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纳税.docx
- 文档编号:25756673
- 上传时间:2023-06-12
- 格式:DOCX
- 页数:45
- 大小:52.38KB
劳务合同纳税.docx
《劳务合同纳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务合同纳税.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务合同纳税
劳务合同纳税
篇一:
公司与个人签劳务合同,交税
篇一:
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书模版
劳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提供劳务内容及方式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参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务,禁止恶意破坏甲方的生产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因甲方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服务内容。
第三条工作条件在乙方从事服务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务环境和必要的劳务保护用品,提供必需的生产工具和场所。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特点,自主安排提供服务时间和休息时间,但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
第四条劳务费用支付依据双方约定及乙方提供劳务服务的质量、数量,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劳务费支付标准为
第五条保险待遇
甲乙双方为非劳动双方关系,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社会保险责任。
第六条特别约定
因乙方的特殊身份,乙方在甲方提供劳务期间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双方根据责任大小确定承担损失的比例;因乙方行为造成自身、甲方或第三方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个人承担。
乙方在提供劳务合同期间患病货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提供劳务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除应结清乙方劳务费用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七条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务协议。
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务协议相关内容。
任何一方违法解除本合同,都应已发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解除合同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终止合同条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十条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因履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
节省个税支出巧签劳务合同
节省个税支出巧签劳务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时,提供者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多数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薪酬、用工时限、用工条件等方面,对于税收往往忽略了。
其实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适当考虑一下税收因素,可以节省税款支出,得到实惠。
报酬与费用分开
目前,多数劳务合同在约定劳务报酬时,多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这样的字眼。
对此提供劳务者多将其当作是一种约定俗成,殊不知这种约定却会使提供劳务者多负担税款。
例如,王先生应一家企业的邀请给部分管理人员培训,双方约定劳务报酬1万元,由王先生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20%)×20%=1600(元)。
在此期间王先生共计支付交通等费用1400元,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000元(10000-1600-1400)。
假如王先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务报酬8600元,由用工单位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
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8600×(1-20%)×20%=1376(元)。
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224元(8600-1376),比前一种方式多获得224元。
对于用工单位来讲,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时就是举手之劳,不会增加太多费用,说不定还会比一次支付1万元劳务报酬节省。
劳务报酬与薪金合理转换
在提供劳务时有时因用工单位的用工时间长,劳务提供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会提供劳务。
对于此种劳务方式,劳务提供者可与用工单位协商,将劳务合同更改为招聘合同,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降低从而减少税款支出。
例如,李先生在一家企业长期从事技术顾问。
李先生与企业约定的报酬为每年3万元,按月领取。
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劳务报酬,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2-800)×20%=340(元)。
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招聘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薪金所得,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2-20XX)×5%=25(元)。
通过比较发现,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招聘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每月相差个人所得税315元。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因薪金与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同,在计税数额较小时选择薪金个人所得税负较轻,在计税数额较大时选择劳务所得的税负较轻。
篇三:
与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初稿)
劳务合同书
甲方:
卢龙县敏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电话:
家庭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
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劳务输出人员条件
(一)身体健康,符合井下体检标准,无职业病史;
(二)年龄为20-54周岁;
(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
下列人员甲方不予使用:
(一)正在依法受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
(二)正在受审查涉嫌犯罪的;
(四)来历不明,身份不清,无正式、合法、有效身份证的;
(五)因违章违纪被甲方退回或被其他单位退回、开除、除
名、辞退、解除合同不足一年的。
第三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
井下工作
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每月劳务费参照劳务输入地同类人员,每月月末结算一次。
但不支付以下劳务报酬,但不包括年功工资、房贴、建房公积金、取暖费、一孩补贴、医疗补贴等。
第五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四、乙方被输入单位退回的;五不符合劳务输出条件的。
第七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八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甲乙双方终止劳务关系,甲方不支付任何待遇。
第九条乙方除享受规定的酬劳外,不享受其它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伤害的补偿。
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由本人负责,甲方不支付任何待遇。
第十一条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章)日期:
年月日
篇二:
劳务合同怎么缴税
篇一:
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的解释
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的解释_木子的天空
问:
我企业是一个劳务公司,专门为各需要人员的企业提供人员劳务,我们只是争管理费,根据财税[20XX]16号文件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
以前我们都是按全额开发票,按差额缴税,但是现在某市某某区地税局专管员让我们按照差额(管理费)开发票(说是纠正以前错误),这样我们对用人单位全额收款不可能开具差额发票?
请给予具体解释?
接到该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发票管理处和流转税处(主管营业税的处)进行了咨询。
经研究探讨,流转税处主管人员解释了如何纳税及如何开具发票,并说以前一直应该这样执行,可能各地掌握有问题,所以才出现纳税人反映的情况,现将两个处的探讨结果整理并回复纳税人,同时作为12366今后统一解答依据。
答:
财税[20XX]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
(派遣)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关于对此条政策的理解: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
首先双方应有委托书或协议(包括口头协议),委托事项是:
“安排劳动力”。
误区:
不是将本企业员工安排到用工单位。
也就是:
如果劳动力(以下称:
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人属于劳务公司的人,再到用工单位工作是属于劳务公司为这个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则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缴纳营业税。
不能差额纳税。
2、如果用人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其上交的(简称:
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差额纳税。
误区:
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绝不是劳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只是工资与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发放。
工资表在用人单位体现,上缴的保险也应属于用人单位名头。
这时劳务公司差额纳税。
a、对于劳务公司只能开具差额部分的发票(代办手续费或中介费)。
b、对用人单位来说凭“差额部分的发票”加上工资和保险,作为全部用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劳务公司如何运营可选择差额纳税,但必须是符合第2点要求:
即:
工资和保险“代为发放”。
否则,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劳务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劳务公司名头。
只能是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
三、如果不这样判定,就会造成各行业的混乱。
如:
我是一个保洁公司,专门为各单位打扫卫生,那么我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是要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
假如我把这个公司改为“劳务公司”。
如果员工与我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我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我公司名头,假如可以全额开发票,还可以差额纳税岂不是所有保洁、保安、建筑等行业都可以变成劳务公司。
所以,对财税[20XX]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必须按上述解释判定。
涉及到建筑劳务公司如何纳税,国家总局下发过国税函[20XX]493号规定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
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
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其利润的主要在哪里?
建筑劳务的分包和工程的分包有在涉税方面区别吗,如何运作对企业更有利?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建筑劳务公司是属于专业承包的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清包的工程。
但目前市场上,建筑劳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属于服务类的性质在经营,目前作为总承包的建筑公司,办理安全类手续,特别是申报标化工地,规定需要班组队伍通过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当然也有少量的建筑公司是把清工承包给劳务公司操作的),还有建筑项目需要发票来做成本账的。
所以,目前市场上的很大一部分比例的建筑劳务公司实质意义上是给总承包的建筑公司提供为满足目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而补充资料用的,还有提供发票,当然,劳务公司享受付出回报----收取管理费(一般在1%~2%)。
劳务合同属于分包合同,不要单独缴纳营业税(相当于抵扣总包建筑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仅需补缴印花税等一些小费用,经营成本很小。
急啊!
!
!
建筑劳务公司要涉及哪些会计科目啊越详细越好...
一、资产类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工程施工
五、损益类
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就派遣劳务公司的差额纳税的帐务处理,转份贴作参考:
举例,一份****用工服务协议,劳务企业与用工单位结算包含代为发放劳动力工资的服务结算款42560,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力工资表及社保费明细知道,其中劳动力工资35000(含代扣个税100),社保费3000,服务管理费根据劳动力工资总额的12%提取,即
(35000+3000)*12%=4560,账务处理有两种,一是劳务企业开具全额服务发票,二是劳务企业只开具服务费金额发票,现分别作会计分录:
第一种:
收到结算款42560,并开具全额服务发票
借:
银行存款42560
贷:
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35000
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费3000
主营业务收入4560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金-营业税4560*5%
应交税金-城建税4560*5%*7%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费4560*5%*3%
根据劳动力工资表签字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费
借:
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35000-100)
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费3000
贷:
银行存款37900
缴纳个税
借:
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个税)100
贷:
银行存款100
需要注意的时,第一种的差额纳税,其劳动力工资是代用工单位发放,如果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就是雇用关系,可以凭工资表、考勤记录形式支付。
如果没签订合同,就不是雇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取得了劳务公司的全额服务发票,实际上就把这种非雇用关系的劳务风险转移给了劳务公司,而且也容易使用工单位将劳力成本再次入账的可能.间接牵连劳务企业。
因此,合理有效操作宜采用第二种,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即为实际收入金额,用工单位的劳力成本单据即为劳务服务发票和工资发放单,劳力合同签订与否的风险全由用工单位自己承担。
篇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6点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6点区别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是独立的合同种类。
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则必需是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视为无合同,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员工据此辞职,是可以拿到补偿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要先行经过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机构仲裁,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缴纳社保不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要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险一金,并承担劳动风险。
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不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负责,由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自行负责。
5、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劳动合同是工资,国家有最低工资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20XX元为起征点,不同额度的缴纳税率也不同,同样8000元的工资,要缴纳的个税为:
825元。
劳务合同是劳务费,国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
同时,劳务费按劳务所得缴税,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税,800元以上按20%交税,但每月收入不限次数。
也就是说,每月有10次收入,但每次只有800元,虽然总收入达到了8000元,但依然不用交税。
但如果一次收入8000元,则要缴纳个所税:
(8000-800)×20%=1440元
6、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除时赔偿不同
劳动合同则需按劳动法的要求提前通知,企业解除时,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就是所谓的n+1。
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也无需赔偿。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根本的条件是:
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劳动关系的双方是不平等的企业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力,即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企业的规章制度行事,提供劳动时,要按企业的要求来达成劳动成果。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正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
劳务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提供劳动成果的劳动者,不必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只需按要求提供劳动成果即可。
举个例子:
小张是公司的司机,要给公司送一批货,他开哪辆车,什么时候出发,什么时候到达,甚至加什么油等等,公司都会有相应规定的,小张必需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来完成这项工作。
同时,给小张交待工作的通常是小张的直接上司。
完成此项工作后,小张并不根据此项工作结算报酬,而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在约定的时间发放。
反过来,小李是自营车主,公司临时请小李拉一批货,公司只对小李是否按要求完成货物运输进行管理,至于公司内部的车辆、货运方面的规定,对小李并没有约束力。
给小李交待工作的,是公司的业务人员,此人与小李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小李工作的报酬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结算,但不是工资。
所以,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按照这个标准,为单位提供非全日工作的小时工,单位也要按劳动关系对待,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其他单位给缴纳社保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篇三:
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一、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法律问题20XX-04-0812:
56:
16阅读117评论0字号:
大中小.
一、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关于一次性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缴税的问题,我们一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57号)这两个文件进行计算。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主要规定:
(1)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以降低“月应纳税所得额”;
(2)具体期限为“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3)工作年限超过12个月的,依照12个月计算;
(4)“月应纳所得额”还应扣除个人应缴的“四金”部分;
(5)经上述平均计算之后得出“月应纳所得额”,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应缴税款;财税[20XX]157号文件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再作了征免处理,主要规定:
(1)经济补偿金等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之85、87等条款之规定,现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出现了“赔偿金”之概念。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赔偿金也可依照上述规定计缴税款。
案例:
上海某企业员工a在原工作单位b已工作满4年零7个月。
现b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
经司法机关介入,在20XX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原单位向a支付人民币26万元经济补偿金。
在上述案件中,缴税金额计算如下:
上海市20XX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502元,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
39502元×3倍=118506元。
a在b处工作年限为4年零7个月,比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计为5年。
a应纳税所得额为:
(260000元-118506元)/5年-20XX元=元。
根据速算公式:
元×25%(税率)-1375元(速算扣除数)=元
×5=元
即a总共需缴纳税款人民币元,约占经济补偿总额的10%。
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XX]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务 合同 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