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知识产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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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v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范围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基于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知识信息等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v1无形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即权利与权利的载体可以分离,而不是说知识产权不需要任何有形的物体来表现。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它同一般的财产权的客体不同,不占有一定空间,不以有形的形态和一定的体积表现出来,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也无法通过我们的五官进行感知。
同时,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同客体的载体进行分离。
v2专有性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排他性或法定垄断性,指权利人可以排他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人非经权利人许可均不得使用该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权利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可以独占地行使该权利;二是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行使该权利。
知识产权与一般所有权v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二者的共同特征。
v但二者含义并不相同:
首先,排他性表现不同;其次,独占性不同。
3地域性v指的是知识产权的生效范围具有地理上的限制,它一般只在授予权利的国家或地区有效,受到该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超出该国家或地区则不受保护。
4时间性v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享有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即自行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同时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这是为了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规定。
v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v知识产权的范围就是知识产权的种类。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和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两大类;但在实践中,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根据本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状况、文化背景以及所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的内容等实际情况决定的,因此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v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有6种类型,包括著作权(或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其中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他科技成果权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有关的知识产权立法还规定了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商号权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等。
二、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作用v知识产权法是关于调整在创造、确认、保护和利用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其他知识信息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v单行立法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通行做法,这一体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以专门法律制度的形式出现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是民事基本法之下的民事特别法。
v我国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的做法。
v知识产权立法已有将近300年的历史,不同时期的知识产权法制度有着不同的作用,但都在推动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艺术的繁衍,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v我国提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
v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v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依据下达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战略意见)与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审判意见)的通知。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v知识产权制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v现代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和普及。
v知识产权贸易市场开始形成。
v以多边国际条约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形成。
v1883年,由法国、比利时等国在巴黎共同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并据此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
巴黎公约的缔结,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v1886年,法、德等国家在伯尔尼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是文学艺术作品国际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公约。
v随着国际间知识产权交流的不断深入,世界各国又相继缔结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v经联合国国际局提议,世界各国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并签署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正式生效。
同时,根据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它的建立,推动了知识产权立法一体化的进程。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v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一揽子协议。
该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由于1994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因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由世界贸易组织具体落实。
v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与TRIPS协定的形成,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进入到一个高水平保护、一体化保护的新的历史时期。
四、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v制定并多次修订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实施细则,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
v积极加入和签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从而初步构筑了我国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一、商标、商标法和商标权v
(一)商标v1商标的概念商标是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和商业服务者不同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一种标记。
商标的法律特征:
v它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v它具有表征商品质量的属性;v信誉卓著的商品的商标还具有财产的属性。
因此,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v2商标的分类v
(1)按商标是否经过注册可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注册机构核准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机构核准注册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前者,后者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而且当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未注册商标应当停止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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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商标的用途和作用不同,可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4类v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与服务商标相对应。
v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用以区别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不同于他人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标记,也是表明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的一种标记。
v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经营者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表明该种商品的原料、功能、质量或其他品质已经过鉴定,保证或证明已达到某种等级的商标。
v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或其他行业性组织、协会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注册并提供给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
(3)按照商标的构成分类,可以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三维商标、组合商标v文字商标是指由文字构成的商标,具有含义明确、便于记忆的特征。
v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
v字母商标是以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的书写单位组成的商标。
v颜色组合商标。
单纯的颜色本身不易产生显著性,但合理选择和适当排列的颜色组合则可避免这种缺陷。
v三维商标即立体商标,这种商标可用于商品的外形和包装上,随意性较大,但商标法第12条对此做了限制,“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标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v组合商标是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三维图形等结合起来的商标,它可以是全部上述要素的组合,也可以是其中两个或者某几个要素的组合。
v3商标的作用v商标具有以下作用:
命名商品;标示商品来源;指示商品及服务的质量并指导消费者选购;商家及经营者用以扩大影响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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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法v商标法是调整在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及保护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v我国商标法的立法进程及作用。
v(三)商标权v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经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v商标权不同于其他两类知识产权的特点。
商标权以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支配为其权利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权利。
v独占使用权。
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的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地进行使用的权利。
v禁用权。
是指商标专用权人享有的禁止他人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权利。
v转让与许可使用权。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自己的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权利。
二、商标注册v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所谓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注册条件、程序向商标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并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授予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则v1注册原则v世界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产生或确立主要采用两种不同的制度,即“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
v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通过注册登记取得,不论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经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核准注册,申请人就取得商标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v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经过使用,便产生权利,商标权归最先使用人所有,未经使用的商标不得申请注册。
v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原则。
v2自愿注册原则v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申请注册商标与否完全基于其意愿,法律并不强制使用已注册的商标。
v除烟草制品仍然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外,现行商标法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v3一商标一申请原则v即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针对一个商标,而不能针对几个商标。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则需要提出两份或两份以上的申请。
此外,商标作为区别同类商品的一个标志,与具体的商品是紧密相连的。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
v4先申请原则v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只对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
v这一原则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商标法所采用,我国也实行先申请原则。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v5优先权原则v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中确立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
v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的时候,在第24条、第25条对商标注册的国际优先权和展览优先权进行了分别规定。
v国际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v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商标注册的条件v1商标注册申请主体必须合法v在我国,有权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这些主体可单独申请也可共同申请。
v2商标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v即必须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
v3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便于识别。
(四)注册商标的禁止条件v1绝对禁止条件v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v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v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v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v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v带有民族歧视性的;v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v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这些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符合以上情形的均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已注册的商标含有其中任何一项的,都应当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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