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清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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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清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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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清单doc
新泰市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单位
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备注
一
公安
(一)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鲁价费发〔2005〕53号
1.(含临时)
同上
⑴汽车
每副
反光100元,不反光80元
同上
⑵挂车
每面
反光50元,不反光30元
同上
⑶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每副
反光40元,不反光25元
同上
⑷摩托车
每副
反光70元,不反光50元
同上
⑸临时号牌
每张
5元
同上
⑹机动车放大号
每车
机动车放大号60元,重新喷放大号40元
同上
⑺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每个
1元(单独补发)
同上
⑻号牌架
每只
铁质5元,铝合金每只10元(含安装费)
同上
自愿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鲁价费发〔2005〕53号
⑴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本
10元,临时证10元
同上
⑵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每证
10元
同上
⑶驾驶证工本费
每证
10元
同上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1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每证
10元
同上
2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每证
10元
同上
二
国土资源
(二)土地复垦费
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鲁国土资发〔2007〕132号,鲁财综〔2014〕75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三)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财综〔2010〕67号,鲁财综〔2014〕75号,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四)不动产登记费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具体征收范围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1.不动产登记费
同上
⑴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
80元
同上
⑵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
550元
同上
2.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每证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同上
(五)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1.基本农田
每亩
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同上
2.一般耕地
每亩
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同上
三
住房城乡建设
(六)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1.道路挖掘修复费
鲁建城字〔2015〕32号
⑴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每平方米
560元
同上
⑵支路与非机动车道
每平方米
450元
同上
⑶条(料)石路面
每平方米
500元
同上
⑷彩色沥青路面
每平方米
580元
同上
⑸水泥混凝土路面
每平方米
500元
同上
⑹彩色方砖
每平方米
240元
同上
⑺人行步道方砖
每平方米
220元
同上
⑻砂石路面
每平方米
100元
同上
2.城市路占道费(施工占道
每平方米每昼夜
占人行道0.3元,占用车行道0.5元
鲁价涉发〔1994〕185号
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四
交通运输
(七)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收费公路条例》
交公路发〔1994〕686号
鲁价费发〔2006〕43号
鲁价费发〔2007〕82号
1.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
同上
⑴客车:
第一类
元/公里
10元
同上
第二类
元/公里
15元
同上
第三类
元/公里
15元
同上
第四类
元/公里
15元
同上
⑵货车:
第一类
元/公里
10元
同上
第二类
元/公里
15元
同上
第三类
元/公里
20元
同上
第四类
元/公里
25元
同上
第五类
元/公里
30元
同上
(八)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
价格放开
鲁价综发〔2016〕58号
五
水利
(九)水资源费
鲁价费发〔2014〕156号
泰价格发〔2015〕98号
新价字【2015】24号
1.地表水
每立方米
0.4元
同上
2.地下水公共供水
每立方米
1.5元
同上
3.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内自备井
每立方米
1.7元
同上
4.地下水公共管网外自备井
每立方米
1.6元
同上
5.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
每立方米
回收利用的0.32元,直接外排的1.6元
同上
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6.特种行业
每立方米
取用地表水的0.8元,取用地下水的3.2元
同上
洗车、洗浴、滑雪场.水上娱乐
(十)水土保持补偿费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综〔2014〕8号
鲁财综〔2014〕74号
鲁价费发〔2017〕58号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
平方米
1.2元
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
⑴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平方米
1.2元
⑵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①其中露天开采的
吨
1元
②非露天开采的
吨
0.5元
③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
平方米.年
1.2元
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
立方米
1.2元
(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
立方米
1.2元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六
人防
(十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鲁价费发〔2006〕220号
鲁财综〔2014〕75号
鲁价费发〔2016〕125号
泰价费发〔2016〕139号
鲁财综〔2016〕73号
泰财非税〔2017〕3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有关规定执行
1.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2200元
同上
2.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600元
同上
七
法院
(十二)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国务院令481号)
鲁高法〔2007〕53号
1.案件受理费
⑴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10-20万部分按2%;20-50万部分按1.5%;50-100万部分按1%;100-200万部分按0.9%;200-500万部分按0.8%;500-1000万部分按0.7%;1000-2000万部分按0.6%;超过2000万部分按0.5%
同上
⑶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
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同上
⑷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
100元
同上
⑸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
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同上
⑹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
10元
同上
⑺行政案件
每件
商标、专利、海事100元,其他50元
同上
⑻管辖权异议案件
每件
异议不成立的100元
同上
2.申请费
详见文件
同上
⑴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每件
50-500元
同上
根据案件情况
⑵申请执行有金额的
每件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同上
⑶申请保全
每件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同上
⑷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每件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同上
⑸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
100元
同上
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
400元
同上
⑺破产案件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上
八
质检
(十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鲁财综〔2009〕85号
鲁价费发〔2009〕195号
鲁价费发〔2014〕88号
1.锅炉检验
台
见文件
同上
外部检验每年一次.内部检验两年一次
2.压力容器检验
台
见文件
同上
检验周期1-6年一次
3.压力管道检验
见文件
同上
检验周期1-6年一次
4.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
台件
见文件
同上
5.安全阀门校验
见文件
同上
检验周期一年一次
6.电梯定期检验
台
其中电梯客梯和货梯7层以下每台600元,自七层起每增加一层客梯加收25元、货梯加收40元。
其余标准详见文件
同上
电梯检验周期一年一次
7.起重机械检验
台
见文件
同上
检验周期每两年一次,殊要求的每年一次
8.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见文件
同上
9.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
台
见文件
同上
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
辆
100元,载重大于等于5吨的加收50%,有小型起重装置的加收1倍
同上
检验周期每年一次
11.特种设备检测费
件
见文件
同上
12.附则
见文件
同上
(十四)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
泰价费发〔2016〕64号
本批复的收费标准中包括气瓶拆装费;检验检测中需要更换零件的,按实际进销差价不超过10%标准收取
1.车用压缩天然气钢制气瓶检验检测收费
元/只
240元
同上
检验周期每三年一次
2.车用压缩天然气钢制内胆环向缠绕气瓶检测费
元/只
200元
同上
检验周期每三年一次
九
环保
(十五)排污收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令第31号)
鲁价费发〔2015〕53号
1.污染物排污
同上
⑴废气
每当量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2015年10月1日起,3.0元;2017年1月1日起,6.0元。
其他的仍按1.2元执行
同上
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⑵污水
每当量
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自2015年10月1日起1.4元,其他的仍按0.9元执行
同上
对每一排放口,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⑶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排污收费
每当量
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自2015年10月1日起3.0元,其中总氮污染当量值按0.8千克计
同上
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2.差别化排污收费
见文件
同上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每吨
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25元,危险废物每次每吨1000元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令第31号)
4.噪声超标排污
每月
超标1分贝350元、2分贝440元、3分贝550元、4分贝700元、5分贝880元、6分贝1100元、7分贝1400元、8分贝1760元、9分贝2200元、10分贝2800元、11分贝3520元、12分贝4400元、13分贝5600元、14分贝7040元、15分贝8800元、16及以上分贝11200元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令第31号)
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
5.挥发性有机物排污
每污染当量
6.0元
鲁价费发〔2016〕47号
征收范围见文件
(十六)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公证服务收费
一.公证服务费:
证明法律行为:
证明合同、协议、证明经济合同
鲁价费发〔2017〕68号
公证机构
1.财产合同
同上
(1)合同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
元/件
收取比例为0.3%,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同上
(2)合同标的额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
元/件
0.15%
同上
(2)合同标的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
元/件
0.1%
同上
(2)合同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
元/件
0.05%
同上
2.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登记、提存
同上
(1)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公证登记、申请提存的,按照第一条“财产合同”标准收取。
当事人申请办理财产合同公证的同时申请赋予财产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公证登记、申请提存的,不再另行收费。
元/件
同上
(2)当事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
元/件
按照执行证书载明执行金额的0.15%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同上
4.委托、声明、保证
同上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当事人为法人的
元/件
300;500
同上
(2)用于融资的声明书或者保证书公证
元/件
按照第一条“财产合同”标准收取
同上
6.继承、赠与、遗赠
同上
(1)10万元(含)以下部分
元/件
收取比例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同上
(2)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
元/件
1%
同上
(3)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
元/件
0.75%
同上
(4)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
元/件
0.5%
同上
(5)10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
元/件
0.45%
同上
(6)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
元/件
0.4%
同上
(7)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
元/件
0.35%
同上
(8)1000万元以上部分
元/件
0.1%
同上
8.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同上
(1)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不含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选票、指纹、查无档案记载、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等,每件(号)
元/件
150
同上
(2)自然人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等,每件(号)
元/件
300
同上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等,每件(号)
元/件
500
同上
(4)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
元/件
1000
同上
9.现场监督
同上
(1)现场监督可以按照涉及财产数额收取费用,也可以计时收取
元/件
由双方协商
同上
(2)按照涉及财产数额收费的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2000万元以上部分
元/件
分别收取0.1%;0.05%
同上
(3)计时收费的
元/件
每小时1000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
计费时间自公证人员进入现场开始工作计算。
同上
10.保全证据
同上
(1)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保全证据的;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保全证据的
元/件
分别收取每件1000-2000元;每件2000-4000元
同上
(2)保全邮寄送达证据的
元/件
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同上
(3)保全证据时间
元/件
超过4小时的,按照第二件收费,超过8小时的,按照第三件收费,以此类推。
保全证据公证的时间包括公证人员由公证机构到保全地点的在途时间。
同上
11.副本费
份/元
2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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