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章程模板.docx
- 文档编号:24922498
- 上传时间:2023-06-02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19KB
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章程模板.docx
《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章程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章程模板.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章程模板
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挂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青岛市房屋交易中心牌子)。
第三条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6号。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81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为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拆除、配套费征收使用、房屋交易等方面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计划以及住房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地产市场调控及房屋交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策,为全市房地产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二)负责研究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
(三)承担全市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事务性工作。
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工作。
(四)承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辅助工作。
负责市内三区房屋销售监管、交易资金监管、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面积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负责全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
(五)承担市内三区房屋建筑拆除服务工作。
(六)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研究,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数据收集汇总、监测预警分析工作。
(七)承担房地产开发、房屋中介、房屋征收评估、房屋拆除等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业务培训等事务性工作。
(八)承担市内三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辅助工作。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支持行政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好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是办公室。
第十六条本单位党务工作的经费来源是财政资金和党费。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监督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情况;
(二)监督本单位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三)监督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和预算执行情况;(四)任免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决策机构其他人员;(五)监督本单位经费使用、资产管理情况;(六)核准本单位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七)依法举办和终止本单位。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房地产方面法律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把房地产事业纳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支持和促进房地产事业发展,为房地产工作开展营造环境、创造条件;(三)指导本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四)指导本单位制定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五)加大政策及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
第二十条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市政府)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决策机构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
会议一般由主要行政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
1.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召开。
2.主任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3.主任办公会成员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议题范围
1.本单位主管业务重大决策事项。
2.本单位承担的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及工作进展情况。
3.重大财务预算支出、审计事项。
4.列入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部门规范性文件。
5.需上报局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
6.传达贯彻上级重要精神,研究落实上级重要工作部署。
7.其它应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决议通过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事项,各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就会议研究讨论事项作出最后决定。
(四)会议记录
主任办公会由综合协调处确定专人记录,形成《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设置10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综合协调处。
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日常工作。
负责党务、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舆情处置、建议提案办理、保密、考核、人事、财务、工会、青年、固定资产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开发建设处。
主要职责:
牵头组织拟订房地产开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辅助工作;牵头组织企业诚信评价工作;负责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承担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三)房屋更新处。
主要职责:
承担住房更新方面政策和课题研究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对拟列入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编制、年度计划项目确认的辅助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分配的辅助工作。
(四)市场监测处。
主要职责:
负责房地产市场调控方面政策研究的辅助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预警预报、业务培训等辅助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月度监测、季度评价、年度考核等事务性工作。
(五)房屋征收处。
主要职责:
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政策和课题研究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决定材料审查备案等辅助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和实施、业务培训、信用评价等事务性工作。
负责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公开电话,组织办理政民互动、政务热线转办件。
(六)房屋拆除处。
主要职责:
承担房屋拆除方面政策和课题研究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市房屋建筑拆除企业信用评价、专家库、教育培训等辅助工作;承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备案管理的辅助工作;为指导全市房屋建筑拆除活动提供支撑。
(七)配套建设处。
主要职责:
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方面政策和课题研究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市内三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辅助工作,具体负责市内三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项目计划论证、草案编制、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等工作;承担监督封闭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的辅助工作;为指导其他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提供支撑。
(八)房屋交易处。
主要职责:
承担市内三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建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面积管理等辅助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教育培训等事务性工作。
(九)中介管理服务处。
主要职责:
承担市内三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辅助工作;承担房屋租赁企业、房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备案管理、信用评价、教育培训等事务性工作。
(十)档案信息处。
主要职责:
承担职责范围内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档案归集、整理、保管、利用服务及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本单位决策机构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八章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由决策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对涉及事业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提交举办单位核准,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21年4月7日(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岛市 房地产 事业 发展 中心 章程 模板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