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新版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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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新版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提升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快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步骤基础内容和质量要求内部要求,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
第3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要求,并报铁道部立案。
第二章 货物运输基础作业
第一节 受理和承运
第4条 车站应依据同意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货物时,还必需根据相关要求办理。
第5条 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定托运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含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实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查对,必需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国行政区划手册》、《铁路货运行业站示意图》等资料给予确定。
对货物运单确定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 对搬入货场货物,车站要检验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按件数承运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查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行李、迁居货物,要根据物品清单进行查对,并抽查是否按要求在包装内放入标识(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货物,应对加固材料数量、规格进行检验。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要求由铁路确定重量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出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出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货物,应以定时检验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需要隔离,应按要求隔离。
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距离必需符合要求。
第7条 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并符合以下要求:
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3.标尺与增砣比率必需一致;
4.地秤台板与秤枢间必需保持平衡、灵活。
往衡器上放置或取下货件时,须关闭制动器。
过秤时不准触动调整砣、砣盘,严禁以其她物品替换增砣。
以轨道衡、电子秤或其她衡器过秤时,应根据计量部门相关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检验和使用措施。
衡器使用和保管应有专员负责,按台建立衡器履历簿(格式七),并立刻、正确填写。
衡器发生损坏、检定证实丢失、空秤不能调整平衡、机件缺损变形,或秤量误差超出国家要求标准,均不得使用。
第8条 货物进齐验收后,车站应予签证,立刻办理承运。
承运整车货物要登记“货物承运簿”(格式一),集装箱货物登记“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格式见《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零担货物依据业务量大小,能够使用货物承运簿,也能够由车站自行建立登记制度,并将登记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承运人填写”部分和货票填制要符合《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措施》要求,加盖车站日期戳记要清楚、正确。
在作业步骤之间,对货物和运输票据要进行严格交接。
车站应建立货票自核、互核、总复核制度和票据、现金管理制度。
存查票据要装订整齐,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和货票,使用“货运票据封套”(格式二),应左右对齐折叠,不使用货运票据封套,按上下对齐折叠。
对领货凭证,应正确填写货票号码及各栏内容,加盖承运日期戳,并确定无误后,连同货票丙联一并交给托运人。
凡派有押运人货物,应向押运人宣传并发给“押运人须知”,由托运人在货票甲联上签收。
第9条 承运易腐货物时,车站要根据《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对“鲜规”未列品名而易于发生腐坏、变质货物,车站应认真审定运输条件。
易腐货物装车时,要检验装载方法是否符合要求要求。
以冷藏车装运,应检验装车单位填写冷藏车作业单是否齐全、正确。
使用加冰凉藏车,应检验托运人是否加足冰盐,并将作业单附在运输票据中随车递送,途中加冰时,加冰站应认真填写加冰作业统计。
使用机械冷藏车,应将该作业单交机械冷藏车乘务组递交到站。
到站应负责检验冷藏车情况,在作业单上填记到站作业统计,并妥善保留。
第10条 承运危险货物时,车站要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对品名、编号、类项、包装、标志以及“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容进行检验。
对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危险货物或改变危险货物包装时,应按铁路局、分局同意运输条件办理。
常常办理危险货物车站,应依据具体情况,制订承运、交付、包装检验、内部交接、装卸作业等安全方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临时停限装
第11条 车站应根据《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要求营业范围办理货运业务。
遇有特殊情况必需临时加以限制时,属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同意,跨局须经铁道部同意。
因为设备大修、改建等原因限制整车货物抵达时,应提前两个月办妥报批手续。
第12条 对临时停限装事项,车站应在营业场所对外公告。
凡要求停止零担货物抵达车站,应同时停止零担货物发送业务。
第三节 取送车作业
第13条 车站应做好日班装车作业计划和卸车预确报工作,并依据装卸作业、待装货物和货位情况,确定取送车计划,立刻取送。
送车要对准货位。
装卸作业始末时间和取送车始末时间,均应有汇报和登记制度。
第四节 装车和卸车
第14条 装运货物要合理使用货车,车种要适合货种,除要求必需使用和应使用棚车装运货物外,对怕湿或易于被盗、丢失货物,也应使用棚车装运。
发生车种代用时,应按《货规》要求报批,同意代用命令号码要记载在货物运单和货票“记事”栏内;装车时,应采取确保货物安全对应方法。
毒品专用车和危险品专用车不得用于装运一般货物。
第15条 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
装车前,认真检验货车车体(包含透光检验)、车门、车窗、盖阀是否完整良好,有没有扣修通知、色票、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洁净,是否被毒物污染。
装载食品、药品、活动物或有押运人乘坐时,还应检验车内有没有恶臭异味。
要认真查对待装货物品名、件数,检验标志、标签和货物状态。
对集装箱还应检验箱体、箱号和封印。
装车时,要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预防偏载、超载、集重、亏吨、坍毁、坠落和超限。
对易磨损货件应采取防磨方法,怕湿和易燃货物应采取防湿或防火方法。
装车过程中,要严格根据《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相关要求办理,对货物装载数量和质量要进行检验。
对以敞、平车装载需要加固货物,轻浮货物和以平车装载成件货物,车站应制订定型装载和加固方案,按方案装车。
装载散堆装货物,货物顶面应予平整。
对自轮运转货物、无包装机械货物,车站应要求托运人将货物活动部位给予固定,以预防脱落或侵入限界。
装车后,认真检验车门、车窗、盖、阀关闭状态和装载加固情况。
需要填制货车装载清单(格式五),应按要求填制。
需要施封货车,按要求施封,并用直径3.2毫米(10号)铁线将车门门鼻拧紧。
需要插放货车表示牌(格式三)货车,应按要求插放。
对装载货物敞车,要检验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
篷布不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
篷布绳索捆绑,不得妨碍车辆手闸和提钩杆。
两篷布间搭头应大于500毫米。
绳索、加固铁线余尾长度应不超出300毫米。
装载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同意装载方案检验装载加固情况。
对超限货物,还应对照铁路局、分局同意装载方案,查对装车后尺寸。
第16条 铁路组织卸车时,车站应做到:
卸车前,认真检验车辆、篷布苫盖、货物装载状态有没有异状,施封是否完好。
卸车时,依据货物运单清点件数,查对标识,检验货物状态。
对集装箱货物应检验箱体,查对箱号和封印。
严格根据《铁路装卸作业技术管理规则》及相关要求作业,合理使用货位,按要求堆码货物。
发觉货物有异状,要立刻按章处理。
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洁净,关好车门、车窗、阀、盖,检验卸后货物安全距离,清好线路,将篷布按要求折叠整齐,送到指定地点存放。
对托运人自备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应妥善保管。
卸下货物登记“卸货簿”(格式四)、“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或含有相同内容卸货卡片、集装箱号卡片。
在货票丁联左下角记明日期,并加盖卸车日期戳。
第17条 车站应加强专用线(包含专用铁路,以下同)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定时与企业签署运输协议(协议);
2.掌握专用线内货源、货位、装卸劳力和设备情况,帮助企业做好货车取送、对货位、装卸车组织等工作;
3.宣传铁路运输知识,帮助企业改善货物包装,办理零担货物专用线,还应指导企业合理配装;
4.做好货物(车)交接检验,以及货物码放安全距离、货车清扫、洗刷除污、门窗关闭、篷布使用、保管等情况检验;
5.对合理使用货车和改善货物装载进行技术指导;
6.掌握装卸车进度,按要求填写“货车调送单”,并认真办理交接;
7.正确填报相关统计资料。
第18条 按要求卸后须洗刷除污货车,应在卸车站洗刷除污。
如卸车站洗刷除污有困难时,须凭分局调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
对回送洗刷除污货车,卸车站应清扫洁净,并在两侧车门外部及车内显著处所粘贴“货车洗刷回送标签”(见《危规》格式五)各一张,货物如有撒漏,应在标签上注明。
洗刷除污站应按要求要求洗刷除污后将标签撤消,并在车内两侧车门周围粘贴“洗刷工艺合格证”(见《危规》格式六)各一张。
沿途零担车或分卸货车按要求需要洗刷除污时,由列车货运员或分卸站在“货
车装载清单”或整车分卸货票上注明原装货物品名及“需要洗刷除污”字样,由最
终到站负责洗刷除污。
未经洗刷除污货车严禁排空或调配装车。
洗刷除污站对洗刷除污货车应建立登记制度。
洗刷除污站设置及分工由铁路局确定。
第19条 运行部门与装卸部门内部劳务清单(包含联运货物换装),依据实际作业情况,填制相关单据作为清单依据。
单据格式、填写方法、清算措施、清算项目和单价,除有统一要求者外,由铁路局要求。
下列工作属于装卸车隶属作业,不另清算:
1.铺垫或整理防湿垫枕,苫盖、撤消、折叠和取送篷布;
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车门、车窗、盖、阀;
3.整理装车后剩下货物,必需时用篷布苫盖或搬入库台;
4.安装或撤消支柱、挡板、垫板、禽畜支架;
5.装载货物捆绑加固(需要铆接、焊接等特殊加固除外);
6.托盘、网络等铁路装卸工具铺设、撤移、整理和堆码。
第五节 货运票据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回送清单和货车表示牌
第20条 为便于交接和保持运输票据完整,下列货物运输票据应使用货运票据封套(以下简称封套),封固后随车递送。
1.国际联运货物和以车辆寄送单回送外国铁路货车;
2.一辆货车内装有两批以上货物;
3.整车分卸货物;
4.以货运统计补送货物;
5.附有证实文件或代递单据较多货物。
军运货物使用封套范围及填记封固方法,按军运相关要求办理。
第21条 封套封面上各栏应依据实际情况填记并加盖车站日期戳记和带站名经办人章。
一车有两个以上到站封套,“货物到站”栏应按抵达次序填写站名,并冠以(1)、(2)、(3)等次序号码。
途中各到站卸后抹去本站站名和与前方卸车站无关事项,填写需要增加内容,并在更改处加盖带有站名经办人章。
整零车封套“运单号码”栏只填记“内装票据××份”,“货物品名”栏填记“整零”字样。
国际联运进口(或过境)货车封套“发站”栏填记进口国境站名,出口(或过境)货车封套“货物到站”栏填记出口国境站名,并均应在站名下标一“■”字。
装运鲜活货物时,应在封套“记事”栏内注明“活动物”或“易腐货物”字样,易腐货物还应填记K标识。
装运危险货物和其她指定急需挂运货车,应在“记事”栏内加盖红色“急运”戳记。
装运属于■保价货物时,应在“记事”栏内填记■标识。
相关货车编组、解体、挂运时应注意其她事项(包含要求标识、符号),也应在“记事”栏内注明。
第22条 封套内运输票据正确完整由封固单位负责。
除卸车站或出口国境站外,不得拆开封套。
当运输途中发生特殊情况必需拆开封套时,由拆封套单位编制一般统计证实(附入封套内)并再行封固,在封口处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经办人名章。
第23条 整车国际联运出口货物过境货物,发站(或进口国境站)应填制货车装载清单一份,随同货车递送到站(或出口国境站)。
零担、集装箱货物按相关要求填制货车装载清单。
第24条 “特殊货车及运输用具回送清单”(格式六,简称“回送清单”),是铁路内部依据要求运输下列铁路所属货车或用具运输及交接凭证:
1.按要求无偿挂运非利用车;
2.卸(送)空罐车(润滑油专用空罐车应凭收货人提出货物运单填制货票无偿回送)、散装粮食车(K17型)、散装水泥车(K15、U60型)、长大货物车(D型)、运梁专用车(N15型)、加冰凉藏车、毒品专用车(PD型)、集装箱专用车(X型);
3.向指定站回送需要洗刷除污货车;
4.铁路空集装箱;
5.运行用衡器;
6.按要求以调度命令无偿运输装卸机械和工具;
7.军用移动设备(军用备品)、军用移动站台和装卸备品、军用捆绑材料;
8.货车篷布及依据调度命令调拨、送修及修好返回防湿篷布;
9.铁道部要求无偿回送其她物品。
回送清单由车站负责填发,各栏要填写清楚、正确,有更改时应加盖带有站名经办人名单。
回送清单应含有车站编制次序号码,加盖车站日期戳,并有经办人签章,方为有效。
按调度命令回送应将命令号码记入“回送命令号码”栏内。
回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随同货车(或用具)递送到站。
第25条 按要求需要“严禁溜放”或“限速连挂”货车,装车站应在货车两侧插挂“货车表示牌”,由到站卸后撤消。
第26条 货物承运簿、卸货簿、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和回送清单保管期均为一年。
第六节 抵达和交付
第27条 车站对抵达货物应立刻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丁联)内记明通知方法和时间。
必需时应再次催领。
收货人拒领或找不到收货人时,到站要按要求调查处理。
发站接到到站函电后,应立刻联络托运人,要求其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该处理意见回复到站。
第28条 到站在办理交付手续时,应在货物运单和货票(丁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
货物在货场内点交给收货人,还应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货物交讫”戳记,凭此验收货物。
车站也可依据需要,建立货物搬出证制度。
第29条 对抵达海关监管货物,车站应根据海关监管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章 货物交接、检验和换装整理
第一节 货物交接和检验
第30条 为确保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对运输中货物(车)和运输票据,要进行交接检验。
第31条 车站与运转车长或运转车长相互间使用列车编组次序表和乘务员手册办理签证交接。
交接时间、地点由分局指定,包含两个分局由相关分局约定。
接收方应在要求时间内将列车检验完成。
抵达列车在要求时间内未经车站签证,车长不得退勤;超出要求时间,车站未同车长办理交接,车长要求车站值班责任人(无值班责任人时为车站值班员)签证后退勤。
第32条 中国发往或换装到朝鲜以及朝鲜进口或过境中国棚车、冷藏车,应选择上下部门扣良好车辆,在下部门扣处施封。
列车编组站在列车编组次序表上均应注明“■”字样。
朝鲜进口或过境中国,上部门扣以8号铁线拧固,凭下部门扣原朝鲜封印(铅饼)交接。
中国发往或换装到朝鲜,上部门扣以10号铁线拧固,下部门扣施以施封锁(环状)。
在发站、到站或补封站,均应检验封印站名、号码,在中途站则仅对封印是否丢失、失效进行检验交接。
其她国际联运货车施封及交接方法,按本规则要求办理。
国境站对外交接时,仍按现行国际联运措施要求办理。
罐车上部和下部封印、苫盖货物篷布顶部、煤车标识或平整状态,在途中不交接检验,如接方发觉有异状,由交方编制统计后接收。
发觉重罐车上盖开启,应由交方编制一般统计证实,车站负责关好。
在发站和中途站发觉空罐车上盖张开,由车站负责关闭。
整车货物变更到站时,处理站应对该车装载情况进行检验,对施封货车应检验封印是否完好及站名、号码。
货物运单、封套上到站、车号、封印号码各栏,不得任意涂改。
在装车站(含分卸站)、换装站、变更处理站因作业需要或填写错误时,应按要求更改。
在运输途中发觉运单或封套上记载车号、到站与编组次序表或现车不符,不得涂改运单、封套,应确定后按要求编制统计。
装车站按施封办理货车,途中不得改按不施封办理。
货物检验、交接内容,以及发觉问题处理方法,按下表要求办理(表略)。
第33条 车站和列车(或车务)段应依据货物、运输票据交接检验要求,制订实施措施,明确责任。
车站各工种之间也应建立对应交接检验制度。
运输途中发生整车(含整零车)运输票据丢失时,丢失单位或处理站应于48小时内发出电报向相关站查询,全列车运输票据丢失时,还应于当日上报主管分局。
每个被查询站接电报后,均应于48小时内电复或继续查询。
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应立刻补制货票抄件寄送到站。
第34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列车,货物和运输票据交接检验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1.对货物(车)检验,应在列车始发站、终到站、甩挂站及其经过编组、区段站进行。
保留列车检验在保留站进行。
2.运输票据由编组列车车站封固,并与机车乘务组实施封票交接,机车乘务组负责完整地递交列车终到站值班员。
列车运行中更新机车时,由更换地所在车站检验封固状态,并负责传输。
列车终到站启封时,应对运输票据进行检验。
途中临时发生甩挂车时,由车站编制一般统计后启封处理,并将运输票据连同一般统计重新封固。
3.对本章要求检验事项,按运输票据、封套和编组次序表记载进行检验。
对发觉问题,应根据相关要求处理,并应于列车抵达后120分钟内以电报通知上一检验站,抄知到站。
电报内容应包含:
列车车次立刻间,货车车号,发觉问题简明处理情况。
第二节 一般统计编制与管理
第35条 车站(段)对一般统计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及保管制度。
一般统计用纸须按号码连续使用。
一般统计存查页应立刻收回,不丢失,不缺页。
运转车长使用一般统计,应由列车(车务)段负责登记和集中保管。
第三节 货物换装整理
第36条 在运输中发觉货车偏载、超载、货物撒漏,以及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经车辆部门扣留,不能继续运行,或依据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要求需要换装整理时,由发觉站(或分局指定站)立刻换装整理,并在货票(丁联)后面记明相关事项。
换装整理时间通常不应超出两天。
如两天内未换装整理完成时,应由换装站
以电报通知到站,方便收货人查询。
编组、区段站对扣留换装整理货车,应进行登记,并按月汇总报主管分局和铁路局,同时通知相关分局和铁路局。
货物换装整理所需加固材料,由铁路材料厂供给。
第37条 铁路责任货物整理费由整理站(分局)列销;换装费由原装车站(分局)负担,但因为行车事故或调车冲撞发生换装费由责任单位负担;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发生换装,属车辆部门责任,换装费由发生局负担。
需要向责任单位清算换装费,由换装站将统计连同相关费用单据,按月汇总报主管分局,在发生换装次月内向责任分局(或责任单位)清算,但每一责任分局每个月发生款额累计不足100元不清算。
第四章 货场管理
第一节 货场管理基础要求
第38条 车站货场是铁路办理货物运输场所,应加强管理,建立必需工作制度和良好工作秩序,常常保持安全、文明、整齐、通畅。
车站要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新技术设备管理货场,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完成货物运输任务,确保货物安全,努力做到:
服务文明化,管理科学化,作业标准化,不停提升运输集装化和装卸机械化水平。
第39条 车站应依据货运设备、装卸机具和办理货物种类等情况合理划分货区、确定货位分工,充足发挥货场作业能力。
第40条 车站应协调好货运、装卸、运转部门间关系,明确分工,组织各部门亲密配合,不停改善货物运输管理。
第41条 货场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限制多种车辆进入货物仓库、站台、货棚,严禁托运人、收货人在货场内直接或变相买卖货物。
未经铁路局同意,货场内不许可其她单位设点办公。
第42条 需要机械装卸汽马车或船舶货物(包含集装箱),应由货场内设置铁路装卸机械作业。
货场许可收货人以自备交通工具进出货场。
铁路局要求由铁路负责零担货物出入库车站,托运人、收货人不得进库取货、送货。
收货人领取整车货物时,车站应督促收货人将货位清扫洁净,并将残留货底、衬垫物等搬出货场。
第43条 业务量大货场应制订货场交通管理措施,预防车辆堵塞,确保货场通畅。
第二节 货场管理基础制度
第44条 货场应建立包区、包库或包线负责制,货场清扫分工负责制,运输票据、货物检验交接制,取送车作业制,站车交接检验制,保价运输管理制,门卫、巡守、消防制,衡器使用、维修、保管制,统计分析制等项作业制度。
第三节 货运设备管理
第45条 货运设备包含仓库、货棚、站台、货物线、货区及通道、房屋、装卸机具、衡器、军用加固材料、防湿篷布,上水、加冰、洗刷除污,以及用于货运业务电子计算机等各项设施。
车站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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