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号令解读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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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92号):
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2018年年33月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01总则PartOne02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PartTwo0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PartThree0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PartFour05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PartFive06监督管理PartSix法律责任07两个制度进行比较92号令52号令92号令与52号令比较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新新旧比较旧比较9292号令共号令共号令共号令共5050条,从条,从条,从条,从20182018年年年年33月月月月1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5252号令共号令共号令共号令共4646条,从条,从条,从条,从20122012年年年年77月月月月1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92号令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参照的法律条文增加,从某种意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参照的法律条文增加,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员工的)义上来讲,对员工的)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负责。
5252号令号令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理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基本条件(AQ/T8011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实,实行一人一档。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行一人一档。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到处分、处理的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10号)号)保存。
保存。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证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40%。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聘请经考核合格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聘请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的专职教师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文件材料:
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
煤矿企业安全培,实行一期一档。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二)培训时间、地点;(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四)课程讲义;(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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