消费者的收入水平,经济基础决定保险需求。
保险需求随经济发展和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
(3)价格因素,保险商品自身的价格会影响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在其它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保险需求与费率成反比,费率越高,需求越小;费率越低,需求越大。
(4)相关商品的价格及利息率,当保险商品价格不变,而与其相关的商品价格或利率变动时,保险商品需求随之发生变化。
(5)人文社会环境因素,①文化传统与风险意识。
②人口状况。
③法制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
等都属于人文环境因素。
(6)政策因素,国家的免税、补贴等政策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的需求;在许多国家,为鼓励年金保险、人寿保险的发展,政府也采取一定程度的免税政策,这种政策同样影响到相关人身保险的需求。
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有:
(1)保险业资本量,保险公司资本金的多少反映了其规模及其承保能力。
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业务量必须与其资本额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以保证其偿付能力。
资本金与保险供给能力呈正相关关系。
(2)保险市场价格,保险供给与保险价格呈正相关关系,价格上升,会刺激保险供给增加。
(3)保险利润率,一般而言,需求的动力是消费,供给的动力是利润。
平均利润率是影响保险供给的基本因素,平均利润率高,则诱导人们投资保险业,从而扩大保险供给。
(4)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员工素质,保险业的专业技术性很强,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员工素质是其综合能力与竞争力的反映。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员工素质越高,保险供给能力越强。
(5)保险市场竞争及其规范程度,保险市场竞争会促使保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开发新险种,从而扩大保险供给。
同时,市场的规范程度也会影响到保险供给。
(6)保险监管制度,健全的保险监管法规制度,宽严适度的监管方式,有利于增加保险市场供给。
2、保险股份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有何区别?
答:
两者的区别有,
第一,从企业主体看,股份保险公司由股东组成,相互保险公司由社员组成。
股份公司的股东是投资者而不一定是保险参加者;相互公司的社员必须是保险参加者,既受保险保障又是公司的所有人。
第二,从经营资本来看,股份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股本;相互公司则为基金,其来源并不限于社员,也可以向外部借贷。
第三,从保费缴纳制度看,股份公司采取确定保费制;相互公司按其费率的不同方法,分为摊收保费制,永久保费制和预付保费制三种。
第四,从保险契约的性质看,股份公司的有关契约,均属商业行为,所以要征收营业所得税;相互公司契约一般不属于商业行为,无须交纳所得税。
第五,从盈余处理看,股份公司盈余股东有全部处理权;相互公司的盈余,首先要支付借入基金的利息,多余的部分才能由社员均沾。
第六,从权力机构看,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相互公司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
股份公司董事限于股东,相互公司的理事可选用非社员的其它成员。
3、结合实际,谈谈保险消费者应如何理性地购买保险?
答:
保险消费者理性地购买保险的过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分析保险需求,保险需求首先是风险保障的需求,其次是投资理财的需求。
分析保险需求应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
(二)制订投保方案,不同的投保人有不同的经济收入、家庭结构、健康状况,其年龄、性别、职业、居住地也各不相同,因此,对保险的需求也不一样。
制订投保方案是在风险评估和分析家庭财务状况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方案设计。
(三)购买选择,1.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险种)2.选择资信良好的保险公司3.选择优秀的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4.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5.支付合理的价格。
(四)遵循购买原则,1、重视高额损失,从现实来看,与损失的可能性相比较,损失的严重性是衡量风险程度更为重要的一个指标。
严重程度很高的事件是适合于保险的,高额损失正是这样的一种损失,人们除了购买保险来对付它,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
2、充分利用免赔方式,如果有些损失可以自担,就不必购买保险。
免赔额即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被保险人需要自己承担的损失。
规定免赔额的目的在于降低保险人的成本,从而使低保费成为可能。
3、理性掌握保险消费比率,保险消费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比率,即购买保险的开支占家庭收入的比率应有所控制。
一般经验以20%为限。
4、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有何差别?
答:
(1)保险代理人是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则只提供中介服务,且只能是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2)保险经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保险中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人进行活动。
(3)保险经纪人并不代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保险代理人可与投保人签立投保合同。
5、试述银行保险在国际国内的发展现状及其趋势。
答:
就发展现状来看,银行保险是金融一体化的产物,它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合作,相互融合的一种发展模式。
自从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银行保险在欧洲一逐步成为保险市场发展的主流,产品类型涉及个人储蓄等寿险产品,意外险,贷款保险,住房保险,家财险,汽车险等业务领域。
就国内发展现状来看,近几年来,我国的银行保险主要采取银行,邮政兼业代理销售保险单的方式,但其发展势头强劲,与个人营销一起成为我国寿险业务高速增长的两大动力,大大拓展了保险销售渠道。
从发展趋势来看,随着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的融合,保险公司与银行采取相互参股,兼并收购,合资以及独资新建子保险公司或银行等方式,从而进入对方领域,使银保融合进程深入到组织结构,财务核算,产品开发等深层次领域。
中的发展趋势是朝着“金融超市”方向发展。
第四章:
保险合同
一、基本概念
1、共同保险: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和同样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未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2、重复保险: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发生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索赔并获得保险金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4、受益人:
受益人即保险金受领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投保对象,包括各种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寿命与身体,合同一方的权益损失,依法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等。
6、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施救费用:
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时,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整理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8、救助费用:
指在海上保险中,当船舶和货物遭遇海难时,由救助人(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行为而获救,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救助人的报酬。
9、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它是正式的保险单发出前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承保。
10、批单:
批单是为了对保险合同某些事项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内容,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变更保险合同的凭证,它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思考题:
1、预约保险合同与流动保险合同有何区别?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有何区别?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定额保险合同还是定值保险合同?
答:
预约保险合同是承包一定期限内若干批运输货物的保险合同,它只规定了期限,而对货物批次及总责任限额无限制,对单批次货物最高责任限额有限制。
而流动保险合同是承保一个总保险金额内若干批运输货物的保险合同,它对中保险限额有限制,而对期限无限制。
定值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保险财产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不定值保险合同以确定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上限,无约定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人身事件出现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实行定额给付,不得增减。
所以是一种定值保险合同。
2、受益人与继承人、受益权与继承权有何区别?
答:
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受益人也区别于继承人。
受益人即保险金受领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继承人则是指有血缘关系的,法律有明确指定的直系亲属。
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受益人也区别于继承人。
受益权来自保险合同的约定,是原始取得;继承权是对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因此,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缴纳遗产税,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而是受到法律保护。
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和依据方面有何不同?
答: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依据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保险金额与可保财产价值对比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结果:
第一,保险金额小于可保财产价值,出现“不足额投保”,则其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的财产损失将得不到保险补偿。
第二,保险金额大于可保财产价值,出现“超额投保”,一般情况下,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额部分是无效的。
第三,保险金额等于可保财产价值;则为“足额投保”,足额投保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足额赔偿。
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与财产保险不同,由于人的生命价值难以用货币来度量,所以不能依据人的生命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投保人的支付保费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金额不反映人的经济价值,只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定额标准。
4、保险双方各自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有:
1、如实告知有关重要事实;2、按期如数缴纳保险费;3、及时通知保险人(保单过户通知、风险增加通知、出险通知等);4、防灾减损,控制风险与损失;5、提供有关单证,供保险人理赔之用;6、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二)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有:
1、风险管理服务;2、经济赔偿与给付。
5、世界各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变更有何规定?
答:
被保险人的变更主要是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人的变更,即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而引起被保险人的变更。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由保险人背书转让,即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经过业务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背书方可转让。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允许保险单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毋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需被保险人背书即可,这种转让叫作被保险人背书转让。
转让方式包括空白背书和指名背书两种。
6、根据我国新《保险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答:
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合同解除后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合同解除后并不退还保费);
●人身保险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二年的除外,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除外;合同解除后应按照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应按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或受让人转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三、案例分析:
2000年5月20日,张亮向F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
王坤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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