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评议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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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评议记录》
《农村五保评议记录》
时间:
地点:
乡包村干部:
村两委干部:
村党员代表:
村民代表:
一、会议议程:
1、首先由村委会同志宣讲五保政策。
年满60岁的老年人、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由同志介绍申请人情况:
3、现场评议:
举手表决
4、评议结果。
符合五保条件,同意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乡人民政府。
二、参加评议人员签字:
第二篇:
农村社会救助:
五保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第二节农村社会救助—五保
一、五保对象
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岁的村民。
五保供养制度是我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xx年1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是第一部全国性的农村供养法规202x年进行了修订
内容
内容。
衣、食(包括燃料)、住、医以及丧葬与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
食:
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衣:
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住:
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医: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丧葬事宜或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义务教育的所需的费用。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与形式
(一)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
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标准的制定:
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
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
最后,民政部、财政部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制定负有指导责任。
(二)五保供养的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考试资料网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济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中央财政对劲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三)五保供养的形式
形式。
在家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三、五保供养的申请与审批
(一)办理机构
民政部主管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地主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国务院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二)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与评议:
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与审批。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批准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本人申请
(年幼、智力残疾者,小组或其他公民)村委会——民主评议——村公布——上报乡级人民政府
乡级20日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20日内作出决定
(三)五保供养的核销
对于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条件的,村委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证书》
五保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完后,村委会或者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级政府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证书》。
四、五保供养的管理与监督
(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县人民政府和乡级政府应当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2、五保供养机构应当发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4、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委会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程序、评议以及标准和资金使用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五保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篇:
《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五保供养证》
1.户主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报社区委员会
2.社区民政办初审有关证件发个人申请登记表
3.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倒所在社区加注意见确认身份
4.社区民政办入户核查、社区评议、并公示无异议,报区民政局
5.低保户凭证件倒制定银行领取最低保金
6.区财政局审核,拨发资金,委托银行代发
7.区民政局入户核查,社会援助领导小组审批,面向社会公示
8.个人书面申请
9.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如实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低保等相关材料报社区委员会
10.经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无异议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11.区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核、会议审批后以定活两便存折发放。
12.社区居委会对符合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报区民政局审批。
13.户主书面申请
14.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等相关证明报村委会
15.社区委员会入户调查、初审、听审、民主评议,并公示,无意义的,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报民政局。
16.救助对象凭身份证、户口簿到银行领取救助资金、
17.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花名册拨付救助金,由银行代发
18.区民政局入户抽查,会议审批,并委托社区委员会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建档并制作救助对象花名册
1.居住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报村委会
2.村名小组民主评议无异议,报村委会
3.村委会入户调查,听证民主评议,并公示,无异议,报乡政府
4.乡政府入户核查、会议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报区民政局
5.低保对象凭身份证、户口本倒乡政府领取低保证,办理相关手续。
凭“一折统”到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低保金
6.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低保对象备案表拨付低保金,有乡财税所将资金打入“一折统”
7.区民政局入户调查,会议审批,并委托乡村组同步公示,无异议,由区民政局建档制作低保对象备案表
8.村民本人书面申请
9.村委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相关资料报乡人民政府
10.乡镇人民政府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
11.区民政局在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12.五保供养对象凭五保证、“一折统”倒农村合作银行领取五保供养金
13.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批准给予农村误报待遇的对象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
第四篇:
农村五保供养协议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协议
甲方:
xx乡镇人民政府乙方:
xx村民委员会丙方:
xx五保户
享受五保对象的条件。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为规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管理,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五保对象的供养工作。
(2)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丙方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3)丙方虽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4)丙方有了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义务教育的;或已死亡的,甲方要及时报县民政局,停止其五保待遇。
(5)监督检查乙方履行协议。
2、乙方权利、义务。
(1)协助甲方开展五保供养工作,妥善安排丙方日常照料。
(2)有集体经营收入的,可安排相应资金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
(3)丙方生活自理确有困难的,要委托专人扶养;在主汛期和严寒酷暑等季节,要明确分包人员责任,确保丙方生命和财产安全。
(4)督促丙方按时在本村参加新农合(应由本人交费部分,由县民政局直接打入五保户存折)。
(5)乙方要与丙方共同到县公证处,对丙方主要财产进行公证,主要包括丙方宅基地证书(用地面积,东西、南北长度,四周相邻),房屋建筑时间、结构(并附外貌图片),责任田面积及四
邻情况等。
丙方去世后,上述财产(遗产)由乙方处理,主要用于丙方丧葬费用和公益事业(如兴建学校、农村幸福院等)。
(6)丙方房屋破旧的,在住建部门危旧房屋改造时,要优先安排。
3、丙方权利、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服从乙方管理,遵守村规民约。
(2)丙方无力耕种的责任田,由乙方代为耕种,所得收益由乙方建帐管理,要全部用于丙方生活和应急开支。
(3)丙方可凭五保册按季到指定的金融网点领取由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
(4)丙方因病需要就医的,原则上在本乡镇卫生院或县医院等定点医院就医,特殊情况需要出县的,要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否则,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低保户比例救助。
4、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县民政局批准后生效,到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丙方死亡时终止。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留一份,并对本协议拥有监督、检查和指导权。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丙方签字(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湛江市民政局网站
(一)五保供养的对象
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五保对象的确定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三)五保供养的内容
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1、供给粮油和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四)五保供养的标准
五保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五)五保供养的形式
五保供养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1、根据五保对象自愿,可吸收五保户入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2、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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