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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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章奖励类别
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综合测评奖学金
(二)个人单项奖
个人单项奖包括:
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精神文明奖、学业优秀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工作优秀奖、艺术体育优秀奖、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优秀班集体;
(二)优良学风班;
(三)五四红旗团委;
(四)五四红旗团支部
(五)文明寝室。
第七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个人奖项的评定与奖励
第八条个人奖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个人奖项除必须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与奖项有关的特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九条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学年思想品德行为考评为优秀;
(二)学年课程(除公共选修课以外的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四)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五)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列。
第十条学业优秀奖评选条件
年度内各科成绩(除公共选修课以外的课程)在80分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习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成绩。
第十一条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件
同时具备四项条件:
(一)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积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事迹突出(如寝室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积极参加义务献血等);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四)意志坚强,克难奋进。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奖评选条件
具备四个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
(二)在公开期刊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
(三)在校以上科研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获得科技发明专利。
第十三条社会工作优秀奖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出色,为学校赢得较好的社会声誉;
(二)富有爱心,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三)在校内外的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和贡献,受到省市主管部门表彰并得到学校认可。
第十四条艺术体育优秀奖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凡参加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文体竞赛活动中成绩显著,取得名次;
(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有影响的文艺作品;
(三)在各级组织开展的文体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同时具备二个条件:
(一)符合学业优秀奖和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件;
(二)符合科技创新奖或社会工作优秀奖或艺术体育优秀奖评选条件。
第十六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学校各级学生干部或社团组织负责人;
(二)在政治思想和学习生活中起带头作用,表现突出;
(三)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年度内无不及格课程);
(五)身体健康,体育达标。
第十七条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体育达标成绩优秀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八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二)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学习刻苦,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第十九条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员干部的评选条件参见校团委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个人奖项的评选比例
(一)综合测评奖学金的评选比例:
一等奖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
(二)其他个人奖项的评选比例如下:
学业优秀奖: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选;
精神文明奖: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
优秀学生干部:
按参评学生干部人数的15%评选;
优秀社会工作奖: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
艺术体育优秀奖: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
科技创新奖: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评选;
优秀学生: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选;
优秀学生标兵: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评选;
优秀毕业生: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0%评选;
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比例以校团委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个人奖项的奖励办法
(一)综合测评奖学金一、二、三等奖获奖者由学校分别奖励现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优秀学生标兵,由学校奖励现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其他个人奖项的获得者,由学校奖励现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集体奖项的评定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优秀班集体评选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
(三)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全班同学学习成绩优良率占70%以上;
(四)全班同学年度内无违纪现象;
(五)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究卫生,年度内班级学生的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中无不清洁记录,在学院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无违反安全规定的现象,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六)班级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七)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班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学院各种文体活动,体育合格率在95%以上。
第二十三条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班同学思想政治状况良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无政治错误事件发生;
(二)全班同学无违纪行为;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上课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四)班级整体学习状况良好,全班每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人数一年级不超过12%,其他年级不超过15%;
(五)国家英语考级通过率和技能等级证书获得率在本专业名列前茅;
(六)全班同学健康状况良好,95%以上的学生体育达标。
第二十四条五四红旗团委和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参见校团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文明寝室评选条件详见《荆楚理工学院学生文明寝室评选条例(试行)》。
第二十五条集体奖项的评选比例
优秀班集体:
按参评班级数的5%评选;
优良学风班:
按参评班级数的10%评选;
文明寝室:
按参评学生寝室总数的5%评选。
五四红旗团委和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比例参见校团委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六条集体奖项的奖励办法
(一)优秀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五四红旗团委和五四红旗团支部:
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二)文明寝室:
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标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其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组织。
第二十八条各二级学院的申报工作由二级学院学工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学业优秀奖、精神文明奖评选办法
学业优秀奖、精神文明奖由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和班委会、团支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班级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校团委学生干部和校学生会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和学生工作处提名推荐;
2.二级学院的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学工办和团委提名推荐;
3.班干部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投票产生候选人;
4.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单位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科技创新奖、文艺体育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评选办法
(一)提名推荐办法:
1、科技创新奖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和辅导员提名推荐;
2、社会工作优秀奖由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和二级学院提名推荐;
3、文艺体育优秀奖由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和相关系部提名推荐。
(二)科技创新奖、文艺体育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候选人需参加所在班级的学生思想道德测评,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合格后,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由辅导员提出初选名单,征求有关老师意见,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经二级学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优秀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由辅导员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报二级学院,经二级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优秀班集体、优良学风班评比办法
优秀班集体和优良学风班的评审,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五四红旗团委和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办法参见校团委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五条文明寝室评比办法
“文明寝室”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工办日常检查的相关资料推荐候选寝室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进行考核并结合学院日常检查的记录综合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优秀毕业生在每年五月份评选,文明寝室每学期评选一次,其他各类奖项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七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三十八条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荆楚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应当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内各种评优获奖资格、各类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
(二)学位授予按《荆楚理工学院学位授予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主动检举相关人员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群体违纪事件中的为首者或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或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或证明: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影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交待材料、检查书等;
(三)被侵犯(害)人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校的有关工作通报和学生所在班级的考勤记录等;
(六)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七)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权限与管理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公布;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阅,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学校可直接采取措施,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五)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理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学院应当在接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六)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时,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七)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意见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责成学院复议,或者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学院应当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八)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
经教育不改或者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持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回校办理解除察看及毕业等有关手续;
(九)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由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
(十)处分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具体执行参照《荆楚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分则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策划、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在校内组织、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第十四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司法处理的,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造成他人人身受伤害的,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二)学生之间偶发冲突,造成不利影响,但未有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策划、组织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不通过组织解决同学之间发生的纠纷,事后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邀约本校学生以调解为名威胁、侮辱、殴打、敲诈勒索他方当事人的,对邀约者和应邀约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邀约或勾结、指使校外人员威胁、侮辱、殴打、敲诈勒索他方当事人的,对邀约、指使或勾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期间,打架、斗殴累计达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受侵犯人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处分或者从轻处分。
第十五条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尚不够司法处理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案值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案值超过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一年内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比照作案者处理;
(九)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比照上述相关条款一并处理。
第十六条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学校教学、实验、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毁坏文物古迹、标志、标牌、宣传栏(板)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藏匿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或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品行不端,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非法同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无故旷课、开学不按时返校、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
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或者超过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请假逾期不归或不按规定销假者,从逾期之日起作旷课处理,每天按8学时计算;
(三)新学期开学后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报到注册或未经准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未经准假在新学期开学时不按时到校报到或未经准假擅自离校在两周以内的,按每天旷课8学时计算,参照本条第
(一)款处理。
第二十条对在我校举行或承办的各类考试或考查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如下规定处理,依照我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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