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2015(处理0.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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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一一、学校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二、学校常见安全责任事故的种类二、学校常见安全责任事故的种类三三、学校的安全义务及安全事故的归责学校的安全义务及安全事故的归责四、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四、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校园安全相关法律规定校园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一)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类法律规定
(一)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类法律规定1.1.法律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1995年颁布,年颁布,8484条)条)7373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20062006年修订,年修订,6363条)条)2424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故。
2.2.法规法规(11)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19891989年颁布,年颁布,3232条)条)第第17-2117-21条条(2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国务院19901990年颁布,年颁布,4040条)条)(3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20122012年颁布,年颁布,6262条)条)3.3.规章规章(1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教育部20022002颁布,颁布,4040条条)(2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教育部、公安部等等1010部门部门20062006颁布,颁布,6666条)条)(3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教育部、卫生部部、卫生部20022002年颁布,年颁布,3838条)条)(44)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卫生部生部20052005年颁布,年颁布,4343条)条)(55)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卫生部、教育部生部、教育部20052005颁布,颁布,1515条条)(66)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教育部(教育部20072007颁颁布)(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布)(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77)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卫生部教育部部20102010年)年)
(二)有关学校安全的民事类法律规定
(二)有关学校安全的民事类法律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1986年颁布,年颁布,156156条,与条,与学校安全相关条款共学校安全相关条款共66条)条)第第106106条:
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第119119条:
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第123123条:
条:
从事高空从事高空、高压、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第126126条:
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第131131条:
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第132132条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20092009年制定,年制定,9292条,与学校安全条,与学校安全相关条款共相关条款共66条)条)第第66条:
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第77条:
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其规定。
第第1616条:
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第3838条:
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第3939条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第4040条:
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充责任。
(三)有关学校安全的其他法律规定(三)有关学校安全的其他法律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997年颁布,年颁布,452452条)条)第第232232条故意杀人罪;条故意杀人罪;第第233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第234234条故意伤害罪;条故意伤害罪;第第235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第236236条强奸罪;条强奸罪;第第237237条猥亵儿童罪;条猥亵儿童罪;第第238238条非法拘禁罪条非法拘禁罪2.2.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1991年制定;年制定;20062006年修订,年修订,7272条)条)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管部门报告。
3.3.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20092009年颁布,共年颁布,共104104条)条)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活动。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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