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价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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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价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价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价款拨付和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福建省人社厅《管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莆政办[2016]1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特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第三条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领域工程价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本规定执行可能造成欠薪发生的项目,应及时发布预警,并适时报送市企薪联办(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取证,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条建设领域工程价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领域工程价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程价款拨付
第七条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约定为1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八条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30日内预付工程款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十条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一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审批表(附件1)。
发包人接到审批表后14日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日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日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日起,承包人审批表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第十四条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7日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7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的,视为结算资料已完整,发包人不得再要求承包人增加提供任何资料。
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4日内按发包人要求补交相关资料。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并有权拒绝确认规定时间外补齐的资料,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严格执行闽财建[2007]157号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发包人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明确的竣工结算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20日内;500万以上2000万(含)以下的,30日内;2000万以上5000万(含)以下的,45日内;5000万以上的,60日内。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存在争议的,无争议部分价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先行支付,对争议部分在双方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未约定或双方对合同约定均不认可的,可通过协商和解或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含第三方机构)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如协商和解或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承包人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审核报告,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签收,并在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价款。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后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之后产生的质量争议属于保修合同纠纷,发包人不得以存在上述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二十条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等相分离。
发包人按照完成工程量预算造价中的人工费,从进度款中单独拨付到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一)缴纳对象。
2016年10月1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二)设定专户。
建设项目应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约定设立专户。
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招标人都应在招标文件中对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并在施工合同中由中标人(分公司无效)对专用帐户进行确定。
专用账户应当在银行开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三)计算标准。
按照同期完成工程量预算造价中的人工费计算。
(四)专户监管。
专户由发包人、承包人、专户银行、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等四方共同监管。
建设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承包人和专户银行三方应共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2),明确专户资金共同监管的职责。
发包人应按时将约定的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账户,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开户银行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纳入预警系统。
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开户银行通报后,十日内责成发包或承包单位及时补足。
(五)使用范围。
专户资金应专项用于已进行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
承包人应按照规定配备劳务用工管理员,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登记台账,并为该项目农民工集中统一免费办理工资银行卡。
(六)拨付方式。
在施工合同中对农民工工资拨付方式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工程开工建设后,监理单位按月监督审核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次月10日前将合同中约定的农民工工资足额存入专户。
(七)支付程序。
推行银行卡工资发放,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编制本月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劳务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班组、农民工签字后,由委托银行于次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农民工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工资卡。
同时承包人应当将每月支付数据凭证保存至我市“一卡通”管理系统进行存档。
第二十一条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以未结清的农民工工资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总承包人(包括直接承包发包人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第二十二条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承包人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鼓励有实力施工企业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及网络化管理模式,对农民工用工情况实时监控、统计。
并预留端口,逐步实现多级纵横联网过渡。
总承包人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第二十三条推动建设领域“无欠薪项目部”建设。
2016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创建“无欠薪项目部”,实现全覆盖。
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人直接代发的办法。
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承包人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第二十四条实行预警机制。
参照《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机制的通知》(莆建管[2015]133号)文件要求,实行四级预警机制,对发生严重或特别严重拖欠行为的,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报送市企薪联办(办公室驻人社局),由市企薪联办汇总通报市综治办。
市综治办将预警通报情况纳入年度综治考评和平安单位评选的重要内容。
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拒不配合处理的,联合信访、人社、商务、国资和人行等多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对于纳入预警系统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时跟踪督查、通报,直至预警情形消失。
第二十五条加强专户的监督监管。
由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联合组织1-2次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为检查三方是否按照附件3标准推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对象
(1)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包括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2)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附件4)。
第二十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1)施工企业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按照中标项目大小缴纳相关保证金(附件5);
(2)施工企业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按照附件4标准缴纳农民工保证金。
(3)对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且成效明显,未发生欠薪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非本市施工企业(每年由市住建局和市人社局共同评选10家),给予退还其当年度缴纳的相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其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实行差异化管理。
(4)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采取业主担保方式。
第二十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时间。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签发的《开工令》发出前,将存款缴纳凭证作为办理开工令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帐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项目所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三十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各县(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在三日之内在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未收到欠薪投诉,将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退还回缴款原帐户。
第五章其他相关
第三十一条凡在我市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缴纳农民保证金的视为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县(区)不得要求重复缴纳。
凡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仙游县)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得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十二条市交通运输、水利、铁办、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出台相应细则。
第三十三条我市以往文件如与本细则有内容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细则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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